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功能問題探析論文
時間:2022-01-03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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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制度的功能是多種多樣而且具有層次性的。制度功能的層次性是指制度的功能具有核心功能與具體功能之別,并且制度的核心功能是通過具體的功能實現的。制度的核心功能是為經濟活動中的主體即“經濟人”提供激勵與約束,而這一核心功能是通過減少不確定性、降低交易費用、外部性內部化等具體功能實現的。
論文關鍵詞:制度功能;核心功能;具體功能;激勵與約束;新制度經濟學
一、新制度經濟學家對制度功能的論述
人們設計制度期,望制度合目的性地實現功能。最早對制度的功能進行揭示的新制度經濟學家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創始人科斯(Coase),他(1937)發現了交易費用并認為企業制度之所以代替市場就是因為它可以用一個要素所有者之間的長期交易(契約)代替一系列短期市場交易(契約)從而節省交易費用。
德姆塞茨(Demsetz,1967)揭示了(產權)制度具有幫助人們形成合理的預期和外部性內在化的激勵功能。
舒爾茨(Schultz,1968)論述了制度的五種功能:提供便利、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信息、共擔風險和提供公共品(服務)。他說:“制度是某些服務的供給者,它們可以提供便利,便利是貨幣的特性之一。它們可以提供一種使交易費用降低的合約,如租賃,抵押貸款和期貨;它們可以提供信息,正如市場與經濟計劃所從事的那樣;它們可以共擔風險,這是保險,公司,合作社及公共社會安全安排的特性之一;它們還可以提供公共品(服務),如學校,高速公路,衛生設施及實驗站。”
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諾思(North)在1973年表達了與德姆塞茨相同的觀點,即制度具有外部性內部化的功能,這一功能同時具有激勵功能。在諾思看來,所有能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即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安排都能形成對人們從事合乎社會需要的活動的激勵。他說:“個人必須受刺激的驅使去從事合乎社會需要的活動。應當設計某種機制使社會收益率和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在1990年的《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一書中,諾思揭示了制度另一個重要功能即減少不確定性。
作為交易費用經濟學創始人的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從人的有限理性、機會主義行為、資產專用性、交易的不確定性和交易的頻率等方面對引起交易費用上升的因素進行了分析,并認為許多治理機制(即制度)都具有減少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和交易的不確定性的功能,而這些功能的共同的功能則是可以降低交易費用。
林毅夫(LinYifu,1989)論述了制度的兩種功能:安全功能和經濟功能。他說:“由于人的生命周期和他面對的不確定性,也由于人‘局限于知識、預見、技巧和時間’,人需要用制度來促進他與其他人的合作,獲得對風險和災難的保障。作為生產單位的個人是太小了,以至于他不能把這些經濟中的大部分內在化。為開拓這些收益需要有集體的行動。正是出于安全和經濟兩方面的原因,人們才需要彼此交換貨品和服務并使制度成為不可或缺。”
二、制度的核心功能與其體功能:其他學者的論述
總結以上新制度經濟學家有關制度功能的論述可以發現他們揭示的制度功能主要有以下十種:降低交易費用、外部性內在化、提供便利、提供信息、共擔風險、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減少不確定性、安全、幫助人們形成合理的預期和激勵。問題是:這十種功能是否都是制度的一種獨立的功能?是否制度的這十種功能在層次上都是一樣的?
不難發現外部性內部化了就可以形成激勵,激勵功能的形成在某種程度上是以外部性內部化為基礎的;不確定性的形成主要是因為信息的不完全,提供了信息也就減少了不確定性;減少不確定性功能能提供安全、幫助人們形成合理的預期功能;不確定性是交易費用產生的重要原因,減少了不確定性也就降低了交易費用。顯然制度各功能之間存在關聯。
制度功能之間的關聯性說明了什么?我們認為,這至少意味著兩點:第一,上述制度功能存在層次上的差別。有些功能可能是制度的具體功能,有些則是比這種具體功能層次更高的核心功能。第二,有些制度功能可以看作是其他制度功能的隱含物或伴生物,因而可以把它不看作是一種獨立的功能。
制度到底有哪些具體功能和核心功能呢?我們先看看較早認識到制度功能具有層次性的國內學者張宇燕在(1992)提出了一個制度功能結構圖(見圖1)。
可以看出,在他看來:第一,制度的功能是多種多樣的,除了上面新制度經濟學家已經提到的一些功能,如減少外部性、降低交易成本、對離經叛道行為的懲罰(即抑制機會主義行為)、減少不確定性、提供刺激(即激勵)和提供信息外,制度還具有所謂“帶來規模效益”、“帶來(非)中性制度效益”以及,獲得比較利益”的功能;第二,制度的功能是有層次的。其中,減少外部性、帶來規模效益、帶來(非)中性制度效益、獲得比較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對離經叛道行為的懲罰、減少不確定性是制度的具體功能,而,:提供刺激”和“提供有限及有效信息,使預期成為可能”是制度的更核心功能。
盧現祥(1996)提出了一個與張宇燕的制度功能結構圖相似的圖示(見圖2),其主要區別是,他們對制度的具體功能的看法不同。盧現祥認為,制度的具體功能主要是以下六種:降低交易成本、為經濟提供服務、為合作創造條件、提供激勵機制、外部利益內部化和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
兩制度功能結構圖有共同點。首先,他們列出的制度具體功能中都包含了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外部性和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這三種。其次,都把提供刺激和提供有效信息使預期成為可能看作是制度的更基本、更核心的功能。兩人的概括無疑有助于人們對制度功能的認識,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
先看張宇燕的制度具體功能分析,其主要問題是,把制度功能發揮作用以后產生的結果看作成了制度的獨立功能。例如,獲得比較利益功能,顯然,獲得比較利益是交易的好處,只要發生了交易就能獲得比較利益,制度能夠降低交易費用促進交易,因而,制度有助于獲得比較利益。那么,這是不是說,獲得比較利益是制度的一種獨立的功能呢?顯然不能,因為,制度獲得比較利益這一結果是通過它降低了交易費用才獲得的。因而,制度獲得比較利益的功能不過是制度降低交易費用功能的一種隱含物或伴生物。還有像他所說的帶來規模效益和帶來(非)中性制度效益功能顯然與獲得比較利益功能存在相同的問題。
盧現祥的制度具體功能分析主要問題是,對制度具體功能的分類存在一定的重疊性。例如,盧現祥的分類中把為合作創造條件與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看作是制度的兩種不同的功能,實際上這兩者是制度的同一種功能。還有,盧現祥的分類中把為經濟提供服務作為一項獨立的功能與制度的其它功能并列也值得商榷。如前所述,制度具有為經濟提供服務的功能是舒爾茨首先提出來的。那么,制度的這種功能是不是一種獨立的功能呢?實際上并非如此。它不過是基于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外部性、減弱不確定性等具體功能的一種總結和概括。另外,將提供激勵機制作為制度的具體功能與制度的其它功能并列也值得商榷。實際上,制度的激勵功能正是通過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外部性和減弱不確定性等功能實現的。激勵功能是制度的一種更基本、更核心的功能,把它與具體的制度功能并列顯然是混淆了制度功能的不同層次。
此外,兩制度功能結構圖還存在一個更為嚴重的缺陷,即他們對制度降低交易費用、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和提供有效信息使預期成為可能這三種制度功能之間的關系的認識就不正確。實際上,制度之所以能夠降低交易費用,是因為制度抑制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和提供了有效的信息使預期成為可能,所以,制度這兩種功能的發揮是制度降低交易費用功能的前提。可是,在他們的制度功能結構圖中,我們看到的是,制度降低交易費用的功能和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功能并列,而提供信息的功能則在降低交易費功能之后。
三、制度的核心功能與具體功能:我們的觀點
我們認為,制度最核心的功能是給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人提供激勵與約束,而這一功能的發揮是通過一些具體的途徑實現的。具體來說,有四條途徑:①通過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或者提供有效信息可以起到降低不確定性的作用,這又可以起到降低交易費用進而給經濟人提供激勵與約束的作用。例如,市場經濟中禁止坑、蒙、拐、騙的法律規則就能起到抑制一部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的作用,就能使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合理地預期,減弱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交易費用,達到激勵經濟人的作用。②通過降低不確定性進而降低交易費用,起到提供激勵與約束的作用。例如,政府對企業技術創新產品的采購制度,就可以直接起到降低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不確定性,進而降低交易費用,提供激勵與約束的作用。③通過直接降低交易費用,達到給經濟人激勵與約束的作用。例如,企業縱向一體化可以減少交易的次數和頻率,降低交易費用,進而提供激勵與約束作用。④通過外部性內部化起到激勵與約束的作用。例如,通過專利制度、獎勵制度和財政補貼,使技術創新者的一部分外部性內部化,能夠起到激勵經濟人發明創新的作用。我們關于制度功能實現途徑的觀點可以用圖3來表示。
從圖3可以看出,制度最核心的功能是給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主體提供激勵與約束,因為,只有受到刺激,他(或她)才會“去從事合乎社會需要的活動”(North,1973),也才會有作為這一活動結果的資源配置效率的改善、比較利益的獲得、經濟的增長等等。作為經濟人的主體要得到激勵,無非可以從兩方面進行,一是降低他進行活動的成本,二是提高他活動的收益。顯然,只要能夠降低他活動的交易費用,也就降低了他活動的成本,而交易費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信息的不完全、交易的頻率和不確定性等因素決定的(Williamson,1985),因此,能夠抑制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提供有效信息、降低交易頻率(主要指將市場交易內化到企業內交易)的制度就能夠降低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從而起到激勵與約束經濟人的作用。從提高經濟人的收益方面來看,能夠將正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顯然能夠提高經濟人從事合乎社會需要的活動的收益,像專利制度、獎勵制度等就是通過將一部分發明創新的外部性(社會收益)轉化為發明創新者的內部收益,從而達到激勵創新的作用。而對負外部性的制造者,通過征稅等辦法將一部分負外部性內化到生產者身上,則能夠起到提高其活動的成本,從而起到約束其行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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