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政府職能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15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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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政府職能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和諧社會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監督與制約

論文摘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加強和完善政府公共管理職能,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能力;需要完善社會三大部門的平衡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需要減少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行為,完善權力監督制約體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指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論的哲學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辯證觀點和“度”的觀念。辯證觀點認為,一切事物的矛盾,不但是相克的,而且是相生的。只有對抗性矛盾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的關系,而我國現今社會整體上是非對抗性社會,社會矛盾普遍存在相生、互利、共贏的關系。矛盾一方的存在和發展,是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的。例如要快速建設城市和工業,必須更好地建設鄉村和農業;要保持東南部快速發展,必須同時大規模開發中西部;要鼓勵更高效率,必須實現公平;人要更長久地利用自然資源,必須同時更好地保護和造就自然資源等等。要解決好這些矛盾,達到協調、均衡、共贏、共享,顯然政府在和諧社會中的角色尤為重要。加快政府管理創新,是促進和諧社會發展的保證和關鍵。政府作為和諧社會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在發展戰略上要打破單一經濟建設型政府的思路,要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觀點,由一個管制型政府走向服務型政府。同時要充分認識和考慮不同群體和階層的利益、公平公正地分配社會資源和制定社會行為規則,維護不同群體和階層之間的和諧。

1加強和完善政府公共管理職能,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能力

公共管理是指那些不以營利(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調控活動。毫無疑問,政府對社會發展負有主要責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方面發揮著直接提供、資金供給和監管三種作用。目前我國公共服務實現了供給主體多元化,但存在覆蓋領域窄、財政供養不規范、績效管理不嚴格、過度市場化又缺乏嚴格的監管等問題。為此,我們從以下幾方面探討提高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能力,以保證公共服務全覆蓋、高效率和高質量。

第一,行政人員應轉變服務理念。在政府中,很少有人用“顧客”一詞。大多數行政人員根本不知道誰是他們的顧客。他們只知道為領導、上級服務,而無視那些真正的服務對象。從理論上講,民主政府的存在就是為公民服務。今天的時代已不同于工業時代,人們對政府提供的服務產生了懷疑,試圖改變一切:成立各種委員會,制定新的計劃,籌集資金,自愿服務等,這無疑對政府提出了挑戰。為適應這種變化,政府應把顧客放到司機位置上。因為一旦顧客上了汽車,就只能希望司機把自己送到目的地,這是被動的。如果讓乘客自己開車,他們就會選擇自己的路線抵達終點。

第二,政府應轉變職能。我們的政府職能應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服務型的政府是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的政府。服務是一種基本理念和價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上,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宗旨。我們知道傳統的統治型政府是作為統治階級統治人民的御民之器而存在的;管理型的政府雖然前進了一步,把政府的公共力量與社會的現實要求統一了起來,實現了對社會的管理,但政府作為管理的主體,處于管理的核心位置,驅使著作為管理客體的整個社會圍繞政府的活動轉,所以表現為一種政府中心化的現象,政府成了社會的“主人”,高高在上地實施著對社會的管理。服務型政府在根本性質上與這兩種政府類型的性質有所不同,它將徹底拋棄舊的治民觀念或“為民做主”的觀念,而確立為民服務和“人民做主”的理念。相應地,作為規范政府權力、維護人民和社會自由權利的法律,也在制度上切實保障服務理念貫穿于公共權力運作的全過程,嚴防政府凌駕于社會之上。

第三,政府運行應加強成本管理。政府作為一個經濟體的重要經濟主體,要加強成本管理,謀求以最小的財政支出獲取最大的財政效益。目前,無論是從公共財政支出的絕對量還是相對量來看,世界各國都是呈上升趨勢。這個問題嚴重地影響和制約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針對公共財政支舀增長的種種原因,有的放矢地研究對策,切實有效地加以解決。比如,公共設施與重大建設項目要按國際慣例實行公開招標;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減少政府財政支出;國家還可以通過鼓勵社會辦學的方法來縮減教育投資;通過在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領域引人市場機制,通過變事業單位為市場中介組織的改革,通過精簡機構和裁減人員的辦法減少政府的財政開支,等等。以此來降低政府運行的成本,提高政府效率,減低社會的負擔,實現財政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引人競爭機制。政府是最習慣于采取壟斷方式進行管理活動的,它常常把競爭看作是一種消費和重復。盡管人們對私營企業的壟斷深惡痛絕,但人們卻對政府的壟斷行為習以為常。在政府活動中,部門間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競爭往往使政府的宏觀控制變得困難。但是,在社會服務領域,競爭卻是必須的,它能節約成本、創新強化核心能力、適應變革、增強效率、滿足顧客需求,提升顧客滿意度。競爭能給整個社會注人活力,雖然競爭并非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靈丹妙藥,但它卻是打開束縛政府枷鎖的一把鑰匙。

第五,轉變驅動機制。主要是轉變政府行為的內部驅動力,即用“有使命感的政府”取代“規則驅動的政府”。大多數公共組織被其規章制度和預算所左右,他們制定出無數個規則來防止可能出現的錯誤。每當事情出錯,他們又習慣地制定出更多的規則。一定的規章制度固然必要,但如果規制過多就會使政府的行動像個蝸牛,難以對瞬息萬變的環境做出反應。改變內部驅動機制的關鍵是要將龐大的機構分散成較小的部分,每一部分設定相對單一的責任目標,然后界定其權限和預算,授予其自主管理的權力,并強化績效管理和全面質量管理,實行結果導向。

2完善社會三大部門的平衡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所謂社會三大部門是指現代社會日益分化為三個既相互關聯又彼此獨立的領域:第一,國家或政府或政府組織,也叫公共權力領域,通常叫社會“第一部門”,它們屬于政治領域;第二,市場或營利組織,也叫私人領域,通常叫“第二部門”,屬于經濟領域;第三,社會組織,也叫公共領域,是前兩者之外的“第三域”,即通常叫做“第三部門”,它們屬于狹義的社會領域。相對于政府組織,它是非政府組織(NGO),相對于營利組織,它是非營利組織(NPO)。即有著相同目標的人群,為了達到一定的目標,將其行為彼此協調與聯合起來就形成了社會團體,被稱為社會組織。它的出現,是我國社會轉型的必然產物,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由“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的需要。

2.1社會三大部門結構的重要性

第一,社會三大部門的構成狀況及其相互關系,無論對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還是對正確處理社會矛盾,都具有結構性前提的意義。

第二,之所以說它們“具有結構性前提的意義”,是因為上述構成狀況及其相互關系,既為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又為正確處理社會矛盾,提供了一個結構性的總體框架。

第三,在這個總體框架下,社會三大部門才能各自有序地加以建設和管理,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才能有序地加以規范和理順,也是在這個總體框架下,社會矛盾主體的博弈才能有序和規范,社會矛盾的焦點才能適當分散,社會矛盾的互動才能趨向緩和,社會矛盾的表達才能趨向手段與目標的一致。離開這個總體框架,談論社會建設和管理,談論正確處理社會矛盾,就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陷人盲目性。

2.2社會三大部門結構的要點

社會三大部門,各有其存在的根據和運作機制,作為社會實體性的組織構成,具有下述的結構性的要求:

第一,三者缺一不可,三者也不能相互代替。三者缺一,就不可能形成結構完整、功能正常的社會,更談不上形成和諧社會。同樣,三者相互代替,就會造成結構紊亂,運行無序,也談不上形成和諧社會;

第二,三者的比例要合適,例如,各國經驗證明,“大政府,小社會”是運作和管理成本很高的模式,而“小政府,大社會”則是比例比較合適的模式,有助于和諧社會的形成;

第三,三者的互動機制要良性,要相互促進。在這種結構協調的基礎上,社會三大部門才能各自發揮自己的作用,實現功能互補,從而在動態的相互交往中真正建立起穩定的社會部門結構。

3減少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行為,完善權力監督制約體系

公權力是指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而私權利主要指普通公民個人所擁有的權利。公權力有國家強制力進行保障,而私權利雖然有一定的權利,但并沒有強制力保障,并容易被架空受到損害。公權力與私權利在產生及行使機制上具有不同特點。之所以賦予社會與組織權力,是因為它需要進行統一的行動,以達到維護內部秩序,調節內部成員關系的預期目的。權力是當今社會一切進步和真善美事物的催化劑,當然也是今天社會中一切墮落與假丑惡的寄生體。權力是兩面性的,最好的東西是由它創造的,最壞的東西也是由它創造的。沒有權力可能就沒有這么多真善美,也沒有這么多假丑惡。

政府的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理所當然地應該為人民的利益而負責任地、正當地行使,做到責任行政,這可以說是責任政府的法理依據。責任政府的基本理念是由政府與人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權力的授予必然伴隨著責任的規定,政府在獲得人民直接或間接授權的同時,也就承擔了相應的責任。這種公共權力的委托關系表明,政府作為受托方對公共資源進行管理和經營,必然對公共資源的所有者—公眾負有不斷提高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的責任,權力行使也必須為公眾的利益服務并對公眾負責。

人民與政府的這種授權與被授權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托一關系。就公民而言,一是通過同意(選舉)使政府獲得合法地行使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同時,公民也期望能從政府那里得到相應的回報,包括獲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務。正是存在著這樣一種基本關系,即權力來源于人民,所以作為人的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必須對作為委托人的人民負責,成為一個對人民負責任的政府。

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人治”傳統的國度,加之中國又具有數千年“集體本位”思想的潛在影響,致使目前還存在著權力成為少數人的主體意志壓制多數人的主體意志的工具,或者說成為文明社會中少數人對多數人采取文明的野蠻行為的工具。我們再看看歷史,民主斗爭甚至革命斗爭成為近代社會乃至現代社會的一種普遍存在的基本社會現象,勞資管治沖突也成為企業內部的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社會性的斗爭必然導致社會發展不和諧,企業內的管治沖突必然導致企業發展不穩定,為什么會經常的革命、革命再革命,內部沖突、沖突再沖突,就是因為權力在里面起作用,權力因素起很大作用。

權力制約是指對權力主體、權力運行及其后果予以監督和控制,以防止權力濫用而對人民權利造成危害。國家權力必須受到公民權利的制約,國家權力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得侵害公民權利,最終要達到國家權力回歸人民。有學者認為,防止公權力濫用,要用法治手段來制約權力,并體現在“立法明示、司法校正、憲法審查”三個層面。因此制約權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實施和體現:公務員之家

第一,立法控制。立法權通過制定法律體現人民的意志,憲政民主理論要求公權力的行使不得違背人民的意志,即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我國立法權主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立法對公權力的控制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法律要以明確的規范,確認各權力主體行使權力和職能、范圍和運作程序,以防止公權力的濫用、逾越和無序運行。

法律所規定的和確認的各權力主體行使權力的職能、范圍和運作程序,是各權力主體行使權力的法定依據。任何公權力的行為,都應有法律上的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公權力行為都是無效行為。其二,涉及權力行使的立法要清浙具體、科學嚴謹,盡可能減少權力真空、權力漏洞。同時,要對權力的權限進行合理的限制,防止任意擴大權力的自由裁量范圍。其三,明確權力主體的責任。在確定權力的同時,明確其應負的責任,使權責成為一個完整不可分割的整體,使握有權力的人都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司法控制。和立法權、行政權相比較,司法權具有很獨特的地位,它是實現法治的一道重要防線,主要是通過對公權力進行司法審查的方法以糾正違法的權力行為并對由之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的補救。“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正式確立于1989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加以規范”。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不僅在保護公民權利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有效地規范了權力的行使。然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真正的立法司法審查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國司法制度的作用。所以完善司法審查制度,修改《行政訴訟法》刻不容緩。

第三,監督控制。“法律監督的實質是一社會主體貫徹法律為目的對其它主體行為所進行的干預”。在一個民主的國家,對權力監督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監督權力主體的角度,可分為國家權力監督和人民民主權力監督。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控制,一要建立憲法審查制度,二要暢通人民民主權力監督的渠道。所謂違憲審查,就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和國家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憲進行審查、進而決定違憲無效、合憲有效的一種憲法監督行為。通過這樣的一個憲法審查機制,可以否決或撤銷那些同憲法、法律相沖突的權力性決策和行為,以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最高效力。暢通人民民主權力監督的渠道,就是保障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及公民依據憲法所賦予的廣泛政治權利對任何層次的權力能夠進行直接的監督。同時,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及公民的各項權利得到充分保護。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和諧是相對的、具體的、歷史的,不是絕對的,不可能一跋而就。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諧社會建設有不同的具體目標,有不同的需要重點解決的突出問題。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也需要不斷的創新。構建和諧社會是從根本上體現人的主體地位,從法的意義上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國家和諧共進,從現實的基礎上實現人民群眾的切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