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利益保障機制完善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4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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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城市下崗人員的生存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競爭越來越激烈,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體制導致下崗人員急劇增加。據湖北省民政廳門戶網站記載的數據,我省目前靠低保為生的下崗人員在低保人群中占很大比例,2007年第三季度達到20.56%。這類群體居住條件差,微薄的收入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抵御風險能力極低。
(一)社會保險現狀
1.失業保險:提高保險金發放標準與經濟發展現狀脫節。經濟不夠發達,充分就業很難實現,失業保險體制對穩定社會秩序、保障下崗人群的利益就顯得至關重要。對此,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發文決定,從07年3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根據規定,省內各地失業人員月失業保險金標準分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分5個區域,分別提高到406元/月、350元/月、322元/月、294元/月、266元/月,平均“漲幅”達25%以上。截至07年2月底,武漢市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已達91萬多人,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3.05萬人。
2.養老保險:因為經濟困難,下崗工人中有相當部分未辦理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勞動者老年生活的唯一保障,據調查統計,湖北省以下崗工人為典型的城市弱勢群體養老保險現狀存在以下問題:一方面湖北省職工負擔大。由于人口老齡化現象日益嚴重,參保人員的負擔也越來越重。僅以武漢市兩個中心城區的不完全統計,07年硚口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是93540人,其中能正常繳費的只65011人,未繳費人數占30.4%,達28529人。另一方面,湖北省基本養老金支付安全系數逐年下降,現已大大低于全國水平。由于參保人數少范圍窄,造成了養老保險系統分擔社會責任的能力降低。據統計,2006年,湖北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67.4785億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166.3205億元,余額1.1580億元,余額滾存結余78.1706億元,滾存結余的可支付年限即支付安全系數僅為0.47;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5402億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4704億元,余額698億元,余額滾存結余3293億元,滾存結余的可支付年限即支付安全系數為0.7。湖北省養老保險參保率有待提高,下崗人員的養老問題不得不引起社會的關注。
(二)住房保障現狀
湖北省住房保障體系已逐步建立。自1992年起,湖北省逐步探索建立以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為內容的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地級以上城市均已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2006年武漢市將人均住房面積在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作為住房保障對象,以配房租賃、租金補貼、租金核減三種方式,為1.6萬多戶實現“應保盡保”。2007年武漢市規定人均住房面積不足8平方米的困難家庭,一律由政府給予補貼。同時,經濟適用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體系的另一重要內容。
(三)子女受教育保障現狀
對于下崗人員來說,子女教育所要支付的高昂的學費和家庭本身的經濟困境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目前湖北省已采取相應措施緩解下崗弱勢家庭這一壓力。除在義務教育階段確保弱勢家庭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外,2006年湖北省還實行中職生國家助學金政策,資助了58.2778萬人,為此投入經費8.7417億元。
(四)再就業現狀
2002年以來,武漢市啟動了“社區建設883行動計劃”,就業服務進社區被列為首要任務。5年間,武漢市通過政府買崗的辦法,先后開發保綠、保潔、安保、“三包”管理員、“空巢”老人護理員等公益性崗位2萬個。目前,全市146個街(鄉鎮)、1241個社區均建立了勞動保障服務所(站)。針對援助對象無一技之長的情況,武漢市為2156名援助對象開展了免費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截至目前,已有2799人找到了合適的崗位:通過購買公益性崗位,400名援助對象實現了再就業;通過開發社區服務崗位,700余名援助對象在家門口上崗,再就業工作取得可喜的進展。然而,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下崗、失業問題變得非常突出,實現再就業的任務也變得日益艱巨。
二、城市下崗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
(一)自然因素和傳統影響
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傳統的社會觀念和社會歧視,部分群體在體力、智力、機會等方面處于不利地位。以下崗人員為例,這部分人員往往由于身體狀況、勞動能力、受教育程度等的制約,處于社會弱勢地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又由于市場勞動力需求有限,這部分群體在競爭中更易被淘汰。
(二)利益分配機制的影響
利益分配問題是當前社會關注的主要問題之一,在政策的主導下,政府利益分配的導向直接或間接導致了普通社會公眾弱勢化趨勢的加強。市場化、全球化的過程中,政府不可能考慮到所有社會成員的利益。第一次分配過程中,工資收入分配失衡,就是弱勢群體產生的主要原因,且二次分配過程中稅收以及失業保險、低保等社會保險金的失調,間接導致了部分社會成員的弱勢化。
(三)政治參與機會的不均等
政治參與機會不均等導致社會弱勢群體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或機會,是社會弱勢群體地位惡化的重要原因。據有關資料顯示,以下崗人員為代表的城市的弱勢群體最關心的社會問題,是下崗就業、社會保障、住房、醫療改革、犯罪與社會治安、城市拆遷等一系列問題,上述問題都與公民的工作權、健康權、住房權、遷徙權、受教育權、政治參與權等相應的社會權利未能充分實現密切相關。
(四)不完善法律體制的規制
社會弱勢群體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權利供給制度設計不合理、權力保護制度的缺失、權力救濟制度的失靈造成的。法律是調整社會利益的最有效途徑,它通過對權力的配置、調整、保護、救濟,來調整人們對資源的占有、使用狀態。但是,法律作為社會的產物總是落后于社會的發展,立法的滯后性限制了弱勢群體行使權力。此外,法律制度與社會實際的分離,也是社會部分群體弱勢化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城市弱勢群體權益保障的對策及建議
(一)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
1.及時出臺《社會保險法》。2007年底,我國《社會保險法(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首次審議,內容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大險種,此舉為完善社會弱勢群體利益保障機制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仍有困難,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情況也屢見不鮮,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應加重企業繳納保險費用的責任,同時加大處罰力度。
2.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不僅僅要有失業保險金,還必須考慮到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死亡保險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在此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助費用等。[1]此外,還應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目前,德國政府推出的新改革方案,設制的救濟金分為兩個階層,[2]結合申領者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進一步完善救濟金的申領辦法,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轉3.低保制度的完善。國家統計局應按照低收入群體的實際消費結構(偏重于基本生活品),編制“低收入群體消費者價格指數”,作為低保管理部門及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水平的依據。低保管理部門,不僅應完全掌握低保家庭的情況,也應動態地搜集掌握低保邊緣家庭(人均收入小于低保標準1.5倍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情況,根據低收入群體消費者價格指數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及時將符合新標準的家庭納入低保范圍,并按照最新的“低收入群體消費者價格指數”,及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及時發放;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該“指數”,及時調整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并敦促和監督企業及時調整最低工資者工資水平,使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能夠得到及時有效保障。
(二)完善教育保障制度
1.規范辦學行為,完善教學質量評價體系。首先,停止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改制的審批;其次,嚴格執行義務教育“免費制度”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限分數、限錢數、限人數)政策;再次,實行收費公示制,穩定高等學校收費標準,繼續推進高校和高中“陽光招生”政策;此外,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學和民間資本投入教育,引導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同時規范普通高校校外辦學、聯合辦學、中外合作辦學,切實制止和打擊非法招生、違法辦學行為。
2.落實高等教育的獎、助學金制度和助學貸款制度。國家要完善配套措施,即構建完善的獎、助學金和助學貸款制度,以解決學生面臨的流動性約束。同時,針對不同專業、不同層次學校實行差別收費制度也具有較大的合理性。
3.積極發展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籌措專門資金支持各地中、高等職業教育發展。支持每個縣(市、區)建設設施完備的職教中心。
(三)住房保障機制的完善:搞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1.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設區的市要盡快制定出臺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責任體系,并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同時,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逐步提高保障標準,不斷擴大廉租住房政策覆蓋面,把為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農民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住房困難的社會群體也盡可能納入保障范圍。
2.探索新機制,確保經濟適用房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較低、住房較困難的家庭。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檔案,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輪候、退出的管理制度,同時實行制度標準和選拔程序公開,公民平等地參與制度運行的過程,任何人對違規操作行為行使否決權,形成公民相互監督、自主的選拔的良性局面,進一步實現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
(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明確國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責任,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法律援助經費。首先,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對法律援助事務進行規范和指導,由國家財政承擔法律援助的主要經費。其次,鼓勵和規定社會各界對弱勢群體法律援助事業的集資與捐贈,如鼓勵律師義務辦案外,規定按收入提取專項法律援助資金。再次,嘗試法律保險責任制,規定公民每年支付少量保險費,保險公司在其需要法律幫助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經費。
2.緩解供需矛盾,擴****律援助人員范圍,推動城市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專門機制的建立。積極推動法律援助社會志愿者體系,動員有志之士參加法律援助事業。充分利用大專院校法律院系師生資源,將其納入法律援助。目前在中國法學院校試點開設的“法律診所課程”,需要提供大量的案例供學生實踐之用。
3.民事案件立案救助。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已經規定了經濟確有困難的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由于這是一個軟性規定,如果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不履行此義務,當事人也毫無辦法。筆者建議,在現行法律中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有義務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律師有義務履行辯護職責,對不履行義務的相關主體,同時規定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統來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物質利益,并培養弱勢群體的政治參與能力
1.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統來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物質利益,為弱勢群體政治參與提供物質基礎。政府應發揮社會政策支持系統的作用,建立由各種非政府組織、社區、人際關系網絡以及志愿者組成的社會支持系統,形成社會行為和政府行為相結合的社會動員模式。同時,加強弱勢群體自我支持意識,建立以初級關系和人生價值取向為基礎的個體支持系統,實行社會扶助和弱者自救相結合的原則。只有解決好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不斷完善經濟狀況,才能為其政治參與提供豐富的物質條件和環境基礎。
2.發揮多種媒介機構的作用,培養弱勢群體的政治參與能力,培養弱勢群體利益表達團體。鑒于弱勢群體的“社會承受能力”十分脆弱,而他們在收入、物質待遇、健康和尋求幫助方面無疑會遇到許多困難,因此他們迫切需要借助社會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新聞媒體多反映民生疾苦,揭露存在的問題,呼吁社會伸出援助之手。建立健全自由結社的法律保障,健全現行社團組織制度,逐步提高弱勢群體利益團體在政治經濟中的獨立性。
(六)再就業政策的完善
1.從企業責任的角度。一方面,加大企業的社會責任,預防下崗失業現象的產生。同時,鼓勵各類用人單位錄用下崗人員等就業援助對象。對各類用人單位錄用下崗人員給予優惠政策,如政府財政出資為企業培訓就業人員上崗,實行“以獎代補”的辦法,對用人單位按實際錄用下崗工人對象數量給予一定獎勵等。
2.動員全社會力量促進就業與再就業。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繼續把新增就業崗位和控制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各級統計、勞動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建立勞動力調查分析制度,通過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對下崗人員進行動態登記管理。各地要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就業再就業服務,創建“充分就業社區”,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3.建立面向下崗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優惠政策。廣泛發動和充分利用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對下崗工人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
4.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失業人員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對持有創業培訓結業證書、創業項目通過專家評審、帶動就業效果好的人員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應優先辦理。
總之,只有全社會一起行動起來,關心城市弱勢群體的權益,讓他們能夠共享改革開放的成果,縮小社會各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消除各方面存在的矛盾,才能更好地實現和諧社會這一偉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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