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引渡制度人權保護
時間:2022-02-06 09: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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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渡制度是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是各主權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懲罰犯罪分子的重要保障。“死刑不引渡”作為一項國際通認的引渡原則,對推進人權保護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隨著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國際司法合作已是必然,各國在堅持“死刑不引渡”的基礎上打擊犯罪且保障人權也是必然。
關鍵詞:引渡;死刑不引渡;人權;人權保護
一、國際通行引渡規則
引渡作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重要形式,是主權國家以對逃亡犯罪人實行刑事管轄權為目的,而將被限制于自國內的刑事司法管轄權延伸到他國領域內的國家行為。它具體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國際上各國進行引渡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種:一是簽署的有關引渡的國際公約,如1990《聯合國引渡示范條約》;二是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如2005年簽訂的《中國與西班牙的引渡條約》;三是主權國家國內法關于引渡制度的規定。伴隨著引渡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衍生出了一系列的引渡原則,其中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專門原則、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死刑不引渡原則是主要的引渡原則。
二、死刑不引渡原則與人權保護
國家間通過締結雙邊或者多邊引渡條約,將國家引渡外逃犯罪人的行為上升為法律行為,對維護國際社會秩序安全雖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犯罪人的人權保障成了一大挑戰,可以說,現代犯罪人引渡的根本問題是國家主權的擴張和逃亡犯罪人人權保護之間的對立關系如何調整的問題。(一)死刑不引渡原則的確立。18世紀以前,死刑并沒有成為引渡的限制條件。18世紀隨著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興起和發展,人道主義思想開始提出并得到了刑法學家們的極力主張,但是真正立法上廢除死刑則開始于19世紀中葉。1847年,美國密歇根州首開廢除死刑先河。而后掀起了世界范圍內第一次廢除死刑運動的高潮,但到二戰以后,人權的內容日益豐富,被告人、被判刑人的權利保障也提到人權討論中來。(二)死刑不引渡原則的依據。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盛名、自由與人身安全。”第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或者刑罰。”因此,可以說《世界人權宣言》是死刑不引渡原則確立的重要的法的依據。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等均規定了生命權是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是絕對不可任意剝奪的基本人權。以上人權保護的國際法律文件均可被視為是死刑不引渡原則的法理依據。(三)死刑不引渡原則的表現形式。鑒于對人權的保護,“死刑不引渡原則”便應運而生,目前已被世界上大多數主權國家載入其引渡法或者是明確規定于雙邊引渡條約中。前者如1981年《瑞士聯邦國際刑事協助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后者如《泰美引渡條約》第6條的規定。目前,有關引渡問題的國際公約中,“死刑不引渡原則”也成為了其中的重要內容,其中,以1957年《歐洲引渡公約》的規定最具代表性。
三、確立死刑不引渡原則的意義
首先,死刑不引渡原則的確立是國家行使主權的具體表現。引渡所涉及的國家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是國家行使主權的一種非常典型的表現形式。引渡條約作為國家間進行引渡活動的重要依據,各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為國家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死刑不引渡原則的確立有利于有助于維護國際社會的公共秩序。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國際性的犯罪與跨國性犯罪趨勢日益嚴峻,將死刑不引渡原則作為一個剛性原則確立于引渡制度中,為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提供便利,使外逃犯罪人受到應得的法律制裁。最后,死刑不引渡原則的確立有效保障了犯罪人的人權。死刑不引渡原則是指當被請求引渡國有理由相信引渡客體在被引渡后有可能被引渡國判處或執行死刑時,被請求國應予以拒絕引渡。可以明確地看出,死刑不引渡旨在保護引渡客體,即犯罪人的人權,與廢除死刑及限制死刑保護人權的目的殊途同歸。人權保護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永恒主題,而人類社會想要不斷地想要向前發展,必然需要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因此隨著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國際司法合作已是必然,各國在堅持“死刑不引渡”的基礎上打擊犯罪且保障人權也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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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蔣艷萍 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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