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儀式結構與功能
時間:2022-12-28 0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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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儀式是法律背景下國家文化的代表,主要由象征性司法符號組成。司法理性主要依據法律條文實施,主要是依靠載體完成,表現為審判中對結果的感知過程,那就是司法儀式。本文通過司法研究,將儀式學知識運用于法庭空間,從社會人類學等多維視角出發,詳細研究法庭儀式結構及功能,闡述司法儀式有利于完善制度、規范行為。
關鍵詞:司法符號;法庭儀式;規范行為
1引言
司法儀式的淵源已有百年,從歷史角度來看人們重視活動中儀式,而且對儀式規則及程序都存在嚴格的標準,即使作為庭審中的司法儀式同樣需要適用。例如法庭中的封閉場域,司法符號和行為共同組成司法儀式。庭審中的符號象征主要包括國徽、法庭布局、法袍、法槌等象征法庭威嚴性的標志,法律方面的專業用語、手勢、程序等,嚴格的要求下共同構成了威嚴法庭。
2司法儀式的研究內容
早期人類學進化論中的觀點,在人文學文明中主要研究關于司法儀式的發展變化,在這個過程中早期儀式屬于特定的社會實踐或者是宗教行為中。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人類將儀式看作具體活動的社會行為。在整個社會的考察儀式中,地位和作用與宗教等相結合。司法儀式是要求參加者遵守程序,在全程過程中貫穿庭審的各個階段,包括不值得外在形式、司法語言、法庭布置等,從而彰顯庭審控辯過程的重要性。
3司法儀式的符號結構
司法儀式主要是由象征符號共同構成,符號生活中是可被感知的形式,用于表現一種復雜的事物。這種符號的主要作用是能夠幫助復雜變為簡單,基于符號的關聯性和規約性,表達出意義能夠輔助事物幫助轉換成為能力。國徽是國家威嚴的象征,是國家權力表達,文化、心理認同的標志。這種認同感通過符號來表達,利用儀式來增強國家法律神圣在庭審中的力量。同樣國徽是法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司法權屬于國家權力的重要體系組成部分,其被授予法院和法官使用,具有排他性。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庭中幾乎都設有旗、國徽等象征著權力的符號,法庭上的莊嚴國徽意在表明國家神圣并監督,當法官在國徽下代表法院行使權力時。國徽下法庭前是審判臺,審判長的法椅位于正中央,并高出旁邊審判員座席;書記員席略低緊并貼審判臺正前面;原告和被告人席比審判臺低,并分別設其人席。在刑事審判中,公訴人席和被告及其人席位于此;高度略低于原被告席以及書記員席位;被告席旁邊設有證人席;原告席側方是法警席;被告人后身是旁聽席,刑事案件中用欄桿將法庭審判區與旁聽席區分。審判臺的擺放充分說明了法治理念中法官的重要性,法官席位略高于其他席位。對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被告等席位是對等的,意味著當事人擁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公訴人在案件中席位有兩種含義:一是國家權力中檢察權具有獨立的特性,已經替代傳統中國的檢審模式;二是同樣辯護權地位明顯上升。在刑事案件公訴人席位和被告的辯護人所在席位也同樣對等,這就是和傳統司法所突出的不同。這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方面的改革突破,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就是保護人權,由這個原則衍生“無罪推定”等次級法律原則。另外有的法庭甚至沒有設置證席位,只能依據法庭要求站立作證。在中國的法庭充分表現了這與其原因有關,因為我國現在證人出庭率非常低,盡管學界對證人出庭作證強調其重要性,意圖加強其在司法過程中的作用。法庭中央的國徽、座椅以及各設陳設擺放,在法庭中向人們傳遞威嚴,各種物件均象征著威嚴,代表著國家立法強制性。法庭中這些象征性的符號在某種程度上會增強法官制度性的身份,彰顯審判人員的權威。在高低不同的席位顯示相應席位上,不同話語的權利角色層級的差異性。法槌是司法過程威嚴性的重要標志,本身代表著權威與公正秩序。整個司法活動中,法槌的使用代表著不可或缺的程式化位置,主要強調著法庭審理程序的公正嚴肅,同時也反映著外在司法禮儀十分重要。此外,法槌的司法用途可以維持法庭秩序,法官敲法槌可以發出訊號,對參與訴訟人員提出一系列提示與指令的表達方式之一,同時也是約束法庭紀律與約束訴訟的標志性工具。當參與訴訟的人員聽到指令后,應立刻停止違反法庭規則的言語及行為。最初的法袍和法槌扮演著職業服飾道具功能;用途一般表示出職業的特殊性。其物品符號的重要標志不斷被建構與解構,其象征性意義發展是不斷變化的。長期使用中,具有了對“法庭空間”構建的含義,其目的能夠清晰。
4結語
綜上所述,結合概念和關系,司法領域的結構關系充斥著復雜有序的矛盾性。尤其是司法儀式中,各種角色代表著不同的權利背后的力量。法官是司法權威的國家代表,其主要用法律規定來維護秩序,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可對當事人主張合法權利,立法權威性便是其堅強的后盾。律師的存在主要幫助當事人,能夠利用司法角度獲得更有利的談判地位,才能對雙方的談判能力和權力資本進行權衡。觀眾代表著廣大的社會輿論,其背后的潛在影響力是十分巨大的,這也是對司法機制進行無形的制約,在法庭空間下通過制約各角色間的平衡,保證其功能性自由發揮。司法儀式不斷地規范化,也是對上述主體間存在的競爭不斷潤色,保證其以理性符號方式快速有效的促成法律事務。司法儀式其本身就具有平等、法治等特色,其力量的合理利用勢必對解決糾紛提出快速有效的輔助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我們的出發點是為了社會和諧,尤其是司法活動中我們更應注重各類司法儀式的正規性,其完善禮儀規程的模式化具有現實的緊迫和必要性,為今后我國司法改革奠定階段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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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雙璐 單位:沈陽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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