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文化產業藝術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13 0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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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美學與文藝理論一直把創意或獨創性視為藝術家或者藝術創作的獨特品質。今天這種觀念發生了變化。一些文化產業理論家乃至經濟學家接過了這個觀念,將創意或獨創性、創造性視為一個內涵更為廣泛更具普遍意義的觀念,而它的所指,它所涉及的對象則有了不同以往的改變。
一
從廣義的角度看,創意產業是當代以創意理念為核心的總體經濟活動。近年來,歐洲、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一些理論家大力推進了關于創意部門和創意產業的新觀點。他們提出,創意產業(creativeIndustry或譯“創造性產業”),是一種在全球化的消費社會的背景中發展起來的,推崇創新、個人創造力、強調文化藝術對經濟的支持與推動的新興的理念、思潮和經濟實踐。他們認為,當代的創意產業部門應包括:廣告、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廣播媒體、博物館、軟件開發乃至交響樂。經濟學家的研究進一步鞏固并發展了這一觀點。美國經濟學家凱夫斯(Caves)對創意產業給出了以下定義:
創意產業提供我們寬泛地與文化的、藝術的或僅僅是娛樂的價值相聯系的產品和服務。它們包括書刊出版,視覺藝術(繪畫與雕刻),表演藝術(戲劇,歌劇,音樂會,舞蹈),錄音制品,電影電視,甚至時尚、玩具和游戲。
凱夫斯力圖從當代經濟角度對創意作為一個產業部門做一種新的分類或界定。顯然,這種分類是將先前僅僅在文學藝術領域中認定的藝術創造的特性廣泛化為一個普遍的社會經濟門類的特點,而這個特點是在近年知識經濟、文化經濟、體驗經濟、注意力經濟實踐背景上最新凸現出來的。
另一位經濟學家霍金斯在《創意經濟》(TheCreativeEconomy)一書中,把創意產業界定為產品在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內的經濟部門。知識產權有四大類:專利、版權、商標和設計。霍金斯認為,知識產權法的每一形式都有龐大的產業與之相應,加在一起“這四種產業就組成了創意(創造性)產業和創意經濟”。在這個定義上,創意產業組成了當代經濟中非常龐大的部門。版權產品(書籍、繪畫、電影、音樂)帶來的出口收入超過了汽車、服裝等制造業。英國1998年最大的單項出口是與辣妹(theSpiceGirls)相關的產品。電影制作人大衛•普特曼(DavidPuttnam)1996年就注意到,“英國的搖滾音樂家為出口做出的貢獻超過了鋼鐵工業”。
霍金斯為創意經濟所下的定義有不少優點。它為確定某一門類產業是否屬于創造性部門提供了一種有效的分類方式。創意產業依賴于知識產權的國家保護體系。對霍金斯來說,“印刷書籍和擺放舞臺布景的人與作者、舞臺上的表演者一樣都只不過是創造性經濟的一部分”霍金斯的定義將不同種類的創造性在同一個題目下放在了一起。
創意(創造性)產業是個大生意。
二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作為一種創意(創造性)產業的藝術的觀念突破了原先藝術家的創造性或獨創性的樊籬,它既包括藝術家創作藝術作品的獨特的靈感、妙悟、神思、意念,也包括將獨特的創意與人分享——出售、營銷、供人消費,實現其價值的流通方式。因此,作為創意產業的藝術活動中就理所當然地包含著藝術投資、藝術經營、藝術商品貿易,甚至藝術保護等一系列的經濟活動。
當代高新技術的產生和現代全球市場的發展,對傳統藝術方式造成巨大沖擊,不僅導致傳統藝術形態的升級換代和現代更新,而且創造了大量嶄新的藝術策劃形式、藝術中介環節和藝術制作、藝術銷售方式。
如果說人類在自然經濟時代,藝術作品是“自然”浮現的話,那么,在今天這個全球化的消費社會里,藝術逃不脫市場經濟看不見的手的操控與撥弄。藝術作品不再僅僅是藝術天才靈感突發的產物,而是還包括作為產品的精心設計、投射或策劃。藝術家的自由創造活動發生了重要的變化,藝術生產的市場規約、專業策劃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甚至舉足輕重的地位。
傳統的藝術消費往往是直接的面對面交流的藝術,其形態是藝術交往的自然經濟狀態。它不需要像藝術中介機構、文化傳播、經紀人、制作人,特別是策劃人等這樣的中間環節。過去的的時代,文化作為精英藝術是社會“貴族”階層等很少的一部分人的消費對象,是象牙塔里的珍寶。今天這種情形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文化藝術的中介機構迅速發展,占據了文化服務中最大的比重和市場運轉中最重要的地位。它的急劇擴張是應和當代消費社會為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的消費需要而發生的,是依據文化作為巨大的復制工業所需要的龐大而高效的流通、服務機制而發展起來的。在體驗經濟的時代,藝術中介無疑屬于創意部門。
藝術活動日益深入的市場化、商業化與產業化了;文化藝術生產機構與傳播機構(如出版社、畫廊、音樂廳、博物館等)在種類與性質上已發生變化。文化的大工業化的發展給藝術的消費增加了投資、流通、傳播的環節,這個環節越來越大,越來越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其地位和作用不亞于創作。而策劃人、創意者和制作人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超過作為傳統的“藝術生產”中的“關鍵環節”或“決定因素”的作家、藝術家和編劇。因為他們懂得市場、了解市場,能夠準確預期和把握市場,擁有市場份額。所以近年來各種文化藝術的投資機構、中介機構蜂擁而出;與之相應,“新媒介人”階層(比如藝術策劃人、投資人、經紀人、傳媒中介人、制作人、銷售商、文化公司經理等)順勢崛起。他們就是日益重要的“創意階層”。他們處在精英知識分子和大眾之間,他們對藝術家熟悉,又有很強的操作能力,能用經濟和傳媒運作的方式把藝術推向大眾。
總之,我國文化藝術場域發生了整體轉型,作為一種創意產業的藝術已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藝術”了,它們具備了全新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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