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的司法理念探索

時間:2022-10-21 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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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的司法理念探索

本文作者:劉青工作單位: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

法院現代化是指法院從傳統型轉向現代型的一個整體性、漸進式的變遷進程,具體而言,這一進程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技術操作層面上的司法制度現代化與思想觀念層面上的司法理念現代化。其中司法理念現代化是司法制度現代化的先導,也是現代司法制度必要的理念支攤,它能夠推動法官制度、司法審判、司法行政等制度的實踐創新。作為行使司法權力的主體,法官必須轉變傳統的審判觀念.同時樹立起現代的司法理念。由于民事審判在維護公民權益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在討論司法理念的話題時,我們必須關注民事審判領域中現代司法理念的樹立。

一、現代司法理念概迷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治原則的結晶,是法律文化的積累,同時也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法治是人類理性的產物,理性在崇尚法治的現代司法理念中必須得到張揚?,F代司法理念有著極為豐富的內涵,大致可以作如下描述:第一,司法中立,即司法者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出現,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第二,司法公正,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觀態度處理各種法律糾紛,并最終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第三,司法獨立,我國憲法稱之為審判獨立,即司法職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權力和影響的不當干擾。第四,司法民主,即司法職能的實現應當以實現人民的意志為根本,并在實現形式上盡可能體現其民主性。第五,司法公開,司法活動應!于公眾監督之下,以求實現公正和權威。另外,公正與效率是司法改革的主題,司法效率也是現代司法理念的一個重要內涵。司法本質上是一個程序運行的過程,相應地,也應當從程序角度考慮司法理念問題?,F代司法理念就是指操執程序本位主義訴訟觀的司法理念,明顯區別于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司法理念以及由其引申、變異出來的所謂程序實體并重的司法理念。程序本位型的司法理念嚴格貫徹司法程序法定原則,以保障法律確定性為歸宿。確定性是現代法律的最主要特征,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現代法治理念最墓本的要求。程序性規則一方面是對司法權力的制約,防止權力濫用,目的在于對司法權力作為“國家權力是一種惡”保持普惕;另一方面則是對司法權力運作的有效引導和支持,是使司法權力正當化和合法化的良性機制和必要過程。因此,樹立程序優先觀念,明確程序具有實體法所不能替代的重要功能與獨立價值,無疑是樹立現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內容。

二、現代司法理念與傳統司法觀念的人性依據比較

1.琦人性依據的不悶儀設司法理念之所以有傳統型與現代型之分,從深層次上講是由于人性依據的不同預設造成的。傳統型司法觀念暗含的人性基本預設為:法官在道德上克己奉公,在理性上全知全能。由于法官能夠克己率公、廉沽公正而不會濫用手中權力,所以不需要有嚴格程序對司法權力加以制約,在證據上持“客觀真實”的標準和要求;基于法官愿愈也有能力替當事人做主的假設,于是奉行大包大攬的職權主義司法模式也在情理之中。同時當事人當然也就無需自己來積極尋求權利的救濟,不需要太多地參與訴訟過程,個人的權利自治被嚴重忽略。相反,現代型司法理念有一個與傳統型司法觀念截然不同的基本預設:人性面前人人宇等,民眾自私自利而且理性有限,法官同樣自私自利而且理性有限。因為法官是自私自利之人,容易濫用手中的公共權力以謀取私利,因此需要用嚴格程序對司法權力形成有效制約。因為法官理性有限,沒有能力總能探索到唯一的客觀事實真相,只能在程序中追求事實的再現,因此在證據上持“法律真實”的態度。因為法官自私自利而且理性有限的假設,法官不一定樂意也很可能無力替當事人做主,因此需要當事人自己積極參與到程序中,要依靠自己主張權利與舉證,由自己去追求程序性權利和實體性權利的實現。顯而易見,后者比前者更符合人類實際的社會生活,相應地,程序本位型現代司法理念也優越于程序虛無型傳統司法觀念。程序虛無型傳統司法觀念對法官的德性與智性的不符實際的預設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嚴重弊病。筆者以為,現代司法理念對人性的基本預設更能反映出求真務實的精神。2.不同的飯誣尋致兩種截然不同的‘,以人為本”的精神理念管子曰:“夫霸王之業所始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固”。管子在這里是將百姓作為治理國家,保證舫王之業長治久安的手段和工具。我們認為傳統司法觀念中也透礴出以人為本的內在精神。但是,不苛刻地講,傳統司法觀念中“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判斷和管子的思路是一致的,持的都是一種工具論。這里的“人”主體指向是本應享有崇高地位的法官,而“本”則是根本手段。在這樣的基本預設下,過分夸大法官的能力,過分強調法官的作用就不足為奇了。法官圍著田間地頭轉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之所以成為一段佳話,也正暗合著這種工具論的要求。因為法官是被作為司法活動順利進行的手段和保障來看待和要求的。較為典型的是在證據的收集過程中,為了能夠做到實事求是,往往是當事人動動嘴,法官就得跑斷腿。現代司法理念中的“以人為本”較之傳統司法觀念,首先是完成了一個主體位移,即“人”的指向由法官轉向了當事人,“本”也不再是手段,而是一種根本目的。當事人被視為一種目的而存在,將制度與程序作為推動司法活動的保證措施,一切都為著人的權利的充分實現來展開,持一種目的論??梢哉f,現代司法理念確立的權利觀不僅符合法的本質,也符合司法為民的內在要求。

三、現代司法理念的功能

1蕊代司法班念足現代司法側度必要的理念支律現代司法理念支配著人們建立制度、運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動。理念既是制度構建的基礎又是制度運行的驅動力。司法制度的運行同樣離不開理念的支撐和推動,要確保司法公正與效率,必須培養人們的法治意識,使其成為司法權威的觀念性動力?!叭绻粋€國家的人民缺乏以一種能夠賦予這些制度以真實生命力的廣泛的現代心理墓礎,如果執行和運用著這一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會在一群傳統人的手中變成廢紙一堆”tl1?,F代司法理念能否真正樹立,是當前中國民事審判制度改革進一步深人的關健所在。2蕊代司法班念有助于捉高法官的司法品格著名法學家埃利希講過,“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保證實現正義”。法官具有高尚司法品格是公正審判的保證,它決定著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否牢固。對于當事人來講,他們最擔心的就是法官能否堅持住公正的底線,法官的居中裁判權是否會異化為對他們的一種合法傷害權。在司法審判中,自由裁t權行使的恰當與否,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官的司法品格,它決定法官在自由裁t過程中對“自由”的理解和運作。英國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伊賽爾•柏林將自由分為積極自由即做什么的自由,和消極自由即不做什么的自由或免于做什么的自由。筆者以為,自由裁t中的自由在價值層面應歸于一種積極自由,即法官必需對事實進行謹懊判斷,仔細考t,在法定的自由裁t幅度內作出準確的判決,對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進行確切的分配,以確保個案公正。如果將其作為一種消極自由來著待,認為不越界裁判就是合法,那樣可能導致法官在裁判的過程中疏于證據的審查和權利義務的衡t,甚至利用此空擋進行拘私舞弊。那樣,不光可能炮制出“污染整個河流”的不公正判決,而且也會使自由裁t權本身定位發生扭曲。而法官能否將其作為積極自由來認識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于由其自身司法品格所決定的主觀態度。換句話講,法官的司法品格決定著裁t的公正性。因此,法官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就分外重要,它可以外化為保證法律天平不發生傾斜的決定性力t。

四、轉變傳統民事審判觀念,實現司法理念的更新

1.轉史權力本位的法律忍怒,樹立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法治最基本的原則首先是法律至上原則。法律至上原則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實行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的司法獨立原則,即法官除向法律負責外不向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負貴,正如馬克思所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獨立性是司法權的重要屬性之一,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我國,權力本位有著悠久的歷史,在幾千年的封建歷史中,人們永遠不會在權力大于法律這個事實判斷后面打上問號,引用潘恩的話講,“皇帝就是法律”。建國后“左”的思想長期占統治地位,長期實行權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至上、司法獨立等法治原則從未深人人心。使得憲法規定的有關審判獨立的條款,由于不合理的體制和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在實踐中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不少審判人員也己養成了依賴請示和指示的惰性,在判案時唯領導批示是從,談不上獨立審判,也更談不上法律至上。因此要真正實現審判獨立,使審判方式改革取得最后成功,不但最終要改革不合理的體制,更應首先走出理論上的誤區,完整準確地理解把握審判獨立原則的含義,樹立正確的法律至上理念。2.鈴史審刊權力高于訴訟權利的閱有觀念,樹立平千的司法班念我國長期實行以審判權為本位的強職權訴訟模式,在這種模式支配下,人民法院處于絕對主導和支配地位,證據的調查與收集訴訟過程的推進裁判的形成,幾乎全主之于法官,當事人只是被糾問的對象,處于從屬、被支配地位。審判權和訴權的關系發生了嚴重的錯誤和扭曲。雖然經過一些改革,但以審判權為本位的職權主義性質仍未根本改變。這種狀況與我國目前倡導的民主和法治精神相去甚遠。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主權、民主政治在司法領域當然意味著必須貫徹司法民主原則。在訴訟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意志,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有效限制法官態意、專橫和對職權的濫用,真正使那些受裁判結局直接影響的人與代表國家進行裁判的司法官員一起,擁有平等的訴訟主體地位,能夠平等地進行理性的辯論、說服和交涉,并對裁判結果發揮積極的影響和作用,而不是被動地等待官方對“自己命運的判定,消極地聽從國家權力機構對自己權益的處里,由此使其作為人的尊嚴得到承認和薄重”[2]。與此相聯系,要正確處理好審判權與訴權的關系。因為訴訟在一定意義上講,就是通過訟爭雙方行使訴,益,民吐今月勝研龍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雙方交互作用而解決糾紛的過程。訴權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權利,審判權體現的則是國家權力。因此,對當事人行使訴訟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不同側重,表征著訴訟民主程度的高低。按照訴訟民主原則的要求,二者的關系應該是在訴訟中以當事人行使訴權為本位,把訴權t于制約審判權的優先地位,而審判權的行使則應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充分實現為宗旨。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也正是適應我國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法官要以審判方式改革為契機,堅決摒棄權力本位、審判權優越于訴權的固有觀念,切實樹立起充分薄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充分保障人權的民主司法理念,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平等地位‘.3.材立正確的程序價位理念現代化司法理論和現代法治國家的司法實踐表明:程序對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實現具有無比重要的價值和意義。正如美國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所言:“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憊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態意的人治之間的墓本區別”。程序的價值在于它不僅是司法公正的有機內容,還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首先,它是發現案件事實的保障?!爸挥姓嬲?一絲不茍地做到程序合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實體真實”,因為“程序合法可以十分有效地限制和排除法官的悠意、搜斷”,從而排除通向實體正義的最大障礙t3]。其次,程序的公正也是正確選擇和適用法律的保障。因為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偏向,而且“它本身就意味著它具有一套能夠保障法律正確適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夠形成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常規機制”[4]叫》。程序公正還具有自身獨立的意義和價值。首先,公正的程序可以通過確保程序參與者擁有自主平等的訴訟主體地位,平等地進行理性的辯論、說服和交涉,確保裁判機構向其論證裁判結果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從而成為裁判制作過程中的協商者、對話者、辯論者和被說服者,使其作為人的薄嚴的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其次,由于保證了訴訟各方都切實參與了裁判的形成過程,故公正的審判程序有助于訴訟各方“從心理上真誠接受和承認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即使裁判結果對其不利”[s]。另外,程序公正的價值還在于其對社會所產生的積極的影響。首先,有助于社會成員建立恰當的行為預期,從而起到抑制和預防社會沖突的重要作用。其次,公正司法過程的示范效應以及“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使程序公正對仲裁、調解等其他解紛手段無疑也會有啟示和制約作用;再次,公正的程序還有助于社會公眾對法官、法院、審判程序乃至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產生普遍的信服和薄重,并有助于社會形成一種薄重法律程序、法律制度的良好的法治秩序。所以“程序公正所產生的指導、示范和影響作用,遠遠超出個案得到公正判決本身的愈義”法官在程序公正的實現中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歷史和現實多種因家的影響,使我們相當多的法官至今未能真正領會現代司法制度及現代法治重程序的真諦,未能充分認識程序對于實現司法公正以及實現法治目標的重要價值。例如,按程序公正原則的要求,禁止法官單方會見當事人,但現實中很多法官對此不以為然,單方接觸現象之普遭甚至已到了見怪不怪的地步。法官在審判中輕視程序,違反程序法現象的泛化,對司法公正乃至法治化目標的實現都巳成為一種嚴重的危害。因此,適應我國審判方式改革,在廣大法官中切實樹立重視程序價值的司法理念,在目前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憊義。4.樸憲取權主義的做法,材立居中裁利、救勸司法的當事人主義訴訟班念司法的中立性、超然性、消極被動性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所謂司法的中立性、超然性,是指司法主體在司法活動中,應在利益處于沖突狀態的雙方當事人中間,保持一種不偏不倚和超然的態度和地位,而不應存有支持一方、反對另一方的預斷或偏見[7)。法官只應判斷“是”或“非”,而不應證明“是”或“非”。所謂司法的消極性、被動性是指司法主體在事實的主張、證據的提供和案情的調查等方面,應當處于被動狀態,成為通常所說的“消極的仲裁者”。具體地講,法官審理的對象和確認案件的事實就應當限于當事人主張的范圍內,貫徹不告不理的原則,而不能任意擴大裁判的范圍;證據由當事人提出,作為法官不應主動為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證據的質證只能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等等。法官只有堅持司法的消極性、被動性原則,嚴守中立、超然的立場,才可能在公眾中樹立起司法的權威,并點得持久的社會支持。相反,如果法官過分積極主動,很容易偏離中立超然的地位,即使其作出的裁判結果真地公開,也必然使其說服力大打折扣。目前以當事人主義為特征的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逐還當事人以應有的主體地位,明確法官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并最終使司法權的中立性、超然性、消極被動性之自身墓本屬性得以復歸。當然,司法的消極被動性,絕不意味著排除法官在案件中任何能動性的作用,對訴訟過程完全不聞不同、放任自流。

.“法院是法律的帝國,法官是帝國的王侯,但卻不是它的先知和預言家”ts]咖,’。事實上,符合法治進程要求的現代司法理念還只為少數法律精英所擁有。對于多數人而言,他們需要在體現粉現代司法理念的現代司法制度指引下,經過長期培養才能逐漸樹立起現代司法理念。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還有為數不少操持法律天平的法官很難被納人法律精英的范礴。因此,在樹立現代法司法理念的征程中,還有漫長的路等粉“王侯”們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