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過度包裝問題
時間:2022-03-11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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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過度包裝帶來的不良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第一,消費者拋棄大量包裝廢棄物,加重對環境的污染。據環衛部門統計:北京市每年產生的近300萬噸垃圾中,各種商品的包裝物約為83萬噸,其中60萬噸為可減少的過度包裝物。第二,浪費大量資源。包裝工業的原材料如紙張、橡膠、玻璃、鋼鐵、塑料等,使用原生材料,來源于木材、石油、鋼鐵等,這些都是我國的緊缺資源。有數據顯示,每年僅包裝廢棄物就白白扔掉2800億元,這2800億元相等于籌備7年來直接跟北京奧運相關的總投資額。第三,同時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過度包裝在市場上泛濫,迫使消費者支付額外的巨額包裝費;而經營者利用夸大包裝裝飾功能的方法從消費者身上取得更多的利潤,在短期內,企業營利可能會有明顯上漲,但從長遠來看,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第四,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伴隨著商品包裝愈演愈烈之勢,市場上出現了嚴重的價格扭曲現象。價格扭曲刺激了商品過度包裝,如此惡性循環,嚴重干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第五,商品過度包裝助長奢侈浪費、畸形消費等不正之風,不利于建設節約型社會,與發展循環經濟的宗旨相悖。
從環境法哲學的意義上講,過度包裝行為違背了環境倫理。環境倫理是指人對自然的倫理。它涉及人類在處理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時,何者為正當、合理的行為,以及人類對于自然界負有什么樣的義務等問題。傳統的倫理道德是用以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環境倫理將倫理道德的視野擴展到了自然。它從本質上就是要建設一種能使全人類可以永續生存和永續發展的道德,并在人與價值觀方面實現革命性的變革。環境倫理觀告訴我們:地球的資源是有限的,以犧牲環境質量為代價追求經濟增長,到頭來遭受懲罰的還是人類自己。傳統的工業文明追求經濟的高增長和高效率,而環境倫理觀則主張“可持續發展觀”,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損害的發展。所以,根據環境倫理,我們必須奉行節約原則。而過度包裝明顯與環境倫理背道而馳。
在法律上,過度包裝行為也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則指人們的行為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諸如公序良俗即公共道德,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等等都屬于公共利益范疇。商品過度包裝浪費資源和能源、污染環境,與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節約型社會相悖,行為本質上違反了公共利益原則。
今天全球性的生態環境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由于人類在發展經濟和科學技術的過程中,沒有能正確地處理好人類活動與自然生態的關系問題所導致的。新的人類文明方式即“生態文明”,要求人類重建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關系。世界自然憲章(WoddCharterforNature)是1982年10月28日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起草,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并且莊嚴宣告的重要文件,它確認了國際社會對人與自然的倫理關系及其所應承擔的道德義務的承諾。該文件開宗明義指出:“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人類應服膺:“每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有機體這樣的承認,人類必須受行為道德準則的約束,人類的行為或行為的后果,能夠改變自然,耗盡自然資源;因此,人類必須充分認識到迫切需要維持大自然的穩定和常質,以及養護自然資源”。
二、我國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作為環境法中的基本法,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沒有規定。近兩年,政府終于把發展循環經濟提上了議程,并開始著手整治商品過度包裝的問題。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可見,我們政府已經開始關注過度包裝的危害問題了,但該法的宗旨是在宏觀上促進清潔生產的形成。由此可見,對于其中的產品過度包裝問題,只有簡單的規定,缺乏實際操作性。
2008年8月29日,《循環經濟促進法》經過3年的討論和修改后,終于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明確規定,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循環經濟法是一部框架法,不可能對過度包裝這一事項作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對規范過度包裝也缺乏操作性。
值得欣喜的是,最近政府連出重拳。我國目前有3項針對過度包裝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2008年7月30日商務部關于開展適度包裝專項工作的通知要求從流通環節制止月餅、茶葉、酒類、保健品、化妝品等商品過度包裝現象,并在2008年第三季度開展以“適度包裝、節約資源”為主題的抑制商品過度包裝專項工作。2008年8月15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月餅包裝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通知》提到,包裝層次過多、選材用料過度、裝潢設計奢華、包裝成本過高的月餅既不符合消費者的愿望,又助長奢華之風,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背道而馳。并要求各級質檢部門要對月餅生產單位以及賓館、飯店和酒樓等生產月餅的單位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加大對包裝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生產、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依法予以下架處理。月餅過度包裝問題進入法律規范的視野,壓縮了奢華月餅生存的空間。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調查數據,作為過度包裝商品的代表——月餅,2008年中秋市場上有了明顯改善,基本上走簡易包裝路線,樸實、簡單、大方,同時,消費者的選擇也更趨于理性,這也充分說明了《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對于市場的影響已經顯現出來。
但是,節日畢竟不只有中秋節一個,送禮佳品也不僅指月餅一種,其他依舊在走奢華路線的商品同樣亟待規范。2008年8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國務院法制辦立法計劃安排,起草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2008年9月9日,國家質檢總局召開《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在質檢總局舉行,共有來自行業協會、企業等各個階層的27名代表參與了聽證。此次聽證會主要針對《草案》與相關國家標準之間的銜接、《草案》中對過度包裝的界定的合理性、《草案》規定的相關技術參數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商品包裝的循環使用、《草案》對監管處罰相關規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等焦點進行討論。但條例明顯的不足,是僅把商品過度包裝看作一個商業問題,尋求的解決之道自然是對企業進行約束以完成監管職責。其實,過度包裝還涉及多項公益問題。從消費者角度來看,過度包裝涉嫌商業欺詐,有損消費者的權益;從社會角度來看,它浪費公共資源。但在條例中,消費者權益和社會權益都沒有得到體現,整個抑制行動也就變成了監管者與企業之間的博弈。雖然違法企業會受到監管部門的罰款懲處,但它并不需要為自己造成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消費者權益的侵害負上全責。
目前,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包裝法,對包裝行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散見于環保法、知識產權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業法規和規章、標準中,與發達國家相比,比較滯后。零散的標準和原則性的法律法規,難以對當前豪華包裝等商品過度包裝問題進行有效規范。有標準無法律的弊端,在于無法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導致出現多頭執法、重復執法,而且一出問題相關部門就容易推諉,節前‘旋風式’例行檢查,雖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從長遠看,仍難以有效解決過度包裝的問題。而且《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草案)》立法層次不高。要真正能依靠法律及政策去引領市場,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還需要通過更細化的立法及相關措施,以形成包裝法體系。
在現有法律呈現空白或不足的背景下,我們要有效地規范商品過度包裝行為,就有必要考慮和借鑒他國的相關立法與實踐,“采他山之石,攻己山之玉”,將他國的成功經驗移植于我國,這樣不僅經濟,而且有利于高效地遏制過度包裝行為。
三、國外關于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立法與制度
商品包裝過度的現象及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問題,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引起歐洲等發達國家的重視,德國的《包裝條例》、荷蘭的《包裝盟約》、法國的《包裝條例》和比利時的《國家生態法》等等,都是較早制定的專門規范商品包裝的單行法。而在1994年的12月,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更進一步地統一和協調各國的相關立法。該指令明確指出:“為商品包裝立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包裝廢棄物的形成和提高包裝品的再生利用率。”在這一指令中,歐盟對包裝的定義和種類進行了詳細的界定。所謂“包裝”,是指“一切用來盛裝、保護、掌握、運送及展現貨品的消耗性資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與商品系在一起的標簽等;同時要求各成員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建立相應的包裝品管理體系,以提高包裝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多數歐洲國家對于歐盟的這項指令都通過立法和采取配套措施的方式積極地落實,其中尤以德國的立法最成熟、相關設施最完善、成效最佳。
日本自從上世紀90年代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來,正在把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看作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和方式。“循環經濟”在日本被看成為“社會靜脈產業”。從立法的角度看,雖然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較早,但其是從解決垃圾再利用問題開始的。而日本在德國的基礎上,將循環經濟立法大大推進了一步,日本制定了《推進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在這個法律之下,又有《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法》和《固體廢物處理法》,在此基礎上,又發展了關于《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車再生利用法》《廢棄建筑物再生利用法》以及《綠色采購法》等等。在這些法律實施的同時,政府又出臺了一個建設循環型基本法的推進計劃。而把這些法律和政府的推進計劃結合起來,的確對于推進資源的節約使用、解決污染的防治問題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通觀國外關于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方面的立法及配套機制,這些成功的控制手段主要有:
(一)標準控制制度。對包裝物的容積、包裝物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與商品價值的比例等設定限制標準,德國、韓國、日本和加拿大等國都有這類法規。如德國的《包裝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包裝容器內空位不得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容器內商品與商品的間隙應在1厘米以下;商品包裝容器內壁的間隙應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裝成本一般應在產品總成本的15%以下等等。再以韓國為例,《關于產品各種類包裝方法的標準》對包裝空間和包裝層次(幾層包裝)都作了明確規定:各種加工食品、酒類、營養保健品、化妝品、洗滌劑、日用雜品、藥品等的包裝不能超過兩層;筒裝和瓶裝飲料、襯衫和內衣只能有一層包裝;飲料、酒類、化妝品(包括芳香劑,不包括香水)、洗滌劑、襯衫和內衣等的包裝空間不得超過10%;加工食品和保健營養品的包裝空間在15%以內;糖果點心和藥品的包裝空間不超過20%;文具類和錢包、皮帶的包裝空間為30%以下;花式蛋糕、玩具和面具等的包裝空間不超過35%。
對于在包裝空間和包裝層次限制規定下的產品,韓國采用由政府、專業機構和群眾共同監督執行的辦法。凡被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有關部門將視不同情況征收罰款。消費者和使用者也可以舉報、揭發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違反包裝空間和包裝層次限制的事例,有關部門經核準后除征收罰款外還會給舉報者一定的獎勵。
(二)生產者責任制度。德國關于商品包裝的專門立法《避免和利用包裝廢棄物法》出臺于1991年,首次就廢棄包裝的重新利用及利用比率進行了全面規定,同時頒布了《包裝條例》,至2007年9月19日德國聯邦內閣批準《包裝條例》修正案為止,其進行了5次修訂,該條例一開始便確立了生產者責任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規定由生產廠家和分銷商承擔包裝廢棄物的收集分選和處理費用的法規,其中心目標是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總量,削減使用包裝材料和減少原材料消耗,規定運輸包裝必須100%回收,銷售包裝和消費后包裝要由廢棄包裝物處理組織(簡稱DSD)公司回收。
為保證實施生產者責任制,德國創設了一個面向全社會的方便完善的包裝收集系統和具有足夠處理能力的再循環機制,即著名的德國二元回收利用系統。該系統的載體是DSD(DualesSystemDeutschland)公司,DSD公司是一個股份公司,是在德國工業聯邦聯合會和德國工商會的倡導下,由大約95家工商企業聯合于1990年9月28日在科隆創立。現股東約有600家工商業企業。DSD公司是非贏利性公司,因此股東們也沒有分紅。DSD公司唯一的收入是來自于“綠點”商標的許可證費,每個包裝的使用商、包裝生產商和銷售商為他的包裝購買“綠點”商標,他必須向DSD公司支付相應的銷售數量和包裝的許可證費,由此合理地擔負了廢棄包裝物的收集和分類以及再生利用的費用,該費用將被納人產品價格中,最終由消費者承擔。在德國所有在包裝上印有“綠點”商標的銷售包裝,都由DSD公司負責進行回收利用,收取的許可證費用必須用于消除污染的服務。DSD公司在城市的各個角落放置黃色圓桶專門收集帶有“綠點”標志的包裝廢棄物。非DSD成員的公司必須執行包裝法規中的經濟法規,所花費用更高。
此外,荷蘭的《包裝盟約》、法國的《包裝條例》和比利時的《國家生態法》等等,都是較早制定的專門規范商品包裝的單行法。而在1994年的12月,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更進一步地統一和協調各國的相關立法。在德國、法國乃至歐盟許多國家,大部分商品包裝上都印制了綠色圓點標志,意為循環利用。由于使用費與包裝材料的用量掛鉤,而產品價格又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生產企業均想方設法簡化包裝和方便回收,從而降低成本,使產品更有競爭力。
(三)抵押金制度。這一制度在德國的《軟料容器實施強制押金制度》和《包裝條例》中都有所規定,主要是針對飲料包裝而言。為了提高包裝品回收率,德國環境保護部制定這項制度:如果一次性飲料包裝的回收率低于72%,則必須實行強制性抵押金制度。自實行此制度以來,顧客在購買所有用塑料瓶和易拉罐包裝的礦泉水、啤酒、可樂、汽水等飲料時,均須支付相應的抵押金,1.5升以下為0.25歐分,顧客在退還空瓶時領回抵押金。目前德國一些零售連鎖企業如PLUS、LIDL、ALDI已實現交叉退還制度,即在一家購買物品所交包裝品抵押金,可在另一家交還被抵押包裝品時領回。一次性的易拉罐或塑料瓶,盡管被收集后會被循環利用,再制成新的包裝,但這一過程無論是回爐再生產,還是重復的交通運輸都將造成很大的能源消耗,而能源消耗直接與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掛鉤,于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大有裨益。這一制度除了提高了包裝品的回收率,更重要的是讓人們改掉使用一次性飲料包裝的消費習慣,轉向更有利于環保的可多次使用的包裝。
(四)侵權救濟制度。美國的聯邦法律明確禁止欺騙性包裝,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裝費用明顯超出商品的30%,就應判定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業欺詐”,這就是欺騙性包裝。美國各個州制定的包裝方面的法律中也有這方面規定。比如,加利福尼亞州嚴禁在包裝箱中使用不必要的填充物,填充物不能導致包裝體積的增加。康涅狄格州規定,商品的包裝不能誤導消費者對其質量和數量的認識,包裝內的商品質量不能低于政府有關部門對該類產品的標準。新澤西州規定,商品的凈重、體積和食品數量等包裝內容有變更時,廠家必須在包裝顯著位置向消費者作出說明,時間至少6個月。根據德國政府的有關規定,以膨大包裝夸大內裝物容量的行為屬于欺騙行為,將予以處罰。比如,把紙盒包裝里折疊的單瓦楞紙板襯墊安排得極松弛以使紙盒尺寸加大,讓人產生錯覺等行為,均屬欺騙性包裝。加拿大規定包裝內有過多空位,包裝與內容物的高度、體積差異太大,無故夸大包裝,非技術上所需要者,均屬欺騙性包裝。韓國規定過度包裝是違法行為,政府以三大措施來規范廠商:一是檢查包裝,二是獎勵標示,三是對違反包裝標準的罰款處理。日本為了防止欺騙性包裝,制定了《包裝新指引》,規定:盡量縮小包裝容器的體積,容器內的空位不得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售價的15%,包裝應正確顯示產品的價值,以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法國政府采取了多項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對食品(包括進口食品)包裝文字說明做出了明確規定:食品的重量或體積必須在包裝盒的顯著位置上標明清楚。包裝盒的體積必須與食品本身的體積相一致,不得用超出食品本身體積過多的盒子包裝,避免消費者對食品單價有誤解。
欺騙性包裝一旦成立,包裝企業就違反了不得欺詐他人的一般義務,從而為消費者提供了一條可以獲得救濟的途徑。
(五)“綠色采購”制度。日本一項較有特色的政策即通過政府的綠色采購來啟動和引導市場需求。《綠色購物法》就紙張、文具、家電產品、汽車等18個大類237種商品制訂了各種環保標準,比如對生產某種商品時使用廢紙等再生原料的比例以及消耗的電能等都有明確規定。2001年4月,隨著《綠色采購法》的實施,日本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等單位就承擔了優先購買環境友好型產品的義務。該法案規定所有中央政府所屬機構都必須制定和實施年度綠色采購計劃,并向環境部長提供報告,地方政府也要盡可能制定和實施年度綠色采購計劃,這不僅促使了環境產業產品在政府購買中的占據主導地位,對公眾的綠色消費意識也起到了示范作用,為靜脈產業創造了巨大的市場需求。2005年底日本已有83%的公共和私人組織實施了綠色采購。但商品實際上是否達到環保標準,目前只是根據生產商自己的申報。由于部分企業虛假申報或者環保標注難懂,日本政府下決心對所謂的環保產品進行徹底排查。日本環境省決定從2009年4月開始,將首先對可能存在造假問題的紙張和塑料類等幾十種商品進行環保檢查,若發現有廠家造假,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將介入調查。用4~5年時間,對《綠色購物法》涉及的237種商品實施環保測試,旨在調查它們是否達到環保標準。但是環境省沒有提出對違規企業的懲罰措施,當然這項措施能否見效還是未知數。
四、我國規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法律對策
要使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對過度包裝規定具有操作性,還需要完善立法,盡快制定《包裝法》,就包裝法律問題進行統一規范,其次,在這一法律框架下,根據不同的問題對象進一步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以形成法律法規標準相配套的比較完善的包裝法律體系。通過上述對他國相關立法與措施的考察,結合我國的實際,筆者認為,我國相關部門在制定規章和措施來規制商品過度包裝行為的時候,似乎應該注意在如下幾個方面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
(一)建立界定過度包裝行為的判斷標準。要限制過度包裝就必須先明確過度包裝的標準問題,有據可依才能督促生產者將條例貫徹到設計、生產、包裝的過程中。這個標準應本著節儉、簡裝、綠色、環保的原則,少用或禁用木材和金屬做包裝材料,必須確立商品包裝的三大硬性標準——商品包裝空隙率,商品包裝層數,商品包裝成本占銷售價格比例。并將包裝用材和成本在商品說明書中標明,便于消費者監督。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草案)》的立法聽證會上,多數企業認為商品包裝的技術參數應該根據產品的不同而有所區分,不能搞一刀切。《草案》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商品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裝外,商品包裝層數不得多于3層。而一些制藥企業對該項規定持保留意見,認為某些中藥如人參,根須分散,體積較大,很難做到包裝空隙率不超過55%;而珠寶類企業則對商品包裝層數的算法表示質疑,清華大學美術學院的連冕博士認為,珠寶類商品的包裝本身也體現著品牌的品味和價值,裝鉆戒的絨布盒又應該怎么算包裝層數;而且該條例草案對我國創意產業發展不利,對設計行業極端不尊重。《草案》第十二條規定除初始包裝成本之外,商品包裝成本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5%。這一條也引起了較大爭議,作為信息產業界惟一的與會代表,聯想(北京)有限公司質量與標準總監趙軍認為,某些降價速度快的商品如數碼產品,很容易出現降價后商品包裝成本超標的可能性。銷售企業有時會對某些商品進行促銷降價,也存在商品包裝成本超過商品銷售價格15%的可能性。
然而,這些硬性標準并非如生產商們所抱怨的那么難以實現。德國的《包裝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包裝容器內空位不得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容器內商品與商品的間隙應在1厘米以下;商品包裝容器內壁的間隙應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裝成本一般應在產品總成本的15%以下等等。這些技術標準都是經過十幾年的實踐而不斷修改后確定的,顯然具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
但就《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草案)》中相關條款而言,確有需要改進的地方:第一,關于“商品包裝空隙率不超過55%”和“商品包裝層數不得超過三層”,應該明確這里的商品包裝是指裝飾性包裝還是非裝飾性包裝。第二,“商品包裝成本不得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5%”,條例沒有明確“銷售價格”是哪個環節的銷售價格,究竟是指出廠價還是零售價?
(二)建立生產者責任制度。生產者在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而過度包裝屢禁不止、大行其道的一個重要原因,即生產者對于包裝缺乏必要的責任負擔。生產者在享受包裝所帶來的盈利等好處之外,對于包裝廢棄物卻視而不見,讓整個社會來承擔產品包裝的負外部性,這本身違背公平原則,有悖環境倫理。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生產者應該對產品包裝流轉全過程承擔相應責任,這便是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的立論基礎。生產者責任擴大(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EPR)是指生產者對于產品的責任,擴展到產品生命周期的最后階段,即產品的使用結束之后。生產者不僅對產品的性能負責,而且承擔產品從生產到廢棄對環境影響的全部責任,其責任范圍自然涵蓋了外包裝。因此,生產者必須考慮包括原材料的選擇、生產過程的確定、產品使用過程以及廢棄等各個環節對環境的影響。目前,對此世界各國有兩種立法例:歐盟把這種責任完全課給生產者,而美國立法則認為產品及包裝對環境影響不應由生產者負完全責任,主張責任分擔,即產品鏈各階段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由政府、消費者和生產者共同分擔。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征求意見稿)》第14條只規定“商品生產者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商品符合限制過度包裝要求負責”,而對包裝廢棄物的責任卻只字不提。擴大生產者責任是一種不可逆轉的世界趨勢,中國應順應世界發展潮流。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可以先考慮某些對環境影響極大的行業生產者征收包裝稅或者“廢品回收費”,同時,可以借鑒德國的二元回收系統,作為配套政策;為了達成平衡和提高全社會整體的環保意識,對較大的商品,向消費者征收“垃圾清運費”,甚至為了便于包裝的回收,也可以借鑒包裝抵押金制度,這樣可以形成一種分散的包裝集中機制,能迅速地將廢棄包裝物返還給生產者處理。押金手段是一項遏制過度包裝的有效手段。押金制度的公法屬性體現在國家作為公權力主體的介入,其與普通押金制度區別也正在于此。這項制度的普及應用,不僅有利于對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而且也可以達到從源頭治理的效果。
(三)借鑒“欺騙性包裝”的概念,保護消費者權利。《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征求意見稿)》對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包裝材質、結構欺騙消費者,誤導消費,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只承擔“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公法上的責任,而無私法上的責任。引入“欺騙性包裝”概念,這是一條為維護消費者權利的救濟性條款,賦予消費者權利的同時,也會引導消費者發展更健康的消費習慣,且會有一定的市場監督作用。
(四)明確處罰方式,加大監督力度。《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草案)》沒有規定違規行為限期整改的期限,而且處罰僅規定“相關質檢部門可對違規行為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限沒下限,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可根據企業包裝成本超出規定水平的金額乘以商品數量,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此外,過度包裝只需要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處罰,并不需要承擔公益和消費者監督。其實消費者才是商品流通中最直接的利益群體,增加消費者的舉報、投訴、監督渠道,從而確認這一行為所具有的公益侵犯性——其直接導致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垃圾處理以及消費者權益的受損。建議獎勵舉報過度包裝的消費者,從而加大監督力度。
此外,目前生產商使用的包裝材料中,極少有使用綠色材料的。因此,對于包裝材質的環保性,應該有更有效的政策配合。如比利時于1993年7月通過《國家生態法》,1995年7月該法規正式生效。該國制定了一種生態稅,規定凡用紙包裝食品和重復使用的包裝可以免稅,其他材料的包裝均要交稅。再如從日本的經驗看來,政府帶頭施行“綠色采購”非常具有導向作用;對于使用“綠色材質”的生產商,在包裝廢物回收的過程中,由政府負擔一部分處理費用,而對于使用“非環保材料”的生產商,則由其全額支付回收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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