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管下的食品安全論文
時間:2022-10-22 03: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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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目前食品安全問題行政責任存在問題分析
1、地方政府保護主義的作用
一些大型知名企業,不僅能夠解決地方部分人就業,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更重要的是當地政府稅收的重要來源。為了留住并發展企業規模,當地政府會給予其優厚的待遇。因此行政監管部門如果要對此類的大型食品企業鐵面無私,不留情面的進行監督執法活動,勢必會觸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這條紅線,所以地方政府自然會進行一定的干預。在地方政府領導為了政績,而以經濟發展為首要考慮對家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保護主義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監管部門往往會迫于政府的壓力而走走過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能不監管的盡量不監管,不能免的監管也就是走過場而已,從而造成行政不作為。
2、食品安全行政監管主體的賠償責任不明確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食品安全事件中的受害者,不能向食品安全行政監管主體提出行政救濟,而只能向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提出民事賠償。這對于社會公眾而言是不公平的,公眾是基于對食品安全行政監管的信任而放心購買市場上的各類食品,并不是出于對食品的生產者或消費者的完全信賴,政府對公民的此信賴行為不承擔任何連帶或者補充責任是說不過去的。政府作為市場監管者承擔的責任是特殊的公法責任,其疏于監管或怠于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對于食品安全監管問題對策建議
1、明確劃分食品安全行政監管部門的職責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食品安全多部門展開監管是客觀的事實,為了能夠確保最大限度地保證食品的安全,必須按照食品從生產、加工到銷售流通等環節來明確規定有關政府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管職責。把食品安全管理程序、規章制度和監管行為融合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根據相關法律并配合科學監管體制和有效監管方法和手段,構成一整套食品安全監管完整體系。各監管主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嚴格執行監管工作,同時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調和配合,加強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和日常監管,不給不法食品安全生產者留有犯罪的空間。
2、破除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
破除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的有效途徑在于一方面減少直至消除地方政府財政撥款的比例,直接由中央實行自上而下的財政撥款體系。通過建立獨立的財政保障體系,可以有效保障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上的獨立性,避免因地方政府掌握著監管部門的財政大權而對其監管活動進行粗暴干預。另一方面加強司法獨立品格的建設,保障司法訴訟能夠獨立介入行政監管責任追究機制中。
3、擴大國家賠償責任的適用范圍
伴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已不能滿足公眾的訴求。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很多受害者既得不到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民事賠償,又不能向請求國家賠償,處境非常凄慘。這與法律所倡導的公平公正的價值理念是想違背的,同時也不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如《國家賠償法》能夠擴大其適用范圍,能夠把概括的方式總括和列舉更多的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兩種方式相結合,使更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公民都能夠因其的違法行為在遭受損失后獲得國家賠償。在食品安全行政監管責任方面,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失職瀆職行為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能夠承擔更多的國家賠償責任。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監管工作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是監管者個人在不當行使其監管職權才引起監管機關的國家賠償責任,因此監管機關在履行完國家賠償責任后,可以對個人的不當監管行為展開追償。
作者:江楠單位:黑龍江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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