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民事法律制度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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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性質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作用
1.民法是人法
人是社會關系的主體,任何部門法的出發點和最終的著眼點應該是人。民法是民事主體之間利益關系法制化的法律,以對生存的人確立以人為根本出發點,并以人的徹底解放為終極關懷。所以,民法是人法。充分認識民法的人法性質至關重要。首先,民法在整體上是一個關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典型的人,民法是為人立了一個法。民法中民事主體制度是人在民法上的縮影,民法關于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即關于人的民事主體資格的規定,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又是人能夠享有民事權利的范圍。民法規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及自由權等人格方面的權利,是人成為社會及法律關系的主體的基礎和前提。民法同時又規定自然人的親權、配偶權、親屬權等身份權,以確立人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還規定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質方面的權利即物權和債權等,以謀求人的發展和進步。
民法規定這么多的民事權利的目的在于鼓勵現實中的人在機會平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獲得法律規定的全部權利,希望人們都能夠追求幸福,達到幸福的境界。從終極的意義上講,人人皆可以達到民法人的境界,民法為民事主體展示了一種自我解放的“大道”’。其次,民法上的人是一個理性的社會普通成員,他們在有意思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追求人格獨立,人格完善,充分開發其智慧,大力進行創造性活動,爭取全面發展和徹底解放,謀求自身以及人類的福扯。最后,民法上的人是市場經濟基礎上誕生的人,市場經濟是民事主體的舞臺,市場經濟關系主要采取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在此基礎上民事權利才能正確界定,市場行為才能正確規范,民事責任才能真正落實,社會秩序才能合理建立。從而,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社會經濟得到極大發展,人的覺悟得到極大提高,這些方面都促進了人的發展和解放,使民法的最高價值即正義得到實現。崇尚民法這一性質,有利于我們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保障人的自由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2.民法是市民法和私法
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調整市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是市民社會的法。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對立的體系后,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大領域。市民社會屬于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而政治國家則屬于普遍的社會公共利益關系的總和,社會中每一個獨立的人既是市民社會的成員,又是政治國家的成員。在市民社會里,人作為私人進行活動,市民就是私人在政治國家里,人在以公共利益為目的所確定的范圍內,為自己的利益進行各種活動,國家政權不去干預。可見,在現代社會,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法,是相對政治國家而言的,民法是調整私人利益的法,純屬“私”的范疇,屬于私人的事務,國家的權力不得直接干預,只有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時,國家權力方能進行適當的干預。充分認識和提倡民法的市民法性質,就應該禁止和遏制國家行政權對市民社會的侵害,市民社會的正常社會秩序,保障市民社會在遵循立法者意志安排的規則下安詳和諧地發展。
民法是私法。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類。其中,公法是規定國家公共利益,調整國家生活關系的法,是調整以命令服從為主要特征的國家社會關系,而私法則是規定私人利益,調整市民社會生活關系的法,這一理論將人類社會區分為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兩個領域。人在兩個不同的領域中處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為國民,在國家生活中必須服從國家的統治,而人作為市民,在市民社會生活關系中則是彼此平等、自由的。依此,公法是調整國家生活關系的法,私法則是調整市民生活關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自然應當歸于私法范疇,認識民法的私法性質,一方面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市場經濟必須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礙市場運行的行政命令對經濟主體的束縛;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會關系中,確立私權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把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生活關系的干預限制在維護市民社會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圍內,防止國家權力對市民社會生活的侵擾及不正當的干預,維護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活力,激發人們謀求幸福的積極主動性,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繁榮。
崇尚民法這一性質有利于市民社會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尊重權利,保護權利,限制政府權力的濫用,構建官民和諧。
3.民法是權利法
民法是權利法,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質所決定的。民法作為私法,它調整以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為特征的市民社會生活關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過對私權的維護,調動市民社會成員進行民事活動的積極性,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生活的繁榮。由此也就決定了民法的權利法性質,民法以權利為中心構建其規范體系,在規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權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民法是權利法,必須確立私權神圣原則。私權神圣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受法律的充分保護,不受任何人以及任何權力的侵犯,不依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剝奪。在市民社會里“私權’,是每個社會成員或組織的基本權利。這里的神圣是指私權受法律的特別尊重和充分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民法以保護私權為己任。加強對私權的保護,防止國家權力對市民社會的不當干預。有利于人權的保障和實現,有利于人權保護水平的提高,使社會的每一個成員能夠在法律的范圍內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營造一個“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和諧的市民社會秩序。
崇尚民法這一性質,有利于協調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有利于私權的保護和實現,為和諧社會的創建創造良好的權利空間。
二、民法基本原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作用
1.平等原則
平等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的。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就必然要求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則的含義是,任何民事主體在民法上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隸屬或依從,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沒有大小之分、高低之分和貴賤之分,任何民事主體依法取得的民事權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護。任何民事主體非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原則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反映了民法的人法的根本屬性。市場經濟是最基本、最普遍、最大量的民事關系,市場經濟關系即商品交換關系,商品交換關系的參與者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商品經濟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只有社會成員在平等基礎上進行交易,才能實現不同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講平等就必須反對特權和身份,使社會的所有成員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遵守平等原則,有利于和諧社會民事活動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對和諧社會的建立有著基礎性的作用
2.自愿原則
西方國家的意思自治原則,即我們所說的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社會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在不違反國家強行法的情況下依自己的意志安排私法關系,不受國家權力或者其他民事主體的非法干預。意思自治原則是民事主體意志獨立、利益獨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則的表現和延伸,民事主體只有以自己的真實意志自愿地設定權利義務,才能充分發揮其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自愿意味著自由,是以平等為前提的,當事人只有地位平等,各方才能有獨立的意志,才能有意志自由,才能自愿地決定自己的行為。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各種事項獷只要其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現實生活中,違背意思自治原則的行為和實例到處可見,特別是一些具有壟斷地位的行業如電訊行業,交易中違背消費者意志,強行交易,影響社會生活正常秩序和社會的穩定。所以,貫徹和遵守自愿原則,有利于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交易環境,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創造市場條件。
3.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內涵非常豐富的原則,它不僅具有“語義”上說的含義即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要講究信用、格守諾言、進行正當的競爭,而且它還具有“一般條款”說的含義即基于民法的正義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立法精神,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維持雙方利益的平衡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社會生活規則。在這方面,它要求民事主體應當善意地行使權力,以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不得損人利己,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包含了公平的含義,它具有超乎法律條文規范的抽象性,貫徹正義,公平和分配合理的精神。可見,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對一切非道德的、不正當的行為,維護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與安全。
在市場經濟體制發育還不甚成熟的今天,市場交換領域存在著大量缺乏誠信的現象,形成市場缺乏誠信的社會弊端,造成社會經濟秩序在一定方面的混亂,這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在商品房的買賣中存在著大量的虛假成分,在廣告的宣傳上,商家和廠家對產品廣告隨意擴大宣傳,欺騙消費者,更為嚴重的是假冒偽劣和盜版行為的猖撅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成了不治之社會頑疾,難以根絕。所以,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使社會生活在各方面都能井然有序,使我們的社會在各方面都能和i皆地得到發展,就必須在全社會領域崇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一切進人市場的民事主體都能切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講究信用,洛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共同創建一個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創建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礎。
總之,我們認識和崇尚民法的人法性質、私法性質和權利法性質,堅持民法的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對于我們創建和諧社會,實現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重大作用。
應當指出,現在我們的民事法律制度還不健全,物權法歷經八次審議方予頒布,民法典起草了半個世紀也未能出臺。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竟然沒有民法典,這是與國體政體都不相稱的,應當盡快予以完善。
【論文關鍵詞】和諧民法保障
【論文摘要】民法是和諧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民法的性質和基本原則與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不謀而合。崇尚民法人法、私法和權利法的性質,堅持民法平等、自愿和誠信等基本原則,是和諧社會下民法精神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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