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腐敗治理機制完善研究
時間:2022-09-10 08: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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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預防和懲治高校腐敗,關系科教興國和民族復興。高校腐敗治理機制應當進一步完善:在懲處上,及時查處高校腐敗案件,提高偵破概率,增強懲罰力度,剝奪非法利益,從而警誡潛在的行為人,達致“不敢腐”;在制度上,力爭消除現存制度弊端,健全權責一致的現代大學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相關的教育法律制度,進而建章立制,實現“不能腐”;在思想上,抵制拜金主義和極端利己主義價值觀,鞏固思想教育的基礎地位,以紀律和法律為重點、以師德教育為突破口來開展腐敗治理的主題學習,因而提升抵制腐敗的綜合素質,達到“不想腐”。
【關鍵詞】高校腐??;治理機制;懲戒;制度;思想
腐敗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在人類文明的發展歷程中,腐敗始終如附骨之疽般難以驅除,素有“象牙塔”之稱的高校同樣未能幸免。高校腐敗不僅直接腐蝕教職員工,嚴重影響正常的教學和工作秩序,給高校師生帶來思想上的劇烈沖擊和負面影響,還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中國的人才培養機制和阻礙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新形勢下的高校腐敗具有三個突出特征:第一,高校腐敗不再是偶然的、孤立的現象,而是在瘋狂蔓延。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的統計數據顯示,在2002-2004年間高校系統立案11件11人,占三年間立案總數的7.6%和總人數的6.8%;2005年高校系統立案6件7人,占當年立案總數的30%和總人數的23%;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的1-7月高校系統就已經立案7件8人,分別占立案總數的37%和總人數的38%。[1]第二,高校腐敗案件所涉人員多為學院、系、研究所、實驗室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甚至不乏學校領導,往往占據高校的重要管理或科研崗位。第三,高校腐敗案件的涉案金額日趨增大,往往構成較重情節的貪污賄賂犯罪并招致嚴厲的刑事處罰。例如,浙江理工大學原副校長夏某被定以受賄罪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值得關注的是,國家已經清醒地認識到高校腐敗的巨大危害性,從零散的“三不腐”觀點,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再到“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最后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中國的腐敗治理機制日臻完善。中國高校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腐敗治理機制上也進行了有益的實踐探索,例如,部分高校著眼于“不敢腐”,開始推行“高校管理職權清單”并初步取得積極成效。新形勢下,分析高校腐敗現象的滋生機理,圍繞建立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機制,是我們完善高校腐敗治理機制應當努力的方向。
一、司法懲戒——從懲處上保證“不敢腐”
現代法學理論認為,對社會現象的有效司法控制,有賴于偵破概率的提高和懲罰力度的加大,前者能夠使違法犯罪系數維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避免行為人的投機和僥幸心理;后者則迫使行為人承受一定力度的懲罰,懲罰力度的最低標準是行為人實施違法犯罪所獲得的所有利益。(一)鞏固高校腐敗案件得到懲罰的必定性。近年來,高校腐敗的治理力度不斷升級,也查處了一批腐敗案件和涉案人員,但腐敗現象仍然時有發生,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高校腐敗案件的偵破概率偏低。有效地規制高校腐敗,必須提高腐敗案件的偵破概率,扭轉腐敗行為人違法犯罪的機會成本不高而非法收益卻十分可觀的被動局面,徹底消除其僥幸心理:首先,強調高校黨委的主體責任,突出高校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能,形成高校黨委和紀委共同抵制腐敗的合力。作為腐敗案件的最初調查主體,高校紀委應當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展開相應調研,總結有效經驗,增強業務能力,在腐敗案件的揭露、查處和懲治工作中發揮顯著作用。但預防和懲治腐敗同時還是高校黨委的黨風廉政工作內容,黨委負有主體責任,如果齊抓共管、統籌得當,對腐敗案件的偵破也會大有裨益。其次,幫助高校教職員工和學生群體認清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增強其參與意識、民主意識和監督意識。高校教職員工和學生群體的文化素質普遍較高,民主和監督意識也比較強,他們還是教代會、學生會和工會等群團組織的主要成員,與高校腐敗案件有著最為廣泛的聯系,能夠提供腐敗案件的相關信息和偵破線索,能夠顯著地提高腐敗案件的偵破概率。最后,高校腐敗案件偵破概率的提高,還離不開有效的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高校紀委除全方位地設立舉報電話、傳真、信箱、電子郵箱和專門的接待、談話室外,還應當高度重視新的網絡監督形式。網絡監督已經在2010年《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中得到肯定和認可,它主要是基于網絡信息化的時代背景,以互聯網為平臺,通過電子留言板、BBS、虛擬社區等電子數據信息,來提供相應案件信息或者舉報相應行為人。此外,為了鼓勵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高校在給予舉報人和信息提供者相應物質和精神獎勵的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其信息泄露事件的發生。(二)增強高校腐敗案件得到懲罰的嚴厲性。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十分痛恨腐敗,曾創設“剝皮實草”等酷刑懲治腐敗,卻只落得“吾欲取貪官污吏,奈何朝殺而暮犯”的無奈。因此,需要明確的是,在高校腐敗案件中主張增強懲罰的嚴厲性并不意味著贊同“重刑治腐”,高校腐敗的有效治理,追求的是“罪刑相適應”基礎上的嚴厲懲罰。高校腐敗案件,區分事實可能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等情形,相應的懲罰也分別歸屬于紀律、民事、行政和刑事領域。增強懲罰的嚴厲性,是指在與腐敗行為和情節相適應的懲罰領域內合理地提高懲罰措施的力度,對行為人形成強有力的威懾和心理強制,實現高校紀律、黨內法規、國家法律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功能。在現代社會里,從行為人的職業資格、活動范圍限制、曝光等方面入手的懲罰措施,逐漸引起世界各國的重視和青睞。例如,高校財務管理人員被核實參與腐敗行為時,吊銷其財務人員資格并禁止再次取得,就是一種十分嚴厲的懲罰。其他國家腐敗治理的成功經驗,也值得引起我們的注意,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性的吸收和借鑒。例如,新加坡在公務員的廉潔管理上推行公積金制度,公積金的數額會隨著公務員的職務升高、工齡增長而增大,但如果公務員牽涉貪污受賄等腐敗情形并被定罪時,所有的公積金都會被沒收。該制度在新加坡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我們要看到,該制度的前提是公務員的高額薪俸。因此,至少在中國高校沒有徹底推進績效工資改革并根據人力資源的市場價格來定位高校教職員工薪資水平的情形下,我們不能簡單地模仿新加坡治理公務員腐敗時所采取的公積金制度。
二、制度保障——從制度上構建“不能腐”
高校腐敗案件的頻發和蔓延,與制度本身的弊端也不無關系,“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面性、穩定性和長期性。”[2](一)健全權責一致的現代大學制度。1985年《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拉開了中國現代大學制度改革的帷幕;199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決定“使高等學校真正成為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然而,有學者認為,盡管我們加大了對高校的投入,高校也做出了較大努力,但制度環境的約束決定了高校改革取得的成效總是不能讓人滿意,因此,“不論兜多大圈子,改來改去還是要回到現代大學制度的建設架構上來”。[3]現代大學制度的缺位,是導致高校腐敗的一個重要誘因,高校腐敗的有效治理,必須健全權責一致的現代大學制度。健全權責一致的現代大學制度,最重要的是突出權責一致?!笆聵I領導機構中,長期缺少嚴格的從上而下的行政法規和個人負責制,缺少對每個機關乃至每個人的職責權限的嚴格明確的規定,以至事無大小,無章可循。”[4]優質的高等教育在中國一直是稀缺性資源,很容易形成一種壟斷效應,進而為行業性尋租提供機會;同時,缺乏現代大學制度的高校往往也缺乏有效的監督,從而滋生腐敗。高校在各種類型的招生、科研經費管理、物品采購和人員聘任等事項上擁有更大的自主權,權力膨脹的同時,責任和監督卻沒有到位;高校為迎合社會需要而舉辦的營利性質的培訓班、開設的獨立學院等等機構,也經常存在職責不明確、權力和責任不對應等現象,為腐敗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因此,現代大學制度落實權責一致,要從高校的人、財、物入手,督促各校級和院級單位明確其職責范圍,建立教學和行政崗位責任制,劃定崗位職權和權責分工,確立約束管理機制,制定相應的責任追究規范。同時,我們不應當忽視審計機構的重要作用,公正客觀的審計工作往往能夠在利益相關事項中防范問題發生和發現問題所在。健全權責一致的現代大學制度,還應當淡化高校的行政化色彩。淡化高校的行政化色彩,意味著我們要區分行政管理事務和教學科研事務,前者講究效率和上令下從,后者則信奉科學和真理。立足行政管理事務和教學科研事務的區別來設計不同的管理體制,使具有行政性質的管理權力和不具有行政性質的學術權力在各自的軌道上能夠科學地運行,既能夠避免管理權力由于專業隔閡而陷入機構捕獲(AgencyCapture)困境,又能夠使學術權力在其特長領域里獲得更多的自由空間,真正實現行政管理治校和學術自由治學的良性運行機制。(二)建立公開公平的信息公開制度。高校腐敗案件大多發生在基建招投標領域、教材、設備和服務采購領域以及招生領域,這些領域都具有相對的隱蔽性和私密性,監督制約往往落實不力,而“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盵5]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最好的“防腐劑”就是將權力置于陽光下,推行公開公平的信息公開制度,推進權力運行的透明程度。在高校腐敗的高發領域和重點領域實施公開公平的信息公開制度,一方面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增加權力活動的透明度,避免高校權力尋租,在根源上杜絕腐敗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還能使高校師生密切關注的熱點問題在相應的層次和范圍里公開,激發他們的參與、監督、質疑、舉報的積極性,預防、遏制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與蔓延。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高校的改革已經觸及這一點。2010年施行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列舉高校信息公開的重點內容是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陡咝P畔⒐_內容基本要求》則進一步推進了高校信息公開制度的落實。此外,在一些具體事項上,例如招生領域了《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也是高校落實信息公開制度的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撐。不可否認,我國高校目前所實行的信息公開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一些重大的問題仍然值得我們繼續研究。(三)完善相關的教育法律制度。法律規范具有建章立制的功能,更容易形成穩定的、具有可預期性的制度,而制度顯然已經成為現代社會規制腐敗的最有力武器。自1980年以來,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法律規范,基本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組成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例如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但是,仔細審視這些已頒布的教育法律法規,我們就會發現其中的問題:首先,政策性規定和原則性規定充斥其間,可操作性條款較少,導致法律法規淪為紙面上的法(lawonpaper)而非行動中的法(lawinaction),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其次,配套的程序性規定和具體實施細則的缺位,直接影響了法律法規的順利執行。再次,法律法規落后于高校實踐,導致立法出現空白,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仍然遵循傳統意義上的“政府—高?!标P系,忽視了高校在邁向獨立法人治理結構的過程中所遭遇到的諸多新問題。最后,缺乏對高校教職員工間的權力和職責與權利和義務的詳細規定,導致高校內部的政治權力、行政權力、學術權力和民主管理權力之間的互動出現矛盾,治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并沒有處在一個良性的運行軌道上。因此,我國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規是不完善的,亟需根據高校的實踐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廢、改、立等立法活動。例如,鑒于高校腐敗現象的頻發,將散亂在各種法律法規中涉及高校腐敗的規定總合在一起,并進行體系性的細化,一方面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指引功能,另一方面也能警示高校教職員工遠離和抵制腐敗。此外,各高校還可以根據自身改革過程中遇到的新特點、新問題,在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相關的內部條款、規定或制度,更加卓有成效地規制高校腐敗。
三、源頭治理——在思想上實現“不想腐”
在高校腐敗的預防和治理上,司法懲戒更多的是發揮警戒作用,在腐敗案件發生后對行為人施加司法懲罰以警戒潛在的行為人再次觸犯,追求的是“懲惡于已然”;而制度約束和思想教育更多的是發揮預防作用,在腐敗案件發生前編織好制度籠子、修筑好思想防線以避免有人觸犯,追求的是“防患于未然”。(一)重塑高校轉型時期的道德倫理。具體到社會科學領域,規制腐敗大體有三類策略:一是“道德反腐”,這種觀點主張腐敗滋生、蔓延的決定因素是心性,思想教育是規制腐敗的終極途徑,因此,理想的腐敗規制策略應當依賴宣傳教育、文化普及、道德啟蒙和心靈感召等觸及人們思想靈魂的方式。二是“重刑反腐”,這種觀點主張腐敗的存在和盛行,核心的問題在于法律懲罰力度的欠缺,“治亂世用重典”才是規制腐敗的有效策略,因此,應當依靠增設法律規定、提高懲罰力度,甚至在必要時借助嚴刑峻法來治理腐敗。三是“綜合手段反腐”,這種觀點主張腐敗發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應當結合“道德反腐”和“重刑反腐”的優勢,謀求腐敗的有效規制?!案瘮∈⑿械暮诵脑蛟谟诎萁鹬髁x和極端利己主義價值觀”,[6]腐敗必然會涉及個人,而個人屬于內因,在因果關系中處于決定性位置,因此,任何形式的腐敗都可以追溯到個人健康思想的蛻變和高尚道德的滑坡。高校腐敗的滋生和蔓延,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同樣與個人因素密切相關:首先,個人的心理失衡。高校教職員工大都具備較高的學歷和知識層次,但事業單位性質所決定的收入分配機制注定了他們的收入在當下收入分配差距增大、貧富分化明顯的社會里并沒有優勢,在面對紙醉金迷、聲色犬馬的奢侈生活時,“知識就是財富”的信條開始動搖,投入與回報不成正比的想法逐漸產生。這種想法如果得不到及時引導,就會無時無刻地慫恿高校教職員工動用手中的公權力來謀取個人私利,轉而信奉拜金主義和極端利己主義,走上腐敗。其次,個人的理想喪失。高校是知識和智力的生產基地,高校教職員工應當堅守最初的職業理想,為整個社會的人才培養和知識進步而蠟炬成灰。但是,被腐敗擊潰的高校教職員工卻在貪婪地利用手中的教學科研資源和行政權力大搞權、錢、色交易,早已喪失當初的遠大理想。最后,個人的品格降低。一般來說,具有高學歷和高知識層次的高校教職員工應當具有自制、誠實、守信等優良品格,但是,被腐敗擊潰的高校教職員工卻無法恪守自己的學術底線和做人底線,無法控制自己日益膨脹的貪欲、權欲和色欲,放任品格墮落。在現代社會里,社會治理模式已經由人治模式轉向法治模式,但這并不意味著規制腐敗的手段和策略上只能單純地依靠法律手段而置道德感召于不顧。筆者認為,預防和懲治高校腐敗,重視構筑轉型時期道德倫理基礎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高校腐敗的治理,必須貫徹預防思想,加強高校教職員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將腐敗治理的防線大幅度前移。(二)在思想層面治理高校腐敗的具體舉措?!八枷虢逃墓δ懿粌H僅是喚起人們崇高的理想,更重要的是培育人們的自尊和責任,從而自覺遵守為社會所崇尚的包含公務道德的廉政制度體系,從內心深處形成法律制度的信仰?!盵7]高校腐敗治理,應當特別關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正本清源,高擎廉政大旗,鞏固思想教育的基礎地位,從源頭上抵制高校腐敗。市場經濟鼓勵思想自由,但我們應當積極引導高校教職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增強他們的腐敗抵制能力,避免拜金主義和極端利己主義的腐蝕。以推崇清正廉潔和唾棄貪污腐敗為核心價值取向的廉政宣傳,應當真正地引起我們的重視:將宣傳和普及廉政理論作為一項常規性和制度性措施固定下來,高??梢越柚蟆⑿??、宣傳欄、板報等覆蓋校園的傳統媒體形式和局域網、手機報、電子郵件、校園網、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形式來宣傳和普及廉政理論的現狀和最新發展,并及時地配套答疑解惑措施;細化高校教職員工的群體分類,開展有針對性的講座、培訓、座談會、考試等形式的廉政教育;借助外來力量,增強廉政宣傳和教育的生動性、多樣性和說服力,將紙面上的理論學習與生活中的實際案例、數據相結合,給宣傳和教育對象更直觀和更直接的影響,例如,不定期邀請法院、檢察院等司法系統和紀檢監察系統的專家來校舉辦講座和互動。其次,結合高校實際,以黨紀和法律為關鍵詞,組織高校教職員工系統地、有針對性地學習腐敗治理主題。高校教職員工的黨員比例較高,組織他們系統地學習和掌握黨章、黨紀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幫助他們認內法規在嚴格程度和要求標準上都要高于國家法律。另外,針對高校教職員工法律知識不健全、不準確等不知法、不懂法的現象,組織他們系統學習與腐敗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幫助他們認清腐敗行為的性質和應得的懲罰,避免不教而誅。最后,以職業道德教育為基礎,以師德教育為突破,提升高校教職員工抵制腐敗的綜合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都旗幟鮮明地主張愛崗敬業、廉潔從業,高校教職員工作為在校學生的榜樣,應當以身作則,重視師德培養,努力提升自身的道德操守和思想修養,自覺抵制腐敗。高校腐敗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關系著科教興國和民族復興,在正本清源的意義上,解決高校教職員工思想層面存在的問題,使他們自覺建立起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從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角度分析,[8]這種“預防于未然”而非“懲惡于已然”的治理模式,也是科學的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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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杰里米•邊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導論[M].時殷弘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
作者:郭世杰 單位:國際關系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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