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的主權在民思想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17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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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的主權在民思想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孫中山主權在民;直接民權;權能區分;地方自治

論文摘要:“主權在民”的思想,是孫中山民權主義思想的核心內容。“主權在民”的真實實現有賴于人民共同普遍直接參與的民主程序的推行,孫中山提出了“直接民權”的理念。“權能區分”鮮明地體現了孫中山“主權在民”這一民權主義基本原則,“地方自治”則是實現“主權在民”的一個重要手段。

孫中山的民權主義在三民主義思想體系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他創造性地提出了“直接民權”、“權能區分”、“地方自治”等科學理念,全面闡述了“主權在民”的光輝思想,反映了中國人民反對封建專制,追求新型的民主政治,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的強烈愿望。研究孫中山關于“主權在民”這一思想,能使我們正確地認識和客觀地評價孫中山民權主義思想的重要歷史地位。

“直接民權”的思想是孫中山在分析“間接民權”而提出的。它認為西方的議會政治是一種代議制,所體現的是“間接民權”,人民所享有的只是一種有限制的權利,不能達到當家作主的目標,不足為我們所效法。他指出,要在間接民權之外,復行“直接民權”,以革除代議政治的流弊,即一方面實行普選制度,廢除以資產為標準的選舉制度;同時,以人民集合或全民投票的方式,行使直接民權中的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大權力。只有這樣,才能消除代議制的局限性,使民主政體為之一新。直接民權與間接民權的不同之處,就在于在直接民權制度下,人民除享有選舉權之外,還享有罷免權、創制權和復決權。只有選舉權一項權力,還不能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孫中山形象地比喻說,只有選舉權,如同原始的舊機器,“只有把機器推向前進的力,沒有拉回來的力。”人民除選舉權之外,再有罷免權,“對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來,又一面可以調回來,來去都可以從人民的自由”。也就是說人民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推舉和罷免官員。孫中山認為民權必須有法制作保證,國家的法律直接關系到人民的利益,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和保護人民的利益,因而人民應當有權創制法律。這種權力,叫做創制權。對于立法,孫中山還主張人民要有復決權,他認為國家頒布的法律,如果有違背人民意志的地方,人民不滿意,便要有一種權,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以后,便要政府執行修改后的新法律,廢止以前的舊法律,這就是復決權。四大民權好比四個放水制或四個接電鈕,“我們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來水;有了接電鈕,便可以直接管理電燈;有了四個民權,便可以直接管理國家的政治。人民有了這四個民權,才算是充分的民權;能夠實行這四個民權,才算是徹底的直接民權。”正是從這里,孫中山看到,真正的民眾主權,應該是人民普遍享有直接管理國家的權力,人民成為權力的主體,和代議制的間接民權相比,直接民權的確立將民主體現得更加充分一些,真正做到了主權在民,有名有實。此外,孫中山還充分肯定了“直接民權”的可能性。他并沒有因這一制度未能在歐洲普遍實行而懷疑其在中國能否實現,相反,他認為比起歐美國家來,中國有將其付諸實施的條件。他舉例說,現代民權最發達的國家首推瑞士,瑞士人民對行政有選舉權、罷免權,選舉權可以推舉賢才,罷免權可以改正誤選。又在立法方面有創制和復決權,創制權可以補救法律的不完備,復決權可以矯正法律的失誤。瑞士人民有此四權,實行直接民權,才是真正的民主國家。只可惜在歐美只有瑞士一個國家,沒有別的大國實行這種制度。對此,有人懷疑認為,這么好的制度也只能在小的國家實施,而不能在大國推廣,更不能在中國實現。孫中山反駁了這個觀點,指出,“就像日本已經有了小鐵路,再要改造大鐵路,便要費很久的H,-JI司,化很多的錢,是很不經濟的事,因為畏難茍安,注重經濟,所以這些國家就是知道了這些新式的發明,還是不采用它”。歐美的“政治機器有很多的缺點,政府已成了舊機器”,人民和政府日日相沖突。要另外造成一個強有力的新機器,那是很不容易的事。中國則不然,沒有歷史的負擔,故宜于效瑞士的民主政治制度。因而“直接民權”在中國是完全可以行得通的。孫中山將直接民權視為世界潮流,認為這是民主政治的發展方向,盡管這一民主制度還未達到普遍的程度,但它卻呈現出一種擴展的趨勢。他要求中國要吸取西方國家最新的思想和借鑒最先進的制度,不能做世界潮流的尾巴,跟在別人的后面爬行,那樣將永遠落后于人。他呼吁要把最好的民權制度介紹給中國人民,以便使中國后來者居上,他滿懷信心的預言,只要中國學習世界最先進的思想,實行直接民權制度,走在時代前列,“如是數年,必有一莊嚴燦爛之中華民國發現于東大陸,駕諸世界共和國之上矣。”

應當承認,直接民權相對于間接民權,包含著更完備的民主性,具有更民主、更廣泛、更有效的特點。人民可以通過立法權和復決權,對資產階級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通過罷免權,制約政府官員不能為所欲為。在這里,他已注意到了“主權在民”的真實實現有賴于人民共同普遍直接參與的民主程序的推行,覺察到必須具有某種切實可行又行之有效的政體,人民才有可能真正有效行使國家權力。這種認識是難能可貴的。

“權能區分”是最能鮮明地體現孫中山“主權在民”這一民權主義基本原則的。所謂“權能區分”,就是“把國家的政治大權分開成兩個。一個是政權,要把這個大權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內,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權可以直接去管理國家,這個政權,便是民權。一個是治權,要把這個大權完全交到政府的機關之內,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國事務,這個治權,便是政府權”。這種“政權”與“治權”的分離,或“民權”與“政府權”的分離,實際造成全體人民與政府機關在權力責任上的區分,這就是“權能區分”的基本涵義。為了說明權、能之間的關系,把問題說得更清楚、更透撤,孫中山作了比喻:將權和能比作汽車的主人和司機。他說:“駕駛汽車的車夫是有能而無權的,汽車的主人是無能而有權的,這個有權的主人便應該靠有能的專門家去代他駕駛汽車。民國的大事,也是一樣的道理。國民是主人,就是有權的人,政府是專門家,就是有能的人”。孫中山“權能區分”的設想,就是要使人民手里有民權,政府手里有治權,人民與政府的力量相互平衡,既要形成一個為人民謀幸福的萬能政府,又能讓人民去約束控制它。徹底解決現代民主政治中所產生的弊端,真正實現“主權在民”的原則。公務員之家

孫中山認為西方政體弊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能解決人民群眾對政府的對抗態度。他講,西方各國自實行了民權以后,政府的能力便行退化。原因就是人民恐怕政府有了能力,人民不能管理,所以總是防范政府。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就不能充分做事,到了政府不能充分做事,國家雖然有政府,便就和無政府一樣了。他強調,“如果持這種態度,長此以往,不想辦法來改變,政治上是很難望進步的。”二是這種政體很難解決政府違背人民意志,侵犯人民利益的現象。因此,孫中山指出,人民之所以對現行政府持對立態度,并非人民有意為之,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占據國家機關者,其始藉人民之選舉,以獲此資格;其繼則悍然違反人民之意思以行事,而人民莫如之何。”這樣,孫中山就把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講清楚了,即人民希望有一個萬能的政府為己服務。政府成了萬能政府以后,還要“聽人民的話”,不違背人民意志。怎樣才能實現人民與政府的雙贏呢?孫中山從政治體制的角度提出了創造性的設想,這就是“權能區分”。他指出,對于這個問題,歐美的政治家和學者都沒有提出科學的解決辦法。“我想到了一個解決的方法。我的解決方法,是世界上學理中第一次的發明。就是權與能要分別的道理。”他強調:“權與能分開,人民對于政府的態度才可以改變。

如果權與能不分開,人民對于政府的態度總是不能改變。”所以,中國“不要蹈歐美的覆轍,應該要照我所發明的學理,要把權能劃分清楚。”“我們要中國進步、民族的前途沒有危險,自己來實行民權,自己在根本上便不能不想出一種辦法。”這個辦法就是“權能區分”。孫中山在論述中國政治實行權能分治必要性的同時,也論證了“權能區分”的可行性。他指出,“權能區分”切合中國的實際,即適合中國的國情,并且易于實行。因為:第一,中國歷史上有權能分開的先例。他以蜀國的阿斗和諸葛亮作比較,說阿斗是有權沒有能的,諸葛亮是有能沒有權的,阿斗雖沒有能但把政事交給諸葛亮去做,便能治理好蜀國,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由于有這樣的歷史先例,所以中國人民對于權能分治的道理容易理解和接受。照孫中山的說法:“如果政府是好的,我們四萬萬人便把他當作諸葛亮,把國家的全權都交給他們;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們四萬萬人可以實行皇帝的職權,罷免他們,收回國家的人權。”第二,中國人民有尊敬和信任能人的心理習慣。孫中山列舉中國古代的燧人士、神農氏、堯、舜等,指出他們都是當時的能人,道德高尚,本領高強,因而受到人們的尊敬,擁戴他們當首領,管理眾人之事。所以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來看,“凡是有大能干、有新發明、在人類立了大功勞的人,都可以做皇帝,都可以組織政府。”孫中山認為,這種能人當首領管理國家的觀念,在現在的中國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在中國實行權能分治,要人民把國家交給有能力的人去治理,是能夠行得通的。第三,中國在封建帝制的基礎上建立民國,沒有歐美國家政府歷史上形成的痼疾,可以采用最先進的政體結構。如他所說:“我們現在要解決民權問題,便要另造一架新機器,造成這種新機器的原理,是要分開權和能。人民是要有權的,機器是要有能的。”一方面人民享有充分的民權,可以控制政府;另一方面,政府有很強的能力治理國家。由于權在人民,故政府能力雖大,亦不能為惡,只能為善,即不能為害于人民,而只能為人民謀利益。這樣一來,民權問題就很好地解決了。從以上分析,孫中山“權能分治”的積極意義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他把政府機關的一切工作人員都當成為人民服務的公仆,并不是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孫中山說:“把那些政府工作人員,不要看作是很榮耀,很尊貴的總統、總長,只把他們當作是趕汽車的車夫”,或者看作是“巡捕、廚子、醫生、木匠、裁縫。”總之“無論把他們看作是哪一種的工人,都是可以的。”對于政府工作人員,人民不但有權選舉,還有罷免權,這樣,民權問題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二是他強調政府工作人員要由“專門家”組成,也就是“把國家的大事,付托到有本領的人,”使政府高效萬能。二是他把政權和治權聯系起來講,用人民的權力來制衡政府的權力,使政府遵照人民意志積極推動社會穩定健康發展。

“地方自治”是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思想中一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實行“主權在民”的一個重要手段。他在《中華民國建國之基礎》文中指出,要“使主權在民為名稱其實”,必須實行民治,實行民治有四項方略,而第一方略是“地方自治”。就是“將地方上的事情,讓本地方人民自己去治,政府毫不干涉”。這里所謂“地方”,系相對于“中央”而言的,是中央允許和管轄下的具有自治權的地方單位,主張“先以縣為自治之單位,于一縣之內,努力于除舊布新,以深植人民權力之根本,然后擴而充之,以及于省”。“凡屬地方自治范圍內的事情,都由自治地區人民自己去辦理,這就是地方自治。孫中山的目的是希望通過實行地方自治,建立真正的中華民國,實現主權在民,將民權主義的政治理想變為現實。

孫中山認為,“地方自治”這一主張具有非比尋常的重要意義。首先,地方自治是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即所謂“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而“國固則子子孫孫同享福利”。為此,他列舉了許多中外實例加以說明。中國本是先進文化之邦,中國人民也是聰明之人,經過革命之后,建立了民主共和國,即中華民國,但是“所謂中華民國者僅有其名,而無其實,一切政權,仍在腐敗官僚、專橫武人之手”,同以前沒有多大差別。原因何在?就在于中國缺少作為國家之基礎的地方自治。“譬如建屋于沙丘之上,經風一吹,即便倒塌,故‘二次革命’失敗,不是袁世凱打倒我們,實是我們自己打倒的。我們痛定思痛,再舉革命,不但要懲前毖后,且要腳踏實地,一步一步的建筑牢固根基,確呼其不可拔。”’1916年他又指出:“我國自推翻專制,建設共和,五年以來,政治尚未完善,政治之所以不完善,實地方自治未發達。若地方自治既完備,國家即可鞏固當今的美國之所以朝氣蓬勃,是因其在“未獨立以前,十三州已各自為政,而地方自治已經發達;故其立國之后,政治蒸蒸日上,以其政治之基礎全侍地方自治之發達也”。其他美洲國家則不同,是因沒有地方自治之基礎,則國家混亂不堪。其次,地方自治是實現民治之要端。“民治”是孫中山在晚年經常說的一個概念,所謂“民治”是指“政治主權,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間接以行使之”,“權在于官,不在于民,則為官治;權在于民,不在于官,則為民治”。他在1912年時說:辛亥“革命成功以后,中國的土地和主權,已經由滿清皇帝的手里奪回到中國人民的手里來了。但是我們人民徒有政治上主權之名,沒有政治上主權之實,還是不能治國。必須把政治上的主權,實在拿到人民手中來,才可以治國,才叫民治”。怎樣才能實現“民治”呢?最重要的還在于地方自治能否實現,只有當地方實現了自治,才能真正做到把權力從官員手中轉移到人民手中。再次,地方自治是充分實現直接民權的重要保證。如前所述,直接民權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和復決權,無論哪種權力都必須由人民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這種方式決定了直接民權不宜由全國人民行使于中央,只宜由人民行使于地方,地方自治有了成績,便可實行直接民權。因此,直接民權的實現,有賴于地方自治的推行。直接民權實現之日,也就是地方完全自治之時。隨后,孫中山又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論證了這一制度在中國實行的可能性。他認為,中國具有悠久的歷史,“自古以來,中國就有鄉村自治的存在”。中國古代“共和之神髓”,就在于人民能夠“自治”,對重要的事情可以“自議之而自理之”。幾千年封建專制,統治者除了向人民要錢,防備人民造反外,沒有給人民任何東西,但人民照樣能夠自己生活,這就是因為他們能夠自治的緣故。基于此,地方自治在中國是完全可以實行的,也是可以實現的.

孫中山把地方自治看作中華民國建國的基礎,看作實現真正民主政治的有力保證,把直接民權與地方自治緊密結合起來,強調政治主權由人民通過地方自治直接行使權力,有利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實現主權在民的設想;雖然孫中山在世時未能實現,但它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方案,且為中國探索了一條實現主權在民的新路子,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

總之,孫中山作為資產階級的政治家思想家,他所闡述的“主權在民”學說在中國思想史上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但這個思想的理論基礎并不是馬克思主義的唯物史觀,而是他自己的民生史觀。帶有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性,由于未能解決人民奪取國家政權這一更為根本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法真正實現“主權在民”的理想。盡管如此,我們并不能低估孫中山“主權在民”的積極意義。應該看到,“主權在民”的思想,體現了孫中山在中國建立理想的民主政治制度而作出的艱苦努力和可貴的探索,是孫中山珍貴的思想遺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