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立案監督現狀及對策

時間:2022-10-14 08: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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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立案監督現狀及對策

摘要: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一項重要職能,對食品安全領域的立案監督,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一項有力舉措。隨著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的日益凸顯,此類犯罪逐步呈現出隱蔽性強、銷售渠道靈活等特點。在實踐中,食品安全領域立案監督存在監督線索數量少、監督職能發揮不到位、監督程序啟動慢的困境。破解這一困境的主要方法包括完善刑事立法體系、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以及加強類案研究和法制宣傳,探索應對司法實踐難題。

關鍵詞:食品安全立案監督;現狀;對策

食品安全是民生領域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是關乎國家安全發展、社會平穩安定、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問題,“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列來是我國政府常抓不懈的一項重要任務。隨著經濟發展,食品安全領域暴露出的問題也不斷出現,例如僵尸肉、地溝油、毒奶粉、毒豆芽等等。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開始部署開展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活動開展以來,在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根據《2018年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數據顯示,在活動期間全國檢察機關在食品藥品領域共辦理了986起重大案件;提起公益訴訟案件731件;起訴了制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等類型犯罪6.3萬人,該數量是前五年的5.7倍。雖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層出不窮,立案監督工作還面臨諸多問題和困難。

一、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特點及原因

(一)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特點。1.作案手段較為隱蔽。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數問題食品的生產者作案手段通常比較隱蔽,小作坊生產方式大行其道,有的甚至是各項衛生條件均不達標的“黑作坊”,生產、經營場所規模小,流動性大。同時食品監管部門的執法力量有限,線索發現難度較大,基層執法人員存在檢驗技術短板等問題,該領域的違法犯罪案件難以及時被發現。2.銷售渠道靈活機動。違法犯罪行為人在銷售問題食品時大多面向農村集貿市場、小攤販等底層消費人群,存在個別機動走街串巷的銷售方式。較少的會進入大型商場超市等正規單位,主要原因在于這些場地進貨渠道正規且具備嚴格檢驗檢測規程,問題食品進入難度較大。而城郊或農村地區,因消費者文化水平和鑒別能力受限,市場監管不嚴,加之價格便宜,問題食品在某些地方肆虐。3.科技含量逐漸提高。隨著我國科技水平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跨越式發展,違法犯罪行為人在生產工藝、原料采購、產品銷售等方面,科技應用水平不斷增長。在銷售方面通過引入電子商務平臺利用微店、微商,極易產生擴散式發展。互聯網營銷模式的興起,使得違法犯罪人員活動隱藏更深,危害更大。(二)食品安全問題發生的原因。1.社會轉型利益驅動是食品安全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消費結構差異大,食品存在多樣性,食品安全性是食品安全監管一直都在面對的難題。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也顯示出巨大利潤的刺激所帶來的鋌而走險,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法律意識還較為淡薄,部分違法行為人為獲得不正當利益,枉顧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這種狀況在短期內也難以采取有效方法加以改善。2.食品安全領域法律法規不健全。法律滯后性是法律的基本特性之一,我國食品安全配套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雖已出臺了一批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也隨著社會發展不斷制定修訂大量的國家標準,但是在某些方面規定仍然不夠細化,在實際操作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許多難以徹底解決的問題。另外,現有食品安全檢測標準混亂,不同地區之間標準不一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制定統一標準的工作相對滯后,困擾著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開展。3.行政執法監管不力。食品產業規模偏小但數量龐大,行政執法部門難以做到有效監管。目前,對于大多數食品行業來說,企業設立、投產、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不高,市場準入的門檻較低,市場利潤較為可觀。與食品安全嚴峻形勢相比,監管執法力有不逮。往往在食品安全問題發酵衍化成重大事件后,才會得到重視;行政執法力量有限,缺少專業化人才,對于新型違法犯罪模式的研究和應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市場的監管;此外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存在以罰代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

二、食品安全領域立案監督的困境及原因

食品安全領域立案監督的著力點,主要集中在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刑的行政執法案件上。實際上,檢察機關不僅在食品安全領域的立案監督職責不能完全發揮,在其他的立案監督內容上也同樣存在職能弱化的問題。(一)問題表現。1.監督線索數量少。在線索來源環節,主要包括舉報反映、辦案中發現以及行政執法機關主動抄送,這三個線索來源渠道都存在一定問題。在舉報反映中,檢察機關監督移送這一職責普及程度還不高,很多群眾對此還知之甚少,還沒有意識到向檢察院移送線索后,檢察機關可以發揮的重大作用。在辦案中發現,檢察機關其他部門辦案中接觸此類案件少,較難發現有用的涉刑案件線索。在行政執法機關移送中,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抄送案件的方式主動配合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有利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以下簡稱“兩法銜接工作”)的順暢展開,但就檢察機關而言這種形式的監督難以體現主動性。2.監督職能發揮不到位。部分行政執法機關對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能認識存在偏差,對檢察機關在兩法銜接中的角色沒有認識清楚,仍然側重于同公安機關的案件交接上,在工作流程和考核中,也缺少同檢察機關的業務協作。正基于此,很多行政執法機關在案件移送時,單純的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沒有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抄送案件,在某些疑難案件的辦理中也較少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配合不足。檢察機關在主動開展立案監督時,也受限于人手、規程、權限等因素,不能充分行使監督權力,履行相關職能。3.監督程序啟動慢。在當前形勢下,檢察機關介入行政執法移送涉刑案件時間有延遲,增加了此類立案監督案件的辦理難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雖然專業水平能夠得以保證,但行政執法收集證據的能力和標準,仍然弱于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處理。因此,很多涉刑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之前就會發生當事人逃匿、贓物轉移、證人串供等情形妨害證據收集,最終導致刑事案件證據不足,難以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對于這類案件,檢察機關因面臨的現實困難也無法及時充分地引導取證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只能提出建議,寄希望于公安機關取證工作,影響了立案的成功率,拖延了案件偵辦效率。(二)原因分析。1.立案監督案件案源擴展難度大。立案監督啟動的前提是,該案可能構成刑事案件,只有在獲取案件的詳細信息后才能對此進行判斷,從而確定是否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執法案件中,往往缺少確定的案件被害人,因此對于涉刑的行政執法案件,往往存在對夠罪案件以罰代刑,沒有進入到刑事程序中就被消化處理。被處罰人大多也不可能再進行申訴,案件流程終結。此類案件的大量存在,也使得立案監督成效大打折扣,被處罰人因為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的嚴重程度,也極易重操舊業,引發更大的問題。2.立案監督具有事后監督的特性欠缺即時性。當前,在我國司法權力分配上,公安機關享有在刑事案件的啟動、終結偵查程序的權力,在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時,如果不對案件進行抄送或通報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很難主動去發現案件線索。即使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之后,能否引起公安機關的重視,公安機關能否及時立案、全力偵破,也存在變數。此種情形下,檢察機關既不能主動自行偵查,也不能主動干涉指揮偵查,也不存在問責情形,并沒有有效的督促、控制辦法。本質上講,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權是一種建議權,不會直接啟動案件偵查程序。3.立案監督信息不同步,統籌協調難度大。而今,全國范圍內各省級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已經逐步建立,信息共享的初衷在一定層面上得以實現。但是,在具體案件流程銜接時仍然不能實現全部網上的協同作戰,還需要各單位承辦人單獨與其他單位的聯系人、承辦人進行溝通聯系。此外,案件信息錄入的時間、內容等標準不統一,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各自的操作人員的要求不同,也未能使該系統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各部門、各機關之間還需要進一步協調、磨合。

三、突破現狀的應對策略

解決食品安全領域立案監督不利的情況,應當通過完善對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加強兩法銜接,強化證據審查指引,此三個方面共同發力。(一)完善刑法相關條款,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入刑門檻,明確立案追訴標準。要堅持猛藥去疴,重典治亂。在眼下食品安全復雜嚴峻的形勢面前,依靠社會管理和行政執法力度有限,我們應當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條款,加大對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線。降低入罪門檻是指,可以考慮按照行為犯的要求修改相關條款,例如:現行刑法對于在食品中摻假造假行為一般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理,該罪的立案追訴起點為銷售金額達五萬元,如此規定過分強調了對行為后果的評判,對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有所忽視,也沒有對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進行恰當考量,容易出現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明確立案追訴標準是指,統一認識,量化規定,例如:在2017年4月27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中對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第一款規定,對于食品含有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此規定不夠明晰,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準確把握。(二)完善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形成重拳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之勢。加強溝通交流,理順立案監督工作流程。檢察機關應把握好司法體制改革的契機,找準定位,靠前指揮,主動作為,充分加強與食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通過積極參與到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執法檢查和執法專項活動中,同步審查案情,發出檢察建議,及時糾正該移不移、移送后該立不立等問題。從兩法銜接的成功案例來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和指導調查取證,是得以有效打擊犯罪、依法定罪量刑的關鍵。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到言詞證據、現場筆錄、勘驗筆錄等證據的收集過程,能確保此類證據獲得刑事司法意義上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發揮信息共享平臺作用,實現信息互通共享。抓住全國檢察系統大力推進的電子檢務、智慧檢務工程建設之契機,充分利用已建立并投入使用的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協調案件錄入規則,實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信息的實時共享、無縫銜接,優化案件流程,進一步完善涉刑案件的網上移交、證據轉換制度,以平臺內信息開放來防止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不良現象的發生,推進食品安全領域內兩法銜接工作的不斷深化。(三)注重加強類案研究和法制宣傳,積極應對司法實踐難題。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從類案中研究歸納出此類犯罪的行為共性,并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可以提高人民群眾的鑒別能力,從受眾角度增強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有助于進一步壓縮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生存空間。在案件辦理環節中,檢察機關可以有針對性進行統籌分析,以審判為中心提高證據標準要求,吸收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的先進辦案經驗,制定出具有指導性、可操作性的工作規范指引。通過對案件證據收集方式、證據表現形式、證據證明能力等細節的充分考量,提高辦案效率,保證打擊效果。

四、結語

食品安全問題是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問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面臨嚴峻形勢,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帶來極大的壓力和挑戰。檢察機關開展立案監督活動,是行之有效的司法手段,能夠為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兩法銜接工作順暢開展,離不開檢察機關的充分履職,這也是檢察監督的具體體現。只有在食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三者協同努力下,食品安全問題才能得以順利解決。

作者:楊永凱 王宏慶 于友科 單位: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