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與銀行卡盜刷分析
時間:2022-06-11 09: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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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刷交易的責任主體
銀行的業務規則主要根據交易發起場景、驗證責任的完善等進行責任判定,在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之間尋求責任兜底方;而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之間的責任判定則是盜刷司法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司法機關會根據合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對相關過錯責任進行綜合判定。
二、盜刷交易的判定
在盜刷交易中最常見的形式是偽卡盜刷,偽卡交易中存在物理介質,持卡人主張且可證明卡片發起交易的時間以及卡片由本人保管,未經丟失或被盜。在銀行卡賬戶發生交易時,有證據證明或者依據常理推斷持卡人未在該時該地交易的,是銀行和法院最常見的偽卡交易認定形式。在偽卡交易中,法院通常認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對客戶的銀行卡賬戶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銀行應承擔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不斷完善技術設備和提升銀行卡防偽能力的職責。銀行未能保障卡片的安全性能,對偽卡交易未能有效識別,最終導致銀行卡被偽造并造成盜刷交易,應由銀行負主要責任。在銀行業所遵循的卡組織差錯規則下,通常也認為發卡機構需要承擔偽卡交易損失的風險。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例如,收單機構涉嫌在收單業務中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收單商戶入網信息不真實或不完備等,經發卡機構調查舉證,可通過差錯爭議業務實現交易損失責任轉移。當前,各卡組織均在積極推廣芯片卡,基于卡片部分信息難以被讀取和復制的特點,芯片卡的安全性大大提高,因此,通過芯片卡完成的交易通常不被銀行認定為偽卡交易。通過案件研究發現,在某些地區的司法判例中,法院通常會依據芯片卡難以被復制這一特殊性作出判決。例如,在一起司法判例中,持卡人聲稱被盜刷交易是通過芯片卡完成。法院認為,芯片卡的安全系數高于一般的磁條卡,且銀行在涉案交易發生后及時通過短信向持卡人作出交易提示,履行了儲蓄存款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持卡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交易為偽卡交易且銀行存在過錯的情形下,不支持資金損失由銀行負責。
三、盜刷交易的信息驗證
通過查閱各銀行官方的章程或領卡合約可以發現,當交易以密碼或其他驗證方式完成時,均被銀行視為持卡人本人的交易,即持卡人具備妥善保管其密碼的義務。但在偽卡交易中,即使是正確輸入密碼完成的交易,法官通常也認為銀行應承擔主要責任,除非銀行可舉證信息或密碼泄露系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或密碼所致。但是不基于物理卡介質的線上消費,通過驗證持卡人的個人信息、預留手機、動態密碼等完成的交易,在發生盜刷的情形下,法官則有可能認為持卡人未盡妥善保管的義務。
四、思考和建議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機關一般認為銀行有保障持卡人資金賬戶安全、提升銀行卡防偽能力的義務,因此對于偽卡盜刷交易,通常判定由銀行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但是綜合銀行卡偽造難易程度以及銀行舉證持卡人未盡到妥善保管個人信息義務等情況,司法機關也會判定持卡人承擔部分或全部盜刷責任。 因此,銀行在指定盜刷交易處理規則時,不能僅憑物理卡片介質信息簡單判定銀行和持卡人的責任歸屬,而應綜合考慮卡片介質、交易場景、持卡人信息保管情況等條件進行判斷。業務規則的完善可以有效降低盜刷司法成本,減少相關客戶投訴,提升銀行的企業形象。上述司法實踐的判決反映出銀行在交易舉證方面存在漏洞,故銀行應完善交易步驟,在每個驗證環節做好信息采集和數據監控工作,減少在司法案件中因舉證不足而產生的損失。為減少此類爭議的產生,銀行應從交易源頭降低卡片盜刷風險。根據銀行與持卡人的合同,銀行有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因此,銀行應提升自身技術,在持卡人身份驗證等方面不囿于傳統短信及密碼驗證,可引進生物驗證等技術,避免因為信息管理問題而造成的盜刷交易。同時,銀行應盡到交易提醒義務,對疑似盜刷類交易進行有效識別,并及時提醒持卡人,使之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賬戶資金損失。
作者:范潔 郭穎彬 馬聰敏 單位:中國光大銀行信用卡中心運營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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