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證掛靠勞動關系論文

時間:2022-05-29 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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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證掛靠勞動關系論文

案情簡介

申請人徐某,2009年通過招聘到本市某認證有限公司從事資格認證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該單位委托人才機構為申請人繳納了自申請人入職至其申請勞動仲裁當月的社會保險費。本案被申請人為本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與某認證有限公司擁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且兩企業在相同地址辦公。徐某自稱2011年11月經其本人申請調入被申請人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2012年10月8日因個人原因辭職,2012年11月9日起再未到單位上班,隨后申請人到本委申請勞動仲裁。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期間,申請人不僅完成了被申請人安排的工作,也完成了某認證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申請人的報酬按照其所評估項目合同金額乘以雙方約定的比例計算。被申請人在接到仲裁委應訴通知后,提交答辯意見,稱申請人并非該單位員工,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單位借用申請人資格證進行環評工作并向申請人支付費用的行為,并不能作為判斷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同時,被申請人提交了申請人的養老保險對賬單,用以證實申請人與某認證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堅持認為與被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申請人為證實其主張,提交了蓋有被申請人單位公章的工作證明和顯示單位名稱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環評上崗證書。被申請人稱其無法核實申請人提交工作證明上公章的真實性,且工作證明有可能是該單位在申請人報考從業資格證時為其出具的,不能作為勞動關系的建立憑證;行業的特殊性導致環評上崗證顯示的工作單位并不一定是申請人實際工作的單位,該證據證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業務關系。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返還扣押的資格證書。

處理結果

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評析

本案中,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由于借用環評資格而發生的業務往來是否可以視作勞動關系,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申請人在庭審中提交了被申請人單位為其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并且申請人的環評資格證書中顯示其工作單位也是本案被申請人單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完成該公司工作的事實也不持異議,雙方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申請人接受被申請人管理,申請人從事的工作是被申請人業務的組成部分,而且從被申請人處獲得勞動報酬,這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應當支持申請人的部分仲裁請求。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申請人提交了蓋有被申請人單位公章的工作證明和顯示單位名稱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環評上崗證書,但是考慮行業的特殊性以及國家對于相關資格證書考取的規定,以上兩份證據僅能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業務往來,申請人的工作時間并不固定,申請人所獲得的回報,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其具有的環評師資格,且數額并不固定,因此,本案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過于牽強,不應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筆者贊同采用第二種觀點進行裁決。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請人與某認證公司為同一法人,且辦公地點相同,申請人又同時完成兩個公司的工作,這就容易給認定勞動關系造成障礙。本案,申請人為證實其主張,提交了工作證明和環評上崗證書。被申請人質證稱,工作證明有可能是該單位在申請人報考從業資格證時為其出具的,不能作為勞動關系的建立憑證;行業的特殊性導致環評上崗證顯示的工作單位并不一定是申請人實際工作的單位。分析申請人從事環評行業實際狀況可知,申請人提交的工作證明和環評上崗證書僅能夠證明,申請人借用被申請人的行業資格考取了環評資格,并不足以說明申請人即為被申請人單位員工,申請人在為被申請人單位完成環評工作并獲得相應報酬的同時,也依靠其認證資格完成某認證公司的工作并獲得相應報酬,某認證公司為申請人繳納了2009年入職至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當月的社會保險費,綜合以上情況分析,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主張基于勞動關系基礎上的權利,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訴訟主體不適格,故本委裁決駁回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請求。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扣押的證書的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并非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故不予審理。

啟示與思考

由于部分行業準入和承接工作要求的特殊性,催生了本案出現的特殊“用工”形式———證書掛靠。證書掛靠,是指個人將自己的資質證書掛靠到企業名下的行為;若掛靠人為企業員工,則企業名正言順地運用證書;若不是,掛靠人一般都會要求企業支付一定的費用。由于國家對以建筑業為代表的部分行業企業資質有特殊要求,這些行業的企業在從事某種行業經營中,應具有的資格以及與此資格相適應的質量等級標準,企業資質包括企業的人員素質、技術及管理水平、工程設備、資金及效益情況、承包經營能力和業績等。企業需要承接更大的工程,就需要升級企業資質,就催生了證書掛靠這個行業,證書掛靠是不為國家所提倡的,是不合法的,但是作為普遍存在的現象,令我們不能忽視。本案申請人的證書掛靠,就是認證行業和環評行業對企業資質的限制造成的,特殊的“用工”形式給我們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帶來了極大挑戰,具體而言,分析本案申請人的訴求不難看出,其試圖借用國家重視維護勞動者權益向單位施壓,通過仲裁渠道向資格證掛靠單位索要其資格證書,這就要求我們在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不僅要充分考慮案件基本事實,更要深入思考案件的外延,既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又不能給少數抱有“鉆空子”想法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

作者:鄭保征單位: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