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意見
時間:2022-04-27 09: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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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執行者,是團結和帶領廣大農民群眾推進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力軍。村干部履職情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影響到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規范農村基層干部行為,促進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責的重要舉措。
一、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農經機構撤并,審計職能弱化。隨著鄉鎮機構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逐步推進,全國各地紛紛撤銷鄉鎮農村經濟服務中心(農村經營管理站),相關職能并入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農村經濟發展辦公室、鄉鎮財政所,使得依托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而建立的農村經濟審計機構逐漸消失、消亡,農村經濟常規審計工作基本不再開展;每屆村級“兩委”換屆前,為了開展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臨時從鄉鎮其他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審計工作組,開展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在短短的一兩個月的時間內要完成鄉鎮轄區范圍內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困難很大。(二)審計人員素質偏低,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幾乎淪為走過場、走形式。農村經濟審計機構撤并,審計人員分流,審計職能弱化,村級“兩委”換屆前臨時抽調的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如何保障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依法、按質、按量、按時完成,這是我們不得不思考的問題。加之,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配合村級“兩委”換屆,大部分地方都是與換屆工作一起安排,一并部署,同步實施,造成時間緊、任務重,工作無法完成。部分地方甚至淪為抄抄數據,編編報表,出出報告,形成走形式、走過場的局面,憑空增加了鄉鎮、村民負擔,違背了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設計的初衷。(三)審計內容難以適應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的需要。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的《關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農經辦[2005]12號)對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做出了規定和明確: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財經法紀執行情況;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等。但是隨著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建設形勢已發生根本性變化,亟需根據農村改革發展形勢變化,充實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隨著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踐、探索,審計內容已日趨成熟,在常規審計的基礎上,已越來越突出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突出對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等情況的審計,有不少東西值得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借鑒;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自身的探索、實踐,不少地方總結出許多適合農村改革發展實際和地方實際的審計經驗、方法,有不少內容需要充實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四)審計手段單一,方法簡單,質量不高。農村審計機構缺失,審計職能弱化,審計人員素質低下,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緊、任務重、壓力大等因素,決定了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方法簡單,手段單一,質量不高,難以適應現代農業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一是單純的就地審計,日常審計工作底稿、算盤、計算器等審計工具,難以適應信息化條件下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需要;二是簡單的就賬查賬、庫存盤點、實物資產盤查、債權債務清理核實,缺乏相應的審計外業調查和系統的審計程序和方法支撐,碎片化的審計方法,難以形成完整的審計證據鏈,支撐審計結論;三是時間緊、任務重,致使已經建立起來的審計質量控制形同虛設,難以達到審計質量控制的目標;四是審計公示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健全,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等制度執行未及時跟進,群眾民主監督職能難以充分發揮作用,有效、有用的審計線索難以及時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和錯報、漏報、重報事項時有發生。注冊會計師與審計強化當前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意見(五)只審不用,審計結果應用尚欠理想。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開展工作,但是,審計結果僅限于鄉鎮黨委政府掌握情況,審計結果很少向農民群眾公開;審計結果僅限于保障村級“兩委”換屆工作的正常進行,對違法違紀村干部調查處理較少,難以防止農村集體“三資”流失;審計結果僅限于保障換屆后工作順利開展,警示教育、審計整改制度尚未建立,審計結果應用與制度設計存在差距,背離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為相關部門考核評價村干部及農民群眾選舉自己心儀的村干部提供參考依據。
二、強化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及建議
(一)強化農經機構建設,全面開展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各地應充分利用縣鄉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機遇,加強與黨委政府的溝通和協調,進一步加強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建設,健全農村經濟審計職能體系、機構體系,建立一支有權威的農村經濟審計隊伍。縣鄉黨委政府、財政部門切實保障行政化農村經濟審計機構的辦公地點、辦公條件及經費保障;農村經濟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業務開展的需要,從社會選聘農村經濟審計人員,在機構、經費、人員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全面開展農村經濟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二)加強審計人員培訓,夯實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各級國家審計機關應加強對農村經濟審計的監督和指導,結合審計法律、法規,審計程序、審計方案、審計方法等,開展對農村經濟審計工作人員的培訓,強化農村經濟審計人員審計意識、審計職業道德修養。紀檢監察、司法部門應結合村干部違紀違法經典案例,對農村經濟審計人員進行培訓,提高農經審計人員對審計重點、難點及村干部違紀違法手段的把握。縣以上農經部門應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及現代農業建設、發展情況,對農經審計人員進行培訓,適時充實、完善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財政部門應加強有關國家強農惠農政策執行情況、農業農村專項資金管理情況的學習培訓,使廣大農經審計人員及時掌握、理解國家現代農業建設、新農村建設政策、扶持方向、扶持資金等情況,全面開展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三)豐富完善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全面推進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結合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為相關部門考核評價村干部,村民換屆選舉提供參考依據;接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關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等的要求,筆者認為,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1.與村干部履職相關的重大事項。一是事關新農村建設、現代農業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重要經濟事項是否召集黨員大會討論以及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情況;二是主要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任期內農業生產總值、農民人均純收入等經濟指標增長情況,鄉鎮下達的年度經濟工作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農村醫保、養老、生育等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情況,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村級債務控制和償還情況,黨的農村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三是個人廉潔自律情況,村干部在村務活動中有無虛報冒領和超范圍、超標準報銷問題;在辦理征地補償等事宜中有無利用職權以權謀私等問題;個人借用公款、使用公物的歸還和移交情況等。2.農村“三資”管理、財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情況,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家底是否清楚,是否建立財產物資明細賬和土地承包登記臺賬,各項資金、資產、資源變動是否及時記賬;有無濫用職權擅自或低價出租、出讓資產資源;有無侵占、隨意處置資產、資源,造成資產流失、資源破壞、環境污染。重點關注土地征收補償情況,檢查是否存在土地補償費未足額補償農戶,集體土地補償資金有無被村干部截留、挪用、貪污等問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賬簿是否健全,報賬制度、審批制度、財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收入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及時、足額、真實列報,有無向農民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有無隱瞞收入或私設“小金庫”。檢查支出是否合規、合法,有無虛假、虛報支出,有無列報個人支出。3.國家強農惠農政策貫徹執行情況。一是現代農業、新農村建設項目實施情況。主要檢查村集體組織實施的扶貧、以工代賑、一事一議等項目資金是否按項目投資計劃及時組織實施,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有無虛報項目套取資金、擅自調項或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有無擠占挪用資金、高估冒算等問題;檢查項目建成后是否達到預期效果。二是涉農補助資金發放情況。檢查扶貧、救災救濟、危房改造等補助資金的發放對象是否符合條件,有無弄虛作假、套取資金,有無冒名頂替、優親厚友、私分等問題。檢查糧畜、退耕還林、農機等政策性補助資金是否存在受益對象不符合政策要求,虛報冒領、套取挪用。各項補助政策是否按規定程序研究確定對象、申報、公示。4.農村集體經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檢查村干部在代收代繳社會保險費中,有無墊資繳費,套取社保基金等問題;檢查、核實有關主管部門掌握的或群眾反映的涉及經濟活動的信訪舉報問題。(四)完善審計手段,豐富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一是認真做好農村經濟常規審計工作,及時發現、查處現代農業建設、新農村建設和農村“三資”管理出現的矛盾、糾紛和問題,解決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重的難題;二是縣以下黨委、政府應提前規劃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力爭在村級“兩委”換屆前一年將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分解到審計實施部門,適時開展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解決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緊問題。三是進一步加強審計實施部門硬件建設,著力解決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手段單一問題;四是嚴格執行審計程序、審計實施方案,借鑒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方法和經驗,積極探索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新途徑、新方法,逐步形成適合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方案、方法體系。如與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相結合的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公示,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審計、國家強農惠農資金審計、新農村建設資金審計等。五是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審計質量控制標準,保障審計證據鏈完整,審計結論有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撐。(五)強化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用,完善農村社會治理結構。建立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用制度,強化審計監督,完善農村民主監督。一是與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理財相結合,建立健全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公示制度,進一步完善村級民主監督制度:充分應用已建立的村“兩委”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大會、村務公開欄,全面公開被審計單位及村干部基本情況,履職情況;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審計評價意見,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責任界定和處理處罰意見,審計建議。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讓群眾監督村干部的履職情況,為群眾正確行使選舉權提供決策依據。二是加大問題干部的查處力度,強化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營造風清紀明的農村選舉環境。紀檢監察機關、司法部門、農村經濟應加強配合,加大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違紀違法村干部的法律責任,做到“查處一批、警示一批、教育一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三是建立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警示教育制度,進一步加強村干部管理。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民政部門要綜合提煉審計結果,把審計反映出的村干部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村干部違紀違法案例用于村干部教育管理,警示教育村干部。將審計結果作為村級“兩委”換屆時村民推薦候選人的參考依據,對審計反映問題突出的村干部,不得作為候選人,參加村級“兩委”選舉,保障村民確實選出能帶領農民群眾增收致富的好干部。四是建立審計整改制度,完善農村治理結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意見應建立審計整改制度,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行為;積極組織整改,及時糾正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偏差;責令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向鄉鎮黨委、政府報送整改情況報告。作者單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責任編輯:小軒)注冊會計師與審計農村財務“賬務、資金”雙代管,是會計的一種模式。它融服務、監督于一體,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施行服務,也是政府監督方式的一種變化,而村級財物所有權、審批權、使用權和責任主體未變。它有效規范了村級財務、化解了村級財務熱點,贏得廣大村民信賴和支持。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認識模糊、偏重形式、執行不嚴等問題,需要正確對待,認真解決,維護這一制度持續健康運行。
作者:雷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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