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回族社區法文化傳統研究

時間:2022-04-20 04:20:00

導語:透析回族社區法文化傳統研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透析回族社區法文化傳統研究

[論文關鍵詞]伊斯蘭法文化中國傳統法文化回族社區法文化

[論文摘要]回族社區法文化作為千百年來回族群眾智慧的結晶,影響和規范著每一位回族成員的心理和行為,是回族群體共同意志的體現。從歷史上回族社區的形成及其文化變遷,進一步分析和探討回族社區法文化傳統的淵源,可以看出回族社區法文化的獨特表現形式。

在我國的五十五個少數民族中,回族可以說是分布最廣泛的少數民族,北起黑龍江,南到海南島,西起帕米爾高原,東至東海之濱,都有回族居住。同時,回族又是城市化水平較高的少數民族之一,在我國城市少數民族人口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而“大分散、小聚居”則是回族人口分布、居住的一個鮮明特征,這一特征在城市回族分布居住中的體現尤為突出。

城市中的回族一般圍清真寺而居,形成獨具特色的回族社區。回族人把這種以清真寺(Masjid)為中心的聚居區稱為Jamaat,阿拉伯文的意義是聚集、集體、團結、共同體等。對回族社區的這一稱謂,盡管Jamaat是源于阿拉伯語的音譯借詞,但所有的回族人都能聽得懂。在英文中“社區”(community)的本義與Jamaat幾近相同,是“共同體、集體”之義,指宗教信仰、種族、職業等方面相同的人構成的集體,但畢竟是兩個文化世界中的語言符號。Jamaat作為文化主體自我定義的“社區”概念和象征,不論在其顯性意義上,還是隱性意義上,都是對回族社會和文化的整體統攝。Jamaat之清真寺——坊的立體結構正是回族人心靈與外表、回族社會和文化構成的生動象征。清真寺是社區的“靈魂”,是回族人內心世界的象征。因此,如果說伊斯蘭教是回族存在的精神范式,那么Jamaat作為對回族精神世界的雕塑便是她的物質存在形式。

一、回族社區一——Jamaat的形成發展及其文化的變遷

Jamaat是中國回族賴以形成的基礎之一,是伊斯蘭文化與中國傳統社會相結合后產生的居處形式,也是回族區別于其他少數民族的標志性特征之一。

(一)唐宋時期“坊”的形成

自唐高宗永徽二年(651年)伊斯蘭教正式傳入我國時起至南宋末年(1278年),六百多年間,大批大食人不斷通過陸路和海路來華經商。一方面,在異國他鄉,這些穆斯林自然而然地聚集在一起。最初僅僅是在中國境內過著集體的宗教生活,其后,有了永久性的宗教建筑;更后,又有了準備永遠留在中國的信仰伊斯蘭的人口。另一方面,由于唐朝實行的“市坊制”政策和“華蠻異處”的法律規定,對于這些外國的商人,唐政府專門在城中劃了一片經商之地,稱為“坊”,又叫做“蕃坊”,于是來華的穆斯林們就稱這個聚居地為Jamaat。至唐代中后期,隨著來華穆斯林人數的增加,在各個交通便利、經濟繁榮的城市中都形成了一定規模的Jamaat。張星娘的《中西交通史料匯編》中記載:“中國商埠為阿拉伯商人糜集者,日康府(廣州),該處有回教教師一名,教堂一所……各地回教商賈既多聚廣府,中國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風格,治理回民。判官每星期必有數日與回民共同祈禱,朗讀先圣誡訓。終講時,輒與祈禱者共為回教蘇丹祝福。判官為人正直,聽訟公平,一切皆能依《可蘭經》、圣訓和回教習慣行政。”伊斯蘭文化憑借jamaat這一形式植入了中國社會,并逐漸發展成為中國文化中一個富有自己特色的組成部分。

(二)元代回族的形成與回族社區的發展

“元時回回遍天下”,繼唐宋時期來華經商的“蕃客”“胡商”之后,伴隨蒙古帝國的崛起和西征,來自西亞、中亞及西域諸國的大批各族穆斯林東來人華,逐漸融入了漢文化占主導地位的中國社會。此時,Jamaat作為一個擁有共同宗教信仰的多民族的文化、地緣共同體在與漢文化社會的互動中,逐漸抹平了這個“共同體”內部的差異,成為孕育一個享有共同文化的新的共同體——回族的“母體”。

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由此規范的共同的生活方式促成了Jamaat內部的民族融合和文化上的整合,回族就這樣在Jamaat與其所處的漢文化社會的互動中形成了。同時,以清真寺作為整個回族社區的中心及重心,進一步完善了清真寺——坊的立體文化結構,形成了處于漢文化社會之中的獨特的回族社區文化。

(三)明清時回族社區的變遷

明清時期,為了對日益變化的社會進行嚴密控制,統治階級采取了多種措施加強專制統治。封建統治者以中原正統自居,不惜一切代價,拒絕承接宋、元以來發展起來的與海外貿易聯系,實行嚴厲的海禁政策,規定“片板不許下海”,于是也就有了泉州港等地的日漸式微。同時,這一時期的回族社區及回族文化也在發生著明顯的變化。

一方面,統治者在各地敕建清真寺,一些大的清真寺便有了“官寺”之稱,如西安化覺巷清真大寺等,相應地,清真寺亦將皇帝敕建清真寺的諭旨,以及封疆大吏的題字、刻石立碑或以匾高懸,并被許多清真寺傳抄豎碑,這些來自大傳統的“符號”又成為地方性社會——回族社區詮釋自我合法性的象征,同時,這也表明回族社區已經被納入到國家體系當中。但另一方面,統治者又采取種種高壓強制政策,以達到其對回族及回族社區“去夷華化”的目的。如《明律》規定:“凡蒙古人、色目人、聽與中國人為婚姻,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人官為奴’,‘禁止胡服、胡語、胡姓’。”回族社區由此而出現“經文匱乏,學人寥落,既傳譯之不明,復闡揚之無自”的狀況,針對這種狀況隨后出現的回族文化自救——經堂教育和“以儒詮經”活動則正是以儒學詮釋自我文化的合法性,以維護民族文化的生存和發展。

當代的回族社區在宣傳伊斯蘭教義,傳承和弘揚伊斯蘭文化,加強穆斯林團結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回族社區作為穆斯林宗教活動的中心、伊斯蘭文化教育的中心、穆斯林婚喪殯儀服務的中心等將成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和諧社區的一個樣板和示范。

二、回族社區法文化傳統的主要淵源

回族社區的法文化傳統來源于伊斯蘭法文化,而伊斯蘭法文化是伊斯蘭文化所具有的法治精神的體現,也是伊斯蘭法的文化淵源。伊斯蘭法文化是伊斯蘭學說的縮影,是伊斯蘭法規定的典型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總和,體現了伊斯蘭教的精髓與核心。同時,由于回族社區長期處于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大環境當中,因此在不同程度上也接受了很多中國傳統法文化的內容,由此便形成了特色鮮明的回族社區法文化傳統。

(一)伊斯蘭法文化對回族社區法文化的影響

回族是全民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對真主安拉的情感濃烈真摯,對伊斯蘭教教義信仰堅定不移。《古蘭經》和《圣訓》等對于回族的日常生活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伊斯蘭法文化在回族穆斯林H常生活習慣中處處浸潤滲透。在規范穆斯林的行為上,凡符合伊斯蘭教義者為“哈倆里”(阿拉伯語,意為合法),否則為“哈拉目”(阿拉伯語,意為非法、禁忌)。伊斯蘭教義對穆斯林的行為規范功能及其深遠影響,使其成為穆斯林的自覺行為準則,對于回族群眾而言,具有明顯的法的功能。如在回族社區內部產生的民事糾紛通常由清真寺的阿訇引經據典,用伊斯蘭教義的方法來解決糾紛,如果思想上有抵觸情緒者,阿訇則通常用教義予以解釋說明,這使伊斯蘭教義在回族中有了更為現實且實用的法價值和權威基礎。

(二)中國傳統法文化對回族社區法文化的影響

回族既是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同時又是和漢族及其他少數民族長期雜居的民族。最初來華的穆斯林,在文化傳統等方面保持著自己的獨立性,但面對中國封建專制制度的壓力和中國傳統文化的強大同化力,回族社區為了自身的存在和發展,不得不尋求與中國傳統文化的契合點。例如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中國傳統儒家法文化使回族群眾普遍有了“合德者法、悖德者不法”的觀念。從而“德”也成了回族評判主體思想、行為當否的價值標準。這就使得回族法觀念脫不開儒家法文化的因子,敬老愛幼、篤信真誠、表里如一、剛正不阿等也是穆斯林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此外,在回族社區,鄉規民約對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主體權利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其中的規范,既有伊斯蘭教教義之內容,亦有中國傳統倫理法的內容,而儒家倫理法在鄉規民約中的語言表述規范形式方面似乎更為明顯r。

回族自身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既保持著堅定的信念且又具有十分靈活的應變能力,不斷學習和吸收借鑒其他民族的法文化來鑄造本民族的法文化傳統,在經過長期社會實踐之后形成了回族智慧的結晶,創造出了回族的法文化形式。

三、回族社區法文化的主要表現形式

回族社區法文化包含有回族習慣法規范、回族法的心理、回族法的行為、回族法的組織等等。這些內容主要表現在宗教活動、婚姻家庭、喪葬、飲食等與回族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方面。

(一)宗教活動方面

回族是全民族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作為穆斯林,其日常生活主要受教義和教法的約束,要按照伊斯蘭教經典規范的規定從事日常宗教活動。穆斯林從小要會念“清真言”,以后要盡量學會念《古蘭經》,并遵照《古蘭經》的要求行事;穆斯林要每日五次禮拜,禮拜之前必須小凈或大凈;每周的星期五作為法定的禮拜日;要求12歲以上的男性穆斯林和9歲以上的女性穆斯林每年齋月要封齋;要求穆斯林誠實慈善,向窮苦的人施舍出自己的糧、錢、物等等。

(二)婚姻家庭繼承方面

伊斯蘭法主張婚姻自主、鼓勵寡婦改嫁,提倡解放奴隸,特別是釋放女奴,禁止鯨吞孤兒的財產,在對待婦女方面遠比其他古代中世紀國家的法律寬大、溫和,實現了男女平等;在婚姻制度方面嚴禁近親結婚等規定是具有進步意義的。在我國回族社區中,特別是在結婚規定上,男女雙方除在民政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外,還必須舉行教法規定的儀式——請伊斯蘭教阿訇主持念“Nikah”(證婚詞)。證婚儀式結束,標志著一對婚姻關系的確立。現在締結婚姻的程序雖然在逐漸簡化,但結婚舉行教法規定的儀式并未改變。回族習慣法不允許隨意離婚,但如果夫妻關系確實緊張到不能共處,離婚也是允許的。

在遺產繼承上,一般根據國家法律來處理。如果當事人雙方或多方認為沒有必要訴諸法庭裁定的時候,可由阿訇根據教法的精神和原則予以調解,達成協議以后,各方必須遵守。

(三)喪葬習慣方面

在喪葬方面,忌說“死”,稱“死”為“無常”、“歸真”,稱亡人遺體為“埋體”。主張速葬、土葬、薄葬。不信風水、不用棺木,在人咽氣后,由阿訇主持,按規定的程序用清水沖洗“埋體”。浴畢以白布所制“卡凡”(自布殮衣)包裹“埋體”。以上程序結束后,由參加送葬的阿訇和親友向西而立為逝者站“者那孜”,儀式完畢,由男性親友輪流抬送埋體到達墓地。“埋體”頭北腳南面向西方安置于墳墓之中后,親友為其解開“卡凡”的帶子,然后封閉墓門。封門時要誦經、舍散乜貼,葬禮即告結束。回族在整個葬禮過程中禁止哭葬,認為這對亡人不吉利。回族習慣法要求速葬和薄葬具有一定的先進性。

(四)飲食及服飾方面

回族的飲食習慣,除了主食和漢族一樣以面、米為主外,在肉食方面禁忌頗多。回族肉食中以牛羊肉為主,清代回族學者劉智根據伊斯蘭教經典,在《天方典禮》“飲食篇”中作了詳細的闡述,“凡禽之食谷者,獸之食芻者,性皆良,可食”。

回族不吃豬肉,禁食血液、自死的動物和未念“臺斯米”(即奉安拉之名,安拉至大)而宰的動物等。這些禁忌均源于伊斯蘭教的經典規定。《古蘭經》明確規定:“準許他們(指穆斯林)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禁止吃自死的動物、血液以及確非真主之名而宰殺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觸死的、野獸吃剩下的動物,但宰后才死的仍可以吃。以現代人的眼光看,不食自死動物和血液,在衛生科學上是很有道理的,因為自死的動物和血液,有可能含有諸多病菌,吃了自然對身體有害而無益。飲酒也為伊斯蘭教所嚴格禁止。《古蘭經》規定:“飲酒、賭博、拜像、求簽,只是一種穢行,只是惡魔的行為,故當遠離,以便你們成功。”

回族穆斯林的服飾已成為回族民俗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且保持著鮮明的伊斯蘭宗教特色,男的戴小圓白帽,女的戴蓋頭,根據年齡的大小對婦女戴蓋頭有不同的要求:少女戴綠色的,中青年戴黑色的,老年婦女戴白色的。回族服飾習慣法與婚姻、喪葬等習慣法相比,變化最快。過去我國西北甘、寧、青一帶回族婦女戴蓋頭的很多,但現在戴蓋頭的婦女相對少了,中青年婦女不再戴蓋頭,更多的婦女以醫院護士工作帽式的白帽替代了蓋頭,能見到戴蓋頭的只是一些老年穆斯林婦女,這與習慣法觀念的影響有一定的關系。

四、結語

從法文化角度來看,回族社區法文化盡管處于一種非主流法文化的狀態之中,但其在回族社區的現實中能夠有效地作用于回族群眾的日常生活,影響他們的心理和行為,具有心理調適、行為導向、民族凝聚、秩序穩定、文化傳承等功能。因此,要看到回族社區法文化在回族社群中的巨大價值和積極作用,從而可以使我們進一步研究回族社區法文化未來的發展和走向,進而能夠為完善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法制建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