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農村社會群體性糾紛之關聯

時間:2022-08-01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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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農村社會群體性糾紛之關聯

摘要農村社會的安定是農村發展、進步與富裕的首要條件,也是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基礎。但近年來農村群體性糾紛的大幅度上升,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阻礙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由于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產生原由與特征等方面的復雜性,從而導致以訴訟方式解決此類問題產生的耗時耗力的不足,因此從非訴訟方式尋求及時、有效解決農村群體性糾紛便成為當務之急。因此,通過對中國農村社會的現狀調查,探討非訴方式在解決農村群體性糾紛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提出完善非訴方式解決機制的對策與建議,無疑對農村社會的發展與和諧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村社會群體性糾紛非訴

正在邁向現代化的中國農村,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后,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劇的上升。在農村糾紛中,群體性糾紛最為嚴重,尖銳和對立程度也較強,而且糾紛與沖突涉及范圍廣,帶有明顯的多元性和發散性。因此,如果沒有一套為人們喜聞樂用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法律允諾給個人的權利和正義將成為難以兌現的空頭支票。為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院外糾紛解決渠道并使其與審判制度相輔相承,實乃有經邦濟世的效用。豍認真研究新時期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產生原因、種類和特點,尋求非訴解決機制,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對于糾紛的有效預防、成功調處、防止激化,對于構建和諧新農村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狀態描述及解決途徑

(一)農村群體性糾紛的內涵界定

在我國,傳統的思維觀念將農村群體性糾紛界定為政治性的事件,因而稱為農村群體性事件。按現有的法律、政策規定,農村群體性事件是指由農村(村、鄉、縣)社會矛盾引發,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農民群體,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為維護自身利益,通過各種方式,向基層機關或上級部門表達意愿、提出要求或發泄不滿,造成農村干群沖突、危害農村公共安全、擾亂農村社會秩序等負面影響的集體活動。

(二)農村群體性糾紛的表現形式(附調查的數據及相關結果)

隨著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我國勢必更多地觸及一些社會深層次矛盾,并引發各種社會矛盾的激化與混雜。通過對遼寧省遼中縣的問卷調查,對當前農村群體性糾紛大致可以進行如下歸納: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該種糾紛主要表現為:多年以前事實發生的土地承包(即原合法的承包合同效力需要保證),與近年來進行的土地量化經營權之間的糾紛。在對遼中縣六間房鄉馬三家村的調查中,筆者發現,該村共有1100口人,土地不足2000畝,每人平均不到2畝土地,可近700畝土地在個別大戶手中,而該村村民趙文峰、劉慶等70余戶卻沒有得到量化的土地。村委會如沒有經濟能力對承包給個別村民的土地投入等經濟損失給予合理補償,雙方之間的土地承包和要求量化得到土地耕種之間的矛盾一時將難以解決。

2.國家建設(如修公路、鐵路、橋梁及重大項目)征地及補償糾紛。例如,由于遼中縣位于國務院新規劃的沈陽經濟區的中心,同時沈陽及遼寧中部、內蒙古東部出海通道也經遼中縣,因而需征收占用的土地相對較多。遼中縣共有耕地100萬畝,有人口42萬,每年征收的土地達數千畝。僅在遼中縣肖寨門鎮沙東村,幾年來共被征收土地近千畝,而征收土地及補償糾紛5年來就發生了40余起。該種糾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為經濟社會發展與必然使用大量的農村耕地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表現為被征地農民實際所得的土地補償費用相對較少。

3.勞務欠款糾紛。如,遼中縣的滿都戶鎮滿西村,有人口1300人,土地不足3000畝,欠各種債務達230萬元,有一半是向本村村民的集資借款。還有些是村委會雇用本村村民或者個別村民雇用其他村民進行勞務,雖然勞務事實清楚,但是沒有能力履行因勞務產生的勞動報酬,從而產生糾紛。

4.侵權糾紛。侵權糾紛包括土地權屬、財產及人身侵權糾紛。如遼中縣茨于坨鎮黃臘坨村,由于土地越來越珍貴,撂荒多年沒人耕種的土地,多個村民均要耕種使用,該土地本身權屬性質不清,現解決該糾紛的難度加大,因此由爭種土地糾紛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多次。另一部分則體現為因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親屬鄰里之間的人身傷害,據不完全統計,全縣每年有200件因婚姻家庭糾紛造成的群體性傷害事件。

(三)農村群體性糾紛的解決途徑及客觀評價

就目前而言,農村群體性糾紛的解決途徑有非訴救濟和訴訟救濟兩種:

1.非訴救濟。非訴解決機制,即可替代性解決機制,是指包含協商和解、調解等非訴訟方式的一套有機、統一的糾紛化解體系。此概念源于美國,原來是20世紀逐步發展起來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總稱,現已引申為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或機制的稱謂。豎主要包括:

(1)糾紛主體自行和解。具體表現為雙方平等協商、互諒互讓,化解雙方的糾紛和矛盾,使矛盾糾紛得以解決。該種糾紛的解決有利于及時化解并徹底解決矛盾,減輕村委會等各級組織及有關部門的工作壓力,使矛盾雙方能夠和睦共處,缺點是一方達成的協議有時容易反悔,解決糾紛有時偏離法律的要求,因而不利于矛盾的徹底解決。

(2)調解。即經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調解組織調解解決糾紛,該種解決方式增強了公信力、透明度,盡量減少了一方的利益損失,達成的協議一般合法有效,更利于單一矛盾的徹底解決和化解大量社會矛盾,從而發揮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該種解決的方式也有些許不足,雙方協議須經人民法院確認合法有效,才能使一方的合法權益最終得到法律保護,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反悔,協議也難以履行。

2.訴訟救濟,是指國家為維護社會正常的秩序,維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民事權益,在糾紛主體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承審法官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沖突以及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活動。該種方式解決糾紛有利于依法徹底解決矛盾,使一方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得到保證,具有較強的示范、教育和說明等作用。農村群體性糾紛在法院獲得解決的空間有限,一方面由于許多起訴的案件并不屬于法院主管或管轄的范圍,例如村民自治中的矛盾,土地林木權屬爭議,土地承包糾紛、計劃生育引起的糾紛等等;有些雖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但當事人卻往往并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依據和證據。因此,法院在擴大案源的同時,卻又不得不拒絕大量的糾紛,造成了基層民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即使是法院審判的案件,也常常因不符合當地的習慣風俗和情理,導致當事人不滿、申訴上訪不斷。不僅如此,法院的執行難,又加劇了糾紛解決的難度。這就形成了各地方政府信訪機構門庭若市,上訪人數與日俱增,糾紛久拖不決,社會秩序紛亂無序的普遍現象。

實際上,當代訴訟和司法中反映出來的法治危機和困境來自兩個不同方向:一種是外在壓力造成的訴訟量與法院在糾紛解決資源和能力上的不平衡,另一種則是訴訟程序的特性所決定的內在的固有弊端。豐所以,通過訴訟解決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缺點是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不利于發揮基層群眾與基層組織的參與性。

二、農村群體性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的運行實踐

(一)農村群體性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的意義

研究解決我國農村群體性糾紛非訴解決機制,對和諧農村的建設無疑具有現實意義。

1.以非訴方式解決農村群體性糾紛暗合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神?!昂椭C”精神與“無訟”理想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至今,農村流行的各種鄉規民約和家法族規也常常將息訟、止訟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在糾紛解決的實踐中,它們也更多地受到“非訟”傳統的影響,而對訴訟或將信將疑或敬而遠之。

2.以非訴方式推進農村群體性糾紛的解決符合和諧社會建設的發展要求。和諧社會需要盡量減少糾紛,形成穩定有序的社會秩序,非訴糾紛解決方式與和諧農村的要求具有契合性。非訴方式不僅可以使糾紛得到解決,還能使糾紛雙方從心里接受解決的結果,對事后關系的修復也有自身的優勢,尤其是在農村這樣一個熟人社會,人際關系的修復尤其具有重要意義。和諧農村的建設需要糾紛通過溫和的方式解決,非訴解決方式無疑契合了這一點。

(二)農村群體性糾紛非訴解決的優勢

相對于訴訟方式,非訴方式自身的優點決定了其在解決農村群體性糾紛方面的優越性:

1.啟動階段便易,運行階段富有經濟性。訴訟方式的啟動和運行,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程序和條件,有特定的時間和場所,除承擔訴訟費等顯形費用,還要負擔路費、農時誤工等隱形損失。特定的、較長的訴訟周期占去農民的時間,就可能意味著農民收入的減少。即使糾紛得到了公平的判決,現行法律也缺乏對生效裁判的富有成效的實現機制,投入那么多,結果卻得不償失。顯然,完全依靠司法訴訟的方式不僅使成本高昂的,而且也不符合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豑而即時、方便地自行或通過第三方直接主持解決,可以有效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從經濟上講,非訴方式更適合農村的需要。

2.心理上的親和性和結果上的和諧性。訴訟所要面對的是陌生的場所、陌生的糾紛解決人員、陌生的解決程序和語言,這些都不是農民所熟悉的。而非訴方式則不同,非訴方式在當事人的滿意度和社會效應方面都具有優勢。一方面,就當事人而言,在非訴方式運行過程中,有充分的協商機會,當事人有平等、直接自己要求和看法的機會。因此,在心理上,當事人感覺自己受到了尊重;在解決結果上,當事人對自己充分參與后,得出的結果雖然不如訴訟結果的效力強硬,但是卻使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從社會效果上看,非訴方式解決糾紛對社會的震蕩是較小的,采用非訴方式,有利于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挽回和修復,消除當初對立情緒,對整個農村而言,當事者的和好對周圍老百姓也是良好的示范和教育。

(三)農村群體性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的實踐

在調查中,筆者發現,遼中縣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調動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發揮調解功能作用,有以下幾點較好的做法:

1.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農村調解工作,把該項工作納入到全縣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多年來對此項工作常抓不懈,設立專門的領導小組,下設的二十個鄉鎮均成立了協調組織,由主要領導牽頭負責,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基層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個村都成立了人民調解組織,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具有代表性的村民組成。

2.積極發揮基層群眾的工作熱情,吸引更多的群眾了解、參與調解工作,繼續發揮傳統調解組織的作用,分析當前矛盾的特點,總結新的經驗,全縣共有調解人員1100余人,農村村民知道或希望調解組織或調解人員解決的糾紛大約在95%以上,化解農村各類矛盾達到80%。

3.把傳統的調解方式與實施的人民調解法緊密的結合起來,既保留了原有的經驗和工作方式,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和參與性,同時抓住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的契機,發揮司法行政部門的作用,全縣各級組織共舉辦宣傳人民調解法的學習培訓班450余次,有一萬余人參加培訓。同時由人民法院參與和指導下的調解越來越多,做到了訴前調解、信息暢通、銜接緊密、指導有利。

三、完善農村群體性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的對策與建議

農村群體性糾紛解決難是中國農村人民調解分化過程的一個縮影,其產生的直接原因是糾紛解決的需要和民間調解機制的失效。所以,從現實生活中人民調解機制的不健全出發,提出對完善非訴解決機制的建議。

(一)拓展解決糾紛的途徑

1.重視基層自治模式,建立農村群體性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本土資源優勢。力求在法治的前提下提倡社會成員額的自治性,在注重糾紛解決公平的同時,兼顧效益與效率。具體的做法可以是建立村級調解組織,充分發揮農村調解組織的職能作用。建立以村黨支部書記為組長,其他村干部和專職調解員為組員的調解組織,將矛盾糾紛的調處與村干分工包干相結合,落實誰分管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并定期組織對矛盾糾紛的分析和排查,做到防患于未然。這種對策使得糾紛的預防與調解有機地結合,把調防結合視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方針方法,應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抓住糾紛計劃的潛在因素,積極開展疏導工作,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爭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

2.探索行業自律機制,努力改善糾紛解決效果。

伴隨著現代化的大生產,涉及不同侵權領域的新類型糾紛不斷涌現。這類糾紛專業性較強,其處理往往取決于技術鑒定和業內的行業標準,就整體而言并不適合通過正式的訴訟程序解決。而行業自律機制則可以通過形成規則來規范行業內部的競爭秩序,在發生糾紛時做出一個比較專業和權威的結論。此外,對于交通和醫療事故等引發的專門糾紛,應當注重相關糾紛處理機構的社會性和中立性,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二)建立全民參與的大調解機制

各級黨委和政府繼續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快速化解矛盾,把此項工作納入到基層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考評獎勵有效機制,擴大非訴調解機制在基層群眾中的影響力,調動基層干部和調解組織的積極性,協調訴訟與非訴之間的聯系。對于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關鍵是要確定解決糾紛依據的合法性。當事人向政府討的“說法”必須是權威的、有最高效力的說法,這就要求必須有法律規定(也包括國家的政策)的依據。為了避免當事人在調處后再度啟動訴訟程序,調解中心極力強調依法調解原則,力圖使當事人相信由此可以得到與法院判決相同或相近的解決結果,并以此證明自己的正當性。

綜上所述,我國正處在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大部分人口在農村,發展又不平衡,地方經濟發展落后,農民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民族較多,風俗習慣不同,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及時解決農村基層的矛盾糾紛,擴大非訴調解機制在基層群眾中的影響力,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為建立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