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條款協調職能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28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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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協調的意義
在fidic條款中,幾乎找不到組織協調這樣的字眼,可是,在整個條款中卻始終體現著組織協調的職能。所謂組織,就是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的目標,經分工與協作,設置不同層次的權力和責任制度而構成的組合體。組織內部形成的相對穩定的相互關系和聯系方式稱為組織結構。在小浪底的主體土建工程中,大壩、泄洪、廠房分別為一、二、三標。一標由意大利英波吉洛(IMPERGILO)公司為責任公司的黃河承包商(YELLOWRIVERCONTRACTOR)聯營體(簡稱YRC)承建。
YRC的組織機構中除秘書部、安全部外,主要有生產部、技術部、行政部和設備部。生產部負責開挖和填筑、混凝土工程、料場開采;技術部負責計劃、試驗、測量、合同管理;行政部負責財務、人事及后勤;設備部負責機械、電氣的運行和維護。YRC的現場經理由其責任公司任命,在項目經理給定的權力范圍內,具有現場處理合同事務的最高權力。
根據工程監理的范圍和目標,大壩工程師代表部設立了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這樣“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6個部門。為了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理和協調,還從有關部門抽出有經驗的工程師組成現場工作組。現場工作組包括基礎處理,大壩填筑、開挖及生產。這些工作組里分別設置相應的專業助理,如筑壩材料及試驗助理、地質助理、安全助理、環保助理、原觀儀器助理、混凝土材料及試驗助理、材料助理等。現場工作組和專業助理由工程師代表直接領導,在施工監理和組織協調中是工程師代表得力的助手。所謂協調,就是聯結、調和所有相關的活動及力量,使之齊心協力,從而實現自己的預定目標。
當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正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過度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發生了根本變化。特別是在基本建設領域全面推行了招標承包制,項目建設投資也逐步形成了多元化格局。這些都使得項目建設中各方的責、權、利關系與計劃經濟體制下完全不同。同時,由于招標承包制帶來了新的甲乙方關系,業主和施工承包單位成為構筑在經濟合同基礎上的新型關系,而不是行政隸屬關系。因此,合同雙方的責權利矛盾,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辦法解決,只能依據合同通過協調的方法化解。特別是一些涉及面廣、參與單位多、技術復雜的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其合同本身也不可能沒有疏漏、合同履行也難免不產生偏差,加上施工條件變化等因素,都會不同程度地制約合同的履行。所有這些都需要進行協調,監理在這里就起著當仁不讓的作用。在小浪底工程大壩標的施工監理中,工程師代表部為了實現質量高、投資省、工期短3大目標,對施工現場進行了大量的協調工作。
2大壩標施工管理中的組織協調事例
2.1努力消除村民干擾
從YRC1994年進點小浪底工地到1999年初,當地村民分別在東河清工作場地臨建工程、石門溝石料爆破現場、馬糞灘砂石料場等施工場地進行了上百次干擾。YRC向工程師代表部提交關于村民干擾的信件達30多次,累計提出工期索賠近100d,費用索賠人民幣數百萬元。
東河清是YRC后方的辦公和工作基地。工程初期,這里除了要修建機關辦公室外,還有非常重要的機械裝配和維修車間等設施需要馬上建成。當地村民為了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滿足自己的經濟要求,采取堵塞交通道路,切斷工廠柵攔,破壞建筑標志,強行裝車卸車等非法手段,不同程度地干擾了YCR的施工現場的工作。為此,YCR一次又一次地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
在業主方面,他們不但不同意YCR索賠,反而向YCR提出反索賠。理由是:根據合同專用條款15.1款的規定,“承包商應保護工程免受損害和損失,必須負責保證工程安全,如不按此規定,依照第一部分60.2(B)款可拒絕向承包商付款。”并認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是應該有自我獨立組織管理所承擔工程施工的能力,而不應該依賴業主,更不應向業主提出索賠,認為YRC干擾了工程施工正常秩序,業主保留向YRC索賠的權利。
根據FIDIC通用條款42.1中之規定,在按照合同中關于實施工程順序的要求和工程師發出的開工通知后,業主應給予YRC相應的工地和提供通路,以使YRC能按條款14所指的計劃開始并實施工程。而現實情況是,村民對這些場地和通路進行的干擾影響了YRC的施工。顯然,業主有關方面向YRC提出反索賠是不恰當的。
經過工程師深入細致的現場調查,關于YRC提出的時間索賠問題,工程師認為:臨建工程在施工進度安排上本身就有一定的機動性和靈活性,它與主體工程的施工進度安排沒有直接的聯系。再從YRC報來的月進度報告中可以看出,其臨建工程的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沒有多大出入,基本上是按計劃進度進行的,月進度報告中也沒有反映出村民干擾影響其進度的問題,這是第一點;其二是不但沒有對主體工程的進度造成影響,相反,根據YRC自己的要求,右岸壩基開挖開工時間比原計劃還提前了1個月。這也充分證明無論是臨建工程還是后來的主體工程施工,雖然受了村民干擾,但并沒有影響到大壩工程的總進程。因此,YRC提出時間索賠是不合理的,不應給予考慮。
關于YRC提出的費用索賠問題。工程師認為:YRC提出的索賠費用是根據機械設備怠工小時臺班費,再加上有關人員的工時費計算的,施工工地的運輸、裝載設備的怠工與工廠生產設備的怠工在性質上是完全不一樣的,尤其是在臨建工程的施工期。在臨建工程施工期間,部分運輸設備、裝載設備閑置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它們本身不像工廠的生產設備那樣是連續生產的設備。因此,不能認為因村民干擾而造成的設備閑置構成了費用索賠的理由。除非那些設備本身是按臺班費租來的。如果是后者,那么應該根據YRC實際租用所支出的單據按照其所影響的時間補償YRC因此而受的損失,否則就不能給予設備閑置費用的補償。因為YRC完全可以用其它時間的閑置設備來完成所要完成的工作,其設備的生產力并不受村民干擾的影響。至于勞務費用,工程師認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條件是這些勞務費確實是由YRC額外支付給了這些勞務者。這一切都需要YRC提出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這些額外支付。
在石門溝爆破現場,當地村民以爆破影響了正常生活,帶來了危險等理由,經常成群結隊地阻塞料場進口,使YRC的施工車輛進不去出不來。有時候,村民連已經裝上炸藥,隨時都可起爆的現場都要去阻撓,并聲稱不解決問題絕不撤走。以此要求當地政府和業主解決他們想要解決的問題。村民的行為不僅危及他們自身的生命安全,而且嚴重影響料場的正常開采和運輸作業。
面對村民的干擾,YRC束手無策。他們只有以雪片一樣的信件不斷飛向工程師代表部,目的只有一個,仍然是費用索賠!工期索賠!
針對石門溝爆破現場的具體情況,工程師在YRC和村民之間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要求村民遵紀守法,不能干擾國家的工程建設;另一方面,為了消除爆破對村民的不安心理,要求YRC嚴格檢查每次爆破的孔距、排距、藥量,在爆破時注意觀察對周邊村民的實際影響。必要時YRC應減少一次起爆藥量和總爆破方量。如果由于YRC爆破的沖擊波和飛石對村民造成了直接損失,則理應由YRC補償。每次爆破,工程師始終監守現場觀察、了解實情,為正確協調解決問題提供了可靠依據。另外,如果屬于當地政府遺留的問題就應由業主出面去處理。
工程師的意見反饋給業主后,很快引起了業主有關領導和部門的重視。他們立即與洛陽市、孟津縣有關部門聯系,并多次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解決辦法,與此同時,洛陽市協調辦、孟津縣縣長、孟津縣駐小浪底工地辦事處以及孟津縣有關鄉政府也分別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村民干擾大壩施工問題。為了徹底解決附近村民對工程的干擾問題,保證小浪底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由業主會同洛陽市人民政府、孟津縣人民政府、小浪底鎮人民政府、孟津縣移民局,于1999年4月11日專門召開了石門溝料場爆破影響補償協調會議并達成協議,在業主已支付補償費的基礎上,因移民及場區規劃考慮不周,石料場爆破確實給村民造成了一定影響,故再支付一筆費用,由小浪底鎮政府平衡掌握,全部用于石門溝料場附近村民因爆破震動影響可能引起的房窯維修費用。全部費用由小浪底鎮包干使用,一直到2001年年底(實際上,爆破工作已于2000年6月就已全部結束)。同時,孟津縣人民政府以及小浪底鎮人民政府也承諾,補償費用支付后,要加大宣傳力度,支持小浪底工程建設,充分利用政府行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從此以后,大壩標的施工再也沒有發生過干擾。承包商不僅沒有再提出工期索賠,反而比合同計劃進度提前13個月完成大壩全部填筑。
馬糞灘砂石料場是當地村民干擾的另一個目標。自從馬糞灘砂石料場開采以來,附近村民不斷進入該料場,從挖掘出來的砂石料堆上揀石料到外地出售,嚴重影響了大壩反濾料、過渡料的正常生產。為此,YRC多次來函要求解決,同時提出索賠,嚴重時甚至只能暫時停止了加工廠的生產。面對馬糞灘砂石料場的混亂局面,工程師感到事態嚴重,如果不盡快處理,將會給工程帶來損失和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村民在已征用的場地內采揀礦石和擾亂生產秩序屬于違法行為,應該予以堅決制止。這對保證大壩填筑進度和實現“九七”截流目標非常重要。在工程師的主導下,業主的公安、環保等部門采取了有力措施,使這一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
2.2迅速平息罷工風波
1994年12月,小浪底工程主體工程開工,年底大壩右岸壩基開始開挖。經過8個多月緊張施工,到1995年8月右岸壩基開挖基本結束,大壩工程進入填筑施工。根據用人計劃,大壩標承包商需要裁減人員,并在1995年8月10日公布了裁減計劃。工人對此無法接受,便于1995年8月11日凌晨夜班交接班時開始罷工,用26臺大型施工機械堵住了YRC東河清工作場地出入的大門。8月12日,大批工人聚集在中方雇員營地外的交通路口,秩序混亂,機動車無法行動,愿意上班的工人也無法到達工作現場,并受到個別人阻撓和威脅。
事情發生后,工程師代表部立即派人前往現場了解情況,掌握第一手信息。工程師代表和咨詢公司總監理工程師也親自到工人聚集地了解情況,并告誡雇員代表提出的問題應該合理合法,罷工活動應符合中國的憲法及法律。同時明確指出,在小浪底這樣的國際工程上罷工鬧事是不合適的,勞資問題可以與YRC談判解決。
為了盡快平息風波,工程師一方面深入現場做工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積極與業主有關部門聯系。8月12日和13日,業主的主要負責人兩次召集工程師、業主等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緊急會議,通報罷工情況及提出了解決的具體步驟和方法。在工程師及業主的大力協調下,承包商與工人代表終于達成協商意見,使矛盾很快化解,罷工得以平息。8月14日,罷工工人復工,各工作場面秩序良好。
罷工現場剛剛平息,YRC就于8月14日、15日兩天連續致函工程師,稱這一罷工引起了對大壩工程的推延和破壞,該問題應屬于業主的風險范圍,要求就生產損失和引起的其他費用提出索賠。針對YRC的來函,工程師以事實為依據,以FIDIC條款為準繩,明確指出這個事件完全是因YRC與其雇工之間的糾紛引起的。根據合同通用條款34.1的規定,雇傭勞務是承包商自己的事,而勞務與YRC之間的糾紛自然也就應由YRC自己去處理。
其次,YRC與所雇工人之間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因此,一旦出現問題就束手無策。這次事件清楚地說明了這個問題。另外,YRC突然公布要大規模裁員,由此誘發了這次事件的發生。所以,工程師認為這次事件不應屬于業主的風險范圍,而恰恰屬于合同專用條款第20.4(V)款中所指的例外情況,即“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因此,YRC不但不能向業主索賠,相反,這次事件所發生的一切后果和損失都應全部由YRC負責。
在這次罷工風波中,由于工程師的大力協調,不但使罷工風波很快平息,而且在YRC提出無理要求時,公正地維護了業主的利益。
2.3妥善解決噪音污染
噪音污染是YRC遇到的又一個問題。由于YRC的砂石料加工廠建在河清村是由業主指定并劃撥的,自開工以來,粉碎石料的噪聲直接污染著周圍環境,對村民尤其是對河清小學影響最大。河清村委會多次向業主和YRC反映情況。YRC試圖采取安裝隔音罩來降低噪音,但收效不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對于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白天不大于55DB(A),夜間不大于45DB(A)。而YRC加工廠產生的噪音,經洛陽市環境監測站采樣分析,有的位置在白天就達96DB(A),經市、縣環境監測部門進行多次監測,結果都是超標。
根據合同通用條件第19.1(C)的要求,以及我國噪聲防治有關法規的精神,工程師認為YRC有責任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其現場作業產生的噪聲。如果找不到有效的消聲除噪辦法,則應考慮同意將學校搬遷新址。但考慮到工廠位置是業主提供的,那么噪音的產生也就與業主有關系。所以,在工程師、業主、YRC三方面反復討論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搬遷達成共識,并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一起簽訂了協議書,YRC拿出20萬元人民幣,業主承擔12萬元人民幣共計32萬元作為河清村小學全部搬遷費用。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另行解決,不再向YRC和業主索取。地方政府也保證今后不再因YRC在砂石料生產的噪聲找麻煩或鬧糾紛。
2.4協助緩解資金困難
1996年初,YRC多次來函,希望工程師協助從業主那里借款8000萬元人民幣,以幫助解決資金周轉的困難。對此,工程師進行了多方面的了解和分析,認為YRC的困難主要是由于大壩填筑尚處于準備階段,料場開發和土料儲備等大量生產活動沒有收入,加上右岸設計基礎面比招標時抬高很多,使石方開挖工作量減少了將近二分之一。因此,YRC出現了入不敷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YRC還必須為工程設備購置、輔助設施建設以及必要的經營管理活動支付費用,以保證工程正常進行。原則上講,出現資金困難主要是YRC自己的責任,是他們在投標時由于對資金流的估計不充分造成的。但是,如果不協助解決這一困難,勢必影響YRC的履約能力,從而影響到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如果直接借款,又不符合我國銀行的有關規定。那么,要解決YRC這一困難,就只有遵循既對工程有利,又不損害雙方利益,而且必須在合同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這樣一個原則。
在工程師的積極努力下,業主也表示了盡可能支持。按FIDIC條款規定,工程師可在28d內證明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業主可在收到臨時付款證書后的28d內向承包商支付,最終證書可在56d內支付。但是,為了緩解YRC的困難,工程師和業主都盡量縮短了對YRC中間支付申請的審核時間。
按合同規定,應在承包商填筑完成并且質量、進度都合格以后才能一次性支付。為了緩解YRC的困難,采取了對YRC完成的填筑備料(1區料和反濾料)給予部分支付的辦法。
另外,對當地勞務調差及“新勞動法”的補償等等這樣比較繁鎖,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審查以后才能確定其支付金額的項目,采取了預付的方式,即根據預估先支付部分金額,待審查結束后再最終核定實際的支付金額。
通過以上措施,大大緩解了承包商施工中的資金困難,從而保證了大壩標工程的順利進行。
2.5積極處理設計變更
小浪底截流后,壩體施工項目進入工程的關鍵線路。截流后從基坑抽水、基礎開挖、河床混凝土防滲墻施工到主壩壩體填筑等都比計劃提前完成。可是由于施工中的設計變更給工程帶來嚴重影響。
1997年7月設計方面提出的主壩河床槽孔防滲墻的施工圖與合同招標圖相比,河床基巖面輪廓線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老虎嘴”、“懸石”、直立巖坎和兩個大臺階,從而增加了施工難度,分包商為此提出需增加的工期將直接影響1999年防汛目標的實現。面對嚴峻形勢,工程師代表組織質量控制部和有關人員與YRC進行了3個月的談判、研究和討論。經過補充勘探、方案分析,最后制訂出了包括對各個特殊部位處理的完整的技術方案。同時,確定了一、二期槽孔接頭采用國內外水電工程中首次使用的“橫向槽孔填充塑性混凝土保護下的平板式接頭”新工藝。在實施中嚴格管理,合理協調,結果不但工期未延長,反而提前了58d完工,總費用比合同所規定的還少600多萬元,并且施工質量優良。
左岸心墻區岸坡與河床砂卵石層接觸處是一個直立的,高20余m的陡坎,長約140m。原設計方案是在巖坎下進行大開挖直到20余m深的基巖面,現澆混凝土防滲墻,沿巖坎回填約2萬m3素混凝土,形成一個與岸坡一致的人工邊坡,心墻土料從基巖面開始填筑。如果按照這一方案施工,工期需要7個月。并且因為心墻區的施工區域窄小、采用這種方案工序多,干擾大,必然要占用直線工期,會嚴重影響1999年渡汛目標的實現。工程師預見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不低于上述主壩河床槽孔防滲墻的變更。通過對河床復蓋層勘探資料的仔細分析及對主壩工作條件的理論探討,工程師認為不需要大開挖處理。因為這樣做反而對安全不利。在與業主、設計院多次共同討論研究后,最后改為采用高壓旋噴灌漿樁對砂卵石地基進行加固處理。具體實施中由于與其它項目合理安排,致使這個新增加的設計變更項目沒有占用直線工期。最后經設計者試驗檢驗,認為達到了預期效果。
3體會
通過大壩標施工管理的實踐,感到作為一個合格的、尤其是國際工程的監理工程師,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在處理和協調施工中的問題時,無論是對待業主還是對待承包商,都必須堅持行為公正。這也是FIDIC通用條件第2.6款所明確規定的,同時,要注意同業主和承包商都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只有這樣,工程師才能公正地處理和協調施工中的各種問題。也正是這樣,YRC的現場經理馬爾瓦涅先生才激動地說:“我到中國來,很幸運碰到這樣好的監理工程師,因為他們處理問題公正,很少扯皮”。也正是這樣,大壩工程師代表部(西北院小浪底監理中心)連續4年5次被業主評為先進集體。
(2)監理人員必須熟悉合同條件和有關法律,具備比較全面的知識結構和一定的實踐經驗。因為監理工程師作為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核心,隨時都有可能協調施工有關事項。根據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業主和承包商都有約束力,因此,監理工程師的指示,作出的決定都必須符合法律(包括合同條件)的要求。另外,只有熟悉了合同條件和有關法律,具備比較全面的知識結構及實踐經驗,才能提高監理工作的預見性和指導性,最終使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3)必須重視組織協調的作用。在工程項目的“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中,人們往往比較注意控制和管理,從而忽視協調;在協調中,人們往往比較注意施工現場協調,從而忽視監理單位內部的協調。有的雖然也講協調重要,但在具體問題的對待上卻是另一種態度。
實際上,在監理單位內部存在大量的協調工作。例如各部門的協作配合(大壩標施工管理中的成功協調,是與各部門的密切配合分不開的),工作中各環節產生的矛盾,都需要通過協調去妥善解決。就以小浪底這樣的國際工程的一個方面來看,由于大小事情一律要以文字為依據,所以僅大壩標監理的往來信函就達22300多件,各種圖紙30000多張,報表及記錄80余種,有的報表每天都有好幾頁。這么多的信函、圖紙、報表在運轉過程中需要的協調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如果處理不好就將如加拿大國際工程管理公司的專家安德森先生在撰寫的《小浪底工程的項目管理》一文中所告誡的那樣:“將來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合同問題或訴訟的一個重要項目”。
由此可見,無論是施工現場的協調,還是監理單位內部的協調,其好壞都將直接影響到內部人員及部門的融洽和團結;影響到與業主和承包商的關系;影響到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它必須引起每一個監理人員特別是有關領導的充分重視??梢赃@么說,沒有協調就不能實現合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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