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業精神內涵及培育

時間:2022-12-28 03: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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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業精神內涵及培育

〔摘要〕檢察官職業精神關系到檢察干部隊伍素質的高低和純潔性的鍛造,決定著檢察權能否獨立、公正行使,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在把握檢察官職業精神內涵的基礎上,結合存在的現實不足及司法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明確檢察官職業精神培育方略,能夠確保檢察官履職盡責,切實當好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

〔關鍵詞〕檢察官;職業精神;司法責任制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不僅屬于政法部門重要組成一員,還同時承載著監督法律實施的職責,防范其他政法機關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情形發生,地位特殊,作用重大。司法責任制背景下,納入員額制的檢察官作為檢察機關具備執法辦案資質的主體,其職業精神不僅關系到檢察干部隊伍素質的高低和純潔性的鍛造,更決定著檢察權能否獨立、公正行使。加之檢察官還承載著“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因此直接關系到能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這一目標的實現。因此,有必要在把握檢察官職業精神內涵的基礎上,結合存在的現實不足,明確檢察官職業精神培育方略,適應司法體制改革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確保檢察官切實當好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

一、檢察官職業精神內涵

檢察官職業精神是檢察官這一法律職業群體所具備的堅定政治信仰、崇高法治追求和專業化職業技能等要素的綜合體。作為檢察文化的核心和精髓,檢察官職業精神系檢察官干部隊伍崇高理想信念的集中表達,能夠起到凝聚檢察官群體、指導檢察權運行和推動檢察事業發展的重要作用[1]。檢察官職業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堅定的政治信仰。檢察官是作為“刀把子”的法律監督機關的執法主體,必須時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從而確保獨立、規范行使檢察權,進而在執法辦案中能夠貫徹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和政策,切實做到忠于黨、忠于國家和忠于人民,不迷失方向。堅定的政治信仰,也是檢察官最重要和必備的職業精神要義,要求檢察官自覺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行動指南,吃透精神,把握精髓,進而全面恪守檢察官職業精神,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順利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最終建成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得以實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崇高的法治追求。檢察官有“站著的法官”之美譽,且在司法權運作中起到“法律監督”的“守護者”作用,要求其應當以公平、正義、自由、人權為價值追求,而并非機械化執法辦案,強調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協調統一[2]。司法責任制背景下,在保障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排除包括上級干擾等負面因素的同時,亦通過“辦案終身責任制”等制度,對其承辦案件的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強調檢察官應當對當事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等各類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訴訟參與人充滿人性化關懷,尊重并維護每一位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進而依法、文明、理性回應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求,摒棄“功利化”“機械化”執法辦案模式,彰顯檢察官職業精神風貌。(三)端正的職業態度。檢察權的規范運行,離不開作為檢察機關主體的檢察官。而其職業態度,則決定著檢察官能否切實承擔起檢察權旨在懲治犯罪與維護正義并舉的價值追求,亦關系到檢察官能否全身心投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事業中去。市場經濟迅速發展亦使檢察官面臨較多的金錢、美色等因素利誘,因此,端正的職業態度,是確保檢察官忠誠履行崗位職責的重要前提。“權、責、利”相一致,是司法責任制的題中之義。可以通過適當提高納入員額的檢察官福利待遇,實現三者協調,進而促使檢察官積極把崗位職責化為自覺的行動,從內心珍愛檢察官職業,實現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有機結合、同步落實,自覺摒棄“金錢主義”“官本位”等不健康的價值觀,切實將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作為檢察官職業群體的主動追求和客觀行動,弘揚積極健康、昂揚向上的檢察職業精神態勢。(四)專業的職業技能。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化推進及檢察官員額制的出臺,要求檢察官不僅需要具備一定的學歷條件和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還要求檢察官擁有豐富的執法辦案經驗及社會工作方法,并要掌握政治、經濟管理、生態環保、信息科技及外語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以提升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果。此外,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社會轉型等客觀形勢的變化,使得各類案件出現一些新特點,造成執法環境愈發復雜,增加了辦案難度。作為檢察官,應當牢記的指示,警惕“本領恐慌”,自覺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明確學習不僅為了檢察官個人,而是為了檢察事業長久發展[3]。檢察官要不斷加強各類執法辦案相關知識的學習,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夯實檢察權規范行使的基礎,切實提高案件辦理的質量與效率,滿足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法治服務保障的新要求。(五)自覺的職業良知。職業良知亦即職業良心,要求檢察官在決斷案件中要自覺基于自己的良心和客觀事實獨立進行,不能有所偏失,系檢察官職業特有的職業感知[5]。司法責任制改革背景下,強調檢察官追訴職能與監督職能并重。檢察官一方面要通過充分行使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等檢察權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另一方面還要強化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民事行政抗訴、督促支持起訴等職權,加強對當事人權益的救濟,實現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同步落實。擁有自覺職業良知的檢察官,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能夠及時反思與審視自己的執法活動是否符合公正等職業良知要求,做出客觀評價,并及時糾正不符合職業良知的行為,進而保持職業活動符合客觀司法責任制要求。(六)嚴明的職業紀律。檢察官群體作為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政法干部隊伍,必須恪守嚴明的職業紀律。尤其是檢察官處于監督者的地位,要求其應當模范地遵守各項紀律規定,并從內心自覺地規范司法行為,避免檢察權濫用及徇私舞弊等情形發生。筆者認為,職業紀律一方面是對檢察官權力的約束,另一方面亦是對檢察官自身的保護,有利于塑造積極向上、風清氣正的檢察官執法活動氛圍。包括《檢察人員八小時外行為禁令》《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管理規定》等在內的、具備較強強制約束力的職業紀律,是維系檢察官職業精神的重要保障,能夠避免檢察官失當言行及著裝損害檢察官職業形象,必須不折不扣落實。(七)神圣的職業聲譽。在政治上,檢察官是黨領導全國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保障者”;在法律上,檢察官是專門法律監督機關中的司法活動“監督者”;在社會上,檢察官是人民群眾期待公平正義的“守護者”。司法責任制背景下的檢察官員額制,造就了檢察官群體神圣的職業聲譽,每一位檢察官都應當珍惜自己的職業聲譽。(八)堅毅的職業作風。檢察官職業作風是檢察官群體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所體現的、具有穩定性的敬業精神外在表現形式,亦有評價檢察官行使檢察權活動是否合法、文明、規范等職業道德尺度之意。檢察官職業作風,直接關系到檢察官隊伍整體聲譽、形象和檢察事業長遠發展及在人民群眾中的地位,意義重大。檢察官職業作風,系一代代37檢察官悉心呵護、傳承形成的,每一位檢察官應當倍感珍惜,并在執法辦案活動中加以弘揚,自愿在檢察官崗位上落實“馬上就辦”精神,時刻保持辦案的敏銳感和審慎感,鍛造一支職業作風堅毅、優良的檢察官鐵軍,最終在檢察官隊伍中形成互相激勵、互相學習的檢察官職業作風,踐行新風尚,夯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事業的人才基礎。

二、檢察官職業精神現狀分析及培育方略

檢察官職業精神對于檢察官干部隊伍的鍛造及檢察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司法責任制改革,亦對檢察官職業精神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一)檢察官職業精神現狀分析。毋庸置疑,當前,包括檢察官在內的政法干部隊伍的主流是好的[4]。廣大檢察官恪守檢察職業精神,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通過執法辦案,為轄區社會經濟發展及和諧穩定,做出了自己應有的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鉗制檢察官職業精神培育與發展的問題,敗壞了檢察官隊伍聲譽,對檢察事業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1.檢察官職業精神培育制度尚未健全從最高檢公開通報的檢察官違紀違法典型案例來看,檢察官群體職業精神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在于政治信仰、職業態度不夠堅定,忘記了在初任檢察官就職時關于恪守檢察職業道德和忠于人民的誓言。個別檢察官喪失了應有的職業良知,追求物質享受,不惜鋌而走險,甚至為“蠅頭小利”而捏造假立功材料,幫助犯罪份子逃避刑事處罰,最終被開除檢察官隊伍,甚至淪為“階下囚”[5]。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各地方檢察機關在培育檢察官職業精神方面,多采用學習加強檢察官隊伍建設及嚴肅紀律的文件、舉辦主題演講比賽等形式化活動,手段單一,內容局限,并沒有形成專門的、系統的檢察官職業精神培育制度規范體系,缺乏鞏固性、靈活性和可持續性。現有的制度亦缺乏責任追究條款,導致實效性大打折扣。2.檢察官主體責任有待明確作為法律監督業務活動的主要實施者,檢察官的言行代表著檢察機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新一輪司法責任制改革,再次重申檢察官應當成為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主體,強調在賦予檢察官以獨立檢察權的同時,落實“權責一致”原則,要求檢察官就其執法辦案活動承擔終身責任。但實踐中,部分地區員額制檢察官的福利待遇尚未與行政級別“脫鉤”,導致檢察官不得不為了“五斗米”而把“副科級”“正科級”等行政職務作為行動指南,從而不敢反對上級做出的明顯違反法律的錯誤決定,有損于檢察官職業聲譽,不利于檢察官職業精神培育[6]。3.檢察官職業精神評價考核虛化當前,為了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要求,部分檢察機關推行檢察官執法檔案等制度,以此強化對檢察官的績效考核及激勵機制。但考核內容存在虛化,多局限于辦案的數量及批捕率、起訴率、實刑率及抗訴改判率等指標,未能將反映檢察官職業態度、職業良知及政治信仰的群眾口碑、律師等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實質性職業精神評價指標等納入考核,未能有效發揮業績考核這一“指揮棒”在引導、激勵檢察官培育與踐行職業精神的作用。4.檢察權獨立行使與接受監督制約存在脫節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逐漸改變現行檢察業務實踐中“承辦檢察官初擬辦理意見→部分負責人審核→分管檢察長審批”這一行政色彩濃厚的“三級審批制”,在一定范圍內,由檢察長授權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案件的決斷,以實現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但在放權給檢察官的同時,僅僅設置了案件管理部門的事后監督等程序,加之案件管理部門無實質處分權限,未能對檢察官在做出決定之前的檢察權運行進行必要、充分的監督制約,從而容易發生檢察權濫用及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不利于檢察官崇高職業精神的鍛造和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的維護。(二)檢察官職業精神培育方略。1.加強體制機制建設,夯實檢察官職業精神鍛造基礎其一,制定與檢察官職業特點相適應的專門化的職業價值與職業精神規范,從而推進檢察官職業精神培育和踐行的制度化、常規化和科學化;其二,配套與檢察官職業精神制度相適應的實施細則,明確責任條款,賦予一定的強制約束力,增強檢察官職業精神制度的可操作性;其三,將檢察官職業精神制度建設與“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等制度緊密結合,強調檢察官堅定政治信仰、崇高法治追求及端正職業態度等職業精神的塑造。2.探索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回歸檢察權司法屬性要以司法責任制改革為契機,積極探索主任檢察官責任制,賦予主任檢察官相對獨立的檢察權并領導組內普通檢察官及輔助人員,變傳統的檢察機關“三級審批”為主任檢察官自主決定,真正落實“誰決定、誰負責”,為檢察官運用檢察權實現法治追求和政治信仰提供條件。由于主任檢察官在學識、辦案經驗等職業技能和為人處世、服務群眾等職業態度等方面,均需具備較高的素養,還能夠起到激勵組內普通檢察官的作用,有利于檢察官隊伍整體職業精神的發展。3.科學實施績效考核評價機制,促進檢察官職業精神持續發揚為推動檢察官職業精神培育及發展,應當改變片面追求數字化的績效考核方式,將檢察官通過執法辦案贏得群眾贊譽及獲得領導肯定批示等直接反映檢察官職業精神的內容納入檢察官績效考核及年終測評指標。否則,檢察官容易成為“流水式”辦案的“機器”,難以在執法辦案中充分考慮并照顧到每一個訴訟參與人的獨特需求,甚至還可能偏離公正的方向,造成冤假錯案,損害檢察職業聲譽。此外,還要將績效考核及年終評價結果與檢察官福利待遇及職務晉升掛鉤,以激勵檢察官參照績效考核指標,積極踐行檢察官職業精神要求。4.完善檢察權監督制約體系,強化司法行為規范為防范司法責任制背景下檢察官權力擴大而出現失范情形,必須在確保檢察官相對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同時,對其運作全程進行實時監管。其一,要將政治監察部門對檢察官政治紀律的監督與案件管理部門對檢察官業務流程的管理進行有機結合,實現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其二,重點加強對檢察官權力行使的“事前”和“事中”監督,抽調各業務部門骨干專家隨機對檢察官擬作出的最終處理決定進行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的監督,實現事前監督,彌補事后監督之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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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蓓 單位:儋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