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檢部門工作量化與人員配置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05 09: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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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檢部門工作量化與人員配置調研報告

【摘要】在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文主要對東安區檢察院未檢部門辦理案件情況進行測算,希望對檢察機關司法體制改革后的未檢工作量測算提供借鑒。

【關鍵詞】檢查機關;司法體制改革;未檢部門工作量化;人員配置標準

檢察機關自實行司法體制改革以來,基層檢察院常常面臨業務部門辦案人員分配的難題,部分業務部門出現案多人少的情況,解決上述問題,應精確測算各業務部門辦案量,根據各部門的辦案量科學規劃人員配置,本文通過抽樣法、統計法、觀察法、歸納法等方法針對東安區檢察院未檢部門辦理案件的情況進行了測算,相關的工作量化及人員配置情況如下:

一、本部門工作量與人員總體情況

東安院未檢科2014年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5件102人,2015年受理31件70人,2016年受理21件59人,2017年受理21件88人。四年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108件319人。未檢科現有人員為2人,其中員額檢察官1人,檢察官助理1人,無書記員。年均有效工作日為249.75天,四年有效工作日為999天,平均9天辦理一個未成年人案件。

二、未成年案件工作量相關數據測算

(一)未檢案件量化工時計算。一審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案件相對于普通一審公訴案件的辦案流程更為復雜、精細化,所涉罪名相對集中,但往往容易出現團伙犯罪、涉案人員眾多的案件。一審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案件從受案經提起公訴到結案歸檔,整個流程共有23個必經節點,其中有6個選擇性節點,而普通一審公訴案件從受案經提起公訴到最后結案共有16個必經節點,其中4個選擇性節點。不起訴類型案件中,兩類案件相對不起訴節點無太大差別,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案件特有的附條件不起訴案件啟動后到結案歸檔,根據是否報批、監督考察的結果決定最后是否不起訴要經8至16個節點,單從節點數量上來看,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案件節點數量大概是普通一審公訴案件節點數量的1.5倍,附條件不起訴案節點數量是普通一審公訴案件節點數量的2.5倍,而節點數量并不足以顯示兩類案件的工作量的差別。下面就細化到每個節點所須的工作量,對比兩類案件的工作量差距,由于案件的類型、涉案人數、復雜程度、辦案人的辦案水平、對系統操作的熟練程度都是決定辦案進程的重要因素,以下測算均以有三年以上辦理公訴案件經驗的檢察官的辦案水平為基準,且對檢察業務統一應用系統的操作程度為熟練,打字速度為80字每分鐘,1名員額檢察官帶領1名輔助人員,以1件1人的未成年人簡易特別程序的盜竊案件為測算基準案件,卷宗冊數為2冊,每日工作時間按7小時計,每個節點的辦案用時包括辦案人的主觀用時、溝通協調、通知送達、系統操作等,不包括等待期(如報送案件等待報批的時間及相似類型等待期),假設本案選擇性節點均滿足條件可不計,沒經退補直接提起公訴到最后結案歸檔,所用時長T=T1+T3+T7=54.5h,以工作日計算為7天5.5小時,接近8工作日。若本案提起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滿后作出不起訴決定,到最后結案歸檔所用時長T=T1+T4+T5+T6+T7=131.5h,即18天5.5小時,接近19工作日。若本案提起相對不起訴,到最后結案歸檔所用時長T=T1+T4+T6+T7=103.5h,即14天5.5小時,接近15工作日。再次以不經退補直接提起公訴的案件為例,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案件如果所有選擇性節點均不滿足,則T=67,即9天4小時;一審普通公訴案件T=50,即7天1小時,可見一件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案件的辦案時間比普通一審公訴案件多出2個以上工作日。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案件各節點用時測算如下:審查起訴T1(權利義務告知:1h╳P;*指派律援助律師:1+0.5╳(P-1);審查卷宗:7+3(K-2);社會調查:7╳P;聽取意見:2╳P;*指定合適成年人到場:3+0.5╳(P-1):訊問犯罪嫌疑人:2╳P;*詢問被害人、證人:1.5╳P;心理測評&心理疏導:3.5╳P;*組織調解:7╳P;制定幫教方案:2╳P;制作審查報告:7+0.5╳(P-1);匯報案件:2);補充偵查T2(*補充偵查:2h/次;*補報1h/次);提起公訴T3(提起公訴:7+0.5╳(P-1);送達人民法院:2;出庭公訴:2;收到判決:1+0.5╳(P-1);*抗訴程序:21);不起訴報審T4(提出擬不起訴意見:3+0.5╳(P-1);上級院審批:40;檢委會討論:14);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到考察完畢階段)T5(附條件不起訴決定:3+0.5╳(P-1);監督考察:3+0.5╳(P-1);宣布送達:1+0.5╳(P-1);*違反考察規定報檢察長或檢委會批準起訴:21);不起訴T6(不起訴決定:3+0.5╳(P-1);宣布送達:1+0.5╳(P-1));審結T7(犯罪記錄封存:1+0.5╳(P-1);案后回訪幫教:7+0.5╳(P-1);結案歸檔:1);①(二)未成年人特別程序不同類別案件工作用時的測算。通過對2015年至2017年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案件歸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集中盜竊、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五種類型,三年內其他類的案件僅有2件2人,相對于三年總受案來看,可忽略不計。由此,可將案件分為四個大類,A類盜竊案、B類故意傷害案、C類尋釁滋事及聚眾斗毆案、D類搶劫及搶奪案。1.同類案件難易程度不同的工作用時測算上文我們測算出提起公訴的1件1人的未成年人特別程序盜竊案件,未經退補最短用時54.5小時、最長67小時,在增加1個同類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工作量的增加主要在T1的審查卷宗、制作審查報告和T3的提起公訴環節,其他環節工作量無明顯增加,以每增加1件盜竊犯罪事實(M)增加2小時閱卷時間、1小時制作審查報告和起訴書的時間為基準,審查卷宗的時間應為7+3(K-2)+2(M-1),其中M≥1,K≥2。制作審查報告、起訴書的時間為7+0.5╳(P-1)+(M-1),其中M≥1,P≥1。將A類犯罪分為三小類,A1類案件是指五冊卷宗以上、五起犯罪事實以上的案件;A2類案件是指三冊卷宗以上,三起犯罪以上的案件;A3類案件是兩冊卷宗,二起犯罪以下的案件。通過以上公式,測算出各類案件的加權項,以A3類案件作為基準,即上文測算出的工作用時,A1=4.5A3,A2=2.6A3。2.不同類案件之間工作用時的測算轉換通過對2017年度受理的案件分類梳理,依舊假設是提起公訴的案件,B類案件相對于A類案件多出一個選擇性節點即組織調解,B類案件對于被害人的詢問相對于A類案件也會更多,其他節點無差別變化,B類案件相對于A類案件的復雜程度忽略不計,則B3=1.2A3,以A3等于67小時為基準,辦理1件1人的故意傷害案件用時為80.4小時,即11天3.4小時。B2=1.8A3,B1=2.5A3。C類案件相對于A類案件差別在案情的復雜程度及涉案人數眾多,經測算,C3=2A3,C2=3.5A3,C1=4A3。D類案件相對于A類案件對于被害人的詢問會更多,案件難易程度相比A類案件和B類案件均稍顯復雜,經測算,D3=1.5A3,D2=2A3,D1=3A3。除此以外,在辦理中如出現其他類型的案件可類比B類案件辦案用時進行測算。(三)不同人員工作時間測算。依據未檢部門員額檢察官、輔助人員的辦案職責,員額檢察官在辦案流程中主要參與審查卷宗、訊問犯罪嫌疑人、匯報案件、作出決定、出庭公訴、出席檢委會匯報案件,其余工作均可由輔助人員獨立完成,提起公訴的1件1人的未成年人盜竊案件為例,員額檢察官的工作時間為13小時,占案件用時的19%。而在復雜、疑難或人數眾多的案件中,員額檢察官的參與程度將會加深,辦案用時將提高到全案的30%。

三、案件外其它工作量測算

(一)每年3月和9月開學之初到學校去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制作相應的宣傳課件PPT及講稿及開展講座需16-24個工作日。(二)每年兩次定期帶領新生到我院的警示預防基地參觀,聯系警示基地以及相應學校并組織學生去參觀,需要15個工作日。(三)與教育督導部門聯合對全市四城區中學開展法治教育情況進行督導需要10個工作日。(四)統計全市四城區在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況并向教育部門發通報需要5個工作日。(五)針對全市四城區中學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向教育主管部門進行諫職需要5個工作日。(六)針對判處緩刑又有相應意愿到我院的幫扶挽救基地學習的涉罪未成年人聯系基地辦理相關入學事項并與學校共同開展在校期間的幫扶挽救工作,需30個工作日。(七)除辦案、預防、幫教外,文字綜合材料、調研工作占用20個工作日。四、總結綜上所述,以2017年我院辦理的提起公訴1件1人的未成年人特別程序盜竊案件為基準,經測算后,辦案時間約為9個工作日,普通一審起訴的公訴案件辦案時間約為7工作日,即辦理1件未成年人特別程序案件花費的工作時間是普通公訴案件的1.3倍。附條件不起訴案件工作時長為19工作日,是普通公訴案件工作時長的2.7倍。以年均有效工作日為249.75天計,每日工作7小時,員額檢察官各項辦案工作年均滿負荷辦案量為16件,基準辦案量為6件;輔助人員年均滿負荷辦案量為22件,基準辦案量為10件。由此,本部門至少需要員額檢察官2名、輔助人員2名。以上僅僅是一審公訴未成年人案件工作量化測算,且測算條件相對簡單、極致,排除了很多干擾因素。隨著2018年7月未檢子系統的上線,及檢察內置結構改革以及高檢院對未檢“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的總要求,未檢部門的工作量便不僅限于本文的測算量,筆者希望針對本文提出的一些測算方法對改革后的未檢工作量的測算能夠有一點借鑒意義。注釋:①注:時間基本單位為小時(h);P為案件涉案人數,P≥1;K為偵查卷宗冊數,K≥2*為選擇性節點,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要節點;權利義務告知用時=1h╳P,即每個當事人進行權利義務告知的時間為1小時,增加1人即增加1小時工作時間;審查卷宗用時=7+3(K-2),每個案件卷宗2冊為基準,閱卷時長7小時,每增加1冊卷宗增加3小時閱卷時間;制作審查報告用時=3+0.5╳(P-1),1人1事的案件制作審查報告用時3小時,每增加1名犯罪嫌疑人,制作審查報告的時間增加半小時.假設各選擇性節點均已滿足條件,各階段計算公式如下:T1=18P+3K+9.5;T2=6(退補一次);T3=P+11;T4=0.5P+56.5;T5=1.5P+26.5(若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作出起訴決定,則T5=1.5P+5.5);T6=P+3;T7=P+8.

參考文獻:

[1]車承軍.中國司法理論與實務研究[M].紅旗出版社,2014.

[2]李云.緊扣重點環節延伸未檢職能[N].檢察日報,2017-04-26(011).

作者:魏婷 單位: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