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3 0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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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研究論文

摘要:建立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1994年以來,我國外匯體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初步形成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并且這一市場基本上保持了持續穩定運行。但是,我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同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外匯市場還很不規范,離真正意義上的外匯市場即國際規范化的外匯市場還有相當的距離。因此,進一步發展、完善和規范外匯市場特別是銀行間外匯市場,已成為深化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本文擬對這方面的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模式選擇

隨著人們對我國目前并將長時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的認識統一和準確把握,關于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模式選擇的討論也基本上達成了共識,即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來選擇外匯市場的模式:當前我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屬于有形外匯市場,從近期來看,我國應當選擇這種市場模式;從中期來看,我國應選擇有形外匯市場與無形外匯市場相結合的市場模式;從遠期來看,無形外匯市場是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發展的最終目標。

在現階段,我國之所以要選擇有形外匯市場模式,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首先,有形外匯市場是我國外匯市場發展過程中一個不可逾越的階段。由于我國仍然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不發達的狀況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很不成熟,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發育程度也都還比較低,因此外匯市場模式的選擇決不可脫離我國的基本國情、超越階段。有形外匯市場與我國現階段經濟金融環境以及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基本相適應。從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外匯市場的發展情況來看,外匯市場模式的選擇決定于經濟金融的發展水平,外匯市場的發展大多都經歷了一個由有形外匯市場逐漸演變成為無形外匯市場的過程。

其次,有形外匯市場可與我國轉軌時期的金融體制相適應。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雖然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金融體制還具有明顯的過渡性,金融體制改革的非均衡性較為嚴重。例如,在金融市場迅速發展的同時,市場機制和市場監管制度的建設卻明顯滯后,金融機構違規違章現象和金融市場秩序混亂問題還未得到根本性的治理,金融秩序很不穩定;在金融對外開放不斷擴大的同時,國內金融體制改革卻相對緩慢,如國有銀行的商業化轉軌進展緩慢,相當數量的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除個別外匯指定銀行外,大多數外匯指定銀行缺乏外匯交易的經驗,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顯然,在這種情況下難以建立起真正的無形外匯市場。與無形外匯市場相比,盡管有形外匯市場存在著交易效率較低和交易成本較高的缺點,但是在現階段發展有形外匯市場則有利于開展公平競爭、促進銀行間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匯率,也有利于外匯市場的穩定。

再次,有形外匯市場有利于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運行的調控。外匯交易集中在有形外匯市場上進行,便于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進行監管和調控,至少有這樣一些好處,如保障外匯市場的公平、公正和平穩運行,防范和減少外匯市場風險,影響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保證國際收支政策目標的實現。

討論我國外匯市場模式的選擇問題,其重要意義不僅僅在于明確我國外匯市場發展的階段性,更為重要的是要根據這種階段性制定相應的政策來發展、完善和規范我國的外匯市場。

二、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市場結構與交易方式調整

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外匯交易的產生在于彌補銀行與客戶交易出現的差額的需要,在整個世界外匯市場上,銀行間的交易占全部外匯交易的90%以上,通常將這一市場稱為批發市場。因此,真正意義上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交易主體、形成多層次的市場結構,從而具有相當的交易規模。否則,就不可能形成活躍的外匯市場,也就不可能生成合理的市場匯率。

目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的交易主體數量較少、市場結構比較簡單,與這種狀況相對應,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的交易活動還不十分活躍,交易規模明顯偏小。據統計,1996年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累計成交額為628億美元,占同期我國進口額的45.24%;1997年上半年銀行間外匯市場累計成交額為318.8億美元,占同期進口額的50.56%。因此,需要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市場結構和交易方式進行調整,這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重要內容。當前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適當擴大市場交易主體

為了增加外匯市場的參與者,活躍銀行間外匯市場,需要適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在這方面可考慮采取以下措施:允許外匯指定銀行具備條件的分行機構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引入外匯經紀人制度;增加外資金融機構入市;增加資信比較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入市交易。

我國理論界和金融界在關于外匯指定銀行分行入市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從理論上來看,由外匯指定銀行總行統一入市,便于集中控制風險,降低成本,提高外匯交易的效率;而且外匯指定銀行總行統一入市與我國現行的總分行制的銀行體制較為適應,特別是近年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加快了向現代商業銀行轉軌的步伐,加強內部管理,強化一級法人體制和總行對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的統一調控,因此原則上應當堅持由外匯指定銀行總行統一入市的方向。但是,從目前來看,分行入市又有其合理性,如果限制外匯指定銀行分行入市,則會產生一些問題,一是不利于擴大市場交易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競爭程度,影響這一市場的發展;二是當外匯指定銀行總分行之間資金調撥不暢時,限制分行入市就會影響分行的業務經營活動能力,例如由于缺乏周轉頭寸而影響其結售匯的順利進行。顯而易見,在分行入市問題上存在著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思路是:中央銀行不必規定限制或不限制外匯指定銀行分行入市,而應將分行入市的決定權交給外匯指定銀行總行,由其根據自身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具備條件的分行入市;中央銀行應加快健全和完善銀行間外匯交易法規,規范交易主體和市場交易行為。

當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市場結構的基本特點是,形成了由中央銀行與國有商業銀行起主導作用的市場格局。國內外對此有一種頗為流行的觀點,認為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具有“壟斷性”,即中央銀行是最大的買匯者,國有大銀行(主要是中國銀行)是最大的賣匯者,因此造成了外匯市場的“不平衡”或“嚴重扭曲”。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首先,這種格局的形成有其歷史原因,長期以來中國銀行作為外匯外貿專業銀行,在外匯業務方面具有傳統優勢和競爭優勢,因而在市場競爭中處于領先地位,其結果導致了這種格局的形成,所以在分析市場結構時不應割裂歷史。其次,這種格局的形成有其現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目前我國外匯市場正處于初級發育階段,存在著明顯的脆弱性和不穩定性,大多數交易主體還很不成熟,而一些國有大銀行特別是中國銀行不僅具有在外匯市場運作的豐富經驗,而且以其規范的運作為培養市場交易主體發揮了積極作用。正是這些國有大銀行在外匯市場運行中發揮了主導性作用并承擔了市場的絕大部分風險(在外匯市場上,市場份額與風險成正比,即市場份額越大則可能承擔的風險就越大),才使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有穩定的發展。在現階段,中央銀行為了保證外匯市場的穩定發展、防范和控制風險,也需要國有大銀行在外匯市場上作為外匯交易主渠道而發揮其積極作用。再次,在這種市場結構中,國有大銀行與其他各交易主體一樣都是市場匯率的接受者,都處于同樣的平等地位,只有中央銀行才對市場匯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當然中央銀行的這種調控作用在外匯市場發育的初期階段是必不可少的。

(二)增加交易品種、健全交易方式

銀行間外匯市場上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的狀況對外匯交易量有重要的影響。毫無疑問,交易品種稀少和交易方式單調是制約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量擴大的重要因素。為改變這種狀況:

首先,可增加市場交易的幣種,目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上交易的幣種僅限于美元、港幣和日元,應在此基礎上增加我國對外經貿中的其他常用幣種如馬克、英鎊等的交易;另外還可考慮增加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即主要西方國家貨幣之間的交易,如美元兌日元、馬克等貨幣的交易,以滿足外匯指定銀行以及客戶的不同需要。

其次,逐步開展遠期外匯交易。從我國現階段的金融體制來看,遠期外匯交易是一種較為合適的規避匯率風險的方式,而且開展遠期外匯交易對于增強外匯市場供求的靈活性、改善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都有重要的意義。由于現階段我國開展遠期外匯交易的許多基本條件如人民幣利率市場化、匯率合理化以及銀行同業外幣拆借市場的建立等尚待實現,因此遠期外匯交易只能穩步推進,而且只限于用于保值,不允許用于投機。

再次,改革清算方式。為了利于我國外匯市場與國際外匯市場接軌,可考慮將目前的成交后一個營業日交割改為第二個營業日成交,即由T1的清算變為T2的清算。

三、進一步完善外匯市場上的匯率形成機制

在我國現行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一個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是生成人民幣市場匯率,即由中央銀行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主要外幣的匯率。具體來說,人民幣匯率是這樣形成的:中央銀行根據全國外匯交易中心人民幣對美元、日元和港幣的匯率進行加權平均計算,由此得到的匯率作為次日人民幣對這三種貨幣交易的中間匯率即基準匯率,人民幣對其他貨幣的匯率則由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來套算。中央銀行還對外匯指定銀行的報價作出規定,對美元和港幣的每筆報價范圍為上下100點,對日元報價范圍為上下1000點;并對每宗交易進行范圍限制,規定一美元兌人民幣為前一日收市價上下3‰。由此可見,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核心是:以外匯市場供求為基礎,允許市場匯率在一定范圍內圍繞基準匯率上下浮動。

從三年來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實際運行和人民幣匯率的變動情況來看,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還存在著一些缺陷:首先,當前人民幣匯率決定是一種完全受外匯市場供求變動支配的被動形成機制,人民幣的基準匯率是在中央銀行規定了一系列參數的條件下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前一日的市場匯率計算出今日的人民幣基準匯率,而今日的市場匯率又來確定次日的基準匯率,在計算匯率時根本沒有考慮宏觀經濟整體目標和運行狀況,因此人民幣外匯市場難以與宏觀經濟運行和調控的需要相適應。其次,由于近年來我國國際收支持續盈余,外匯市場始終保持供大于求的狀態之中,人民幣匯率水平不能充分反映外匯市場供求的均衡匯率,市場上形成的匯率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代表了中央銀行對合理價位的看法,并不能反映真正的供求關系。再次,現行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實際操作性不強。外匯市場上的外匯供求變化是影響和決定匯率形成的關鍵,但是影響外匯供求的因素眾多,中央銀行根本不可能全部加以控制,因而通過管理外匯供求來影響匯率的形成,操作難度極大;另外,如果對外匯供求的管理出現偏差,將會導致外匯供求盲目變化而引起匯率盲目變化,最終造成人民幣實際匯率失衡。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目前可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第一,改變僅僅依靠外匯市場供求變化被動確定人民幣基準匯率的方法,應按照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宏觀經濟調控目標來確定基準匯率,在此基礎上,根據市場供求來確定市場匯率。改進后的匯率形成機制,使人民幣匯率既能反映外匯市場供求變化,又體現出“有管理”的內涵。第二,適當放寬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使市場交易主體能夠比較自由地根據匯率信號作出反映,使匯率能夠比較真實地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第三,逐步放寬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會員最高持匯規模的限制,以增強其頭寸限額彈性,以利于提高其在外匯市場業務活動中的主動性和靈活性。第四,逐步放寬對企業持匯的限制,對于具備一定條件的大企業、企業集團允許其一定的持匯規模使其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的間接參與者,以加快完善外匯市場運作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公務員之家

四、中央銀行對銀行間外匯市場的調控

當前人民幣匯率調節機制存在著被動性,而且管理性和可操作性較差,這種狀況不利于人民幣匯率保持的合理水平和穩定。改進的方法是,對匯率的短期和中期波動的調節,主要通過外匯市場來進行,即依靠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的操作,影響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來實現調節的目標;而對于匯率的長期水平及其走向,則主要依靠中央銀行通過改變基準匯率(或直接改變,或通過在外匯市場上的操作來間接改變)來實現調節的目標。

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調控,其目標主要應包括兩個方面:維護外匯市場的秩序;保持匯率的相對穩定和匯率的合理水平。我國近年來人民幣匯率保持基本穩定,但匯率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彈性。實際上,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是指在一定幅度內的相對穩定,即要使匯率具有靈活性或彈性。這是因為,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和國際收支的平衡,不僅要求匯率穩定,而且要求匯率具有一定的彈性。這個幅度應根據國民經濟的一系列指標科學地加以確定,中央銀行可根據情況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另外,我國人民幣匯率水平是否保持了合理性,還值得探討。

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調控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但調控手段應規范。中央銀行主要利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也應輔之于行政手段對外匯市場進行管理,以維護外匯市場秩序。從目前中央銀行對人民幣匯率的調控方式來看,市場操作的被動性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公開市場操作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另外,中央銀行的干預方式仍顯單調,目前僅限于直接干預方式,而象通過調整利率來影響匯率、信號宣示效應等間接干預方式至今還未見采用。為保持匯率的相對穩定和合理水平,中央銀行應建立外匯平準基金;同時應建立人民幣匯率監測系統,形成市場基準匯率制度,以提高干預的有效性;還應加快推進外匯市場同貨幣市場和國債市場的有機結合,靈活運用各種調控手段。

對外匯市場的風險進行控制,避免或降低風險,這也是中央銀行調控外匯市場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人民幣匯率風險和清算風險。進行遠期外匯交易,是控制人民幣匯率風險的有效途徑,因此發展銀行間的遠期外匯市場勢在必行。為控制外匯市場清算風險,應盡快建立會員清算基金、會員基金以及清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