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改善論文

時間:2022-03-19 0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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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改善論文

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之評析

隨著勞動體制的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這種“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越來越受到實務界和理論界的批評,其弊端愈加凸顯?!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1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但是在實踐中,一方面由于三方代表在本單位有其本職工作,勞動爭議仲裁只是兼職工作,因而導致相互牽扯精力,三方代表難以親自參加辦案,影響了仲裁的質量,進而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主要是通過政府主導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的,行政力量在仲裁機構中占主導地位,勞動行政部門一家在勞動爭議仲裁上唱獨角戲。按照現行體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終局處理權,僅處于“中間環節”的弱勢地位,盡管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及處理工作,但仲裁裁決并不是最后的結果,這種情況極可能導致仲裁機構只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不利于仲裁機構主動性的發揮。當事人也認為仲裁是一種“走過場”的程序,敷衍應付,客觀上弱化了勞動爭議仲裁的效率。同時,由于仲裁前置規定,案件都須先進行仲裁,而仲裁力量普遍不足,使得勞動爭議處理在仲裁程序上形成瓶頸效應,各級勞動仲裁委人少案多的矛盾特別突出。(1)受案范圍擴大。包括:①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②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③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④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⑤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2)仲裁時效延長。新法:①延長了申請時效期間。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27條第1款)。②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之完善

要完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三方原則”,應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我國至今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團體,應利用已有的社會組織資源,解決我國用人單位團體缺位的現象,通過整合企業聯合會與其他行業協會等組織的關系,采用自上而下、從下而上等多種方式發展網絡式的雇主組織。我國《工會法》第28條規定: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但實際中,工會與企業關系混亂,多數情況下工會是企業的附庸。工會的活動經費很大一部分來自用人單位劃撥的經費,對用人單位有一定的依賴性,一些工會干部和調解人員怕得罪企業領導丟了飯碗,不敢大膽依法公正調解,處于被動。工會工作人員應該由法律、經濟和審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工會經費來自會員的會費,對會費的使用進行嚴格控制和審計,實行賬目逐級公布,接受廣大會員的監督。在“三方原則”中政府只是一個協調者和平等的對話者,而非居高臨下的行政管理者。要加強勞動者和企業兩方的作用,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5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睘榻鉀Q湖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停止收費后的經費保障問題,保障省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正常開展,總之,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的構建,要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以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基本方向,既要實事求是,面向現實,充分考慮中國的基本國情;又要勇于更新理念,以世界的眼光,開放的胸懷,大膽吸收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體現效率和公正的有益經驗,積極穩妥地進行機制的完善。

本文作者:羅曼工作單位:西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