傳統與西方司法理念的影響綜述

時間:2022-10-21 04: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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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與西方司法理念的影響綜述

本文作者:李娟工作單位: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一、引言

司法大檢討事件發生在1943年初,正逢邊區學習文件、思想檢查剛剛結束,審查干部、清理隊伍的搶救運動轟轟烈烈開始之際。在邊區高等法院的36名司法干部中,竟發現了17名問題人士。在此之前,高等法院原院長雷經天于1942年6月9日,帶職去黨校學習,由李木庵作代院長。在1943年初,從黨校學習回來的雷經天,首先從高等法院1942年的工作審查開始做起,認為高等法院1942年的工作犯了嚴重的錯誤,如思想上鬧獨立,政治上的自由主義,業務上的教條主義,作風上的文牘主義、事務主義、官僚主義等等。他對李木庵在高等法院的工作進行重新評判,對朱嬰等在邊區的所作所為進行重新的審視。在當時、審干的背景下,一場轟轟烈烈的司法檢討開始隆重上演。¹在有關陜甘寧邊區司法制度的研究中,詳細涉及1943年司法大檢討的研究并不多,目前比較詳細涉及此事的當屬侯欣一的專著5從司法為民到人民司法6,[1]不過,無論是從研究角度,還是相關檔案資料的使用上,都存在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因此,筆者通過收集大量相關檔案,結合制度實踐,從思想的角度,考察爭論雙方在司法理念上具體而詳細的差別,進而分析這次交鋒的深遠影響。需要首先交代的是雙方當事人及對此次交鋒進行定奪的裁判者。可以用/工農干部0和/外來知識分子干部0來稱呼雙方當事人。前者主要是邊區本地的、或經過邊區土地革命成長起來的干部,以工人農民為主,文化水平相對比較低,甚至是在邊區普及教育、掃盲運動和干部教育中培訓出來的干部,主要代表為雷經天。后者主要是來自白區的知識分子,主要代表有李木庵、朱嬰及魯佛民等。雙方的裁判者是謝覺哉、羅邁(即李維漢)、林伯渠,他們是當時司法、黨政方面的主要領導人。¹筆者認為雷經天代表的是革命傳統的司法理念,而李木庵等所代表是西方現代的司法理念,之所以如此主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雙方的知識背景和成長經歷不同。雷經天是理科出身,參加革命后,多從事黨政及軍隊工作,任職于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之前,沒有任何的法律知識與背景。而李木庵、朱嬰、魯佛民等都畢業于清末或民國時期著名的法政學校,如李木庵畢業于京師法政學堂,朱嬰畢業于朝陽大學法律系,魯佛民畢業于山東法政專門學校,并有著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由于從清末法制改革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前,西方現代法律制度與司法理念成為中國法學教育的主流與主導思想。[2][3]所以李木庵、朱嬰和魯佛民受到西方現代法學的影響,其司法理念亦受西方現代司法理念的熏陶。其次,主張的具體內容不同。在西方現代司法理念中,強調通過司法實現公正,注重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公正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司法獨立、司法專業化、司法的統一性、司法程序的合理性、司法的權威性、司法的公開性等。º在這些最基本原則和理念上,李木庵、朱嬰、魯佛民等的觀點是雷同的,只是每個人關注的側重點稍有不同。而在邊區時期及之前的革命傳統中,強調政府領導司法,強調司法的非專業化。雷經天及其他在革命中成長起來的工農干部,基于本身的經驗與經歷,都持守這種革命教義與傳統。相對于中國古代傳統的司法體制和近代的革命傳統,最核心的、最有代表性的沖突當屬西方現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獨立,其次是司法專業化,在程序設計中的明顯不同則表現在三審終審和二審終審方面。因此,結合已有的檔案資料,筆者就審級制度、司法獨立和司法專業化等三個問題進行比較詳細的論述。

二、兩種司法理念在司法大檢討中的主要不同之處

(一)審級制度

在審級制度上,主要的爭論是邊區法院應該實行實質性的二級二審制,還是應該實行實質性的三級三審制,具體到邊區的司法實踐,則與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的廢立有密切關系。朱嬰等據西方現代司法理念,為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主張實行的三級三審,在邊區高等法院之上設立第三審機關。后來經過妥協,在邊區政府之內設立審判委員會。而雷經天等據革命傳統與經驗,認為在邊區具體環境下,二級二審已經足夠,反對在高等法院之上再設立審判委員會。雷經天在1941年5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各縣司法工作的指示6中談到邊區的審級制度,認為邊區采取形式上的三級三審制,第一級初審是地方法院,第二級復審是高等法院,第三級終審是最高法院。當時邊區還沒有建立地方法院,管理第一級初審的是各縣的裁判員。其中的最高法院是國民政府的最高法院,但邊區實際上實行的是兩級兩審制,因為邊區沒有人會跑到國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去上訴,形成所謂的形三實二,即形式上是三級三審制,實際是二級二審制。[4][5]到了1943年,審級制度成為雷經天與朱嬰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即邊區是否應該實行實質性的三級三審制。雷經天認為邊區本身不需要國民政府那樣的三級三審,二級二審已經足夠。依據邊區的司法組織,各縣的裁判員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級,邊區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級。如果二審出現問題,邊區政府領導法院,有權審查和改正法院的判決。[6]另外,邊區當時不是和平的環境,是戰爭的后方,同時又要為群眾解決訴訟問題,為慎重起見,二級二審足矣,不需要三級三審。[7]總之,雷經天認為,鑒于邊區的戰爭環境,司法歸政府領導,在政府一元化的領導和審查下,群眾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邊區政府,政府發現高等法院判決不對,可下令高院重新審判,因此,邊區傳統的二級二審制足以解決問題,避免審判錯誤,不需要三級三審,以避免勞民傷財。朱嬰在1941年1月由高院調到邊區政府,在秘書處擔任司法秘書的工作,處理上訴邊區政府的民刑案件。當時邊區成立了新法學會,新法學會的主要參加人是張曙時、李木庵、朱嬰、魯佛民等,新法學會在1941年的第二屆參議會上提出建立三級三審制的提案,但此次提案被否決掉了,此次的實際提案人是魯佛民和朱嬰。1941年2月以后朱嬰在邊區政府工作時,又建議成立三審,又遭否決。到6月底7月初,朱嬰提出第二種意見,主張在邊區政府內設立專門的司法機構審判委員會,通過多次向林伯渠提議和朱嬰的多方努力,最終在邊區政府內設立了第三審機關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1942年7月10日,戰字第393號邊區政府命令,設立審判委員會(簡稱審委會),凡第三審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及死刑復核等,均由審判委員會負責辦理。委員長是林伯渠,李鼎銘、劉景范等為委員,朱嬰為秘書。[7][8](P248-249)1942年8月22日,陜甘寧邊區政府戰字第446號命令,公布朱嬰等草擬的5審判委員會組織條例6,增設秘書長一人,明確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掌理審判委員會訴訟文件之草擬并保管印信。審判委員會的職權除上列事項外,另增一法令解釋權。[8](P314-315)朱嬰為審判委員會的秘書長。[6][7]朱嬰主張建立第三審機關的主要理由有三個:首先,有利于審判監督。在處理上訴邊區政府的民刑案件時,發覺下級法院判決不當,只好仍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政府自己不能判決,因為政府是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而當時的法院,凡遇政府批駁的案子,往往不能馬上解決。其次,在第二屆參議會時,新法學會曾提議設立第三級終審機關。最后,根據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第二十三條,人民有按級上訴之權。所謂按級上訴,當然包括第三審在內。¹在雷經天看來,從1941年新法學會成立以來,張曙時、李木庵、何思敬、朱嬰等一直提議設立第三審機關,在參議會上被拒后,朱嬰又屢次提出,最后終于通過了設立審委會的提議。同時通過修改審委會組織條例,及利用雷經天增加人員、建立法庭、審委會單獨預算、設立專任的推事、建立最高法院分庭等建議,使審委會逐漸離開邊區政府秘書處、脫離邊區政府,成為獨立的機關。而審判委員會由朱嬰當秘書長,實際管事的不是忙于政府工作的林伯渠或其他審判委員會的委員長,而是朱嬰,實際上朱嬰篡奪了邊區的司法權,是其有步驟地篡奪邊區政權之陰謀的一部分。[6]由以上論述可知,在審級制度上,雷經天要求具體問題的具體解決,堅持革命傳統的司法理念,認為政府領導司法、政府審查司法工作,在戰爭情況下,為避免勞民傷財,迅速解決群眾訴訟糾紛,在邊區繼續實行二級二審足矣。而朱嬰等則考慮到司法的公正、效率及司法與行政分權的西方司法理念,依據實際需要,借鑒國民政府的審級制,主張在邊區建立實質性的三級三審制。

(二)司法的地位

在審級制度上,已經涉及到了司法與行政的關系及司法獨立等有關司法之地位的問題,¹單就司法的地位這一問題,雙方的爭論主要涉及的是司法與行政的關系,及司法干部的管理等問題,º朱嬰等根據西方現代司法理念,主張司法獨立,而雷經天等繼承革命傳統理念,主張行政領導司法,邊區領導一元化,不允許法院鬧獨立。朱嬰的觀點主要體現在朱嬰提出的赴任條件中,即當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想將在邊區政府內工作的朱嬰調到綏德地方法院作院長時,朱嬰提出了赴任的幾個條件:(1)綏德地方法院的工作不受邊區高等法院管轄,實行審判獨立,人民不服判決可以上訴。(2)地方法院審判的案件,地方政府不得干涉,法院與行政分區專署分開。(3)地方法院的干部,政府不能夠任意調派工作,同時要求在高等法院的干部中準許他挑選兩個人同去綏德,即文化程度較高的郭鋼種當書記長,熟悉地方情形的綏德本地人劉臨福作推事。(4)綏德地方法院的司法經費獨立,司法罰款由地方法院直接支配。(5)專門做法院的工作,不參加政府的任何會議。»這些條件中不僅包括了法院與政府之間的獨立,還包括了法院內部不同審級之間的獨立,同時在司法干部的任用及調動自主、法院經費獨立、工作時間的保證等方面,來全方位地保障司法的真正獨立,是西方現代司法獨立制度的翻版。在邊區當時提出這些條件是一件石破天驚的事情。雷經天看來,司法應受政府領導,朱嬰的思想和行為是陰謀篡奪邊區的司法權,是國民黨派來的特務分子。雷經天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與邊區以往的司法傳統相一致。邊區的司法傳統承接了蘇維埃時期的司法理念,即行政領導司法。如蘇維埃政府于1932年6月9日公布之5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6第五條,下級裁判部直接隸屬上級裁判部,上級裁判部有委任和撤銷下級裁判部長及工作人員之權,同時裁判部受同級政府主席團的指導。無論1934年頒布的5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6,還是1937年頒布的5由蘇維埃到民主共和制度6和5行政專員以下各級政府組織的重新規定中府辦事處會議決定6,都規定司法在行政的領導之下,不采用司法與行政并立的制度。陜甘寧邊區成立之后,1939年4月4日公布之5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6第二條規定,邊區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轄,邊區參議會之監督,邊區政府之領導。1941年頒布的5陜甘寧邊區縣政府組織暫行條例6第二條規定,在地方法院未成立之縣,設司法處;同時第十一條又規定司法處掌理各項民刑案件,在縣長領導下進行審判。[9]雷經天的觀點就是以上思想的傳承和延續,在他看來這是理所當然、不需證明的真理,因此他主張,邊區司法是受政府的領導,高等法院受邊區政府的領導,各縣司法處受該縣政府領導。在政府一元化的領導下,政府發現高等法院有不對的,可令高等法院重新審判。[7][10]總結雷經天的一些正式宣講,可推出此種主張的理論根據:首先,邊區政權是完整的,政權領導即政府領導,司法是政權一部分,所以司法由政府領導。其次,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為政治服務,司法工作也就是整個政權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司法自然不能獨立于行政之外。最后,效率高。處于抗戰時期,為了整齊便利和機動起見,在1942年高干會曾提出領導一元化,這個原則貫徹到黨政軍各方面,而在政府機關,政府領導司法正與上述的理論相適合。[5][10][11]由此可以看出,雷經天與朱嬰等在司法的地位這一問題上,針鋒相對。通過以上分析可知,雷經天關于司法地位的理論,只是沿襲了傳統的司法理念,雷經天本人并未對此進行深入的分析與反思。而朱嬰受西方現代司法理念的影響,從司法獨立原則出發,為保證司法公正、合理,強調司法在審判、人事、經費等方面獨立于邊區政府。在整風之時,此問題涉及到政治立場,因而雷經天認為,朱嬰旨在陰謀奪取邊區的司法權。

(三)司法干部的任用條件及培訓

在司法干部方面的爭議主要涉及的問題是,在司法干部的任用條件上是以專業為主導,還是以政治條件為主導;在司法干部的培訓上,采用專門學院教育的方式,還是繼續采用高等法院辦短期培訓班的方式。雷經天的政治立場相當強、政治覺悟相當靈敏,他認為司法是政權中的重要部分,負有保護政權的重大責任,因此司法干部的首要條件是忠誠于革命,其次才是業務的熟悉,業務能力可以在參加司法工作之后,慢慢培養。早在1941年5月,由于各縣司法干部短缺,雷經天在高等法院對各縣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曾列出挑選司法干部的五個條件:(1)忠實于革命的事業;(2)奉公守法;(3)能夠分析問題、判別是非;(4)刻苦耐勞,積極負責;(5)能看得懂法律條文及工作報告。然后經過高等法院辦的司法干部訓練班,就可以上崗。[4]到了1943年司法大檢討的時候,雷經天的司法干部使用條件發生了一些變化,具體條件變成:(1)忠實于中國共產黨;(2)堅定人民大眾的立場;(3)決心為邊區政權服務;(4)愿意為中國革命奮斗;(5)密切聯系群眾;(6)廉潔刻苦,積極負責;(7)奉公守法執正不阿;(8)才干相當,品質正派。[6]如果說前者還注意到與審判有關的專業水平與能力等條件,如分析問題判別是非、懂法律條文及工作報告等,那么后者則更注重政治立場、政治路線,強調對黨的忠實,強調階級立場、聯系群眾,明顯受整風審干的影響。[12]同時,其中的暗含條件是經歷過邊區土地革命的洗禮與歷練。因為通過對邊區高等法院有問題的17個干部,如任扶中、王懷安、朱嬰等,進行分析,雷經天得出的結論是,這些外來的知識分子干部,沒有經過土地革命的鍛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問題人士。因此,雷經天的干部使用原則是:工農干部盡可能的培養和提拔,而對知識分子干部的提拔則需要經過慎重的考慮和長期的考驗。[7]總之,對工農干部放心使用,對外來的知識分子則抱有極度的不信任,同時也反對司法專業化,用雷經天自己的話來說,/邊區的司法干部都是從群眾中產生出來的,也就是群眾自己,不拘學歷及資格,只要能忠實于革命及人民大眾,就能取得人民的信仰。0[11]在干部的使用上,李木庵認為自己初到邊區時,主張司法干部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文化程度和專業人才。在實際工作中,為了起草法律條文,需要法律專業人才,為了搞研究,需要文化程度高的人。后來之所以不再如此要求,是因為實際上辦不到。因此在調用人員和使用的過程中重用、培養這些專業人才,如王懷安、白平舟、王剛等。[13]同樣,朱嬰在提出去綏德地方法院擔任院長的條件之一就是派郭鋼鐘去當書記長,因為郭的文化程度較好;當聽說要派孫敬毅與他同去時,朱嬰認為,在和孫共事的半個月中,發現她對于公文法律都很生疏,身體又不太好,因此不愿讓孫敬毅與他同去。同時,不斷地強調,在今后要提高干部的法律知識,提高業務研究,并繼續開辦司法訓練班。[14]魯佛民來得更直接,在其5對于邊區司法的幾點意見6中,明確提出任用法律專業人才。主要理由是司法工作對于學識和經驗要求標準很高,從學習期限,到法官考試,到實習候補,最后到成為一名正式的法官,整個過程對于司法人員的限制都很嚴。邊區雖然不應仿效國民政府的那種嚴格限制,但不妨盡先試用從白區過來的專門人才,以收借才之效,同時專門人才能用其所學。魯佛民認為應該把大部分的專門人才集中在高等法院,以便盡其所長。同時通過培訓,培養有相當修養的高級司法干部。如果因顧慮到外來人不可靠而不用,是因噎廢食之談,為實行進步的新民主主義,應該大膽一點,大量一點,反對關門主義。[15]雷經天的觀點強調司法的非專業化,認為司法干部應出自群眾,忠實于共產黨、忠實于革命、立場堅定。這些是從事司法工作的重要前提條件。而且,雷經天最注重的是其身份與成分。而李木庵、朱嬰、魯佛民等,基于司法專業化的思想,強調司法干部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的專業人才。正是由于對司法的地位、司法干部的任用條件等不同認識,導致雙方在司法干部的培訓上有著重大的分歧。在司法干部培訓問題上,高等法院已有辦短期培訓班的歷史。¹雷經天和朱嬰都主張進行司法培訓,提高司法干部的素質,但二者所主張的具體培訓方式存在較大差別。雷經天主張繼續采用高等法院以往辦短期培訓班的方式,而朱嬰認為應采用專門學院教育的方式。朱嬰認為應該由中央設立專門的教育機構,如延大法學院。相對于當時高等法院辦的短期訓練班,這種培養方式的理由或好處有四點:(1)教育權統一。凡是屬于專門學科的教育,以后都應由中央領導,可以防止各個邊區,或各個機關各自為政,與我黨集中領導的作風不合。(2)法學理論的統一。新民主主義的法學理論不能脫離各法院的實際工作,但實際工作只能作為研究的資料,因此,要通過中央的分析整理與汰劣留良,才能得到系統的、完全正確的新民主主義法學理論。(3)加強教育的效率。學校規模大,設備齊全,有首長及專門學者的報告,同學甚多,在觀摩切磋方面也得到很多的利益,與僅僅束縛在狹隘領域中的小訓練班大不相同。(4)使得法院本身的工作精力集中。高等法院既要管審判又要管干部教育,勢必使主要的工作受到影響。º總之,司法干部的培訓需要專業化的教育機構來培養。雷經天認為,政府大批的、集中不斷的培養很好,但是存在一些困難。其中主要的困難是教學用的舊東西不能密切聯系社會和當今問題。而且這樣培養不能救急,現在還是要保持老習慣,由高等法院自己來辦培訓班,教的是實際的東西,用必要的東西來教,學了就能用。[7]在司法干部的任用條件和培訓上,雙方關注的重點存在分歧,李木庵、朱嬰等受司法專業化的影響,強調司法干部的專業條件,并從司法的長遠建設與發展出發,主張由專門的教育機構培訓司法人員。而雷經天承襲革命傳統與經驗,關注的是司法服務政權、邊區司法工作當前的困難和邊區的具體環境,強調司法干部的政治思想與身份,并希望司法人員的培訓繼續由高等法院自身主辦??傊?通過以上論述可知,無論在審極制度、司法地位、司法干部的選任和培訓等重大司法工作問題上,雷經天受革命傳統和經驗的影響很深,而李木庵等基于西方現代法律教育的背景,受西方現代司法理念的影響巨大,雙方的觀點與主張,有著重大的差別,甚至難以對話、彼此相輕,所有這些反映了兩種司法理念之間的距離相差甚遠。

三、當時的定論與結果裁判者的觀點及其影響

面對革命傳統的司法理念與西方現代司法理念之間如此多的不同與爭議,邊區的領導者如何看待、如何選擇?當時司法、黨、政三方面的當局代表人物分別是謝覺哉、羅邁、林伯渠。在此部分,筆者將他們在此次檢討中針對這些分歧的表態與發言進行歸納分析,并論述雷經天的主張成為正統的司法理念之后,帶來的人事、制度的改變。

(一)三位裁判者對所爭論的各個問題的觀點

在所有這些問題上,三位裁判者的觀點雖然有一些細微的差別,但在大致方向上是基本一致的。1.審級制度在審級問題上,針對審判委員會,雖然都持批評態度,但三人的看法不完全相同。謝覺哉在其日記中對審判委員會的評論比較多,著眼于審判委員會的改進,提出了一些建設性意見:(1)在審級分工上,審判委員會不是審案的最好機關,審判的重點在第一審或第二審。(2)在主要工作方向上,審判委員會應著重對于第一、二審政策的領導和審判方法的指示,善于檢討與總結司法上的經驗。(3)在干部任用上,過去審判委員會實際在靠不住的秘書手里,不對的地方頗多。(4)在審判案件上,不注意調查訴訟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不夠尊重區鄉政府及其他黨政負責人的意見;不是從實際出發而是從條文出發;缺乏真實替人民解決問題的心思;偵訊技術差。[16](P531)羅邁認為審判委員會是不要了,但相關案件拿給主席去審查也很困難,因此羅邁建議,由民政廳、保安處長和法院司法行政等人員經常會合處理,不一定要有成文的規定,實際上作了工作,就可以把工作做得更多更好。具體的那些要取消那些要建立,法院要提出一個議案。[7]林伯渠來得更干脆,他說:/國民黨的制度我們是不用的,三級三審,檢察制度,審判委員會都不要了。0[7]這是一個極其明確的表態,也許是因為審判委員會的成立及其逐步發展的全過程,都是在林伯渠自己的批準之下發展出來的。在審級制度上,可以看出謝覺哉在某種程度上還是用法律思維,對審級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改進做了較多建設性的反思,提出了許多可行的改進意見,有助于司法體制的進一步完善。而羅邁則僅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建議民政廳、保安處、法院聯合會談來解決,完全出于一種政治上的考慮來看待司法問題,沒有充分意識到這里面的潛在陷阱及將會帶來的實際麻煩。無論如何,雷經天關于廢除審判委員會的主張最后被采納。2.司法地位的問題對這個問題,謝覺哉、羅邁說得較多,林伯渠沒有具體談。這也許是因為林伯渠的發言是在李木庵、雷經天、謝覺哉、羅邁之后,前面的討論對此問題基本已形成一致意見,即邊區司法不能獨立,行政領導司法,實行領導一元化。羅邁認為判決獨立是不可能的事情,要獨立只是出庭的時候不受干涉,但判決是斷不能獨立。有些案件要請示黨團、請示西北局,甚至請示、請示中央,根據上面所定的處理方向,去調查收集資料。民主集中制要從政府貫徹到法院,由法院貫徹到分庭推事。審判的對錯由上面統一審核,以保證黨的全部領導。[7][14]謝覺哉試圖在司法獨立與羅邁的觀點之間尋求一種安全的妥協方案,謝覺哉認為,司法獨立在舊民主主義司法中有其好處,但是司法獨立在人民的政權下其好處就消失了,在邊區實行獨立反而會有壞的表現,如司法和行政不協調,司法同政府政策配合不夠,司法和人民脫節。因此認為今后邊區的具體作法應該是,行政領導司法,縣長兼司法處長,行政專員兼分庭庭長,邊區政府領導高等法院。同時法院的命令要經政府主席署名,由法院院長負責頒布。高等法院處理的重大案件、死刑案件,必須同政府商量,從而使得司法同行政統一起來。¹總之,在當時談司法獨立就是鬧政治獨立,這是一個大是大非問題,在整風運動的風頭浪尖之上,沒有人敢輕易發表完全支持司法獨立的意見。雷經天的觀點理所當然地成為當時司法工作中的正統思想。3.司法干部任用的條件和培訓謝覺哉認為,關于培養干部的問題,雷經天講得很好。羅邁認為經常辦訓練班也不必要,須辦短期訓練班,學習黨的政策法令。在任用干部上,審案的推事主要用邊區的地方干部,因為他們懂得人民的生活,至于外面來的知識分子,如果不是特務、是好的,最好是先當書記員,然后再當推事。林伯渠認為,提拔干部要注意群眾路線。[7]總之,在這次交鋒過程中,對于審級制度、司法獨立、司法干部的任用條件和培訓上,以雷經天為代表的工農干部的革命傳統思想占了上風,成為正確的司法理念,而以李木庵、朱嬰、魯佛民為代表的外來知識分子的西方現代司法理念受到批判,從而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一些變動。

(二)司法實踐中的變動

在人事方面,李木庵申請辭職。林伯渠認為李木庵不應采取國民黨的方式辭職,應該轉變一下情緒,采取正確的態度,幫助搞好司法工作。在謝覺哉、林伯渠這樣的態度下,雷經天也邀請李木庵即使在休養期間也住在法院,幫助法院的司法工作。[7]1944年1月李木庵辭去代院長職務,雷經天為高等法院院長。相對來說,邊區對李木庵還是比較客氣的,魯佛民由于年老生病,1944年初病逝,免去一劫。但對朱嬰、王懷安等就不這么客氣了,用羅邁的話說/這些人都是壞人0,¹是改造、拯救的對象,原有的職務自然被撤銷。在制度上,1944年都開始有所變化。主要體現在政府的文件、1944年四月邊區高等法院擬制/論邊區司法答客問0和六月高院接待中外記者的總結及問答記錄,現歸納如下:(1)審判委員會取消。1944年二月十六日陜甘寧邊區政府戰字第八o九號/邊區審判改為二級審0命令,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已決定邊區司法審判改為二級制,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著即取消,以后凡民刑訴訟,均以高等法院為終審機關。[4](2)在司法獨立問題上,邊區政權是整個的,政權領導是政府領導,司法是政權一部分,所以司法應當受政府領導,在司法領域實現領導一元化。[10][11](3)在干部的任用和培訓上,主要是使用從群眾中出來的地方干部,不拘學歷及資格,只要能忠實于革命及人民大眾就行。在培訓上,除過去高等法院辦過的司法訓練班以外,延大設立法學院,不久延大又改為設司法系。[11]

四、結語:此次交鋒的深遠影響與意義

由此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這次激烈的檢討,在整風審干的背景下,以雷經天為代表的工農干部的革命傳統理念,成為正統、正確的官方觀點,并且在人事和制度上,都發生了傾向性的改變,而李木庵、朱嬰、魯佛民等代表的西方司法理念遭到批判與否定。但是,這次交鋒的影響是深遠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思想上,開始在后來的司法實踐中認真思考二者的利弊。如主持司法工作的謝覺哉在后來反思中,認為雖然司法太獨立不好,但是又回到司法行政不分的狀態,給司法工作帶來許多不便。[16](P469)其次,隨著整風審干運動的結束,在1945年高等法院代院長王子宜的邊區司法工作總結中,他強調邊區司法體制建設,其具體內容大量采納了外來知識分子的主張,且很多制度的設計、方案的起草都是由李木庵來主持。具體表現有:1.提出獨立審判的主張,認為/司法機關必須獨立進行審判,是有助于法律的執行,有助于人權物權的保障。0并提出一套意見來保障司法獨立。¹2.任用司法干部的標準是:/(1)學習并掌握法律,熟悉社會風俗習慣。(2)弄清是非輕重,不冤屈人。(3)執法公正無私,做事勤勞慎重,勇于改正錯誤。(4)切實為人民解除糾紛,對犯錯誤的采取治病救人態度,切實教育改造。0并且,高等法院開始將業務水平和能力放到了干部任用的首要位置。3.在司法干部的管理上,認為司法工作屬專門技術工作,司法干部不能輕易調動。今后司法干部有必要調動時,須先征得高等法院之同意。[17]再次,可以從1945年的推事審判員會議中見其影響之一斑。此次會議從1945年10月31日起至1945年12月7日結束,長達72天,保留有比較完整的記錄。[18]在此次會議中重提法院與政府的關系等問題。最后,從延大司法班的建立及其課程亦可看出這次交鋒的影響之深遠。在高等法院辦司法訓練班的同時,延大設立法學院,不久延大又改設司法系。[11]其課程分為業務課、政治課、文化課,業務課以邊區現行政策法令為主,并批判地接受舊法律在歷史上和技術上的經驗,業務課有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司法政策、憲法、法學概論等十門課。在時間安排上,業務課占百分之六十六。[19]從延大司法班的建立和其培訓內容、時間安排上,可見其對專業課的重視,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邊區對司法專業化的認識開始提高??傊?雖然在這次激烈的、運動斗爭式的交鋒中,以雷經天為代表的革命傳統理念占據上風,而李木庵等所代表的西方司法理念遭到批判與否定,從而使某些司法人員開始對司法獨立等避諱不言,唯恐自己犯錯誤。º但1945年高等法院代院長王子宜的邊區司法工作總結,1945年的推事審判員會議及延大司法班等,卻昭示著李木庵等主張的西方現代司法理念在邊區法制建設中的影響與復蘇。不僅如此,兩種司法理念的這次交鋒對于當今法治建設仍有重大意義。如當今中國應繼續實行兩審終審還是實行三審終審?»司法獨立是否必要,如必要,如何實行?法官的專業化已成為一個公認的司法原則,但法官選任與制度保障仍然是一個難題。總之,在革命傳統的司法理念與西方現代司法理念之間如何取舍,是1943年司法大檢討中所面對的問題,無論是建國后的法制建設,還是中廢除公檢法、法律院校的做法,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兩種不同司法理念的消長。在當今日益全球化的法治建設中,在革命傳統與西方現代的司法理念之間,在具體內容如何取舍,仍然是當今中國需要面對的難題,而邊區這次司法大檢討無疑對現在的司法建設提供了寶貴的教訓與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