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建設勞力與資金問題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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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建設勞力與資金問題分析論文

一、熙豐興修水利的勞力問題

在興修水利上,最棘手的問題是資金與勞力。這幾乎是所有水利建設都要遇到的難題。正如曾鞏所說:“至于修水土之利,則又費材動眾,從古所難。”[1](卷13《越州簽湖圖序》)先看勞力問題。水利建設,一般工程比較浩大,歷時較長,需要勞力多。據史載:堵塞黃河小吳口,計役314.4萬工;[2](P7634)開漳河用700萬工日、滹沱河八九百萬工日。[2](p6275)如此浩大的工程,自然需大批勞動者。郟亶籌劃蘇州一項水利工程,需歷時三年,預計用20萬勞力。[2](P5960)①修二段河,“所聚人夫十余萬”。[2](p5576)元豐六年(1083),治理洪澤河,預“計工二頁五十九萬七千,役民夫九萬二千一月,兵夫二千九百兩月”。[3](《方域》”之10)水利建設常常受到自然條件和生產條件的制約,需要避開汛期和農忙季節。故興修水利通常要集中勞動力、集中勞動時間,在當時落后的生產力條件下,其難度與勞動強度可想而知。如何因民所利而興利,是擺在宋神宗、王安石面前的一件大事。

王安石變法時期,采用了募役、差調并重,有償勞動、無償攤派相結合的辦法,鳩集農田水利建設勞動力。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利用軍隊號稱宋代募兵之一的廂軍,是代民充任雜役的各種專業兵的總稱。章如愚說:“古者,凡國之役;皆調于民。宋有天下,悉役廂軍,凡役作營繕,民無與焉。”[4](后集卷41《兵制門·州兵》[5](p4639)一般無征戰的廂軍,“名額猥多,自騎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5](p6466)其中番號為“堤防”、“堰埭”的廂軍,應屬于專門興修水利的專業兵。據《宋史·兵志》載:建隆以后的200多個廂軍番號中,駐扎于成都的防河兵、杭州的“捍江都”兵、通州、泰州的“捍海”兵,[5](p4658,4664)從字面上看應屬于水利兵。宋仁宗景祐(1034~1038)中,浙江“置捍江兵士五指揮,專采石修塘”,“每指揮以四百人為額”,至南宋理宗寶祐三年(1255)尚有300人。[5](p2396、2397)在宋神宗熙寧以后的廂軍中,“關河”、“廣濟”、“堰軍”、“捍江”(3指揮)、“防河”等番號也都是水利兵。[5](P4672,4680,4684,4690)在熙豐時期,上述專業水利兵當然要參與水利建設。熙寧三年(1070)八月,宋神宗批示:天下水利興修所役過“若干兵功”,歲終應呈報司農寺。[2](p5224)次年,開修漳河,“役兵萬人”。[5](p2351)熙寧六年,樞密院誣奏:“淤田兵多死,每一指揮,僅存軍員數人”。經查,“死事者數不及三厘”。[5](p2371)熙寧九年,修御河用廂軍“一千七百余人”。[5](p2356)熙寧十年七月,據文彥博報告:曹村護理黃河的埽兵士多在“別處占使”,“見在只有兵十七人實役”。[2](p6942)參與興修水利的廂兵,除了專業水利兵外,應當包括臨時調遣的非專業廂軍。元豐二年(1079),調發壯役兵2000,京東廂軍1000,濱、棣二州修城揀中崇勝兵5指揮,共約5000人,赴洛口興工役。[2](p7220)次年,歲調“客軍”(即非專業兵)9000人,專門修治黃河、汴河等。[2](p7425)元豐六年春,堵塞曹村黃河口,有20萬兵參加。[6](卷15《塞曹村決河》)是役,當包括不少臨時抽調的非專業兵。

廂軍是宋代募兵的一種,是職業兵、雇傭兵,有薪水,靠國家供給養。因此,無論專設的水利兵或臨時差調的廂軍,都屬于召募性質。不過,由于史載不詳,無法知道熙豐時期有多少水利兵、有多少兵參與水利建設,成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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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文“二千萬”,《長編》本卷后校勘為“二十萬”。

2.征調氏夫征調民夫,是鳩集興修水利勞動力的慣用手段。宋制:調發丁夫治河“歲以為常,皆用正月首事,季春而畢”。[2](P186)宋代廂軍雖是充當百役者,但其中水利軍數量畢竟有限,許多水利工程仍需征調大量的民夫來勞作。宋仁宗時宋祁曾說:廂軍“月費廩糧,歲費庫帛,數口之家不能自庇,于是相挺逃匿,化為盜賊者不可勝算。朝廷每有夫役,更藉農民以任其勞。”[7](卷101《上仁宗論三冗三費》)廂軍所負之役,往往落到民夫頭上,水利之役自不例外。

在宋神宗之前,調民夫興修水利,歲皆有之。宋仁宗時,荊湖南路監利縣“瀕江漢筑堤數百里,民恃堤以為業。歲調夫工數十萬,不足,取之旁縣”。[8](卷38《著作佐郎周君墓志銘》)

熙豐時期,亦常調用民夫。熙寧初年,張峋知鄞縣,是縣廣德湖經久不治,“西七鄉之農以旱告”,張峋“為出營度,民田湖旁者皆喜,愿致其力”,“用民之力八萬二千七百九十有二工,而其材出于工之余”,修水田二千頃。[1](卷19《廣德湖記》)①鄞縣廣德湖改造,取于民愿,因力而致,但也屬于差調民夫性質。熙寧年間,郟亶提舉兩浙水利,經度蘇州一項水利工程,提出鳩集人夫計劃時說:蘇州五縣之民,自五等已上至一等,不下十五萬戶,若每戶出工七日,則可調發百萬夫。[9](卷19《水利上》)②熙寧六年(1073)六月,“詔河北春夫不得過五萬人,歲以為式”。[2](p5970)熙寧七年九月庚寅,詔:“河北旱災,民方艱食,惟河防急切及修城,許量調春夫”。[2](P6242)同年十一月王寅,知諫院鄧潤甫言:“淤田司引水淤酸棗、陽武縣田,已役夫四五十萬。”[5](p2371)元豐六年(1083),黃河決于曹村埽,調發民夫50萬修治。[6](卷15《塞曹村決河》)征調民夫,帶有攤派性質,但以一鄉一縣或一州為單位,利用農閑季節集中勞力,集中攻堅,不失為解決水利建設勞工問題的策略之一。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昆山縣主薄丘與權說:“古制:役民興作,經費寡而售效速”,[9](卷19《水利上》)即謂此義。不過,過多地攤派征調,難免擾民。提舉兩浙水利官郟亶,在蘇州主持水利建設,“凡六郡三十四縣,比戶調夫,同日舉役。轉運、提刑皆受約束,民以為擾,多逃移”,甚至引起吏民“騷亂”,郟亶被追官。[9](卷19《水利上》)[2](P5960,5824)這是攤派民夫致民“騷亂”之一例,說明了征調民夫不利的一面。

3.募饑民興水利使用廂兵治水,廂兵數量有限;征調民力興水,有擾民招亂之憂:欲解決農田水利建設勞工問題不得不另想辦法。熙豐時期,不少水利工夫源自所招募的饑民。此即所謂的以工代賑,將救饑恤災與農田水利建設相結合,是解決勞工問題的好辦法。

宋神宗時,與兵役實行招募制、職役實行雇傭制并行,河役等雜役也實行召募制。與差調明顯不同,召募原則上既要“取民自愿”,還要付給一定報酬。盡管在實行中會存在強迫和少付或不付酬金的現象,但比起完全無償征凋、硬性攤派多少有點進步,值得肯定。宋神宗以前,一些地方官嘗試過利用招募方式鳩集勞力。如景祐中,范仲淹知蘇州時,興修水利,適逢荒歉,于是“日以五升,召民為役,因而賑濟”。[10](卷11《上呂相公并呈中丞咨目》)歐陽修在潁州時,也曾實踐過。[11](卷3下《興工作以食餓夫》)但是,這種鳩集勞力的方式在宋神宗時得到大力推廣。熙寧五年(1072)二月。宋神宗詔賜兩浙轉運司常平谷10萬石,賑濟浙西水災州軍,“仍募貧民興修水利”,[2](p5586)說明這種工賑在此之前曾經推行過。次年六月,正式詔頒工賑法:“自今災傷年分,除于法應賑濟外,更當救恤者,并豫計合興農田水利工役人夫數及募夫工直,當賜常平錢谷,募饑民興修。如系災傷。輒不依前后敕賑濟者,委司農寺點檢奏劾以聞。”[2](p5966)此法規定招募饑民興修水利,募夫給工值,由常平錢谷專項充給。同年,負責兩浙水利興修的沈括請求:“常、潤二州歲旱民饑,欲令本路計合修水利錢糧,募闕食人興工”,得到宋神宗批準。[2](P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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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是役“以熙寧元年十一月始役,而以明年二月卒事”。

②郟亶經度兩浙水利始于熙寧五年十一月癸丑,止于六年五月乙丑,見《長編》卷240,245,第5824、5960頁。

他還說:“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瀆多皆堙廢,今若一出民力,必難成功。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宋神宗又詔從其請。[2](p5990)[12](卷73《水利》)沈括是農田水利專家,又是浙人,“知其利害,性亦謹密”。[12](卷73《水利》)他吸取前任官郟亶好大喜功、征調民夫、招怨敗身的教訓,懂得“民力饒裕、易于興工”和“民間曉然知其為利”而“樂于趨役”[2](P5990)的道理,其募民興修水利的主張,正基于此識。而“每以勸農事為急”[12](卷73《水利》)的神宗、王安石則是有求必允、全力支持。熙寧六年九月,淮南東路、兩浙路又以災傷求賜,宋神宗下令各撥常平司糧3萬石,募饑民興修農田水利。[2](p6011)是月辛酉,又詔增兩浙、淮南東路各3萬石,“并依戊申詔旨施行”工賑。[2](p6014)同年十二月,再次詔賜淮南西路轉運司常平米3萬石,募饑民興修水利。[2](P6059)熙寧七年,持續旱災,災民很多,為防止民流田廢乃至農民起義,宋神宗詔令“災傷路委監司各分地檢計,合興農田水利及堤岸、溝河、道路栽種林木土功之類可以募夫者,并具利害以聞”。[2](p6111)同年十二月,淮南東路轉運司乞增賜上供糧10萬石,“募饑人修水利”,詔“與上供糧五萬石”。[2](p6298)南方工賑盛行,北方也比較常見。熙寧七年(1074)八月,詔“京西轉運司具賑濟流民事狀,司農寺具所興修農田、水利次第”。[2](p6234)同年九月,詔從河北西路轉運司之請,“災傷路召募缺食或流民興役,朝廷賜米外,其于農田、水利及修城壕者,悉給常平錢谷”。[2](P6242)是年,知耀州閻充國,募流民治漆水堤。[5](p2372)

募饑民興修水利,尤值珍視。它可將賑饑與興利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比單純地賑饑效果要更佳。王安石批評定州煮粥救饑說:“若聚人每大口日給一升,小口給半升,即饑民須廢業待給,如此則容有不暇炊煮者。今救饑偯飯凡半年,若以作飯之米計口偯與,令各營生,官所費無加,而饑民得實惠,不妨經營衣食,猶勝于聚,而粥飯不能救死,徒成疫癘也。”[2](p6458)因此,王安石主張“募人興修水利,即既足以賑救食力之農,又可以興陂塘溝港之廢”,[2](p5777)即“今[令]及未困,募之興利”。[2](p6458)正是基于此種認識,在王安石主持變法的幾年中,工賑得到了大力推廣,而其罷相后,尤其是在神宗獨自操持新法的幾年中,史書罕有記載。①

據載,熙寧某年,“歲惡民流”,淮南東路轉運副使蔣之奇,“募使修水利以食流者。如揚之天長三十六陂,宿之臨渙橫斜三溝,尤其大也,用工至百萬,溉田九千頃,活民八萬四千。”[5](P10916)工賑之效由此可知。朱熹評論說:“諸興修農田水利,而募被災饑流民充役者,其工直糧食以常平錢谷給……既濟饑民,又成永久之利,實為兩便。”[13](卷17《奏救荒畫一事件狀》)南宋人董熠稱贊“工賑”是“以工役救荒者也”,治流民根源而“易為力”之法。[14](卷上、卷中)紹興六年(1136)九月,溫州進士張頠言:工賑“一舉而兩得;”[3](《食貨》7之43)在南宋,工賑也非常流行。②這些事例說明,王安石之大力推行工賑,從理論上、實踐上講都是可行的,其影響也是深遠的,體現了他一貫主張的通過發展生產而增加賦入的開源思想。

推行工賑法,除獲得救饑與興利直接效益外,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堵塞兵冗之弊,是解決宋初以來冗兵問題韻重要途徑。饑民一般是廂兵的直接來源之一③,饑民入伍次數減少,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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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據《宋會要·食貨》7之18至30、《長編》、《長編紀事本末》等史書,工賑法盛行于熙寧年間,而罕見于元豐年間,或與主持變法者變換有關。

②《宋會要·食貨》7之40至77.8之1至32,均有記載,從略。

③參見拙文《“易進難退”兵制與北宋前期之冗兵》,載《煙臺大學學報》2003年2期。

軍的數量也就相應地減少。熙寧四年(1071),廂軍兵額為227627人,[2](P5556,5384,6375,8397)①比治平時少27萬、比慶歷時少20萬(5)(p4576)。由此可知,熙寧時期工賑又收到裁冗減費(即節流)的效果。綜上所述,熙豐時期水利建設的勞力來源有三:即軍隊(包括水利兵和部分非水利軍)、差夫、募夫(主要是饑民)。與北宋前五朝相比,募夫作為勞力的比例要明顯大一些。就宋神宗一朝而言,由于水利建設主要集中于熙寧期間,所以募饑興役的次數多、地域廣,既有利于發展生產、開辟財源,又可收控制冗兵、節裁冗費之效。

二、熙豐農田水利建設的經費問題

一般而言,水利建設經費包括:民夫報酬或募夫的工值、木石等建筑材料費與土地占用費。②諸項開支為數不小。熙寧九年(1076),知制誥熊本說,修御河“自興役至畢,凡用錢米、功料二百萬有奇。今后每歲用物料一百一十六萬,………約費錢五萬七千余緡”。[5](p2356)元豐三年(1080)二月,知州王孝先說,“淤田、營田司自熙寧七年至十年費錢十五萬五千四百余緡”。[21(p7352)元豐六年(1083),修浚洪澤湖,預計用麥米11萬斛、錢10萬緡。[3](《方域》17之10)

熱衷于農田水利建設的宋神宗與王安石對水利開支并不吝惜。王安石認為,“興農事自不費國財,但因民所利而利之,則亦因民財力而用也。”[2](p5172)熙寧五年(1072)十一月,王安石與宋神宗討淪水利經費問題,王安石建議:“陛下若捐常平息錢助民興作。何善如之!”宋神宗慨慷地說:“縱用內藏錢,亦何惜也。”[2](p5832)由于水利經費得到保證,熙豐時期水利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這一時期水利經費來源與籌集,概括說來,蓋有以下諸項:

1.攤派于民攤派水利經費自古皆然,宋神宗時也不例外。熙寧二年(1069)十一月十三日詔降的《農田利害條約》中規定:水利經費先“糾率眾戶”,“民力不能給者”許“連狀借貸支用”,百姓應“出備名下人工物料”,而不出或不按時出者即“有違約束者”,要給予“科罰錢斛”。[15](p263~264)熙寧三年(1070),李竦計算一項水利建設的工料經費說:“以頃畝多少為率勸誘出備工料”。[3](《食貨》7之22)熙寧五年至六年間,提舉兩浙路水利官郟亶經度蘇州一項水利工程:“自三等(戶)已上至一等不下五千戶,可量其財而取之,則足以供萬夫之食與其費矣”。[9](卷19《水利上》)沈括代替郟亶提舉兩浙農田水利,采取按田畝出錢的辦法,“令一畝田率二百錢,有千畝即出錢二百千”[2](P6557),郟亶、沈括攤派經費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抑制富戶。因此,郟亶遭到當地有力之家“踐蹂”,[2](p5824)沈括也遭到田產在蘇州的參知政事呂惠卿的強烈抗議。[2](p6557)。同理,農田水利法遭到當時反對派的抨擊、詆毀,農田水利也被列入司馬光所說的朝政“六大缺失”之一。[7](卷117《上神宗應詔言朝政缺失》)

2.鼓勵富民出資在私有制占絕對統治地位的宋代,土地多為私人、尤其為少數大地主所擁有。政府所進行的農田水利建設對下層老百姓固然有利,然受益最大者莫過于大土地擁有者。若上述按戶等高下、資產多少攤派對富戶有明顯的強制性的話,那么曉之以理、勸其出資,則是取其自愿。熙寧二年(1069)頒降的《農田利害條約》就明確規定:“如是系官錢斛支借不足,亦許州縣勸諭物力人出錢借貸,依例出息,官為置簿及催理。諸色人能出財力、糾眾戶、創修興復農田水利,經久便民,當議隨功利多少酬獎。其出財頗多、興利至大者,即量才錄用。”[15](p264)熙寧五年十二月二日,宋政府重申這一政策。[3](《食貨》7之25)于是,便有自出錢興修水利的現象。史載:金州西城縣民葛德出“私財修長樂堰,引水灌溉鄉戶土田”,宋神宗詔授金州司士參軍,賜度僧牒10道。[2](p6217)[5](p2371)熙寧八年二月,司農寺上言“乞更酬獎”葛德之舉,宋神宗再次頒詔賜度僧牒10道。[2](p6348)熙豐時期一道度牒不過130貫[16](p743),10道才為錢1300貫,數量不大,僅僅是對私人出錢興利的一種獎勵,但體現了政府能兌現承諾的精神。這在封建時代同樣顯得可貴。從現有文獻記載來看,私人出資興修水利比較罕見,宋政府兩次頒詔“獎諭”葛德,就說明這種義舉十分少見,更說明富人主動出資者稀有,在熙豐農田水利建設中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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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228,熙寧四年十二月丙寅,第5556頁。又見《長編》卷350,元豐七年十二月末,第8397頁。但《長編》卷221,熙寧四年十二月辛丑,第5384頁,記神宗語曰,“廂軍五十余萬”。而《長編》卷262,熙寧八年四月甲子,第6375頁,記王安石語曰,“今廂軍誠少,禁兵亦不多。”據此。熙豐軍數22.7萬是可信的。

②此據施正康:《宋代兩浙水利人工和經費初探》,載《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3期。此文雖論述兩宋兩浙地區,但可以大致反映水利經費開支項目。

3.政府拔支組織大型水利建設,改良興造農田,是國家經濟職能之一。對農田水利頗感興趣的宋神宗與王安石,對籌措水利經費付出了切實的行動。或無償調撥,或給予借款,次數之頻、數量之大、形式之靈活,非其它朝代所能相比。其撥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動用“陂湖遺利錢”。“陂湖遺利錢”是國家“公田之賦”。據曾鞏稱:越州有鑒湖,溉田“由漢以來幾千載,其利未嘗廢也”。“宋興,民始有盜湖為田者”,“至于洽平之間,盜湖為田凡八千余戶,為田七百余頃”。[1](卷13《越州簽湖圖序》)[5](p2406)宋政府自不會輕易地讓私自圍湖造田者恣意逃稅,不知從何時起開始征收田租。陂湖屬于國家所有,鑒湖田租當是“公田之賦”。這筆收入比較可觀,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有人說:“越州有鑒湖,租三十萬,[在]法許興修水利支用”。[3](《食貨》7之33)①引文中所述“[在]法許興修水利支用”,當指熙寧之法。據記載,熙寧七年(1074)四月八日,沈括說,“先奉朝旨許支兩浙陂湖等遺利錢興修水利。近勘會本路先管遺利錢額,及再差官根究.興修見未周遍,已見貫萬[疑為‘石’]不少。”[3](《食貨》7之27)越州湖屬于“兩浙陂湖”,因此“在法”即是指熙寧七年的“朝旨”。朝廷允許支用陂湖等遺利錢以興修水利,是官府支持水利經費的一種形式。

第二,官府借貸。宋代借貸業比較發達:就債權對象而言,有私人之間借貸、官民之間借貸、官府之間借貸;就性質而言,有商業借貸、消費借貸和生產建設借貸。宋神宗時,農田水利建設多屬于官府間、生產建設性借貸。熙寧二年(1069)所公布的《農田利害條約》就明確規定:

應有開墾廢田、興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焊之類,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給者,許受利人戶于常平廣惠倉系宮錢斛內,連狀借貸支用。仍依青苗錢例,作兩限或三限送納。[15](p264)

熙寧五年(1072)十二月二日、元豐元年(1078)四月,重申這一規定說:

開廢田、興水利、建立堤防、修貼圩焊之類,民力不能役者,許受利人戶具合費用數目,貸常平等錢谷,限三年兩料輸足,歲出息一分②。[2](p7069)[3](《食貨》1之29、7之25、7之30、53之12),[5](p2373)

這一規定是官民之間的借貸,利息僅為一分,但畢竟是有償有息借貸。

熙豐農田水利建設中的借貸常常為官府之間的借貸。熙寧八年(1075)四月,詔從王安石之請說,“江寧府昨借常平錢米修農田水利,如限滿未足,更展一年”。[2](p5400)③此則史料記述的是江寧府與提舉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同年十二月,“詔司農寺以河北兩路坊場錢或借免役寬剩錢二十萬,給河北水利司”使用。[2](p6633)元豐二年(1079)四月,又詔司農寺出坊場錢10萬緡給導洛通汴司使用。次年二月,又詔給導洛通汴司坊場錢20萬余緡,用作興修經費。[2](p7231,7354)河北水利司、導洛通汴司為興修水利的機構,這幾則史料記載的是司農寺與之借貸或轉借關系。就史料記載來看,熙豐時期圍繞水利經費而發生的官方間借貸關系,一般不提利息與利率,大概官方間關于水利經費的借貸沒有利息,僅還本即可,即屬于官府間互相轉借、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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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97《河渠七》,第2406頁,記南宋初為10萬斛。

②《長編》卷289,元豐元年四月壬戌,第7069頁;《宋史》卷95《河渠五》,第2373頁;《宋會要·食貨》53之12,《宋會要·食貨》1之29、7之30。關于出息問題,史載不一致。《宋會要·食貨》7之25記為“二分”,其它均為“一分”。既為長期貸款,又是鼓勵性借款,可能為“一分”息。

③“昨”指“熙寧七年正月”,據《長編紀事本末》卷73《水利》第2344頁,記賜江寧府常平倉5萬石修水利。

第三,賜給水利經費。皇帝“賜給”水利經費,一般都無需償還。其實這些錢谷都來自百姓,只不過以“皇恩”的名義部分返還給百姓。但這種“賜給”對象是農田水利興修者,即投資于生產建設,還是值得肯定的。前文已論述,國家為解決水利勞工伺題,將救饑與農田水利結合起來。同理,為解決經費緊張之勢,政府用有限的錢谷將救死扶傷與農田水利建設有機地聯系起來,一舉兩得。

宋仁宗時,名臣范仲淹算過這樣一筆帳:饑荒時,國家用9000石或15000石米作水利經費,興修水利工程,保證旱澇有收,則蘇州一年可以納兩稅米30萬石,又可提供“官私之糴”米數百萬斛。政府投入與產出比至少為一比二十或一比三十。[10](卷11《上呂相公并呈中丞咨目》)這個道理,王安石與宋神宗都十分清楚。王安石曾說:“募人興修水利,即既足以賑救食力之農,又可以興陂塘溝港之廢”,一舉兩得。[2](p5777)宋神宗對于工賑也明確表態:“縱用內藏錢,亦何惜也。”[2](p5832)[5](p2370)因此,在熙寧時期,以“賜給”名義下詔撥支錢谷、募民興利的情況甚多。

熙寧五年(1072)二月,詔賜兩浙常平谷10萬石。賑濟浙西水災州軍,“仍募貧民興修水利”。[2](p5586)熙寧六年六月,詔:“自今災傷年分,除于法應賑濟外,更當救恤者,并豫計合興農田水利工役人夫數及募夫工直,當賜常平錢谷,募饑民興修。”[2](P5966)“當賜常平錢谷、募饑民興修”是一原則性規定,故無明示數量多少。同年十二月,賜淮南西路常平米3萬石,募饑民興修水利。[2](p6059)熙寧七年正月,詔賜江寧府常平米5萬石興修水利。[2](p6077)是年二月,河陽府報告說,連年災傷,常平倉賑濟斛斗不足,乞兼發省倉,“詔賜常平谷萬石興修水利及賑濟饑民”。[2](p6082)同年八月,詔從河北西路轉運司之請,“災傷路募召缺食或流民興役,朝廷賜米”。[2](p6242)同年十二月,詔淮南東路于司農寺內“與上供糧五萬石”,“募饑人修水利”。[2](p6298)熙寧八年三月,又賜京東路常平米5萬石,募民興利。[2](p6361)

除了詔賜錢谷外,還詔賜度牒之類。元豐二年(1079),河北水利司缺經費,出主簿、齋郎告牒募人入錢,久無應募者,于是“賜澶州度僧牒六百五十”道,[2](P7282)以每一道130貫計,約為錢84,500貫,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助。

皇帝詔賜的錢谷一般是不用償還的。但也有個別現象,似乎要償還。如熙寧七年(1073)正月,詔“賜江寧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2](p6077)但是一年后,即熙寧八年四月,又詔令“江寧府昨借常平錢米修農田水利,如限滿未足,更展一年”。[2](p6400)當然,二次詔令是否所指一事,恐仍須進一步考證。即便如是,恐也是個別現象。

上述關于籌集水利經費諸方式中,借貸與賜給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幾乎所有借貸、賜給錢谷的事例,多集中于熙寧期間,這不是摘取材料之故,而史載確實如是。這個現象說明,贊同支持農田水利建設的宋神宗,于熙寧年間一再詔令賜給、借貸錢谷,鼓勵興修農田水利,與王安石的努力和爭取分不開;元豐期間,王安石罷相,單獨主持新法的神宗顯得力不從心或無暇顧及農田水利建設,導致農田水利建設大大減少,水利經費開支也隨之減少。故史載自然甚少。二是,詔令借貸和賜給的錢谷,多來源于常平倉。這說明常平倉在熙寧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而此前諸朝常平倉谷少本小,很難發揮支援生產建設的作用。宋代常平倉之所以能在熙寧時發揮突出的作用,與王安石的常平新法的實施有著密切關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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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馬玉臣:《王安石對宋代常平倉的改革及其影響》,《煙臺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三、余論

總之,農田水利建設中“從古所難”的勞力與經費問題,在宋神宗、王安石的努力下得到了較好地解決。平心而論,其解決勞力與經費問題的途徑,并無太多的創新之處,都是北宋前期于局部地區所實施過的,只是在宋神宗時期進行了“揚棄”,并在全國通行之。從這個意義上講,熙豐變法,既非王安石所說的“祖宗之法不足守”[12](卷59《王安石事跡(上)》,又非司馬光等人批評王安石“盡變更祖宗之法”[17](卷60《與王介甫書》(第一節)),而是對“祖宗之法”的某種“揚棄”。這一點當引起研究熙豐變法者注意,否則,會夸大變法的影響。此其一。

其二、常平錢、坊場錢、免役錢等,在熙豐時期農田水利建設經費的籌措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些錢投資于生產建設,誠可謂“因民所利而利之,則亦因民財力而用也”[2](p5172)。由此可以說,熙豐變法取得了綜合效益,青苗法、免役法等與農田水利法一樣值得肯定。

其三、熙豐時期農田建設在勞力和經費的籌措上,采取了靈活多樣的形式,如“以工貸賑”、按戶等(或資產)出錢、鼓勵富戶出資以及政府低息或無息借貸等,都值得我們借鑒。

正是由于勞工與經費得到了妥善地解決,熙豐時期農田水利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這誠如王安石評價所說,“自秦以來水利之功,未有及此”。[2](p6440)關于熙豐時期農田水利建設的成績,學界已作充分研究,無須贅述。

[參考文獻]

[1]曾鞏.曾鞏集[M].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98.

[2]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M].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2004.

[3](清)徐松.宋會要輯稿[Z].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97.

[4]章如愚.山堂考索[M].北京:中華書局影印本,1992.

[5](元)脫脫.宋史[M].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7.

[6]司馬光.涑水記聞[M].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97.

[7]趙汝愚.宋朝諸臣奏議[M].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1999.

[8]劉那.彭城集[M].臺北: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

[9]范成大.吳郡志[N].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67.

[10]范仲淹.范仲淹全集[M].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點校本,2002.

[11](清)陸曾禹.欽定康濟錄[M].臺北: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

[12]楊仲良.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M].臺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67.

[13]朱熹.朱熹集[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點校本,1997.

[14]董煟.救荒活民書[M].臺北: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

[15]漆俠.王安石變法[M].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

[16]汪圣鐸.兩宋財政史[M].北京:中華書局版,1995.

[17]司馬光.傳家集[M].臺北: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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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勞力與資金,是王安石變法中農田水利法著力解決的兩個問題。王安石與宋神宗主要通過征調民力、調遣軍隊與招募饑民等途徑來解決勞力問題。而水利建設中的經費問題,則主要以按戶等攤派、鼓勵富戶出貴與政府低息或無息貸款等方式來解決。這些途徑雖無太多的創新,但促進了宋神宗時期的農田水利建設。

[關鍵詞]王安石變法;農田水利建設;劈力;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