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夫妻財產“贈與”反思

時間:2022-11-15 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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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夫妻財產“贈與”反思

1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財產贈與”規定的具體內容

1.1關于婚姻財產的“贈與”規定摘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解釋:“如果一方在婚前為雙方購買房屋,則應視為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他們的房子是捐贈給配偶之一的,否則房子應被視為一方對配偶的禮物。然而,2011年婚姻法第7條第1款規定,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3款,房屋應被視為購房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通過比較,我們發現兩者的規定有很大不同,第22條加入了父母的意思表示因素,父母的意志可以影響房子產權的歸屬。對于這一條款,我們可以做如下解釋:如果這所房子是由夫妻一方的父母之一在結婚前購買的,原則上夫或妻一方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而如果購房者一方父母愿意將該房產置于夫妻雙方名下除外,此時夫妻雙方對該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但是如果房產是在婚后購買,這所房子在原則上應當作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除非購房者一方的父母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該房產只屬于夫或妻一方。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父母的意志對房屋產權的歸屬有很大影響。1.2配偶之間捐贈財產的規定。配偶之間捐贈財產的,有如下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經夫妻雙方同意,可以將一方擁有的財產轉讓給另一方。”夫妻雙方的同意可以視為一種協議,轉讓的一方可以視為捐贈人,受讓的一方為接受贈與人。如果捐贈人在協議達成前撤回贈與,而另一方要求前任贈與財產變更后,人民法院可以一致處理。同時,《合同法》第18條規定因為本條涉及任意撤銷配偶一方贈與財產的,達到財產協議的目的。因此,與丈夫和妻子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值得密切關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第六條,夫或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擁有的財產轉讓給另一方的,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該行為以夫妻雙方的一致同意為有效要件。但是在實踐中可以發現,雖然轉讓財產是雙方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但是沒有依法像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因此房屋所有權不能視為已轉移。而如果將夫妻雙方的轉讓財產看做是一種贈與行為,則適用合同法分則贈與合同的規定。這樣一來,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然而,筆者認為將夫妻雙方轉讓財產的行為適用贈與合同是不合理的,因為夫妻的財產協議不同于普通人之間的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是以夫妻關系的存續或者說婚姻的存續為前提的,只有雙方具備婚姻關系,才可以達成協議。這與普通的贈與行為有很大差別,簡單的適用贈與合同是不合理的。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夫妻財產贈與規定的思考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的司法解釋:夫妻財產合同不得簡單適用贈與合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第三條第六款的解釋是:“一方擁有的財產應當由另一方當事人約定,即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雙方已達成婚姻協議”,但登記程序沒有改變,按照規定房屋所有權沒有得到承認,如果根據“合同法”關于贈與的內容,夫妻之間的協議就被當作是普通人之間的協議,忽視了夫妻雙方存在婚姻關系這一前提。婚姻法與合同法有很大不同。一方面,婚姻法傾向于重視公共積極和整體效率。因此,婚姻法為夫妻提供了一些基本制度法律形式,如夫妻責任的類型,股東權利義務保護夫妻債權人、夫妻社會責任等。通過基礎體系和框架的構建對于這些夫妻的調解。另一方面,強調當事人的自主權。這與一般的合約不同。婚姻包括身份和內容。丈夫和妻子在結婚或結婚的基礎上“從一般行為的角度來看,贈與不能簡單地適用于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期間對財產的贈與,并給予捐獻者任意取消財產的權利。

3夫妻財產“贈與”規定的啟示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工資、獎金、生產收入、經營收入和法律問題。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置共同擁有的公共財產。這些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夫妻共有財產不存在贈與問題,因為這些財產本來就有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涉及到這些財產的紛爭時當事人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我們所希望的就是所有財產的歸屬都由法律明確規定,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子女結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的,除明確約定房產歸子女一方所有的,無論該房屋登記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該房產均視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曾召開新聞會,通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有關情況。通報指出,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這一通報也及時有效的彌補了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歸屬的規定不足。

4結語

中國的家庭結構隨著社會的發展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家庭關系中仍然適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金錢觀念不斷變化,隨之影響到家庭的倫理觀念以及夫妻生活方式。在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夫妻之間關于財產的紛爭事例屢見不鮮,為解決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劃分不明確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陸續出臺,在一定程度上為解決夫妻財產紛爭提供了解決方式,但是依然出現了很多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多將父母財產并入夫妻財產的紛爭中,不可避免的增加了夫妻財產紛爭的主體,使得家庭關系容易出現僵化現象,嚴重影響家庭關系的和睦。因此立法的腳步不能停歇,在解決夫妻財產紛爭問題上,還需要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創設更加完備的法律,兼顧各方主體的利益,最大可能維護家庭和睦關系,讓家庭成為更加溫馨的港灣,而不是無情冷漠的是非之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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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谷延范.基于價值鏈視角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夫妻財產"贈與"規定研究[D].石家莊:河北經貿大學,2015.

作者:趙瞰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