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求下的司法原則綜述

時間:2022-10-16 05: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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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求下的司法原則綜述

本文作者:岳橋青工作單位:中南民族大學

這里所說的靈活司法,是指法官在審判疑難案件時個人智慧的運用,最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拿出讓利益各方都滿意的方案,或盡可能地讓所有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滿足。聽起來很有柏拉圖/理想國0的味道,但這也許并不是一件壞事。靈活司法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它比自由裁量權的內涵要廣,但沒那么規范。靈活即多一點/人情味0,把法官還原成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超然世外、死板僵化的機器。當然,法官應當是蒙著眼睛、手拿天平的正義使者,理應有超脫的地位,但法官首先是人,生活在和當事人一樣的世界,拋開職業他和普通人沒有差別,重點是/法官0要求自身必須有過硬的專業知識)))最低要求,更高要求是智慧、德性和威望,這些只有在長期工作生活中慢慢積淀才能獲得,這才是判斷一個法官成就高低的關鍵,并能體現法官獨特的個人魅力。法治要求下的靈活司法是一個很微妙的概念,如何靈活司法是法官個人的選擇,無法明確法官具體怎樣去靈活,因為不可能制定一個靈活司法條例出來,而只能從原則上給靈活司法做一些概括要求。

一、堅定法律信仰,追求公平正義,恪守職業道德

法官必須從內心深處堅信自己所做的任何選擇,其決定、處理都是從忠于法律的角度出發,因為除了自己沒有別人能真正束縛自己,即使外在的客觀行為全都符合要求,主觀的內心信仰也只能由自己左右,而后者恰恰是關鍵。沒有正確、堅定的信念做支撐,一個法官不能算是優秀的法官,至多稱職而已,但如果一個法官能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理想,繼而堅定對法律的信心,那么我們有理由相信他將會是一個優秀的法官。因為有了堅定的法律信仰做指引,他所有的行為都將以實踐法律為宗旨,自然也就不會違背職業道德。這在哲學上叫主觀能動性,大家對這個詞肯定都不陌生。雖然這點不能用具體的標準來量化,但無數的事實證明主觀思想對客觀行動有著巨大的能動作用。所以,需要法官對法律堅定的信仰,對職業無比的熱愛,這是靈活司法所必需的前提條件,甚至比工作能力等客觀因素更為重要。如果缺少它們,靈活司法不僅不會帶來益處,反而會變成災難。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相當多的法官沒有形成對法律的信仰和追求,比如長期以來沒有法律傳統、法律教育的缺位、準入門檻低、自身素質不高等,尤其是大量的基層法官,/靈活0過了頭,視法律于無物,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現在不允許法官有太多的靈活空間也有這方面的原因。這其實是一個惡性發展:某些法官無視法律)民眾不相信法官)法律限制法官的活動空間)法官資源得不到充分發揮-民眾不相信法律。法官們要改變在民眾心目中的狼藉形象,才能爭取更大的活動空間,才能實現法官兩字代表的意義。

二、依據常情常理,合乎民間風俗,遵從社會習慣

社會是一張巨大的網,各種利益關系錯綜復雜,連接人與人之間的絲線除了法律,還有眾多其他的行為規范。人類進化至今具有高度智能,創造了宗教、禮儀、道德、習俗等等諸如此類沒有明文確定卻具有深刻的潛在影響力的規則,法律只是居于金字塔頂層的規則之一,所有其他規則都不能解決問題時法律才會出面。法官既然也是這個網的一分子,必然而且必須熟悉所有這些規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靈活運用其他規則,這樣才能使司法資源得到最大利用,使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收益。法律最直接的目的同其他規則一樣,在于解決糾紛、化解沖突、維護秩序,而/言必稱法律0不僅不是法治的體現,而是對法治僵化的理解,使本來簡單的問題也變得復雜了。我國近代法律教育學家孫曉樓博士的一段話直白地道出了法律的本意:/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會的常識。一個法律問題,都是人事問題,都是關于人干的事體的問題;所謂柴、米、油、鹽、醬、醋、茶的開門七件事,所謂吸煙、吃飯、飲酒的問題,所謂住房、耕田的問題,買賣、借貸的問題,結婚、生小孩的問題,死亡分配財產的問題,罵人、打人、殺傷人的問題,偷雞、摸鴨子的問題,大至國家大事,小至孩童爭吵,都是人干的事情。從這些事情里遂發生了許多的法律問題。0這樣看來法律還真不是多么高深的東西,法官辦案只需以人為本,依據常情常理,尊重風俗習慣,重視社會輿論,這樣做出的判決便能為社會所接受,否則便會出現判決雖然完全合法但民眾不認可的尷尬局面,反而違背了法律的本意。

三、以法律制度為基礎,嚴格遵守法律

靈活司法應以現有法律制度為基礎,不能脫離現有的法律制度,這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實體方面,靈活司法活動的范圍仍應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之內,不能突破這個界限,否則法官可能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影響法律的權威性;二是程序方面,法官還是要嚴格按照訴訟程序,這是基本要求,形式正義是必要的手段,有時候比實質正義更為重要。只有在這兩個方面的要求之下的靈活司法,才能促進法律的公正實施。我國畢竟是成文法國家,長期以來沒有法官造法的傳統,連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是近年才受到關注,我國的法治環境不可能給法官太大的靈活空間。而且即使法官能做到公平公正,總免不了人性固有的短處,不能要求法官是圣人,這也是回避程序的由來。所以允許法官靈活司法,但一定是法治要求下的靈活司法,不能超越法律。靈活司法的提法是很抽象的,更像是一個指導思想,而不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靈活司法最大益處是可以避免法官資源的浪費,發揮法官職業群體巨大的社會作用。筆者認為靈活司法關鍵是一個度的把握,既要圓滿高效地解決問題,還要讓當事人、社會公眾可以接受,又不能超越法律、漠視法律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