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個案輿情現象與引導
時間:2022-10-22 04: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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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聯網時代的發展以及自媒體的逐漸壯大,網絡為輿論監督提供了更為方便的平臺。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型、法治國家建立的關鍵時期,民眾對于法治的訴求也日益增強,輿論監督就成為民眾表達其訴求的一個很好的途徑。倘若不能很好的規制輿論監督,就會反受這柄達摩克利斯之劍的威脅?;诖?,本文將在對輿情案件分類的基礎上,探索輿情出現的相關原因,最后以期找出正確引導輿情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輿情;司法案件;法治;司法獨立
一、對輿情案件的實證分析
(一)輿情案件類型。1.從案件的最終結果來看。近年來發生的許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輿情或多或少都對最終的判決結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第一種是在輿情影響下“重判”的案件。最典型的應該就屬1997年的“張金柱案”,該案一直被視為輿情開始干預司法的開端,是“輿論殺人”的典型。雖然關于該案輿論是否真正的影響了判決的爭論一直不斷,但是沸沸揚揚要求“誅殺公安敗類張金柱、為民除害”的輿情是實實在在地給與了相關司法工作人員極大的壓力,“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指示也都是真實存在的,未判先定罪的現象也顯示出當時非法治狀態下法官的無奈。第二種是在輿情影響下“輕判”的案件。提起輿情影響司法的案件,大多數人先想到的就屬“許霆案”了,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消息一經公布就仿佛點燃了社會公眾的神經,輿論一邊倒的認為法院的判決過重,為許霆喊冤。發回重審后許霆被改判五年有期徒刑,輿論的熱情才慢慢地淡了下來。第三種是輿情幫助“平反”的案件。近年來,一大批陳年的冤假錯案被重新審理和判決,這背后少不了輿情的推動?;蚴怯捎诒缓θ恕八馈倍鴱蜕?,如“佘祥林案”和“趙作海案”;或是由于出現更切合證據的其他嫌疑人,如“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和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等,都離不開輿論的聲聲吶喊和一些記者的堅持追蹤,輿情對平反冤假錯案發揮了獨有的功效。2.從案件的主體來看。許多案件走進公眾的視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當事人雙方主體的差距,吸引了人們過多地去關注,主體地位和身份等的差距使得案件發生伊始就注定不會太過平凡。第一,主體身份差距較大的案件?!皬埥鹬浮敝砸婚_始就受到大眾的廣泛關注,大多是張金柱時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的緣故。在對該案進行報道時,媒體也是不斷地強調雙方的身份差距。以《南方周末》的報道為例,副標題中強調“肇事者是原鄭州某公安分局局長”,正文中則強調“受害者蘇東海,是中州賓館的普通工人,而肇事者張金柱卻曾是職權顯赫的原鄭州某公安分局局長、一級警督。地位懸殊的雙方若對簿公堂,會是什么樣的結局?人們猜測著?!保?]可以說,輿情對該案的關注焦點都圍繞著張金柱的特殊身份會不會使其獲得一些法外特權,該案會不會因其身份存在一些暗箱操作。民眾因雙方身份差距而產生的對司法的不信任,對案件真實性的懷疑都使得該案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第二,主體貧富差距較大的案件。不可否認民眾長期以來都或多或少存在有一種仇富心理,當看到報道“某某富二代”時就會不自然的帶著鄙夷多一分關注,“杭州飆車案”最初走進輿論的視野就是如此。媒體在對這起案件進行報道時,都使用“富二代”的稱謂描述犯罪嫌疑人杭州本地富商之子胡斌,仇富心理再加上對飆車行為的反感,輿論自然就對胡斌多一分譴責,更有網友將該案戲稱為“欺實馬”事件。主體貧富差距較大之時,民眾很自然就會懷疑是否會有人進行權錢交易從而使其免于刑事處罰,因而這類案件很容易就走進輿情的漩渦中心。第三,雙方主體都較為特殊的案件。當一個案件雙方主體都比較特殊且與其在公眾心中一般形象相差較大時,就更容易引起公眾的興趣,“復旦投毒案”就屬于這一類的案件,當事人為高校學生且同為舍友。高校大學生在公眾心中本應是象牙塔中的莘莘學子,但卻制造了這樣駭人聽聞的案件,這自然會吸引諸多公眾的目光。加之高校學生眾多,又都屬于年輕群體,很容易就利用自媒體頻道傳播出發生刑事案件的訊息,走進公眾視野的速度相對更快。(二)輿情介入導致的結果。1.輿情導致的積極結果首先,輿情介入案件最直接的就是起到一種監督的效果。輿情可以監督司法的公正性,更能規范相關的司法工作人員。其次,輿情可以保證一些個案公平正義的實現。我國近年來平反的一大批冤假錯案,不無輿情持續關注發酵的緣故。再者,輿情介入典型的司法案件能促使相關司法制度的完善。例如,“成都孫偉銘醉駕案”的輿情介入和廣泛討論就直接推動了“醉駕入罪入刑”;輿情對“聶樹斌案”的持續關注和對相關司法工作的懷疑,直接促進了“疑罪從無原則”的貫徹落實,完善了最高法院提審制度,更是開啟了疑案異地復查的先例,為冤假錯案的糾正提供了很好的解決途徑。最后,輿情介入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促進司法的公正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2.輿情導致的消極結果首先,輿情的過多介入和對未審判案件的評析會嚴重地干擾司法獨立。輿情的相關言論很容易轉變成“媒體審判”,沸沸揚揚的“民聲民愿”更會使得法官在不得不考慮社會效果的情況下做出符合民意而偏離法律的判決。其次,輿情經常會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早些年媒體報道的司法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經常會直接使用“罪犯”一詞,近些年雖少有這樣的情形發生,但媒體會刻意使用一些詞匯渲染受害方的悲慘氣氛,公眾也會經常在審判之前給嫌疑人貼上殘忍可恨的標簽,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嚴懲。這些都不能做到在依法審判之前將嫌疑人視為無罪對待,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最后,輿情過多的深挖嫌疑人甚至受害人的背景,嚴重侵犯了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基本人權。最典型的莫過于“星二代李某某強奸案”,李某某身為應被依法保護隱私的未成年人,卻被公然的深扒其背景,不僅其真實姓名被媒體肆意地到處提及,其照片等各種私密隱私也被傳得人盡皆知,嚴重侵犯了這個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權,瘋狂的輿情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犯在該案中凸顯的淋漓盡致。
二、輿情出現的原因
(一)近年來的法治改革使得法治環境逐步完善。我國近年來不遺余力地進行法治建設,加強法治改革的力度。在中共的報告中,“法治”一詞出現了33次,“依法治國”出現了19次,更是強調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制度上的不斷改革、法治環境的逐步寬松,現如今民眾都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監督權以及言論自由權。加之民眾法治意識的提高,大家自由表達自己觀點的欲望也逐漸地增強。因此,當一個新的司法案件出現在公眾視野之中時,大家都傾向于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樸素的正義觀對案件先進行自己的分析,或是在網上交流,關注的人數日益增多,便形成了關于此案的輿情??梢灾档每隙ǖ氖牵覈癖妼陙頍狳c案件的關注以及據此形成的輿情,與我國大力進行法治建設、提高公眾法治意識、全面依法治國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公眾得以對每一個案件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愿,得益于法治改革下社會大環境的寬松以及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建立。(二)轉型期司法公信力的缺失現象嚴重。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變革的關鍵時期,各種社會矛盾也日益增多,轉型期許多制度都尚未完善,民眾因此對司法抱有更高的期待。[2]加之中央治理貪腐的決心,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落實,各種司法腐敗現象的暴露,民眾一方面對治理腐敗工作表示支持,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每一個熱點案件都發出是否有腐敗行為的疑問。我國法治建設仍處于轉型時期,司法工作水平尚未達到現代法治的要求,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也不算過硬,民眾對司法的公信力表示懷疑,對司法的期待未能得到滿足,就容易在網上進行熱烈討論形成輿情。(三)新媒體的發展使得訴求表達多元化。縱觀我國輿論監督司法的發展歷史,大致經過由傳統媒體時代到視聽媒體時代,再到網絡媒體時代,最后到自媒體時代的四個階段。[3]近些年,民眾對于一些熱點案件的討論基本都借助諸如微博和微信等這一類自媒體平臺展開,“藥家鑫案”在最初就是通過微博被大家所熟知的,在該案判決之前,某知名作家還在微博上發起支持藥家鑫被判死刑還是死緩的投票,有近5萬多人參與了投票。據2016年新浪微博的第三季度財報中顯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微博月活躍人數已達到2.97億。[4]自媒體以其簡便、快捷、高效及隱蔽的特點深深影響著大眾的生活,更為民眾發揮輿論監督功能提供新的綠色通道。(四)民眾素質良莠不齊,不乏惡意炒作雖然我國普法教育取得了不錯的成果,但不可否認的是民眾的素質水平并未達到完全理想的程度。有學者對當前司法案件發生后出現的輿情進行總結后分為以下四類:一是比較客觀、公正的司法輿情,二是比較感性化、情緒化的司法輿情,三是表達方式上存在偏激、粗俗的司法輿情,四是純發泄式的謾罵輿情。[5]現實案件中,第一種輿情相對較少,多為第二種和第三種,想要客觀公正的看待案件卻被自身學識和閱歷條件所限,或是僅憑個人好惡和主觀感受隨意的發表言論。最不能被忽視的是第四種,這類人將自身對現實生活的不滿借助網絡肆意地發泄出來,以這種方式表達他所謂的“正義”。除此之外,更要注意的是有些言論并非屬于真正的輿情,而是一些幕后推手支配下的虛假言論,俗稱“網絡水軍”。筆者發現近些年一些司法案件中,有些當事人或律師為了達到自己的訴求,雇傭大量水軍在自媒體頻道帶有明顯傾向性甚至是虛假不實的言論,以此形成利益代言式或虛假的輿情,借以向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再者,部分新聞媒體為了提高點擊率和收視率,不惜成為“標題黨”,對案件事實斷章取義,刻意使用一些虛張聲勢的詞匯、字眼,以此來增加對民眾的吸引力。無論是民眾的真實意愿表達,還是網絡水軍的惡意炒作,亦或是新聞媒體的刻意造勢,民眾的素質高低都深深地影響著每一個熱點司法案件的輿情。
三、如何正確引導和規制輿情
在互聯網發源地以及傳媒業和網絡都相當發達的美國,專門針對輿論干擾司法獨立設立了“藐視法庭罪”。在對輿論監督規制的相當嚴格的英國,1980年的《英國刑事法庭法》確立了報道限制制度,當事人甚至可以將輿論干擾作為上訴理由向法院請求重新審理。借助對域外經驗的考察,結合當前我國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輿情進行引導和規制。(一)從司法部門的角度。1.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獨立性首先,司法工作人員要正確把握與立法人員和行政人員的區別,偵查、起訴或審判案件的唯一依據是法律,而不是來自上級或輿情的壓力。其次,司法工作人員也要注意提高自己的素質和業務水平,不被沸騰的輿情所左右,獨立的面對經辦的案件。最后,司法工作人員也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權威,既要與輿論保持一定的聯系又要保證一定的距離,確保在法律規范的程序和依據之下,保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提高司法的公信力。2.提高司法案件辦理過程的透明度輿情過多的干預司法案件的辦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的不對等使得輿論不能很好地相信司法的公信力。曾有學者分析我國輿情案件的公開經歷了“捂著不說”到“被迫小聲說”再到“會說但經常亂說”的三個階段,而現在要引導和規制輿情,就要走向“主動大聲說”的第四個階段。因此,司法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地去掌握輿情的風向,落實中央政法委針對涉法網絡輿情應對處置的“三同步”,即做到依法處置、輿論引導和社會面管控“三同步”。更要健全司法機關的新聞發言人制度,以偵查、公訴和審判的進程為節點,有選擇性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第一時間公布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提高司法案件辦理程序的透明度。(二)從職業媒體的角度。1.媒體要堅守法律底線。首先,媒體在報道時應時刻謹記無罪推定原則,客觀公正的報道基本事實,不帶著有色眼鏡去看待犯罪嫌疑人,不做出有罪的誘導性報道。其次,要遵守法律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的規定,不得披露任何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最后,不能對案件的相關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隱私信息進行報道,自媒體平臺對他人的相關信息應及時刪除,避免輿情流轉造成更多的危害。2.媒體要堅守道德底線。媒體的對司法案件的相關報道應當全面客觀地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對整個司法過程予以關注,不能斷章取義的僅報道能引發爭議的部分,而對真正的事實予以忽視,更不能做推測性報道甚至對案件進行炒作以此來吸引關注。3.建立落實相關責任機制。依法治國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2013年9月由兩高公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取得了很好地效果,強有力地震懾了一批網絡上的不法之徒。但目前我國關于引導規制涉法輿情的法律法規仍是少之又少,在發生輿情綁架司法時沒有相關明文規定對其進行規制。因此,針對輿情案件的立法事項應盡快提上日程。立法既要注意對輿情進行規制,同時又要明確輿論的監督自由,真正用好輿情這把雙刃劍。(三)從普通民眾的角度。1.加強有關涉法網絡輿情的法治宣傳教育以及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民眾的自身素質和法律意識,加強民眾的“法治自信”,出現新的涉法輿情時,做到不信謠、不傳謠,不被輿論所左右,保持自己獨立的分析和判斷。2.適時推行各大自媒體平臺的網絡實名制。自媒體平臺之所以有一群敢于造謠影響輿情的人,正是因為隔著網絡虛擬的面紗可以肆無忌憚的做“水軍”。推行網絡實名制,必然會使這些人因害怕曝光自己真實身份而有所收斂,從而在涉法輿情發生時減少惡意炒作的行為,讓真正的輿情來監督司法。
四、結語
網絡平臺是一個自由開放的平臺,司法公開就不可避免地會引發涉法輿情,正確對待輿情的方法不是“堵”而是“疏”。司法工作人員及時的公開相關信息,既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提高了自身的公信力,又避免了謠言的滋生,穩定了社會的情緒。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輿情監督是監督司法的有效方式,從司法部門、職業媒體和社會公眾的角度全方位地引導和規制涉法輿情,才能更好地實現司法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達成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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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網頁www.useit.com.cn/thread-14392-1-1.ht-ml,2017年10月29日訪問.
[5]李賀.對三種自媒體司法輿情的引導與規制[J].人民司法,2014(23):14.
作者:張文婷 單位:四川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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