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融資外匯管制問題論文
時間:2022-04-09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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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投資外匯政策現狀
現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為基礎,但是,隨著近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和我國境外投資的迅速發展,部分外匯管理政策措施明顯滯后,已不能適應境外投資發展和境內企業“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出臺并調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資發展。
2002年,中國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為了深入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國家外匯管理局從2002年10月1日開始陸續在浙江、江蘇、上海等六個省市推開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發),試點范圍已擴大到全國。
目前企業在境外投資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潤自我滾動發展兩方面,對外匯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經基本得到滿足。同時,如果境內企業希望通過增資擴大境外中資企業的投資規模,在用匯政策上也沒有障礙。
同時,為了解決境外投資企業后續經營過程中融資難的問題,外管局批準中國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直接使用國內總行對海外中資企業母公司的授信額度為海外中資企業提供貸款。下一步,外管局將進一步提高外匯管理部門地方分支機構資金來源審查和項目核準權力,逐步允許人民幣資金充裕的境內母公司通過購匯,對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資行政審批概述
(一)國內企業走出去流程簡圖(略)
(二)流程說明
1、投資部分:我國目前境外投資逐漸出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目標多元化、投資方式多元化的趨勢,但對于“走出去”戰略而言,在境外開辦企業是境外投資的主要方式。具體而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F行外匯政策已經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兩項行政審批,至于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國內企業應首先使用其自有外匯,自有外匯不足的,可以使用國內外匯貸款、政策性外匯貸款、境外外匯貸款,或者購匯解決。
2、增資部分:雖然現行的外匯政策對于境外企業產生的利潤,不再強制要求調回境內,企業可以自主決定保留用于境外企業的增資或者在境外再投資,但是境內企業的境外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仍然會遇到資金困難,因此可能需要境內母公司對其進行增資。現行外匯政策對于已設立的境外企業增資有明確規定。另外,如果是跨國公司,且達到法定標準,則成員公司之間可以相互拆放外匯資金。
3、融資部分:境內投資者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境外子公司可以通過上市、向商業銀行貸款等方式獲得資金。但目前中國的境外投資企業在國外融資受到較大程度的限制,融資渠道也較為狹窄,存在融資難的問題。會計論文網
(三)具體操作規程(開辦企業、前期投資、增資、融資方面)
1、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程序:
(1)中央企業徑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其他企業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3)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中央企業徑向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征求意見。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4)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委托核準的權限,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需報商務部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同意后上報商務部。(5)商務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6)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予以核準的,應出具書面核準決定;不予核準的,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
這其中,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1)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開辦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2)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3)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需購匯或從境內匯出外匯的);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僅對中央企業);(4)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5)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資主體申報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時,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寫《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申請表》②境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③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④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⑤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包括: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應提供有關外匯賬戶的開戶批準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額對賬單;使用國內商業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投資主體與貸款行簽定的貸款意向書、貸款行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使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外貿發展基金外匯貸款等國內政策性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該項政策性資金的批準文件⑥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對于收購境外資產或股權的項目,另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說明文件、收購協議、中介機構對擬收購標的的評估報告等證明材料。
中央企業的申請獲得核準后,由商務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其他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證書》。國內企業憑《批準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2、境外投資前期資金匯出的操作規程:
前期資金分為兩部分:籌建境外企業所需的開辦費項下的前期資金和為收購境外企業資產或股權所支付的履約保證金項下的前期資金。
(1)開辦費項下的前期資金:對于開辦費項下的前期資金,投資主體應當直接支付給境外機構或個人,無須開立境外專用賬戶存放。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辦理開辦費項下的資金匯出手續:①書面申請(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幣別、支付金額、開辦費使用清單等內容)②外匯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③項目審批部門關于該境外投資項目的批復和批準證書④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對確需支付開辦費的證明材料⑤試點分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應當注意:①項目前期資金的匯出須逐筆經外匯局核準。②項目前期資金納入中方外匯投資額總的額度之中進行管理。③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將前期資金使用及劃轉情況報原核準匯出的外匯局備案。
(2)履約保證金項下的前期資金:對于履約保證金項下的前期資金,投資主體應當在境外開立專用賬戶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給境外的機構或個人。投資主體應當申請開立境外專用帳戶和資金購付匯。
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開立境外專用戶:①書面申請(包括開戶事由、擬開戶銀行、幣別、金額、使用期限、用途說明等內容)②投資主體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③境外專用賬戶開戶地的賬戶管理有關規定④對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情況說明、專業中介機構對擬收購資產或股權的評估報告、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確需繳納履約保證金的證明等材料⑤試點分局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會計論文網
投資主體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試點分局申請資金購付匯:①試點分局出具的境外開戶核準件②境外專用賬戶的開戶證明材料③試點分局出具的購付匯核準件。
應當注意:
①境外專用賬戶應當以境內投資主體的名義開立,并優先選擇中資銀行境外分行開戶。
②項目前期資金的匯出須逐筆經外匯局批準。
③項目前期資金納入中方外匯投資額總的額度之中進行管理。
④經核準在境外開立的專用賬戶內資金使用完畢后,或者劃轉到設立成功的境外企業賬戶后,或者境外企業未設立成功、專用賬戶內資金按要求調回境內后,投資主體應當及時關閉該賬戶,并將有關情況報原核準開戶的外匯局備案。
3、增資部分操作規程:
(1)對已設立境外企業增資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項目主管部門關于設立境外企業的批復以及該境外企業設立時外匯局出具的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外匯資金匯出核準件、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注冊登記證書和營業執照等合規性材料。
(2)跨過公司境內成員公司向境外成員公司進行外匯資金境外放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按期足額到位②委托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內成員公司間外匯委托放款已在約定的期限內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資跨國公司的境外成員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資跨國公司的境內成員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資跨國公司在境內的行使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成員公司,對境外借款成員公司投資總額不少于500萬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員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中評級為二級以上⑥外資跨國公司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上一年度外匯應收款占外匯總資產的比例低于所在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銀行結匯金額大于購匯金額,或購匯大于結匯的金額低于所在行業外商投資企業上一年度該金額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權益不低于3000萬美元,凈資產與總資產之比不低于20%⑦已經批準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已在約定的期限內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國公司擬從事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應在放款協議簽訂后,由提供放款資金的境內成員公司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審核:①申請書②放款人與境外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與境內受托金融機構簽訂的放款協議;境外借款人將所拆借外匯資金進一步用于對境外成員公司的股票、債券、期權等投資運作的,還應當在放款協議中列明放款人對境外借款人的投資委托條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匯收支情況表的財務審計報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⑤已進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償還情況的說明⑥中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外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外成員公司的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書復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與境外借款人直接相關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報告書⑦外資跨國公司另須提供其境內成員公司的名單、各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資金安全性保證函(保證境內放款人提供的該項境外放款及其進一步的投資運作能夠足額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無誤后向放款人作出該項境外放款的批復,并抄送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及參與放款企業所在地外匯局以該批復文件為依據,分別向放款人及參與放款企業出具相應的批準開戶、境內劃轉或境外付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
4、融資部分操作規程:
(1)企業境外上市: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上市前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書面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及境外發股和上市的基本情況等)②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驗原件,留復印件)③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④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⑤初步招股說明書⑥資金調回的計劃⑦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應當注意:①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單位境外發股和上市實行逐筆登記②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獲證監會關于境外發股和上市的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上市前登記,填寫《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上市前登記)》。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上市后登記)(補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發行上市基本情況總結②《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后登記)》③正式招股說明書④支付境外上市費用有關的合同、及付款憑證等⑤無逃匯行為的書面承諾(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項目超出規定范圍的、或境外上市費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號文前(2002)經批準已上市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辦理補登記時除需提供以上3-6項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①書面申請(企業基本情況及境外上市、募集外匯資金使用及調回的基本情況等)②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驗原件,留復印件)③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④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的批準文件。
應當注意:①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上市活動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上市后登記,填寫《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后登記)》②77號文前經批準已上市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填寫《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補登記)》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臨時境外股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注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開立和注銷:①書面申請②《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后登記[補登記])》③境外開戶銀行的書面承諾④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資金調回備案:①資金調回境內憑證②《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發股后登記)(補登記)》③開立境外賬戶的批準文件(77號文前經批準已上市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提供)
應當注意:①境外臨時股票賬戶開立后10個工作日內境外開戶銀行應將開立證明報外匯局②賬戶有效期滿后境外開戶銀行應關閉賬戶并在關閉賬戶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賬戶使用情況及銷戶證明報外匯局③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所得資金調回境內后5個工作日內到匯局備案④臨時境外股票賬戶使用期滿后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將賬戶余額調回境內,注銷賬戶,并將有關賬戶使用情況報外匯局備案⑤77號文前經批準已上市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其所得外匯資金按規定應調回境內還未調回的,應在辦理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調回境內,注銷賬戶,并將有關情況報外匯局備案。⑥外匯局應以正式批文形式核準開立臨時境外股票賬戶⑦外匯局應將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有關資金調回情況填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上市后登記)(補登記)》⑧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調回境內的、或臨時境外股票賬戶的使用期限超過1個月的外匯局應建立合賬并匯總。會計論文網
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匯資金結匯的審批應提交下列材料:①書面申請②招股說明書③《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匯登記表(上市后登記)(補登記)》④股票減持應得資金的測算說明(涉及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減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資產(或權益)的轉讓合同(涉及境內股權持有單位通過上市公司出售資產或權益提供)⑥資金調回境內的憑證⑦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發行境外債券借款資格的審核應提交以下材料:①關于辦理外債登記的申請報告,包括主承銷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銷商的情況②有關債券發行市場、發行方式的情況,債券發行金額、幣別、期限、利率及發行費用情況,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③與債務有關的匯率、利率風險管理措施④國家主管部門關于融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⑤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發行可轉換債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門關于轉股的批復文件。
(3)外匯貸款:對外直接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非金融企業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最近3年連續盈利,有進出口業務許可,并屬國家鼓勵行業②具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③貿易型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貿易型的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與對外擔保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等值外匯的50%⑤外匯借款與外匯擔保余額之和不超過其上年度的創匯額。
中資機構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借款資格的審核材料包括:①關于辦理外債登記的申請②該借款項目已納入國家外資計劃的證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還應提供經債務人單位蓋章的主要合同條款中文翻譯件)④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⑤如項目單位委托金融機構轉貸,金融機構還需提供項目單位簽署的借款委托書⑥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短貸指標,應當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資料:①申請文件(包括資金需求、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內容)②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③信貸機構出具的貸款承諾意向書④上年度外匯收支情況⑤外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主要依據的政策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3.《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4.關于《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5.《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清理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2.《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取消部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后過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6.《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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