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析C2C經營模式

時間:2022-01-28 04: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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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析C2C經營模式

一、網店稅收征管的經濟基礎

馬太效應加速了網店的優勝劣汰。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網購用戶規模達2.47億人,相比2011年的2.03億人,同比增長21.7%,據預測2013年網絡交易用戶數將會超過3億人。但與其市場需求截然相反的是,2012年實際運營的個人網店數量(1365萬家)較2011年(1620萬家)同比下降15.7%,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預測預計到2013年中國個人網店將會下滑到1124萬家。據有關資料顯示,淘寶網很多職業賣家辛苦經營后,卻面臨無錢可賺甚至停業倒閉的尷尬局面。有專家分析會有這樣的市場環境改變,一方面是由于c2c經營模式門檻低,低成本、收益快、易操作的特點往往會使網絡投資者盲目跟風、一哄而上,大都缺乏后續資金支持或創新理念,運營監管不到位,在其發展到一定階段必定會出現優勝劣汰,馬太效應愈演愈烈;另一方面由于長期忽視行業行為準則,商家信用缺失問題嚴重。隨著網絡零售市場的日益發展和用戶對網購要求的日益提高,個人網店“魚龍混雜”的時代已經過去,接下來優勝劣汰還將繼續,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時,會更好地進行理性分析和判斷,不再是一種盲目的消費態度。消費者的擇優消費理念和商家間的激烈競爭使網絡交易市場進入一種優勝劣汰的環境,而電子商務市場的逐步成熟也為消費者判斷商品的優劣提供一定的參考,個人網店也在不斷規范中逐步前進。同時,個人網店市場的逐步成熟也要求個人網店與實體店根據納稅能力來“分攤稅負”,以促使網店、實體店處于一種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各經濟主體平等競爭的條件與機會,促進我國經濟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使網店納稅盡快走出“灰色地帶”,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稅收公平和稅收正義。網店交易額突飛猛進。隨著個人網店實名認證的開始和工商營業執照的登記,個人網店發展正在朝著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快速邁進。《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檢測報告》顯示,2012年12月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高達13205億元,同比增長64.7%,預計2013年有望達到18155億元。作為我國最大的C2C電子商務網站的淘寶網,2012年的交易總額就突破1萬億元。另外,從圖4中可以看到網購規模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例也從2008年的1.3%增長到2012年的6.3%,預測2013這一比例將會達到7.4%,有些網民在電子商務市場上的消費高達幾萬、幾十萬,這一比例的穩步、快速提升,充分說明發達的網購市場帶動了居民消費。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僅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緩解了社會人員的就業壓力。2012年6月份數據顯示: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190萬人,間接帶動的就業人數已超過1400萬人。可見,網店對于我國經濟發展如此舉足輕重,政府對其加以規范就顯得尤為重要,以實現其有序、健康、持續發展。政府從電子認證、簽名以及消費者維權等諸多方面對網店這一新興產業給予了積極關注,而且對于從事與網店行業相關的物流企業、支付平臺也積極采取優惠措施。國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勵為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基礎,同時也為其行業的規范發展給予必要的積極指導。

二、稅收干預網店經營活動的合理性

(一)納稅的社會公平原則———納稅能力說征稅是政府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直接導致納稅人已得收入或者利益的減少,所以某種程度上會出現納稅人對政府征稅的抵觸,反過來,納稅人對是否享有稅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就格外關注。其中“不患寡而患不均”就充分說明國人對社會公平問題的關注由來已久,也說明了稅收公平的重要性。如果政府在征稅的時候出現不公平現象,則政府在征稅時阻力就會特別大。因此,作為稅收原則的基本要求,強調稅收的社會公平性顯得極為重要,這樣不僅有利于實現經濟主體間的公開、公正、平等競爭,調動參與者的積極性,而且還能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和規范行業間的市場競爭。網店現在已成為大部分消費者的購物首選,而且其發展極為迅速,成交額與日俱增,網店店主的收入也急劇增長,有的網店經營規模與某些實體中型企業不相上下,如果還對其進行免稅,實在有違稅收公平。“納稅能力說”即根據潛在納稅人的財富數量、經營情況等作為納稅能力依據。所以,既然發生了商品交易行為且具備了納稅能力,對網店納稅是勢在必行的,從而促進實體店和網店的納稅公平,實現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經營形式間的公平競爭。(二)納稅的經濟效率原則———納稅收益說政府對納稅人進行征稅是集中社會納稅人的財富,并有效地利用這些資金進行社會資源調整,實現社會經濟和行政管理的高效運行,可以說稅收是經濟機制有效運行的強力支撐。缺乏政府干預或者是稅收干預的網絡環境極易發生市場扭曲,網店售假、網絡敲詐、信用缺失等一系列網絡經營問題會相繼出現,商家苦惱永遠不會令消費者滿意,消費者由于假貨泛濫、理賠困難永遠不會輕信商家,與所有經濟運行的內在規律一樣,缺少“看得見手”的干預,任由網絡交易市場恣意發展,勢必會在發展的一定階段上遭遇運行瓶頸、低效運行。政府在制定稅收稅種等征稅方式時要盡量減少其對經濟運行甚至資源配置的干擾,遵循稅收經濟效率原則。針對網店目前的發展現狀,設計合理的稅收制度,選擇合理的網店稅源和稅種,對網店的規范、高效運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稅收政策的合理運用不僅能降低對網店征稅的經濟成本,而且能夠彌補由于市場失靈存在的缺陷,提高網店經營和電子商務市場的運行效率,保證社會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三)最適課稅原則最適課稅原則就是政府對某些稅源進行征稅時,稅制的建立、稅種的選擇和稅率的設計、稅收政策的運用要兼顧稅收的再次征收問題,爭取做到“放水養魚”,稅收收入取之有度。針對我們目前最優課稅原則以及最優征稅標準就是要求稅收負擔一定要合理,不能逾越納稅人承受范圍,否則納稅人就會選擇逃稅。具體來說,稅收最適一是要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二是能與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協調同步,使網店的整體稅收負擔盡量從輕。美國經濟學家阿瑟·拉弗(ArthurLaffer)提出拉弗曲線來表示稅率與稅收收入、稅收收入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的關系,X軸代表稅率,Y軸代表稅收收入,當稅率為零時,得到的稅收也為零;當征稅的稅率提高到A點時,稅收總額會增加到B點;當征稅的稅率上升到E點時,稅收收入最大化,這一點就是稅收征收的最佳點F,即最佳稅率;但是如果繼續提高稅率,這時征稅的稅基會加速縮小,市場效率會進入低效運行,這一階段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拉弗禁區”;當稅率提高到100%時,稅收也相應降至零。這一曲線也意味著并不是國家在制定稅率時,征稅的稅率越高,稅收收入就越大。最適的課稅原則要求兼顧財政正常支出所需要的財政收入以及經濟持續發展現實需要的可能,使宏觀稅負落在或接近拉弗曲線的“最佳點”,即最佳稅率點。同樣,對網店征稅仍需設置合理稅率,若稅率設定的過高,不僅會影響稅收收入,更會影響網店經營,有些店主甚至會通過稅收轉嫁把稅負附加到網店所經營的產品中去,這樣都不利于健康、公平網絡商業市場的構建。(四)預期效用最大化預期效用是指在一定風險情況下,個人所作出的選擇是追求某一數量的預期價值最大化。預期效用理論早期是研究納稅人遵從行為的理論,納稅人是風險厭惡者,是努力追求預期效用最大化的經濟人,經濟學假設中作為理性的納稅人(不遵守道德約束),會十分了解稅收相關法律知識,會根據稅務機關稽查概率和懲處力度來考慮自己是否納稅申報以及是否完全申報納稅,因此,納稅人和稅收征管部門之間會形成征納博弈。從網店自身來說,為了規避納稅風險,會選擇納稅不遵從,如果稅務機關并未察覺,那么就會實現預期效用的最大化。稅務機關雖然通過物流企業、金融機構等中介部門能夠獲得某些信息,但由于網絡經營活動無紙化、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稅務機關仍會處于不完全信息的狀態,只能通過加大稽查力度、懲處力度來負面激勵網店納稅人進行完全申報納稅。因此,對網店征稅以及設定稅率時要考慮到納稅遵從度的影響,若是納稅人認為自己的納稅成本比較高,納稅人選擇逃稅的概率則會比較大,若是稅務機關加強征收征管、加大逃稅處罰力度,或者通過正面激勵機制,給按時足額納稅申報人予以某種優惠,則納稅人會強化納稅遵從,選擇完全繳稅。

三、個人網店稅收征管的優化構想

個人網店納稅并不是開展新的稅種,不外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務部門對個人網店征稅只是針對網店這一新的經濟運行模式采取新的征稅方式與之相適應。(一)加強稅收監管,強化納稅意識,引導網店健康發展C2C模式的個人網店不納稅,為從事B2C電子商務企業找到避稅的“天堂”,企業商戶選擇以“隱姓埋名”的形式借個人名義在網上從事各種商品的銷售,往往有些網絡交易偷稅案審判的最終結果是借著個人網店的C2C不征稅的經營模式,實際上真正從事的是B2C模式的業務。2011年6月,武漢市國稅局對淘寶女裝網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稅430余萬元,被稱為國內首張個人網店稅單,但是后來證實“我的百分之一”歸屬于某實體經營企業,對其征稅是對實體企業征稅,并不是對網店征稅。所以加強C2C運營模式的稅收征管,對于規范網絡交易市場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杜絕把C2C模式作為實體店及其他網絡經營主體逃稅的“溫床”。(二)制定合理的征稅要素標準納稅義務人的確定方面,政府部門可以和提供C2C交易平臺的第三方企業合作,稅務部門、交易平臺的第三方企業和工商管理部門共同商討并制定出一個統一標準,關注現金流和貨物流的走向,規定一個賣家累計交易次數和交易金額的檔次,根據網店賣家達到的不同檔次逐步進行實名認證、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如果發生納稅不遵從或網店信息不及時公開,采取負向激勵機制,比如,處以倍數罰款、取消網店資格、停業整頓等,促使網店經營者積極主動申報納稅,把納稅當作一種義務和責任。適用稅種和稅率的合理設定方面,政府部門同樣可以和提供C2C交易平臺的企業合作。交易平臺通過對網店交易商品進行分類統計,并及時地反饋到相關稅收部門,稅務機構利用稅收專業知識對不同商品類型經營的網店制定出適合的稅種、稅率。針對個人網店賣家,征稅可采用個稅的超額累進方法,通過劃分不同等級來納稅,因時、因事制宜,實現稅收的相對公平。②征稅環節方面,稅收征管部門積極創新納稅手段,可以和第三支付方(比如支付寶、財付通等)以及網店支付的各個銀行合作,并讓第三方支付平臺和銀行在提供賣家的銷售金額和代扣代繳稅收的時候獲得一定的手續費,這樣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僅節約了稅務部門的人力、物力、財力,降低了納稅成本,同時保證稅金的及時足額上繳。(三)積極開展網絡稅務管理平臺網絡交易中所涉及的交易金額、商品種類等信息有其固定性,一旦發生,電子記錄是很難修改的。而且對于個人網店的每一筆交易涉及到的資金流向、交易金額、交易日期、物流運輸等都很容易得到和計算,只是相對于網店的數量及交易商品的種類而言,計算和統計的工作量比較大而已。鑒于此,應積極開發網絡稅務管理平臺,并與銀行、物流公司等相關機構緊密合作,實現納稅申報系統與網絡交易系統的鏈接,網店賣家的每筆網絡交易成功時自動按交易類別進行歸類,并對各項的交易金額進行統計,在此同時將交易信息直接、自行的導入到網絡稅務管理平臺,由網絡稅務管理平臺自動計算每一個網店賣家所需要繳納的稅金并將其生成的結果自動導入網上納稅申報系統,自動生成數據文件,最后再自動上傳到稅務局征稅終端,稅務局征稅終端對納稅信息進一步確認后,對個人網店的賬戶所在的銀行發出劃扣指令,要求銀行對所納稅金進行劃扣并入庫。③因此,稅務部門可以根據網店經營特點發一個監控互聯網納稅中心,以對網絡的納稅情況進行有效監控。(四)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從納稅公平和稅收法律的角度出發,對個人網店納稅毋庸置疑。但如果一刀切地對任何網店征稅顯然會對剛剛起步、經營規模小的網店沖擊比較大。與現行的其他稅種一樣,按照《稅收征管法》,參考經營規模、經營業務等因素,對個人網店實行稅收優惠的扶持政策顯得尤為必要。針對小型個人網店賣家,應著重引導其良性發展,按照能力賦稅說,根據月或年利潤額高低設置浮動稅率,實現其橫向公平,尤其對于處于起步發展階段或作為大學生創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的網店,一定銷售額下可暫緩征稅。站在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上,亦或對從事高新技術產業(軟件設計、電子及通信)的個人網店可先設定免稅期、低稅期或者稅收返還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和扶持發展。另根據網點經營的具體情況,還可設置專項資金補貼、減計稅收等多種形式的稅收支出結構。

作者:王鳳飛卜華單位:中國礦業大學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