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與司法理念的創新

時間:2022-10-21 04: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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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與司法理念的創新

本文作者:陶月娥工作單位:遼寧警官高等專科學校

21年11月1日,WTO第4屆部長級會議在多哈以全體協商一致的方式,審議并通過了中國加入WTO的決定。WTO不僅是一個國際經濟組織,其規則還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加入世貿后,嚴格遵守及執行協議所規定的規則是我國承諾及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指出:抓緊做好入世前的各項審判工作,盡快實現我國審判工作與WTO規則相銜接,建立良好的法治環境,已成為當務之急。可見,司法改革是勢在必行的。但他同時又指出: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要加強司法理念建設和創新,,,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才能落實。[1]因此加入WTO后,首先須面對的不是急于掌握并運用WTO的具體規則,而是應在宏觀上加強、調整與提高對某些基本法律思想、觀點及法律心理的認識,即要以現代司法理念更新舊有的某些思維,以適應并融合在WTO這個先進意識框架之內。

一、加入WTO要求司法理念的更新

所謂司法理念是指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加強、調整與提高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是指導司法實踐的重要因素。[2]由于各國政治制度、意識形態、文化傳統以及司法制度設計的不同,司法理念還有地域與國別的差異。法律發展的統一化(或趨同化)和民族性并行不悖是其21世紀發展的重要趨勢,尤其是WTO規則的普遍適用,將更進一步推進市場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這必然促使各國為解決共同的國際經濟問題而加強在法律層面上的合作。世界法律的法律趨同化,即它們之間相互吸收、借鑒、移植,甚至雷同乃至統一的現象將日益明顯,司法作為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護神和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相應地也會有趨同化的特征。司法理念在全球范圍內呈現趨同化或統一化的趨勢,形成某些宏觀的共識,從而確立并不斷加強其普遍性,這將是必然的。

二、需更新的司法理念之基本構成

肖揚院長在分析當代司法制度與實踐整體的特征上提出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準確地反映了當代司法理念的共識,具有普遍性??梢?現代司法理念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司法中立。這一理念具體是指在各種國家權力之間、各種社會關系主體之間發生的具有法律意義的糾紛中,國家設置一種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法解決糾紛,而這種角色就是國家的司法職能。[3]司法中立是當代司法制度的中立性的反映,它一方面不僅要求法官如排球裁判一樣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另一方面還意味著司法的消極性和被動主義,即不告不理。一些私營企業的老板常抱怨國營企業經常享受各種各樣的政府部門的保護。地方保護主義的作法與司法中立的理念是截然相悖的,如果加入世貿后不能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其產生的后果必然會給我國的政治與經濟帶來不利的影響。這是加入世貿以后得到的最大啟示。

(二)司法平等。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國際社會各主權國家司法制度、司法機構與司法權的地位平等,任何國家的司法制度不能凌駕于別國之上,國家之間享有司法豁免權;二是指原被告(不論國籍、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家庭出身、財產和教育程度)享有同等的訴訟地位和在法律適用上享受同等對待。WTO最根本的原則是非歧視原則,這個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最惠國的意思是給予不同國家的待遇要一樣;國民待遇是指給外國人和本國人的待遇要一樣??梢?非歧視就是平等。而司法平等的核心內容是反對司法特權和司法歧視。真正的平等不僅迎合WTO的需要,也是許多國人所渴望的。所以加入WTO,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首要的也是根本的是要改變過去的傳統觀念與習慣作法,強化平等意識,讓平等觀念真正深入到每一個法官心中,并自覺運用到司法活動之中去。

(三)司法透明。根據WTO的透明度原則,司法透明首先是指各國與司法制度相關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判決必須要公布;其次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允許公眾參與審判過程和旁聽;最后司法透明還指司法行為要接受社會的監督,立法機關、新聞媒體、法學專家教授、律師和人民大眾均可以對生效的司法判決展開評論。司法透明的核心是反對秘密審判。關于中國加入世貿,透明情況是西方最關心的,他們最怕我國各行各業的內部規定,可見這個原則最易涉及我國審判的公開程度。加入WTO以后,隨著經貿等方方面面與世界的交流融合及人們觀念的更新和法律意識的提高,必將對審判的公開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進一步強化公開意識,裁決書的說理部分過于籠統,法院自己掌握著許多規定、標準,卻對社會保密,這就不僅僅涉及審判工作的公正、合理性問題,還涉及世界對我國法院的認識和信任。所以我國法院和法官的公開意識不但要進一步加強,而且要走在前列。除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外,一切司法活動都要公開進行,接受當事人、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的監督,杜絕暗箱操作。

(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和裁判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正確、合法、及時地實施法律,使體現在法律規范體系中的公平觀和權利義務的內容得以實現。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指法院的裁判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都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又稱為形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必須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切實保護參與訴訟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求高效地處理和裁決糾紛。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有相當多的法官為了追求事實公正這一極限目標,往往忽視了程序規則。另外,諸如社會上對法院法律白條的類似指責,極易使法官背上思想包袱,這也促使了法官重結果、實體而輕程序。所謂的我國法官水平不高主要是指實體法方面,在程序是否合法方面涉及的不是法官的水平問題而是觀念問題。加入WTO,就要徹底轉變重結果輕過程、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及習慣,牢固樹立只要沒有違反程序,而且程序正當就是司法公正的觀念。

(五)司法高效。司法高效是指司法機關的審理和裁判行為必須盡可能迅速與及時,爭取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和審理期限內盡快地結案。司法高效是司法制度效率性的客觀體現。司法高效的核心是反對超審限辦案和久拖不決。目前,我國審判人員的素質還不能與加入世貿后的要求相適應。一方面,在審判人員中專家型、復合型人才相對缺乏,駕馭庭審、撰寫法律文書的水平尚待提高,既精通外語又精通法律的審判人員屈指可數。加入世貿后,各類反傾銷、反補貼及商標、專利類案件由于其專業性較強,現有審判人員缺乏反傾銷、反補貼和商標、專利等方面的專業背景,需要進行系統的專業培訓。另一方面,審判人員的數量與法院受理的案件數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案件起訴后法院不能及時審結,出現大量積壓現象,這將損害我國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律保護方面的對外形象。為此,法官在思想上必須要有準備,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加強道德修養,以適應時代的需要。

(六)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只依據事實和法律來裁決其受理的案件,而不應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其左右。其核心內容是從事法庭審判的人員在進行審理活動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擁有獨立性和自主性,除服從憲法和法律規定外,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預,它包括審判權專屬性規則、行使審判權的獨立自主性規則和行使審判權的合法性規則,[4](p.84)在結構上是司法機關獨立與法官獨立的統一。WTO要求從事對有關反傾銷、反補貼、海關事項、知識產權、服務貿易等方面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法院必須具有獨立性。但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法官目前還談不上獨立。其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對審判的長期行政化管理。在長期的潛移默化中,廣大法官不僅定格了非獨立意識,也養成了依賴領導、審判委員會、上級法院的習慣,這不僅不利于發揮法官的積極性、能動性,更不利于法官水平的提高。法官的獨立要求在內部獨立于庭長、院長和上級法院,在外部獨立于其他組織。強化法官的獨立意識的意義在于充分發揮法官的積極性、主動性和能動性,促進法官自行提高司法水平,進而促進法院真正獨立地行使審判權。

(七)司法文明。司法文明在主權國家之間意味著司法主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在國際司法領域更多地開展國際司法合作,實施國際禮讓與國際協調;在司法機關的審理和裁判行為中,則是指司法行為應符合司法職業道德和司法禮儀標準,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提供利民便民的人性化的司法服務,樹立良好、文明的司法形象;在當事人之間,在某種程度上則意味著受到司法機關的平等的非歧視的對待,在司法活動中,每一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和關懷,無論他是誰,無論他做過些什么,無論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收入、階級、地位、職業或其他特點。,,在訴訟中,不管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還是普通個人,不管是國有企業法人還是私營企業法人,也不管是本地企業法人還是外地企業法人,或者是內資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都是平等主體,都享有平等的國民待遇,平等地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這就是文明司法理念。[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