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對稱視角下的食品安全論文

時間:2022-09-24 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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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對稱視角下的食品安全論文

一、現有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不足

1.信息主體分散。

目前我國的食品監管機制長期以來都采取多頭管理的模式,其中涉及食品監管的部門有包括工商、質監、衛生在內的接近十個部門各自分頭管理。各個監管主體的分散化管理導致沒有一個統一的信息披露機構,沒有有效協調信息渠道與標準。在阜陽劣質嬰兒奶粉事件中,就出現由于不同部門檢驗標準的差異而導致部分奶粉同時出現在“合格”與“不合格”名單當中而引起非議(孔繁華,2010)。這種多重標準將大大降低信息的權威性。盡管在《食品安全法》頒布后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這一統籌協調機構,但它并不具備直接的監管職責,也不具備風險評估職能,因此未能根本上改變多頭管理導致信息傳播不集中、效率低的情況。

2.監管主體權責有限。

食品問題產生的原因往往是復雜且多方面的,因此其監管責任通常需要多個部門的合力配合。然而現階段“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已經逐步走向固化,而缺乏信息的橫向溝通與傳播,容易導致各部門互相隱瞞或推諉,而很難對問題信息進行有效監管與處理,造成監管漏洞。這種執法的模糊地帶將會給不法分子創造了可乘之機,最終讓處于被動地位的消費者承擔惡果。

3.信息成本高。

鑒于以上原因容易導致信息的高成本,職能部門往往出于經濟角度選擇回避部分信息。對于地方職能部門而言,一方面信息的全盤公開與需要一定的財政與技術支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門往往出于“政績”的需要延緩或堵塞信息的及時傳播,使上下級部門對真實信息的掌握不一致。對食品加工企業而言,將自身的經營信息準確傳達給政府部門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缺少資金支持的企業在缺少財政支持的情況下只能犧牲食品質量以獲取利潤。

二、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完善途徑

政府部門始終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主體,因此若不及時彌補信息不對稱,將大大影響政府部門的公信力與信任度,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本文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探討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改革的如下三個方面。

1.構建事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

食品安“防”比“罰”更為重要,但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防范機制明顯要弱于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因此監管部部門應當通過嚴格的審查、認證和市場準入制度,做好事前檢查,對符合條件的生產者頒發準入通行證。因此我國應當進一步加強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減少社會信息不對稱。

2.建立事中可追溯體系。

鑒于在食品產業鏈的每一個環節當中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信息隱瞞這一事實,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起食品可追溯體系,實行環節問責制,以在供應鏈上形成可靠且連續的信息流,為消費者提供諸如原產地和加工流程等信息,并通過條碼為每一件食品設立“身份證”,讓消費者科學有效地辨識食品信息。盡管可追溯體系仍有待推廣,但是能夠通過現代技術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強化全程監管,有效避免部門間相互“踢皮球”的局面。

3.加強事后信息披露。

“2010年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43個城市的食品安全與生產許可信息的披露度分別低于70%和50%”(吳林海,劉曉琳,卜凡,2011),這將大大降低不法分子的違法成本。鑒于此,應以政府部門為監管主體,輔以社會監督機構,共同強化安全披露透明度。具體而言,政府應當在定期抽查的基礎上,通過“無公害食品”“非轉基因食品”等明顯安全標識做好相關獎罰公示,尤其對違規企業進行嚴懲。此外,政府也應當通過多渠道引導消費者和企業共同樹立正確的食品安全意識,消除因為錯誤信息而導致的“謠言”,引導理性消費。

三、結語

總體而言,我國食品企業的分散與復雜決定了現行監管機制的完善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過程。在現行《食品安全法》指導下,通過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改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將有助于彌補現實差距造成的信息不對稱,并改善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從而引導消費科學、理性地進行食品消費。

作者:莫光卓單位:湛江市南海石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