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探究

時間:2022-10-21 0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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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探究

本文作者:劉鐘淇工作單位:山東大學威海分校

一、和諧社會需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

對于司法理念的界定首先應該關注和諧社會中的法治理念。在中國,和諧社會的法治理念具體表現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當今階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可以理解為:建立在社會主義制度基礎之上,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由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所決定的,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基本規律和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根本特征的,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念、知識和心理的總稱。[1]而“憲法法律至上”的提出對于司法理念的進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司法理念的詮釋

司法理念主要是指法律職業共同體尤其是法官對司法應有的角色、功能、價值、以及如何實現之的基本認識與觀念,也包括社會公眾在此類問題上的一般性觀念與共識。[2]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動中起著基礎性和支配性作用,決定著人們在司法活動中的行為方式,現代司法理念最核心的內容就是司法獨立。國際法學家會議提出的一份法治宣言主張“司法獨立是實現法治的前提。司法機關在行使職能時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門的干預,但法官不能假獨立之名而實行專斷之實。”[3]現代法治制度的基石乃是獨立之司法權,司法運作的好壞決定著一國法治發達的程度。司法獨立的思想來源于啟蒙思想家的權力分立理論和司法職能的中立地位直接相關,與民主政治的內涵有著密切的聯系。要實現司法中立,就一定要保證司法不受到干擾。司法權力是保證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底線,如果司法權利受到過多的侵蝕,人民的權利將不會得到強有力的保障。對于司法獨立的理念,有許多的學說和理論,但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外部獨立。外部獨立是指司法機關獨立于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其職權的行使不受其影響和制約。這其中主要包括司法職能的獨立和司法組織的獨立。二是內部獨立。內部獨立是指法院系統上下級法院之間,同級法院之間、法院內部結構之間的相互獨立。內部獨立主要有三方面的內涵:(1)不同法院之間的獨立。這主要是包括上下級法院之間、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的范圍內相互獨立。(2)法院合議體之間的相互獨立,即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之間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相互的獨立。(3)法官個體之間的獨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時不受其他法官的影響。

三、中國司法理念的行政化趨向

在很多的法院中,行政化的表現非常的明顯。首先是我國法院人事管理基本上是一種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很大程度上沒有自己足夠的權力,在很多方面受到行政機關的制約。其次是由于法院本身的機構設置造成的。在法院內部目前還存在著法院判決的執行部門,這一部門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行政性質的部門,都共同造成了中國司法理念的行政化的趨向。行政化的司法理念確實有一些存在的合理性。行政化的思司法理念的存在是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的轉型期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覺醒期,這種社會化的大規模司法活動必然需要提高司法效率,但我們不能予以否認這種行政化的趨向在保證最低程度的公平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司法理念的過于行政化,很大程度上會損害司法的終極價值———公正的實現。在目前的情形下,尤其是在基層人民法院,存在大量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很多基層法院的簡易程序適用率高達百分之七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