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價值及價值體現
時間:2022-09-13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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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價值及實現問題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殘疾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隨著社會給予越來越多的關注,其價值與價值實現的問題也日益凸顯。殘疾人的價值何在以及其價值如何實現已經成為我們迫切需要探討的新課題。
一、殘疾人的價值分析
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的發展從根本上說就是人的發展,把握人的價值及其實現,是追求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的主體性前提。因此,我們在討論殘疾人的價值實現問題之前要先弄清楚人的價值的問題。
人的價值可概括為兩個方面的內容,即人的社會價值和人的個體價值。人的社會價值是指人對社會、對他人或自身需要的滿足和肯定,包括人對社會的有用性以及人對自身的有用性;而人的個體價值是指人的生命存在、人格尊嚴以及人的自由、自主、平均、權力等方面的價值。
人的價值實現,其本質是要實現人的創造性實踐活動,實現人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能力,實現人的社會價值和個體價值的統一,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的發展。因此,人的價值實現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只有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才能實現。
馬克思主義認為,實踐是人們改造客觀世界的對象性活動。然而對于殘疾人來說,無論是在生理、心理還是社會交往方面,他們相對于正常人在實踐活動中必然存在一定的限制,這對殘疾人的價值實現都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但是,古今中外無數傷殘人士的事跡告訴我們,殘疾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和社會的需要,經過自己的選擇和實踐,創造他們自己的人生價值。不僅如此,他們在格外艱辛的條件下戰勝厄運創造奇跡的過程中,展示了人類文明的力量和人性的光輝,為人類作出了獨特的貢獻。實際上,身體有特殊困難只是意味著有了特殊的需要或者需要進行特殊的選擇,并不等于人的價值本身。事實證明,特殊的需要經過特殊的選擇和實踐可以形成特殊的價值。
二、殘疾人價值實現的必要性
(一)殘疾人全面發展的內在訴求
人的價值“取決于人在自己的具體關系中的選擇和創造”,這意味著殘疾人與其他社會群體在價值關系中是一律平等的。因此,無論是誰,他的個體價值如何,都取決于他自己解決生存和發展的問題及自我實現的程度。
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的價值都有其得失長短,問題的實質在于“人有什么價值和怎樣有價值”。對殘疾人另眼相看,認為他們的價值實現問題是個難點,其實是對人生價值問題思考不充分所致。事實上,殘疾人由于特殊的境遇和心態,往往會非常注重自身的價值和生活的意義。正如美國社會心理學家馬斯洛提到的那樣,殘疾人在滿足基本的生理需要的前提下,開始了對身心健康、社會交往等方面的追求。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殘疾人也強烈地要求與健全人一樣在社會上發揮作用,履行義務,享受權利,貢獻力量。另外,心理學家阿德勒也曾提出:“由于身體缺陷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自卑,不僅能摧毀一個人,使其自甘墮落或發生精神疾病,在另一個方面,它還能使人奮發圖強,力求振作,以補償自己的弱點?!闭怯捎谝环矫娴娜毕菔谷嗽诹硪环矫媲笕⊙a償,所以一部分殘疾人開始了他們的“超越行為”,表現為對自我身體缺陷的“反抗”。同時,殘疾人也有著參與社會、體現人生自我價值的主觀愿望。相對于健全人來說,殘疾人的這些愿望表現得更加迫切。所以,他們會在社會實踐中不懈努力,超越自我,從而獲得周圍人的認可和尊重,這為殘疾人自我價值的實現創造了條件。
(二)殘疾人社會效用的外在凸顯
殘疾人自我價值的實現取決于他自己解決自身的生存和發展的問題;而其社會價值的實現,則取決于他對他人和社會的意義如何,也包括他的貢獻。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殘疾人救助政策開始由收養救濟型走向勞動福利型。其顯著特征是殘疾人開始作為真正意義上獨立的公民生活在社會上了。至此,他們的需求層次實現了由追求福利到追求事業的轉變,他們也要求像健全人一樣,在社會發展的總目標中去實現自身的價值,要求在事實上享有憲法賦予他們的公民權利。
同志曾經指出:“殘疾人,有人的尊嚴和權利,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愿望和能力。歷史和現實表明,他們同樣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笨梢姡瑥倪@一角度來講,殘疾人作為特殊的社會群體有著豐富的人力資源并蘊涵著巨大的潛能。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殘疾人具有功能補償的機制。正所謂失聰者目明,失明者心靈。殘疾人可以通過進行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等方面的培訓,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增強其社會參與的能力,揚長弊短,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在自己所在的崗位上作出其應有的貢獻。其二,我們可能會從一些殘疾人身上看到某些生命負重現象,這使得他們不能很好地參與各種社會活動。但另一方面我們又要看到,他們的生命負重現象只是生理上的殘缺,而不是精神上的。正因如此,我們才從司馬遷、貝多芬、奧斯特洛夫斯基,甚至到現代表演千手觀音的眾多殘疾人身上,看出他們由精神生命的完滿而激揚的生命之力,煥發的生命之美,并體現出光華璀璨的生命價值。而這些對于社會而言,是一筆巨大的精神財富,必將對人們起積極的激勵和鼓舞作用。其三,對那些已經完全喪失了或從來沒有任何貢獻能力的人來說,只要他還活著,就不能說完全沒有任何能力,最起碼他的生命存在的能力還在。馬克思曾經說過:“任何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就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沒有人的生命的存在,人對社會或他人需要的滿足和肯定即人的社會效用價值就無從談起。”僅此一點,即使他自己不做任何事,他人和社會也可以賦予他各種意義,使他仍可以作為一個“人”而有“貢獻”。如人僅存的生命可以為人類提供一個嘗試挽救和延續人的生命、創造醫學奇跡的機會,或用以檢驗和發展人類戰勝病魔的能力等等。因此,我們說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如何充分調動廣大殘疾人的積極性、創造性,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為社會貢獻力量,這不僅體現著殘疾人的社會價值的實現,而且更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進步。
(三)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
在看到一些殘疾人的某種輝煌價值的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殘疾者的人生價值其實是和所有人一樣的,大家都面臨著如何面對自己、如何面對他人、如何面對社會的選擇問題,每個人的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都在這個過程中實現。所以我們應該如實地區分殘疾人自己的權力與責任、社會的權力與責任,通過具體的分析作出具體回答。在實踐中屬于個人權力和責任的,應該尊重個人的選擇;屬于他人和社會的權力和責任的,應該由大家和社會承擔起來。在這方面,曾經有學者提出:“殘疾,是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過程中所付出的一種社會代價,沒有各類事故,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傷殘,就不會制定科學的安全作業規程;沒有先天愚型即失明、失聰就不會懂得優生優育即近親何以不能配婚;沒有藥物致盲、致聾以及其它中毒疾病,就不會有預防這種疾病的‘糖丸’問世,正是一部分人的殘疾,換來了更多人的軀體和心智的健全、健康、秩序、科學,換來了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p>
因此,在以人的能力、作用、貢獻作為主要價值衡量標準的社會里,把殘疾人看作是整個人類進步過程中支付的代價,他們正是為健全生存下來的人們支付了他們的犧牲。從這個角度來講,社會應當為殘疾人參與社會活動創造條件并負起一定的社會責任。談到這里,我們不由得聯想到管理學中常用的“木桶理論”。殘疾人事業就好比木桶中最短的那塊板,它決定了我們社會的“文明程度”。在我國社會發展的新時期,我國政府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使命,這要求我們應把和諧社會的建構著眼于實現人與人、群體與群體、文化與文化之間的和諧相處。因此,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給殘疾人的生存與發展以足夠的重視,并予以更多的人文關懷是社會應負起的義不容辭的責任。
三、殘疾人價值實現的途徑探析
(一)促進殘疾人內心觀念的轉變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和文化發展狀況比較落后,逐步在社會中形成了一些消極的殘疾人觀念。比如認為殘疾即殘廢,或認為殘疾是某些個人命運中注定的悲劇和災難,不可違抗,或因殘疾人某些能力上的缺陷而往往不把殘疾人看作是事實上的公民,而剝奪或忽略了他們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隨著殘疾人生活的外部環境逐步改善,殘疾人在參與社會生活的深度和廣度上越來越取決于他們自身的素質和奮斗。因而,殘疾人的教育問題成為擴展他們價值實現的直接手段,成為殘疾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在教育過程中,通過德育可以培養殘疾人高尚的道德情操,形成健全的人格;通過智育可以提高殘疾人的多種智能,進行各種創造性的活動,推進社會的進步;通過體育可以激發殘疾人的競爭和進取精神;通過美育可以發展殘疾人的形象思維能力,豐富他們的想象力,喚起殘疾人的創造天賦,最終實現其價值。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市場對勞動力的選擇越來越嚴格,殘疾人的教育問題就顯得更為重要。事實上,由殘疾造成的功能障礙,是可以通過殘疾人與殘俱來的代償和社會的補償而得到緩解的。所以殘疾人完全可以同健全人一樣參與社會生活,發揮其積極的作用。無數的事實證明在他們中間也曾涌現出許多著名的科學家、政治家、作家、畫家、音樂家、詩人、歌手以及眾多的自強模范、先進生產者、先進工作者、民營企業家。這些例證都說明了殘疾人也是可以通過自身的不斷努力,在社會實踐中實現其價值的。因此,殘疾人要勇于轉變觀念,改變舊的觀念,要有求生存、圖發展的志氣;要熱愛生活,樂觀進取,不斷學習知識和技能,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履行應盡的義務,積極投身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浪潮中,為祖國的建設貢獻力量。
(二)培育有利于殘疾人價值實現的外部環境
1.政府和公眾的服務和支持
從構建“和諧社會”以及社會文明的不斷發展來說,關注殘疾人的生存狀況,并給予他們關心和支持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在貫徹好各種規章制度的同時,要在社會公共設施建設、文化教育出版等領域,增加更多的有關殘疾人的人文關懷因素。例如,提供基本的教育、衛生條件,從而確保殘疾人機會均等,在殘疾人康復、教育培訓、勞動就業等方面拓展,有力地提升殘疾人的綜合素質,增強他們的社會參與能力,從而使他們的自我價值得到更好的實現。我們普通公民還要大力提倡和推動助殘活動,發揚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給予殘疾人更多的理解、尊重和關心。
2.不斷完善殘疾人法規建設
聯合國1969年頒布《禁止一切無視殘疾人的社會條件的決議》,1975年頒布《殘疾人權利法案》,1982年頒布《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1993年頒布《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我國也相繼頒布了《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法規。這些條例的頒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殘疾人的各種權益,促進了殘疾人生存環境的改善和提高。但不可否認的是,有關殘疾人的有法不依、社會歧視等方面的事情還時有發生。為了防止這類事件的再次出現,首先要健全相關立法,并保證立法的有效執行。其次,要有針對性地對弱勢群體開展法制宣傳,使其有維護自己勞動權利的意識。最后,要呼吁社會上更多的人關心殘疾人,為他們創建良好的生存環境。
3.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目前,社會上還存在消極的殘疾人價值實現觀念,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廣大人民群眾對殘疾人的生存現狀和殘疾人價值實現要求不甚了解所致。所以我們說殘疾人實現自身價值要依靠殘疾人的自強自立,但教育與就業等價值實現機會的提供則更多地來自于社會。如果沒有社會輿論方面的認同,我們所做的工作只能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通過大眾傳媒等方式宣傳殘疾人在社會實踐過程中為實現其價值而拼搏、奮進、自強不息精神的報道,使公眾增進對殘疾人的了解,拉進與殘疾人的距離,喚起對殘疾人的愛心,并且通過對個體心理、心態的影響,逐漸實現由點到面、由面擴展到整個社會影響的漸進,為殘疾人價值的實現以及和諧社會的建構產生重要的推動力。呼吁人們能夠關心、愛護和支持殘疾人,了解殘疾人的內心訴求,消除彼此之間的隔閡,以期為殘疾人創設一個良好的公眾輿論環境,推進殘疾人價值的實現。
4.完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體系
隨著我國殘疾人事業的發展,雖然在某些方面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還應清醒地認識到殘疾人價值實現過程中任務的艱巨。我們必須著眼于8000余萬殘疾人口,尤其是生活狀況極為惡劣的殘疾人在其生存和自身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面對這樣的狀況,為保證殘疾人能夠在其價值實現過程中獲得應有的物質幫助,這就要完善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為核心及以社區服務等各類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救助為基礎,成本低廉的社會福利體系。比如,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統一全國的養老保險、事業保險、醫療保險政策,擴大其覆蓋范圍,并用法律的形式將其具體規定下來,充分挖掘公益組織的社會保護潛能。在這方面,全社會應把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體系及服務落到實處,并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來抓;同時,將其作為衡量與評價社會文明的標準之一。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科學合理的社會保障經驗,努力促進與完善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使國家、社會和個人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障有機統一協調起來,為殘疾人價值的實現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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