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建設中流動人口的犯罪及預防
時間:2022-03-08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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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大量農村人口涌向城市。調查顯示目前監獄的在押罪犯80%左右是農民,其中農村流動人口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農村流動人口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農村流動人口的穩定問題關系著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形勢下,研究農村流動人口犯罪問題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本文從法律的視角就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的現狀、特點來解析農村流動人口的犯罪因素,以此為切入點,探究預防、減少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的法律對策。
1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及當前農村進城流動人口犯罪現狀
2004年9月,中央正式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概念。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成包括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中國與世界的和諧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一套在社會上具有權威公信的行為模式來規范和引導,法律是其中最有效的規范機制。我們現今所要創建的“和諧社會”實際上就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從刑法學的角度來說,和諧社會是指人民的生命財產獲得有效保障而且生活安寧,這就必然要求犯罪率有所下降——我們必須減少和控制犯罪率的上升,這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然而,當前農村進城流動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因此,預防、減少農村流動人口犯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要預防、減少農村進城流動人口犯罪,必須先了解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的現狀及特點。據調查顯示,農村進城流動人El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呈逐年上升態勢,在不少大中城市,農村流動人口犯罪案件都占全部刑事案件的大部分,在沿海或者其他經濟較發達的城市這種現象尤為明顯,其特點如下。
1.1犯罪分子的低齡化、低文化
犯罪主體年齡以16歲至3O多歲居多,性別以男性居多。教育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一般都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下文化居多。抽樣統計表明,農村流動人口犯罪分子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9.9%,小學文化程度占27.1%,不識字或識字很少占8.1%。
1.2犯罪分子地域相近
農村流動人口往往通過“一傳十,十傳百”的介紹方式流出農村,這種獨特的流動方式,具有濃厚的地域性。因此,在作案案別、作案手段上相近。主要表現:一是“師傅”帶“徒弟”相互傳授“經驗”,這樣的例子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比如偽造印章、證件的犯罪分子一般以湖南省某縣的居多,而麻醉搶劫案件的高危人群主要在江蘇省蘇北地區、江西、廣西及福建農村流動人口實施;二是以地緣和親緣為紐帶結成犯罪團伙,諸如盜竊、詐騙、搶劫、流氓、拐賣婦女、兒童團伙。團伙成員依仗人多勢眾,相互壯膽,因而大案不斷。
1.3犯罪類型多集中于侵犯財產和人身
農村進城流動人口進入城市的目的主要是務工勞動、賺錢致富,因而這類人一旦犯罪,大多以經濟利益為目標。這類犯罪分子的動機非常明確,就是為了錢、物,而具體犯罪對象并不特定哪一種類型被害人,有機會就可能實施犯罪。盜竊、搶劫是農村流動人口觸犯罪名中最常見的。
1.4流竄犯罪案例增多
由于流動作案,被發現和查出的風險要小,為逃避公安司法機關的打擊,他們不斷地變換作案地區。多數犯罪分子行蹤不定,到處作案;有的是慣犯或犯罪團伙分子。這種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的流竄性特征,給偵查破案增加了難度。
1.5犯罪目標的隨機性與盲目性
農村進城流動人口的流動屬性決定了其犯罪目標的隨機性和盲目性。他們為了既易于尋覓、擇取犯罪客體,又易于逃避法律懲處,往往采取東游西蕩的形式,而且作案的目標相當隨意。這種犯罪目標的不確定性,使農村流動人口犯罪帶有實施多種犯罪的突發性和盲目性。2農村進城流動人口犯罪的法律因素解析
2.1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差,盲目追求經濟權益心理是導致其犯罪的基礎因素
2.1.1文化程度低下,法律意識淡薄農村進城流動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有的甚至是失學、離家的未成年人,他們受教育程度低,又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資格,所得的勞動報酬很低。即使是成年人,由于文化程度低,在城市往往多從事體力勞動,收入微薄,還有很多人找不到工作。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很容易在“一時沖動”下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司法實踐中常發生的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1:3角進而升級為打斗,最后致人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的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在司法實踐中的總結不難發現,農村流動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對法律認識的淡薄主要表現為:一是他們根本就不知道法律。在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中,問及被告人——某浙江籍農村流動人口是否知道出售假發票是違法行為時,他回答在老家以上山砍柴為生,從來就不知道發票是什么,這樣的事十分可悲。二是對法律本身的認識就是錯誤的。例如一些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分子,在替自已辯護時,反復辯稱的就是他們不是“故意”,而是雙方為某事相互發生爭斗,起因不在他,承認客觀上有“傷害”行為,但不承認“故意”。三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識但不守法。他們不是用自己知道的法律知識武裝自己的頭腦,而是千方百計地找法律的空子,找作案的契機。
2.1.2追求經濟權益所產生的“心態不平衡”是導致犯罪的心理原因深究農村流動人口之所以流動的深層原因,經濟是一個根本性的動力。由于農村勞動力過剩和城鄉生活水平的明顯差距,大量農村人1:3涌入城市尋求生存發展機會,希望擺脫貧困。但是一方面,由于文化技能等因素,有相當一部分農村流動人口找不到穩定的工作,經常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有的甚至不能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在社會轉型期,少數不法分子投機鉆營,一夜暴富,給正試圖擺脫貧困而來到城市的農民以強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隨而生,從而引起農村流動人口整個群體普遍存在諸如“仇富”的社會心理失衡,這些都是引起其犯罪的心理動因。
2.2我國在相關的立法、司法和執法及其法律援助方面的不足是導致農村流動人口犯罪高發的根本因素
2.2.1國家政策和立法對農民、農村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不夠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而在我國社會結構中,這一矛盾的體現就是長期以來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城鄉二元化。一是在農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2006年以來,中央連續以1號文件的形式,免除了農民的農業稅、提留等負擔,但是在農村執行力度不一,部分地區基層執行者不是根據規定辦事。隨著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征用農民土地現象越來越多,如果處理不好,許多被征地農民喪失了土地,成了無地可種、無業可就的“新農民”。農民本身就是一個弱勢群體,低保沒有,合作醫療雖有但水平低下,征地款得不到及時賠付或者賠付水平很低。當他們失去土地后,日常生活、子女入學、醫療救助等方面面臨許多困難。加上現實社會中存在的貧富分化、城鄉差別以及農民負擔重、利益得不到保障等問題不斷促進農村流動人口的形成和數量的擴大。二是流動到城市后的絕大多數農民只能從事城里人不愿染指的“苦、臟、累、毒、危”等工作,他們干活最苦,收入最低并缺乏勞動保障,還有相當一部分流動人1:3經常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更談不上保障。強烈需求與現實生活的反差,使農村流動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2.2缺乏針對農村流動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應該看到,相當比例農村流動人口在城市犯罪是被動犯罪,無主觀意愿。如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只是簡單的口頭協定,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作為弱勢群體,要么忍氣吞聲,要么以極端行為進行反抗,很少懂得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而由權益被侵害人變成新犯罪行為的實施者。而我國目前尚缺專門針對農村流動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條例只是籠統規定為了保障經濟困難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提供法律援助。現實操作中,為了證明自己“經濟困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往往要辦理種種繁瑣的手續,無形中提高了法律援助的門檻,將相當部分有需要的農村流動人口拒之門外。
2.2.3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無法發揮預防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的功效當前,我國暫時缺失適應現代化進程的戶籍法,公安機關施行的仍是1958年1月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導致政府對農村流動人口的管理缺乏應有的宏觀調控措施,對農村進城流動人口的快速增長缺乏足夠的準備。農村人口流向城市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無序性,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的不良連鎖反應。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戶籍管理制度,對市場經濟所引發的農村流動人口的管理顯得捉襟見肘,甚至無能為力,農村流動人口管理基礎工作難以適應現實需要,打擊農村流動人1:3犯罪的工作處于被動狀態,使其本應發揮的預防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體現,反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2.2.4行政執法中的“作為”和“不作為”變相影響農村流動人口生存環境對農民工的管理上,過多地苛求他們,忽視了對他們的幫助、引導、科學管理,忽視了他們為城市建設所付出的辛勤與汗水,形式上只知道罰款、收容、遣送原籍。對城市中那些侵犯農民工權益的行為,視而不見,或者在幫助農民工維權時,打擊措施不到位。管理部門的縱容只會使農民工寒心,甚至無形中逼得他們走投無路。一些城市對于農村流動人1:3的管理基本上僅限于收費管理,對其疾苦不管不問,更談不讓教育引導。加上管理多頭,各種收費名目繁雜,農村流動人1:3容易產生抵觸情緒,甚至逃避登記、不辦證、辦假證。這樣相當一部分的農村流動人口失控,又會給正常的政府管理工作帶來障礙,形成一種不良循環。
2.2.5司法機關執法不嚴造成對農村流動人口中的犯罪人打擊不力媒體時有曝光的以罰代刑、以罰減刑、以罰代管等現象,一些原本明顯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人為降格為治安案件,罰款了事,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有礙法律的正確實施,損害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而且造成了對犯罪打擊不力的現象。
3預防和減少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的法律對策
3.1重視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流動人口法律意識
刑事法律政策不能過于依賴威懾作用,更應當重視教育作用,教育為先應是長期措施。農民是十分樸素的弱勢群體,導致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的原因極其復雜。重視人文關懷和教化往往比刑事處罰更能起到預防作用。一方面,要大力加強農村基礎教育投入,提高農村人口素質和實施農村普法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可以在農村設立法制宣傳干事,明確責任,落實到人,讓法律知識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組織在農村流動人口中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在職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關注法律知識的培訓。宣傳過程中注意方式方法,盡量結合農村實際,運用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以農民能接受的語言表達,并將這種宣傳活動制度化和經常化。
3.2高度關注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障
我國政府歷來都非常重視三農問題。在農村,作為基層管理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政紀觀,意識到農民問題無小事,將農民問題作為頭等大事來抓。一方面在農村,要圍繞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積極探索適合當地的管理模式,帶領農民脫貧致富。要從政策、資金和技術上幫助農民實現生活逐漸富裕;要堅決維護農民利益,打擊坑農、害農事件;要為農民的生存、醫療、養老等創造各種有利條件。在城市,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加強對轄區內農村流動人口的管理,做到心中有數。定期對企業的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檢查,積極查處侵犯農村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的案件。教育部門還要關心農村流動人口子女上學的問題,保障他們享受教育的權利,使農村流動人口消除后顧之憂。
3.3建立專門針對農村流動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
農村流動人口是一個相當大的群體,為了讓他們更便利地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減少因采取不當手段而造成的新的犯罪,我國亟須建立專門針對農村流動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圍,讓更多農村進城流動人口照到法律援助的陽光,專門為農村流動人口的法律援助降低門檻;簡化需要辦理受援條件的相關材料和手續,讓農村流動人口在權益受到侵害后能盡快得到援助。設置“綠色通道”,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要能夠確定農民工身份的,就不再審查其他條件。另外,在現有基礎上建立更大規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或者建立一支專門為農村流動人口服務的法律援助隊伍。
3.4盡快出臺適應新形勢的戶籍法
出臺戶籍法的目的在于,讓新的戶籍制度適應當前社會形勢下的人員流動,保障我國所有公民的平等自由權。計劃經濟下的二元化戶籍管理制度,一方面使得農村流動人口被打上了與眾不同的“標簽”,在一定程度上更易受歧視,從而導致各種行為失范現象甚至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對農村流動人口的流動缺乏應有的控制作用,導致農村流動人口流動的無序性,而在農村流動人口犯罪后被判緩刑、管制刑時也無法起到有效的監管作用。盡快出臺適應新形勢的戶籍法,最重要的就是要打破城鄉分類管理的不公平法律制度,這有利于明確責任部門,有序管理農村流動人口,有力打擊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積極引導農村流動人口發揮作用。
3.5行政執法既要轉變理念,又要加強力度
3.5.1轉變執法理念,努力消除農村流動人口的受歧視心理
農村流動人員遠離親人,身處異鄉,往往從事危、重、臟行業,相對缺少必要的組織管理和社會保障。特定的外部環境,使農村流動人口更易遭受到不法侵害,更易成為犯罪的主體。因此,各級政府要轉變理念,切實將農村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社會各部門在依法從嚴管理農村流動人口的同時,要強化服務和保護意識,使農村流動人口能切身感受到第二故鄉的溫暖。
3.5.2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加強農村流動人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是預防和減少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的重要環節。一要加強領導,健全網絡,對農村流動人口實行全方位、多層次管理。政府要重視管理,落實責任,加大投入,充實隊伍,保障農村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及時到位。相關部門要履行好各自職責,做到密切聯系,互相配合,對農村流動人口實行全方位、多層次管理。要因地制宜,多管齊下,推行農村流動人口管理的多種有效模式。要強化責任,嚴格執法,充分履行公安治安管理職能。公安機關作為外來流動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要充分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對農村流動人口管理。適時組織集中整治,依法做好農村流動人口的登記、發證、查驗等工作,嚴格各項制度,加大執法檢查、監督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管理死角。對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等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對社會閑散人員要進行重點監控。
3.6嚴格司法,完善刑罰執行體系
判決絕不是司法的終點,完善的刑罰執行體系,更能體現刑事政策寬嚴相濟的原則。對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服刑的農村流動人口,相關部門在其服刑期間和刑滿釋放后要做好有序銜接工作,即在服刑期間加強教育、重視疏導,在刑滿釋放后不另眼相看,積極幫助這部分人尋找自食其力的機會或安排其回鄉,最大限度消除他們重新犯罪的隱患;對于被判處緩刑、管制刑的農村流動人口,司法機關應協調商榷,找出最能“治病救人”的監管方案,不讓這部分人因監管不到位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總之,農村流動人口犯罪是影響整個社會治安、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面對某些農村流動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從一定意義上來說,他們也是受害者,社會確實存在著諸多不公平和不合理,而對一些農村流動人口的嚴重暴力性犯罪也不能簡單認定他們“罪大惡極,死有余辜”,應該從分析犯罪原因、減少誘發犯罪的因素方面,尋求預防、減少犯罪的辦法并建立相應制度,既要嚴厲打擊犯罪分子,又及時保護守法農村流動人口及廣大百姓的合法權益,以降低農村流動人口犯罪率,實現和諧社會的目標即實現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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