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變相延長勞動時間論文

時間:2022-03-22 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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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變相延長勞動時間論文

問題總結

分析發現,導致以上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法律建設方面來講主要總結以下幾點:(一)法律宣傳不到位,個人法律意識淡薄。現在社會上很少見辦公室的白領,甚至金領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走出來,尤其是外企,在企業的力壓之下,工作是他們的飯碗,如果出現糾紛就是被炒,這就形成了無形的脅迫力,所以法律權益維護的宣傳要加大。(二)企業工會法律建制不完善,保護力度不夠。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但是,現實操作中絕大多數的加班并沒有征求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更不要說協商了。所以我們認為,作為一級組織,工會面對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存在超時勞動的現象缺乏應有的約束力:一是工會組織沒有勞動執法權,只能配合勞動監察部門對超時工作狀況進行監督;二是一些私營企業根本沒有成立工會,或者成立了工會,但工會的作用沒有發揮到位。(三)職工失業保障等社會保障法律不全面。失業后生活無法保障,導致職工為了生計不敢去揭發舉報,使得法律的實施、人事部門的監管不能有效地運行下去,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失去了可執行力。所以,健全的社會保障法是公眾的利益需求。(四)勞動法律本身不健全。勞動法條文中的彈性條款,放大了企業自主決定權,讓他們鉆了空子剝削職工的勞動時間,獲取最大價值利益。例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在法律救濟方面,目前我們的勞動糾紛的解決途徑是多種的,包括調解、仲裁、訴訟、行政監管。但是,保護的力度似乎有些微乎其微,尤其是行政監督檢查方面的打擊力度不盡如人意,例如勞動法第85~88條的勞動行政部門、政府和工會的監督檢查規定,內容不詳盡,使法律在適用起來泛泛而談。勞動法第九十條對違法延長工時的處罰,也是規定得比較輕,不具有威懾力。勞動時間變相延長的問題不單單是一個個人利益問題,而且逐漸發展為一個值得社會廣泛關注的生命健康問題。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小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我國現行法律已經對加班問題做了嚴格的歸定。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由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再次,必須與勞動者協商。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最后,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具體改善

面對總結出來的具體問題,結合具體的法律現狀、事實現狀,提出如下幾條解決意見:首先,個人應該在與企業達成就業協議的情況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為有效法律保障打好前提。勞動個人應該自覺形成法律意識,對勞動合同的條款認真分析審閱,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應該及時尋求救濟途徑,形成自我利益的保護意識。當前的勞動部門法主要時從勞動合同各項內容方面做的硬性歸定,而沒有把具體問題細化,尤其是沒有從勞動者的角度對勞動合同的具體應用和實施上做說明。筆者認為,勞動關系也應該像消費關系一樣,專門針對勞動者出臺一本權益保護細則,讓弱勢群體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更加清晰明了,與勞動爭議仲裁相輔相成。其次,應該健全企業組織建設,完善企業工會組織和制度。同時,針對強迫職工勞動的問題,特別是類似于本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定額標準管理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勞動定額標準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標準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二者協商作出修改完善。”列出具體的操作措施,更加詳盡的流程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展現:一是強制企業的主觀自控;二是使勞動者懂得從哪些方面去判斷企業的行為合法與否,使法律實施更具有群眾基礎。再次,從社會保障的角度說,更多的社會組織應該為勞動者的利益服務。尤其是一個具有具體的用工協會,應該為勞動者在訂立合同和權益保障方面提供免費咨詢與服務,或者創立專門的審閱合同的機制,幫助勞動者在勞動服務中把關,從而遏制企業的投機行為。最后,盡量根據具體情況,將法律規定中的彈性條款,逐漸具體化。可以通過明確列舉的方式堅決杜絕現在行業中存在的變相延長工時的行為,或將彈性條款在具體行業規定中釋放,通過行業的行業規則加以運用完善。從救濟方式上,我們可以專門開通綠色直通監管熱線或者是監管平臺,以主動出擊和被動方便快捷的角度幫助勞動者分清利益現象。或者專門出臺一部勞動監察法也是可行的。針對勞動法中關于法律責任和監管的規定,筆者認為應該加重懲罰力度以樹立法律的威嚴和威懾力。通過以上的研究分析,我們可以深刻的認識到變相延長工時,最后買單的會是法治信仰的流失。擺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紛爭利益,會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所在,需要社會的努力,需要政府的力量,需要法制的引導。我們在認清了此問題的真實面貌后,勞動利益的保障就更加有前途了,問題的根本要看法律的手段強硬與否。

本文作者:馮寅華工作單位: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