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公意理論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17 0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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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意理論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公意是整個共同體意志的表現,是國家的最高指導。社會契約旨在使個人充分享有自由的權利的同時保障共同體秩序穩定。公意是對共同體意志的最高要求,甚至是道德層面的要求。因此在很難達到公意要求的情況下,分析公意理論的當代價值對國家結構的發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公意理論社會契約當代價值
盧梭認為,基于社會契約人們成結合政治共同體,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公意理論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公意是整個共同體意志的表現,公意是國家的最高指導。“只要有若干人結合起來自認為是一個整體,他們就只能有一個意志,這個意志關系著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因此,公意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共同體的人民必須服從公意,如果拒絕服從,人們就會迫使他服從公意。
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盧梭指出眾意與公意之間經常總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但是,除掉這些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則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1]公意的形成過程是各種利益博弈的最終結果,即使人們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但各種利益最終會形成總體上的一致。然而,公意的邏輯起點是私意,它的形成必經眾意,那么,在此過程中無法避免個人把自己的意志扭曲成形式上的公共意志。“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但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個時候,人民才好像會愿意要不好的東西。”公意的應然狀態和實然狀態存在差距甚至發生沖突,就會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和國家的滅亡。盧梭認為,公意是永遠正確的,但是那指導著公意的判斷卻并不永遠都是那么明智的。對于這種不可避免的因素的存在,盧梭主張用投票的方式形成公意,投票作為實現實現公意目標的最好方案充滿了現代價值。唯有公意才能約束個人,判斷個人私意是否符合公意要經過人民的自由投票。意志要成為公意,并不永遠需要它是全體一致的同意,但必須假定至少有過一次全體一致的同意,多數人的表決可以得出公意。偏私之所以能夠達至公正,其原因是人們的偏私或私利之間除了具有沖突性的一面之外,還有一致性的一面。[2]如果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勾結,那么,在多數決原則下的投票結果是人民充分了解情況并進行討論后的結果,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最接近公意的結果。盧梭認為以公意思想為基礎的社會就是一個合乎道德的社會,是一個基于社會契約的社會,是一個體現人民根本利益的社會,是一個人人享有政治自由平等的社會。這個社會的法律不是出于個人的意志而是集中體現各個個人意志的公意,是對社會成員需要的完美的反映。
二、公意的當代評價標準
1.公意的實質標準
在現代國家,要達到城邦似的全體公民集會并且充分討論之后的全體一致的公意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即使在耗費了大量的資源求得充分、客觀的公意之后,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也使其受到沖擊。因此法律和政策只要符合以下要求就可以判斷為是符合公意的。
首先,人民主權是公意的基本標準。通過社會契約建立的國家的主權者是人民,人民掌握著代表主權的立法權,法律是人民制定的行為規范,體現著公意。故社會契約國家中的公民具有服從法律的義務,這種服從義務是共同體生存的前提。
其次,自由、平等是公意的內在標準。“人是生而自由的”是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前提。公意是社會公益和與個人自由的理想結合。盧梭認為,人民通過契約建立國家的目的是犧牲自己的自然自由以換取自我生存的條件和更大的社會自由和政治自由。在法治國家,法律體現著公意,立法者和執法者按照法律的要求行為是其獲得法律范疇內的自由的條件。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是實現社會公平的手段。平等要求公平對待,國家在分配資源時平等地對待公民,并且充分考慮弱勢群體的利益才能實現社會正義。
最后,保障公民權利是公意的根本標準。公意要求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不可轉移。公意要求創制著事先考察他要為之而立法那些人民是否適宜于接受那些法律。現代法治注重保障公民的權利,以權利為本位,法律的運作過程是為了公民權利的實現。實現公意必須防止政府濫用權力,權力制約的目的在于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
2.公意的形式標準
第一,實現公意需要多數決的民主形式。多數決原則的運用以及充分注重反對意見是使主觀的公意向客觀的公意接近的有效手段,其原理等同于囚徒困境的原理,即如果享有共同利益中的個人只為實現自身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為而忽視本利益集團的共同利益,其結果是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都得不到最大化。盧梭認為,與自己相反的意見占了上風,只能證明自己所估計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如果人們的意見越是趨于全體一致,則公意也就越占統治地位。
第二,實現公意要求立法過程中的程序正義。僅憑歸責不能完全保證人們自由選擇的結果是理性的,現代政府調整選擇的主要方式是公正而合理的程序。法律的對象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強制作用,如果立法過程中缺少程序控制容易導致權力濫用。為了使自由的、民主的選擇更合乎公意,就需要采取邏輯嚴密的推理方法達到正確的決定。因此,以程序作為推定內容正確與否的根據是最好的辦法。
第三,實現公意需要公民積極參與、理性服從。公民對國家事務的冷漠導致了社會公共關系結構的松散。公民不積極參與公意的形成就很難形成真正的公意或被掌握權力的利益集團篡奪公意的位置,違背了社會契約對于實現公共幸福的目的。在政治共同體中,公民具有共同體的成員和公民自我的雙重身份,一方面要積極的參與共同體的事務以實現公意,另一方面應理性地服從公意,服從公意就是在服從自己的意志,從而獲得道德自由和平等。三、公意理論的當代價值
社會契約旨在使個人充分享有自由的權利的同時保障共同體秩序穩定。公意是對共同體意志的最高要求,甚至是道德層面的要求。因此在很難達到公意要求的情況下,分析公意理論的當代價值對國家結構的發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1.公意在權利博弈中的正義價值
政治公平在西方學者那里有時稱為政治正義。當事人按照公民之公共承認的后果——政治的、社會的和心理的——來評價正義原則,而這些正義原則是由他們自己加以確認的,并被用來對基本結構加以有效地調節。公民在資源的分配上沒有平等的決策權利,在發展的機會上沒有平等的參與權利,在發展所帶來的收益上沒有平等的分享權利,權利的匱乏必然導致經濟上的匱乏,權利上的不平等則必然導致經濟上的不平等、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社會政治這一層面的公平主要表現在立法方面。公意作為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和最高指導,每一個訂約者在轉讓自己的全部權利時,平等地獲得公意的保護,這種保護的重要途徑就是立法行為。法律作為公意的行為,是共同體成員意志的記錄,體現著公意和公正。
現代國家中,以本集團的利益為本位的各集團之間沖突普遍存在,國家在立法時必須充分衡量各個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憲政在彌補人性缺陷上具有功能性價值,從假定每個人都具有天然的惡性角度出發,對公民的權利進行保護以及防止權力對權利的侵害。公意使人們相互聯合形成國家,同時又不失去以往的自由,這種自由是一種包含了道德自由的社會自由。盧梭認為,公意不僅不能脫離個別意志而存在,反而正是通過這些個別意志間的矛盾和沖突才使公意得以形成。共同體中的個人既有個別意志,又有共同意志,公意就是由個別意志中共同的部分構成的。由此可見,公意并非僅考慮公共意志,它對公民的個別意志也加以考量,從而實現實質的正義。在判斷一項法律或某一具體決定時,除了公平這一評價標準,還必須借助于其他價值規范和原則來判斷。不能靠公平本身來判斷,即要靠民主和法治判斷政治公平。
2.公意形成過程中的民主價值
盧梭認為,實現自由的條件是執行公意,由于公意是人民意志的真正體現,主權者必須執行公意,才能保障公民參與政治的權利和自由。公意在充分尊重個人的權利和意見的基礎上形成,要求共同體成員參與公共事務,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作出的決定才是最接近公意的。民主并不能證明多數人的意志就等同于公意,由于共同利益的存在,才使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因此,民主的決策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公意。共同利益是社會結合的基礎,也是法律生效的條件。法律只有在以共同利益為目標的條件下,才能獲得共同體全體成員自愿接受約束的效力。民主的精神使共同體的成員內心生成了統一的精神導向,盧梭認為,銘刻在公民內心的法律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5]因此,法律作為連接社會各個部分的紐帶,主權者要創立有利于形成社會精神的意識形態以及實現公意目標的法律。
民主作為憲政的基本要素,是憲政制度的基本標志。在國家權力配置中,民主是保護人民主權的最有效的工具。盡管人們參與政治目的在于自身利益,容易產生偏離理性的偏好,然而,有效的民主恰好能夠在人們偏好的強度與數量之間達到平衡。阿爾都賽認為全部的困難在于意志的普遍性與利益的普遍性二者何以同一。利益的普遍性或共同性證明了公意具有普遍的內容和普遍的對象。公共利益的充分實現不能依靠無形之手,而必須依靠人民主觀意志的努力,它是行為意志的結果。因此,人們借助民主制度來實現公意,民主制度的優勢在于民主管理具有一定的活力,這些能量和活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有利于形成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環境,使國家的政治體系走向法治民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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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錢福臣.出于偏私的公正.蘇州大學學報,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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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約翰•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上海三聯書店,2002.196.
[6]陳端洪:《人民主權的觀念結構》,《中外法學》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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