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辯護制度圖景與現實意義
時間:2022-12-28 04: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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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法治水平的不斷提高,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辯護制度的恢復,有效的促進了刑事司法的進步。為了進一步提高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權利保護的水平,我國刑事訴訟中律師為被告人所進行的辯護活動類型進一步多樣化,從無罪辯護、罪輕辯護、程序辯護逐步探索出了一個獨特的更加適宜中國社會司法現狀的量刑辯護,隨著我國刑事審判制度中定罪與量刑程序的逐步分離與規范化,量刑辯護正在中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現階段的司法審判定罪環境中,可以有效的保護被告人的權益,減少被告人利益的損失,同時,量刑辯護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規范的現象,也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究量刑辯護在中國實踐的意義。
關鍵詞:刑事訴訟;量刑辯護;司法實踐
一、量刑辯護制度的域外借鑒
縱觀世界,在量刑辯護制度建設與實踐方面,美國無疑是實踐這一制度最為完善與經驗最為豐富之國家。在其以當事人主義為主導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控辯雙方以平等武裝為原則,法官作為消極的中立裁判者,給予雙方充分的法律攻擊與法律防御的自由。首先,美國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完全分離,這樣就導致美國的律師辯護明顯的分為定罪辯護與量刑辯護兩個階段,在這兩個相互較為獨立的階段中,律師可以充分的為被告人爭取其自身的最大利益,即使被告人在刑事審判階段中被定罪,律師在量刑階段中還擁有足夠的法律空間來為被告人爭取到一個有利于自身的量刑結果。其次,美國在其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不同階段,不同程度的設置了容許量刑辯護存在的制度空間。在美國,輕罪案件通常情況下會通過辯訴交易得到了結,辯訴交易通常發生在法庭進行正式審判之前,通常是由檢察官代表政法向被告人的律師提出交易條件,通常是指控罪名與量刑建議,這時被告人的律師會衡量檢察官的建議并且向被告人說明情況,在尊重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前提下,辯護律師會根據自己的司法經驗與法律實踐對檢察官的方案進行討價還價,運用一系列司法技巧,比如律師通常熟悉其所在州的刑事法律量刑指南,在辯訴交易的協商中通常會爭取較低的量刑。在定罪階段過后,在獨立的量刑程序中,辯護人還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來保護被告人的權益,比如提議被告人是否使用陪審團進行審判,辯護律師還可以進行證據調查與證據整理,在某些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申請召開量刑聽證會,在聽證會中可以進行傳喚證人或者交叉詢問,幾乎相當于對于量刑結果重新召開一場審判,辯護律師可以進行充分的量刑辯護,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見。再次,由于美國對于法律與規則的重視,美國的聯邦層面與許多州都制定有許多規范的量刑指南,這就有效的規范了量刑制度的程序與結果,做到有法可依,有效的減少人為操作的失誤,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司法權力的濫用,保證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二、中國量刑辯護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1979年改革開放之后,隨著法律秩序恢復與重建,在刑事訴訟中,恢復與完善了律師的辯護功能,隨著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修訂與完善,逐步確立了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與調查取證權,律師獲得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被告人權力的活動空間,有效的促進了控辯雙方的力量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對公權力形成了制約,促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一步規范化,體現了公平正義的訴求。我國作為大陸法系的國家,從歷史淵源與現實圖景來講,刑事審判中,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幾乎是合爾為一的。但是,隨著法治理念與法治水平的進步,同時也由于全球刑事訴訟國際準則的推動,我國進行了一輪又一輪的司法改革,刑事訴訟程序的方方面面都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其中,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的適度分離,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以及律師量刑辯護制度的出現,都是我國法制進步的具體體現,有效的保護了被告人的人權狀況,提高了量刑的準確性與公正性。我國律師量刑辯護制度主要體現在律師的量刑建議權方面,隨著我國量刑度的改革而出現,首先是國家通過兩個階段的試點,從檢察機關開始推行量刑建議,經歷了從地方試點到全國推行的過程,隨著2010年10月,“兩高三部”《量刑程序意見》,正式規范了檢查機關履行量刑建議權的程序與具體方式,這在一個側面也為辯護律師進行量刑辯護提供了制度方面的突破口。由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就檢查機關所提出的量刑建議進行有針對性的辯護,對于檢查機關所主張的刑罰程度,可以進行罪輕辯護,通過對檢查機關證據的質疑與反駁,律師自己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對于案卷記錄中有利于減輕被告人犯罪情節的記錄,維護被告人的利益,爭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處罰,同時也凸顯了罪責行相適應的刑法準則價值。在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當中,刑事訴訟中的量刑辯護制度處于萌芽狀態,我國的量刑辯護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制度性的因素不強,人為因素占據主導地位,量刑辯護程序的啟動與適用,作用發揮的大小,基本上由被告人律師的業務水平決定。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被告人法律意識的增強,律師介入刑事案件辯護的逐漸增多,我國的量刑辯護制度也在實踐中逐步的得到確立,并且由于我國面積的廣大,各地的司法實踐同,律師量刑辯護制度也呈現出了一定的地域化特征。
三、中國量刑辯護制度的現實意義
眾所周知,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受到蘇聯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影響,在刑事訴訟領域,國家公權力獲得了絕對的主導地位,中國的刑事訴訟過程更多的體現為國家對于犯罪的追溯與打擊功能,對于被告人權力的保護一直處于相對忽視的狀態。隨著我國法治的進步,刑事被告人的權力逐漸得到了重視,刑事訴訟的模式逐漸變成法官居中裁判,檢控方與被告方相互對抗的三角形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傳統,雖然我國從總體上來說還是大陸法系特點為主導。由此,我國辯護律師在刑事審判中作用得到了應有的重視,作為維護刑事被告人利益,與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控方直接對抗的力量代表,律師通過其辯護活動在法律范圍內維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在我國現階段的司法實踐當中,律師更多的是通過量刑辯護來為被告人爭取利益,通過對檢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議的辯護,律師提出自己獨立的量刑建議,通過調查取證,案卷閱讀等方式,在刑事審判的不同階段爭取合理的量刑處罰。所以量刑辯護制度在現階段中國的法治實踐中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對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限制公權力的濫用具有積極的意義。首先,量刑辯護制度有助于完善刑事訴訟審判構造,提高法院判決的權威性與公正性。對于社會來說,司法公正是一個社會平穩運行的底線,如果公民在司法審判中無法感受到公平正義,那么司法的權威就會消解,對于國家的法治建設無疑是個災難。隨著量刑辯護制度在實踐中的確立與運用,賦予了被追訴人一個聲辯的機會,促進了被追訴人更加積極的參與刑事司法審判過程,更好的發現事實真相,保證被追訴人收到合理的懲罰,避免刑事懲罰權的濫用。同事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的相對分離,給辯護人保護被追訴人的利益提供了更大的空間,也促進了刑事訴訟審判構造的合理化,符合世界司法文明進步的潮流。其次,量刑辯護制度的確立有助于保障人權。第二次大戰結束以來,對于人權的保護已經成為國際上的熱點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將人權保障條款收錄其中,體現了我國法治水平的進步,同時,我國還是國際上多個人權國際公約的簽署國,在人權保護領域體現了自己的國際責任。落實到國內司法領域,尤其是刑事訴訟中,我國對被追訴人以及被害人人權的保障都制定了眾多的制度保護措施,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逐步在刑事審判領域確定定罪與量刑程序的分離,保障被追訴人不僅要獲得合適的定罪審判,同時也要保證被追訴人所受的刑罰懲罰的合理性。再次,量刑辯護制度的有效運轉可以集中體現司法體系的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促進司法制度的公平性。在司法領域中,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一直是同一個事物的兩個側面,量刑辯護制度作為一種形式司法領域的程序設計,可以促進形式審判機制量刑合理性的實現,通過這一設計可以有助于法院審判發現事實真相,制定合理的刑罰措施,使審判結果更加公正,從而使正義這一司法領域的核心價值可以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尤其對于處在我國高速工業化轉型社會這一大背景之下,案件數量呈現幾何倍數增長,量刑辯護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司法審判活動的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四、量刑辯護制度的司法實踐圖景隨著司法制度改革的推進,我國的量刑辯護制度逐步由試點也推向了全國,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審判活動中,受制于法律淵源、訴訟構造、辯護理念、法律意識、經濟發展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量刑辯護制度存在眾多的不合理之處,辯護效果也并不顯著,存在著較大的改進空間。首先,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的介入率較低,百分之七八十的刑事案件幾乎沒有律師參加,一方面是由于刑事被告人普遍經濟水平較低,無法負擔律師費用,另一方面也是我國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健全,覆蓋范圍較小,而且法律沒有規定強制性的律師介入制度。這就導致了我國刑事審判過程中公權力居于主導地位,被追訴人幾乎喪失了辯護的意愿與職能,嚴重損害了法庭審判的公正性,在法律工具主義的思維慣性下,我國被追訴人往往對于辯護職能不愿行使、不敢行使,導致了罪責刑的不相匹配,對自身利益造成了損害。其次,我國律師辯護文化的不合理。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環境中,大部分律師普遍認為無罪辯護是律師辯護的“王冠”,導致我國律師往往熱衷于無罪辯護,認為這樣的辯護策略可以最大限度的體現律師的能力和保護刑事被告人的利益。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與司法環境下,無罪辯護的生存空間比較狹窄,往往達不到理想的辯護效果,有時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強詞奪理、胡攪蠻纏,導致刑事被告人的利益反而受到損失。量刑辯護作為一種妥協性的辯護策略,往往受到辯護律師的有意忽視,實際上量刑辯護在我國的現行司法體制下才是一種真正具有實際意義的辯護,在量刑階段積極的參與法庭辯論,爭取使法庭才難自己合理的量刑建議,有效的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再次,我國刑事司法定罪量刑制度還沒有從根本上進行分離,雖然我國通過司法改革設置出了量刑辯護的制度空間,但是我國定罪量刑程序依然屬于大陸法系的混合模式,我國只是在現有制度框架的基礎上插入了量刑辯護環節,這樣就導致在制度上對于量刑辯護的保障不是非常有力,常常使量刑辯護流于形式化,沒有嚴格的規定量刑辯護制度的具體細節,導致很多量刑辯護動作在具體實踐環節面臨巨大困難,同時也存在許多的不確定性,也給法官的量刑工作帶來了困難。
綜上,量刑辯護制度作為一種新產物,是隨著我國司法改革,尤其是量刑制度改革的推進而產生的。它的產生、發展、確立、應用無疑體現了我國法治改革的不斷推進,也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進步。但是,在司法實踐環節中,我國還存在諸多問題,所以我國的量刑辯護制度還存在巨大的改善空間,需要我們積極的構筑量刑辯護制度的制度基礎與程序細節,更好的維護司法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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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堯 單位: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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