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區占道經營管理問題與對策
時間:2022-12-06 0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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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流動攤販占道經營目前已成為了城管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直接面向弱勢群體,處理不當極易引發沖突,激化內部矛盾。本文立足北湖區流動攤販管理的實際,分析了流動攤販占道經營情況及其存在的原因,并立足依法行政、疏堵結合的管理理念,從出臺地方法規、推進執法體制改革、合理規劃城市布局等方面提出建議,探索郴州市流動攤販占道經營管理的長效管理機制措施。
關鍵詞:流動攤販;占道經營;對策研究
作為郴州核心城區的北湖區,占據了市城區三分之二的面積,北湖區城市管理水平直接關系到郴州市的城市管理水平。目前,北湖城區城市管理存在的短板依然存在,比如市容管理方面的市場外溢現象、學校周邊小食品等流動攤販占道經營行為比較突出,與當前郴州市城市創建發展水平有較大出入。本文立足北湖城區流動攤販管理現狀進行研究,探討管理的有效對策,以更加切合城市發展的需要,使市民尤其是弱勢群體能共享城市的發展成果。
1北湖區流動攤販占道經營情況
1.1占道經營行為的危害主要表現
(1)影響市容秩序。流動攤販沒有固定經營場所,占道經營行為隨意性大,對城市市容秩序影響大。(2)影響市民出行。流動攤販往往在人流密集的場所擺攤設點,侵占道路,極易造成交通擁擠、堵塞,妨礙行人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隱患。(3)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由于流動攤販經營的產品無質量保證,在經營活動中往往存在假冒偽劣產品或短斤少兩等不良行為,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造成社會治安問題,不利于和諧社會構建。(4)存在安全隱患。流動攤販經營產品多為“三無”產品,不符合安全要求,人們在使用這些產品時,有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
1.2北湖區流動攤販占道經營的特點
(1)流動攤販經營項目較多、活動范圍大。流動攤販經營的種類非常“豐富”,大的有如東風路的夜市一條街、市九完小的早餐攤點群、國慶路天橋的地攤跳蚤市場等,小到街邊擦皮鞋、各個農貿市場周邊賣蔬菜、興旺步行街的特色小吃以及道路旁占道經營的生活用品等。(2)流動性較大、有時段性。流動攤販出行方便,往往一人可以操作。其經營照樣遵循市場規則,即尋找有市場的地方,以賺取更多的利潤。流動攤販經營行為有時段性,表現在例如農貿市場買菜多集中在上午市民買菜的高峰期,到中午開始緩解,學校周邊的小吃攤位則在學校放學的時間段集中出現,上課期間則整體消退等等。(3)經營活動反復。流動攤販普遍掌握了城管執法巡查規律,分散的流動攤販在經營地點上不但選擇隱蔽的地方經營,并且經常性變化經營場所,與城管執法人員打游擊戰。
2占道經營管理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2.1執法管理難度大
主要體現在流動攤販人員分布十分廣泛,難以用同樣的方式進行執法活動。在年齡上,有在校大學生體驗生活擺地攤的,有待業人員未找到工作臨時做流動攤販的,有城市下崗職工解決工作補貼家用的,有自產自銷農民進城販賣蔬果的,有弱勢群體解決生計問題的等等。在地域分布上,有城市居民、周邊縣市區農民,還有外地來郴經營人員。
2.2過于強調從嚴管理
縱使城市執法部門多次開展綜合整治,長期值守,但仍存在“整治期良好,整治后依舊”現象和“整治—反彈—再整治—反彈”的怪圈,嚴重影響市容市貌,也極大浪費了行政成本。
2.3疏導區(點)管理不規范
設置疏導區(點)是轉變城管執法理念的一大舉措,但是郴州市設置的臨時疏導區(點)卻未真正立足服務,而只是為了疏導而疏導。例如下湄橋農貿市場自產自銷區十方冷清,菜農普遍反映自產自銷區位置比較偏避、菜不好賣,所以不愿意到疏導區擺攤,哪怕是下雨的天氣也寧可在路旁占道買菜。
3占道經營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3.1城市化進程加大城市占道經營管理難度
隨著小康社會建設進程加快,周邊鄉鎮融城步伐明顯加快,“村民”變“市民”,城區人口增長過快,市民意識卻未增強,亟待解決的城市管理問題日益增加。作為地級市,郴州的“中心市”的作用日益顯現,伴隨著交通日益發達,所轄區域內人口流動更加頻繁,農民進城賣菜、經營已成為常態,如宜章縣個體菜農利用拖煤專列火車將農產品直接帶入市場區,在農貿市場周邊、城區道路人行道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嚴重影響市容秩序。
3.2城市功能區布局規劃不合理
就郴州市而言,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大型商品市場過于集中,且均位居城中心,例如五嶺水果市場、北湖便民市場群(日均人流量超過10萬人次)、羅家井農貿市場等,這些市場人流量大,規劃不合理,市場周邊流動攤販占道經營行為難以管理。
3.3城管執法體制不順
具體情況是,各項專項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強調的是區政府負責的屬地管理工作機制,考核的是區政府,即人、財(罰沒收入等)、物、權均在市級部門,而事權和管理權卻在區級政府,人員交流不暢,導致執法隊伍工作責任心、積極性上不來,工作難調度。
4對占道經營管理的對策建議
4.1著力推進郴州市城管執法體制改革
市級應將區級管理的例如占道經營查處的相關事權、人事編制、工作經費等一并下放區級政府統籌,強化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增加區級政府對城管執法的主要話語權。
4.2提高城管執法的服務能
以往,由于一味強調行政處罰,重處罰輕管理,導致“以罰代管”情況突出,在流動攤販占道經營管理方面衍生出暴力執法以及暴力抗法等社會問題。時隔37年召開的2015年中央城市管理工作會議上提出將提高執法水平和提高服務水平并列起來,放到同樣重要的地位,這就是表明城市管理執法不僅僅是政府行使權力,更多的是要為市民群眾服務,通過服務促進執法水平的提升。
4.3加快出臺城管執法地方法規
解決城市流動攤販占道經營問題,首要是完善城管執法法律法規體系,明確城管執法的法律授權。雖然郴州市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整合了城市規劃、工商、環保等11個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所涉及到流動攤販占道經營問題可參考依據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等多方面的內容,但在具體城管執法依據上只有《行政處罰法》,需要多角度地對目前的立法進行完善。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湖南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作者:彭利凱 單位:郴州市北湖區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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