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市場監管概況及提升措施
時間:2022-06-02 11: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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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效
隨著農業綜合執法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浙江省對種子市場監管的力度不斷加大,種子市場秩序不斷規范。從案件數量來看,經過多年的市場整頓,浙江省種子領域的違法行為明顯減少,近年來每年查處種子違法案件在160起左右,比前幾年的每年200多起減少了25%。從種子質量抽檢結果來看,種子抽檢合格率逐年上升,2010-2014年共抽檢種子3660批次(不包括省本級和寧波地區),種子質量合格2967批次,總體合格率81.06%,2010-2014年的種子質量合格率分別為72.9%,81.3%,78.1%,88.5%和81.6%。
2做法
2.1以強化行政許可監管為重點,保障種子產品質量
圍繞提高產品質量,浙江省農業部門通過規范許可行為,實行種子生產經營的許可管理。2001年開始依據《種子法》及農業部相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對稻、麥、油菜、玉米、大豆、馬鈴薯、棉花、西瓜等8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強制審定管理。2004年以來對瓜菜、食用菌、桑茶果等其他農作物品種實行自愿申報審定制度管理。并依法對主要農作物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對所有作物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把好許可審批關,杜絕不合法的市場主體進入種子市場,并且強化種子市場監管和許可事后監管。2014年浙江省注撤銷了18家種業企業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行為,進一步凈化了浙江省種業市場經營主體。以審定、許可為契機,積極推廣應用優質、高產、高抗、多抗新品種,從品種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2.2以質量抽檢為手段,加強種子源頭管理
隨著市場秩序不斷規范,質量抽檢成為發現違法線索,提供消費預警的重要手段。
2.2.1實施全面抽檢
浙江省從2004年開始,明確浙江省投入品質量監督抽檢由農業執法機構牽頭承擔,按照“統一部署、任務到點、定時送檢、按季通報”要求,制定并實施抽檢方案,全年在68個定點縣抽檢種子產品552批次,抽檢產品涵蓋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主要檢測指標為水分、凈度、發芽率。
2.2.2突出抽檢重點
各地執法機構將反映突出或者容易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作為重點,將質量抽檢和案件查處有機結合。2014年各級農業執法機構共完成種子質量抽檢855批次,合格率81.6%。90%不合格樣品為水分超標,主要為企業在加工過程工藝控制不嚴所致。
2.2.3充分發揮質量抽檢作用
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抽樣、送樣、產品確認、結果復議,及時將抽檢結果通報各地,督促當地依法查處,有效實現“檢打聯動”,不合格產品得到及時查處,充分發揮了種子監督抽檢的作用,并為種子消費提供預警。據2014年統計結果,浙江省共立案查處農業違法案件1598起,648起案源來自質量抽檢,占總案源數的40.6%,其中種子案65起,貨值3.5萬元,罰沒款15.6萬元。
2.3以執法檢查為核心,規范種子市場秩序
圍繞規范市場秩序,浙江省農業部門通過日常巡查與投訴舉報、專案偵查與暗訪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做到突出重點,突破難點。
2.3.1確定檢查內容
種子質量主要檢測凈度、水分和發芽率等3項質量指標和品種真實性鑒定;標簽重點檢查種子標簽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規范性;經營許可證和經營檔案重點檢查經營證照、經營范圍,以及經營檔案建立、記載和保存情況等;品種審定及授權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屬于未審先推,及品種名稱、審定編號、適宜種植區域、品種退出和授權品種生產商是否經品種權人許可等信息;轉基因品種重點檢查市場上銷售的雜交玉米和雜交水稻種子,及進口油葵和亞麻種子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
2.3.2開展集中與專項執
依照農業部的部署,從2010年開始連續4年開展種子執法年活動,特別是農業部門聯合公安、工商啟動打擊侵犯品種權和制售假劣種子專項行動,對種子市場經營活動進行集中專項檢查,查處了一批違法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種子和未審先推品種的經營行為。2014年浙江省查處種子違法案件180起,貨值金額100.61萬元。
2.3.3落實日常監管
落實《浙江省農業行政執法巡查規定》,發放巡查記錄本,要求對監管對象每年至少檢查指導1次,力求監管常態化、制度化。抓好投訴問題的處理,2014年共受理種子投訴舉報319件,辦結率100%。
2.4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完善長效監管機制
在加強違規行為查處的同時,按照“標本兼治、著力治本、打防結合、綜合治理”的思路,不斷創新管理方法,深化長效機制建設。推行農資連鎖和“放心農資店”建設。目前,有較大規模的農資連鎖企業100余家,連鎖店7767家,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上的農資企業有1013家。深入推進農資監管信息化建設。浙江省出臺了《關于推進農資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建設的意見》和《浙江省農資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建設編碼管理規范(試行)》,浙江省已有65個縣(市、區)、1764家農資生產經營企業進行了試點,2.94萬個農資產品,其中5363個種子產品信息進入系統數據庫,初步構建了可溯源體系。農資監管逐步走上規范化、信息化、高效化的道路。
3問題
3.1企業規模總體偏小
在2014年評選的全國56家信用骨干企業名單中,山東、河南、北京、江蘇、安徽、湖南這6個省占60%;浙江省目前種子企業年銷售額只有10億元左右,僅占全國種業銷售額1%~2%,單個企業銷售額上億元的只有1~2家,還沒有1家上市企業,企業規模總體小,離種業強省的差距較大。從國外來看,根據國際種子聯盟2004年統計結果,世界前4大種子公司銷售額總計為73.79億美元,占領全球種子市場30%份額。一般說來,規模較大的企業更加重視生產經營管理,種子質量更加容易得到保障。
3.2自主創新能力不強
據對浙江勿忘農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優勢種子企業的統計調查結果,2013年科研合作育種投入平均占銷售收入7.19%。而省外或國外發達種業企業的科研投入力度大,如一些跨國公司的科研育種經費投入一般要占到銷售收入的10%以上,這些公司新品種買斷經營權或自主選育品種較多,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浙江省除上述少數實力相對較強的企業投入少量的科研經費通過購買經營權或合作育種的形式擁有品種外,大多數企業無科研投入,經營品種雷同,突破性拳頭品種很少,缺乏競爭優勢。
3.3市場行為還需規范
3.3.1未審先推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主要農作物種子必須經過審定后才能進行推廣經營。《種子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經營、推廣”,有些生產企業在種子試驗階段以所謂收回成本價的方式推廣種子,有些以所謂高新產品、最新產品的名義在未審定的情況下推廣種子,還有一些生產企業在種子審定適宜區域以外的地區出售種子,這些行為都構成了未審先推。經營者經營未經審定或引種審批的主要農作物種子行為也構成了違法。按照《種子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除沒收違法種子和違法所得外,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未審定品種常見的作物有鮮食大豆、鮮食玉米。
3.3.2標簽不規范
目前,農作物種子標簽不規范現象依然存在。質量指標標注不規范,標簽通則規定品種純度、凈度、水分百分率保留1位小數,但相當一部分種子質量指標標注均為整數;標注的生產日期不是種子收獲日期,一般為包裝日期甚至延后幾個月,且多標注在封口處,字跡模糊,不易辨認等,標注的種子質量指標低于國家規定標準。漢字標注不規范,如用繁體字,一些進口種子未標注規范的中文等。主要農作物種子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品種審定標號、適宜種植生態區域。分裝種子未標注分裝單位名稱、地址、分裝日期,或只標注經銷單位、沒有標注生產單位名稱、地址。
3.3.3無證生產經營
有些企業冒用他人的種子經營或生產許可證號,還有些企業自己編造一個生產或經營證
3.3.4種子經營檔案不健全
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經營檔案記載內容難以客觀反映經營情況,種子來源和銷售去處不明晰,多是敷衍了事。3.3.5經營散裝種子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仍在拆零銷售。常見有菠菜、花生、牧草等種子,以及大豆種子、常規水稻種子。
通過多年的努力,浙江農資市場秩序總體上更加規范。但由于經營主體小而多,存在隱患還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也不斷涌現。如一些不法分子采用直接上門推銷、物流直接收款發貨等方式推銷假劣種子,違法行為隱蔽。地區監管不平衡,跨省違法行為查處難度大,省域間協作機制還有待加強。針對這些問題,浙江應繼續重視種子質量監管,突出重點,創新機制,落實責任,努力把工作抓緊、抓實[3]。
4.1進一步加強主體意識
要逐步樹立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是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充分認識到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種子和未審先推品種的經營行為是違法的,以及規范、全面、準確記錄種子經營檔案的重要性,以利于種子質量安全事件的追溯。
4.2進一步提高執法效能
需完善監督檢測體系。種子生產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對種子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檢測結果是種子執法的重要證據和依據,但現行的檢測體系、檢測手段與現實執法需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別是定量檢測需要高昂的費用和較長的時間,往往在檢測結果通報出來時,產品早已上市銷售,既無法對涉案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也無法控制因此而產生的事故影響,消減危害后果。目前部分地區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執法效能嚴重降低,執法權威嚴重受損。
4.3進一步夯實基層監管力量
種子執法需要基層監管隊伍的密切配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鄉鎮、街道承擔著轄區內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的主要職責,但部分鄉鎮、街道人員配置不足,加上鄉鎮、街道監管員日常還要承擔基層政府的中心工作,這就影響了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正常開展,給農業安全生產工作留下一定隱患。
4.4進一步深化法規宣傳
除了生產者自身的法制意識淡薄外,對涵蓋種子產品質量安全法規、案例的宣傳也亟待加強,特別是一些受到行政處罰和刑法追究的案件事例,可能比冷冰冰的法條教育更具觸動效果。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案件查處方面的信息交流,使執法人員能夠及時掌握當前形勢,在此基礎上組織典型案例查處結果的宣傳,在生產主體方面和監管責任人員方面產生警示和震懾效果。
作者:張維娜董越勇單位:浙江省農業行政執法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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