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及防范

時間:2022-07-18 10: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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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及防范

摘要: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以評價領導干部為主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制度。本文闡釋了經濟責任審計形成的特殊性以及其在保護國有資產、反腐倡廉等方面發揮的獨特作用,從制度、人員、對象和手段這四個方面分析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得出防范風險時可以采取健全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審計隊伍等措施,進而不斷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關鍵詞: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防范措施

一、引言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般審計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并結合中國的特殊國情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審計制度。這項審計制度與其他審計制度相比,出現的比較晚,但涉及面廣且深受人民群眾的關心。早在2000年,GuthrieandParker認為,績效審計技術的構成受多種組織及團體的共同影響。此后,Midwinter提出一種觀點,認為目標管理和計劃程序預算制度是指標體系建立的理論基礎。2010年,Waddock、Sandra和NeilSmith認為,社會責任審計在改善公司績效、降低公司經營風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利于反映公司的核心價值,社會責任審計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縱觀國內的研究,劉世林、方偉明認為,審計人員因發表審計報告意見的不當會帶來風險,它是審計風險的主要構成部分。雷雯、陳玉潔認為,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結果會影響被審計人員的任免及調任,因此,審計意見不當會造成政府部門的損失。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及作用

(一)經濟責任。經濟責任研究是經濟責任審計研究的起點。經濟責任指由于受托管理他人資產而承擔的相對于委托人的責任。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委托-關系成為當代社會最重要的經濟關系。當今社會存在形形色色的受托責任關系。(二)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領導干部進行的相關經濟責任審計,該審計工作包括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內發生的相關經濟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有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以及社會審計組織。其中,國家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就是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它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首要主體。經濟責任的審計對象包括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部門、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一些地方還包括部門、單位其他的副職領導及財務主管。(三)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1.充分發揮審計功能,更好的實現審計目標。經濟責任審計與普通的審計在功能以及審計目標方面不同。普通審計的基本功能是經濟控制,它以促進國家經濟的平穩運行、維護國家的財經法規為目標。而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與中國目前特殊的發展情況相結合的審計控制形式,要對被審計人的任期、經濟活動、所屬經濟責任等進行劃分與審計鑒證,明確其責任受托履行的情況與任期目標的完成情況。2.強化權力約束。經濟責任審計實質上是對被審計人任期目標完成與責任履行情況的審查、評價與鑒證,這實際上也是對被審計人權力運用情況的約束與監督。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推進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法定地位的逐步確立,有助于對領導者的權力進行監控的同時建立更加有效的約束機制。3.實現審計功能的拓展與審計制度的創新。經濟責任審計將現代審計機制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完美的結合,成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在提升我國經濟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對管理層起到了監管作用,對我國的廉政建設也有著極大的提升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實現了我國審計功能的擴展,也極大的促進了我國審計制度的創新。

三、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主要類型

(一)審計范圍和內容違規的風險。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范圍是指被審計單位的領導者,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單位的負責人。對這些人員進行審計就是對這些人員在任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如果被審計人員與單位所提供的資料不屬實、不完整甚至無關,將導致審計信息的不對稱,那么審計工作人員將難以全面透徹的分析被審計人在審計范圍期間的全部經濟活動并帶來一定的審計風險。(二)期限劃分的判斷風險。要想得出客觀、公正、準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就需要對被審計人的任職期限進行準確地劃分。但在實際的工作中,很難準確的劃分責任期限。由于各個經濟個體的經濟活動以及會計核算都具有連續性,而且都普遍采用權責發生制的記賬原則,再加上目前我國各項制度不夠完善,所以,經濟責任的認定不好劃分,容易產生簡單化、片面化的風險,影響審計結果的準確性,產生一定的審計風險。(三)評價風險。由于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出現較晚,目前仍處在開始實踐的階段,經濟責任界限錯綜復雜、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業務素養等層次不齊,資料信息的更新不及時,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這些因素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審計評價風險。

四、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一)制度因素。首先,由于沒有完善的標準體系,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客體的特殊性,往往使審計人員忽視被審計人員在任期間的履職情況,不能達到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其次,目前我國并沒有相關的規定界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審計范圍,有時候審計人員會人為的將審計范圍擴大或縮小,無法落實到具體的經濟責任人。最后,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審計成本和審計方法的限制,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往往直接使用現有的會計資料,并沒有對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分析和評價。(二)人員因素。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較低,達不到防控審計風險的要求。經濟責任審計的涉及面較廣,要求審計工作人員不僅要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知識,還是集知識、技能、經驗于一身的復合型人才。就我國而言,大多數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都是由財會相關專業的人員構成,知識面較狹窄,對審計過程中涉及的其他領域的知識一知半解,嚴重制約了審計的深度,出現漏評、誤判等情況,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三)對象因素。首先,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事議人”,由于審計客體的任期時間普遍較長,無從了解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使審計工作難以實施,增加審計風險。其次,在現實生活中,人事工作變動往往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銜接不上,阻礙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最后,我國的本級審計機關由上一級審計機關和本級政府共同領導,上一級審計機關分派本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而本級政府直接領導同級審計機關,有權對同級審計機關的干部進行任免,為其提供審計經費。(四)手段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財務信息虛假的現象時有發生,讓人防不勝防。再有,會計資料時間跨度長、內容龐雜,其真實性、可靠性較難調查,這將會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公正,加大審計風險。此外,審計工程中抽樣調查法成為重點的方法,但這種方法所得出的結果存在一定的誤差,相應的增加了審計風險。

五、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

(一)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近些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兩者相互不匹配,評價標準不成體系。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法規,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辦法,規范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的審計內容、審計程序、審計方法、評價結果等。加強審計質量管理,避免因人為因素加大審計風險。使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減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隨意性。(二)在審計內容、程序、方法等方面防范審計風險。1.注重內控制度的評審。單位內運行合理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審計風險。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前,審計人員應先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實施情況。內控的制定和執行與被審計單位領導的經濟責任與管理能力掛鉤。這樣可以有效的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2.合理的確定審計重點。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各個行業,在審計過程中應該設計不同的審計重點。并且,在審計過程中,面對大額資金分配權的單位、頻繁被群眾舉報或有違規違紀情況記錄的單位,對這些單位的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要重點加以注意。還要關注被審計人員任職期間內債權、債務的增減變動。3.運用科學的審計方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量大、時間緊、任務重,為了提高審計效率、確保審計質量,要采用合理的審計方法,改進審計手段。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將普通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實際情況相結合,除了分析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找出該單位的風險點,還可以實地調查,做好審前調查,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多聽取大家的意見和建議。4.建立和實行承諾制度。在審計工作開始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人員應對所提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做出書面承諾并簽字蓋章,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也應建立審計組承諾制度,對審計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及紀律執行情況負責,保證審計過程中所有的流程都按審計方案的規定實施。5.加強復核、征求意見、化解風險。審計機關應在審計人員的實際工作中嚴格把關,對最后出具的審計報告要加強復核、征求意見,確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守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操作。對于審計人員最后出具的報告,審計機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的主管進行討論修正,使出具的報告用詞準確。(三)在經濟責任的認定和評價上注意審計風險的規避。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評價應做到客觀公正。因此,在出具審計報告時,審計人員應遵循依法審計原則,審計程序、審計行為要符合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沒有相關依據的行為不予評價,應上報上級領導或相關部門共同商定,不宜大包大攬。審計人員還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審計中要查清審計事實,以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不能照搬被審計人員提供的審計資料等。在進行審計評價時,還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不能對規定范圍以外的事項加以評價。對審計出的事項要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盡可能的考慮到市場、政策等因素對審計評價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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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夢軒 單位:南京審計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