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法治思想與我國政治發展論文
時間:2022-08-30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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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是有機的統一體,健全和完善法制是發揚民主的基礎,同時民主的發展又促進法制的完備。鄧小平同志的依法治國理論,是我們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變革的指導思想,它對于當代中國政治的發展,公共生活秩序的轉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鄧小平/民主/法制/轉型及完備
【正文】
堅持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有機統一,努力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實現國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用完善的機制,維護穩定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秩序,保障人民群眾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這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內容。鄧小平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理論,以及黨的十五大關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論的正式提出,是我黨治國理論發展歷程中的一次歷史性的飛躍,它標志著我們黨對于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人治”范式,以及建國后在極左思想影響下形成的“全面專政”與“無法無天”政治狀態的徹底否定;標志著我們黨領導全國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發生了重大轉變。這對于當代中國政治的發展,公共生活秩序的轉型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鄧小平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鮮明的特色,就是站在時代的高度,從現代化建設的內在需要出發,把建立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實現依法治國作為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目標。他一再強調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這是三中全會以來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今后也決不允許有任何動搖?!盵1]鄧小平摒棄了過去那種把法制當作一種實現政治意圖工具的淺薄觀點,把法制建設問題提升到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以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高度,賦予了法制建設作為中國政治發展根本取向之一的重要意義。鄧小平曾明確指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同樣地,我們也可以說,沒有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
首先,加強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國,是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康、穩定發展的客觀要求和根本保證。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是互相依存的。一方面,沒有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制度,就不可能有體現人民意志的社會主義法制,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有賴于民主政治的發展,法制離開了民主,就可能蛻變為“刑民之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健康穩定發展也只有在法制的軌道中運行才有可能,民主離開了法制,就會演變成無政府主義。正如鄧小平所一再強調的,“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要加強民主就要加強法制”。[1]法制建設對民主政治發展的制約作用,突出表現在:一是民主政治只有實現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效地保障其權威性與穩定性,才能保證國家政治生活依照法定的民主程序進行,保證民主政治的發展、國家的治理方式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會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二是民主政治制度只有在法律的引導、規范和制約下,才能得到有效的運作,才能保證公民政治參與的理性化與有序化,避免以往“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那種不負責任的恣意妄為。鄧小平深刻地指出:“不要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不要黨的領導的民主,不要紀律和秩序的民主,決不是社會主義民主。相反,這只能使我們的國家再一次陷入無政府狀態,使國家更難民主?!盵1]三是只有廣泛運用法律手段對各種社會行為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邊界作出明晰的界定,以法律作為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的主要形式,形成穩定的規范秩序時,人民群眾的各項民主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為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
其次,加強法制建設,實行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F代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要實現社會分工條件下的商品生產者之間平等自主的商品交換,就必須用法律制度對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和平等地位加以嚴格的保障。現代意義上的市場交換,大多借助于市場主體之間自主達成的契約進行。契約是市場關系的法律形式,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沒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對契約方式、契約過程及其結果的確認和保護,就不可能有成熟、發達的市場經濟?,F代市場經濟是競爭性經濟,不同的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是實現市場資源有效配置和提高經濟效率的根本途徑。要實現公平競爭,就必須用法律制度對競爭的規則加以界定,用法律來保護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現代市場經濟是同適當的政府調節相匹配的市場經濟,合理、有效的政府調節是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重要保證。但是,只有當政府調節的領域、方式、規則及界線得到法律制度的嚴格界定時,政府的調節才不會妨礙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現代市場經濟是國際化的經濟,同國際市場接軌是促進市場經濟繁榮的必由之路。市場的接軌必然要求行為規范的接軌,要求我們必須適應國際通行的法律體系,學會“按國際慣例辦事”。由此可見,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律經濟,它根本特點即是經濟行為與經濟關系的法律化,以法律作為規范和調整經濟行為的基本方式。從傳統的計劃經濟轉變為現代市場經濟,實質就是整個社會經濟運行機制與方式的法制化過程。沒有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關系就不可能有發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狀態,直接制約著市場體系的發育與成熟水平。
再次,加強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國,是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客觀要求。穩定的政治局面與良好的社會秩序,是推進現代化各項事業發展的重要前提。特別是我國目前社會文明轉型與體制轉軌同步進行,由此引發的社會結構的劇烈變動,社會階層的迅速分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激烈變革,都是前所未有,也是世所罕見的。在這樣的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并維持一個穩定的政治局面和社會生活秩序,顯得尤為重要。在價值日趨多元化的今天,只有法律才能為人們提供相互認同的底線。盡管優良的民族文化傳統,社會主義的道德觀念等等也是維系社會認同,構建公共秩序的重要資源,但法律制度由于其所特有的強制性特點,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和規范具有明顯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不能不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為人們提供有關各種行為選擇邊界的信息,使社會成員能夠知曉什么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從而得以用法律規范來約束和調整自己的行為。借助于強制的懲戒機制及其巨大的威懾力,法律制度為社會秩序提供了一道最基本的保護屏障。鄧小平明確指出:“真正要鞏固安定團結,主要地當然還是要依靠積極的、根本的措施,不單要依靠發展經濟、發展教育,同時也要依靠完備的法制。經濟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時法制完備起來,司法工作完善起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個社會有秩序地前進?!盵1]在南方談話中,在談到塑造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秩序時,鄧小平還特別強調:“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盵2]
最后,加強法制建設,實行依法治國,也是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客觀要求。實行依法治國,實現由“人治”到“法治”的轉變,這本身就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極其重要的表現。法治精神體現的是一切社會成員平等的地位,是社會行為準則的普適性與規范性,以及對社會成員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尊重與保護。而“人治”反映的則是“刑不上大夫”的等級秩序,是社會規范的特殊主義取向,以及對普通民眾權利與地位的漠視。正如鄧小平所指出的,中國是一個具有漫長的封建主義歷史的國家,“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以后,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盵1]大力加強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國,這是對舊的文化傳統的一場深刻的革命,它將推動整個社會文明朝著法治文明這一人類文明的高級形態飛躍。因此,大力加強法制建設,加強法制教育,努力營造法治文明,本身即是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這正是鄧小平強調“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的深刻寓意所在。法制建設不僅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而且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現實途徑和重要保障。法律是帶有價值判斷和道德寓意的行為規范,它不僅直接強制性地規范著人們的行為,而且還會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深刻的影響。通過遵循法律形成良好的懂法、守法的行為習慣,逐步將外在的強制規范,內化為自律的行為準則、價值信念以及道德良知,正是道德觀念形成的重要機制。特別是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生活的急劇變遷,使得大量傳統的道德觀念越來越難以適應新的生活環境,社會迫切需要塑造形成新的與社會實際生活相適應的道德觀念,因而法律規范不僅可以及時填補傳統道德失范留下的社會規范的空白,而且還將為新的道德觀念生成提供現實的基礎。法律規范對人們行為的調整,是通過其剛性約束機制實現的,這使得法律規范在道德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化以致人們感到難以適從的情況下,對人們的行為調整具有思想道德教育難以比擬的普遍有效性。因而在邁向法治文明的進程中,將社會主義的價值準則滲透到法律規范中去,這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有效途徑。與此同時,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要組成部分的思想道德教育,也只有取得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持,獲得法律秩序的保障,才能真正取得廣泛的社會成效。在一個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社會環境中,希望社會成員普遍本著一心向善的精神,嚴以律己,表現出崇高的思想道德境界,畢竟是不現實的。
綜上所述,正如黨的十五大報告所概括的,“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彼粌H對于社會主義政治發展具有戰略性意義,而且對于整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也具有深遠的全局性意義。
二、實現依法治國,是中國政治轉型的重要途徑
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沒有相應的體現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政治制度構架的支撐,再完備的法律也是一紙空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依法治國,不僅意味著有完備的法律,使國家的治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相比于傳統的“人治”以及政策治國、運動治國,它涉及的是政治權力運作方式、規則、范圍的重要變革,后者正是當代中國政治發展或者說政治轉型的重要內容。
1.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首要原則。馬克思曾經說過,“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盵3]就是說,法律對任何人都有普遍的適用性,誰也不能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思想,無論在西方還是中國都由來已久。但嚴格地講,這在古代實際上只能是人們的一種政治理想的投射和憧憬,而不具有現實性。現代意義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等級特權和專制統治的斗爭中提出來的,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后被確立為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根本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社會主義作為一種比資本主義更高級的文明形式,毫無疑問,應當以徹底貫徹這一原則,從根本上消除資本主義社會“金錢政治”、“金錢法律”的丑惡現象,來體現自身的進步性。
要貫徹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最主要的政治實踐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有效的法律制度杜絕超越于法律之外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現象。應當指出,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對于中國人來說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幾千年的專制統治和“人治”傳統,以及過去政策治國、運動治國傳統的長期影響,使得特權思想仍然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違法行政,利用政治地位或社會關系逃避法律規范約束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依然屢見不鮮。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必須通過健全法制,強化執法監督,用法律制度體系從根本消除這種同法治原則格格不入的特權現象。鄧小平曾經指出:“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并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盵1]要做到這一步,就必須有干部制度、司法制度等一系列政治制度的變革和創新,既從制度上限制特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又從制度上切實保障一切特權現象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二是切實保障普通公民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行的手段一樣。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盵4]法律不是統治者奴役、壓制民眾的工具,而是民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自由生活空間免遭國家權力及其他外部勢力侵犯的武器,這是現代法治精神區別于封建專制制度下的“法制”的根本所在。漠視普通民眾的合法權利,肆意擠壓民眾的自由生活空間,總是同特權現象相伴隨的,甚至可說它們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只有從根本上限制和消除特權現象,普通民眾的權利與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反過來,只有普通民眾的權利與自由空間得到了法律制度的有效保護,特權現象才會喪失其存在的社會基礎。
2.堅持依法治國,確保國家各級權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運作。
作為法治國家的重要制度架構,現代憲法制度的實質便是用法律(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邊界,權力運作的方式、程序等進行嚴格的界定,用法律制度來約束政治權力潛在的自我擴張傾向,防止國家權力對社會生活超度的干預造成對公民正當權利和自由生活空間的侵蝕,以及對社會發展內在活力的窒息。法治秩序能否確定和鞏固,不僅取決于法律是否完備,而且取決于法律制度在整個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鄧小平在總結我們以往在這方面的經驗教訓時,曾提出一個發人深省的問題:“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他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于沒有在現實上解決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問題,仍然導致了‘’的十年浩劫?!盵1]黨和政府的領導方式、領導制度直接關系到依法秩序能否確立與鞏固。一旦法制建設只被當作貫徹領導者主觀意圖的工具,政治權力可以對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進行無限制的干預,甚至出現“以言代法”、以及“權大于法”的現象,嚴格意義上的法治秩序也就蕩然無存了。鄧小平在闡述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時,一再強調,黨和政府的領導作用,“一定要在法律范圍內進行。”[1]“全黨同志和全體干部都要按照憲法、法律、法令辦事,學會使用法律武器,這是現在和今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要求我們必須盡快學會處理的新課題?!盵1]這一新課題實際上要求黨和政府的領導制度,或者說政治權力的運作方式必須完成歷史性的轉變,即黨和政府將法律當作貫徹領導意思的簡單工具,轉變為黨和政府在法律的邊界范圍內,嚴格依照法律的程序和方式,發揮自己的領導職能,完成由人治到法治的政治轉型。為此,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強調“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币瓿蛇@一重大的歷史課題,廣大黨員、干部的思想觀念必須有一個大的轉變,從根本上改變以往那種“把領導人的話當作‘法’,不贊成領導人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2]這樣一種完全違背法治精神的思想觀念。更重要的是,必須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制約權力運作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穩定、規范的憲政秩序。必須在憲法等有關法律文件中,對公民依法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防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剝奪和侵害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權;必須對各級政府的主要機構及其相互之間的權力配置,以及相應的權力邊界,權力運作方式與程序作出嚴格界定,并在法律上確立一整套用權利約束權力,以及權力與權力相互制衡、約束的規則,為公民以及監督機構及時地發現和糾正某些權力機關及其成員的違法行為提供合法渠道,以確保施政者接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
3.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大執法及執法監督的力度,樹立法律的尊嚴。
首先,要嚴格依法辦事,必須進一步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識。全體公民法治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法治秩序是否具有足夠堅實的社會基礎。盡管經過一二十年的普法教育,廣大人民和各級干部的法治意識都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從總體講,依然嚴重滯后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在一些地方和單位,許多干部不熟悉與職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習慣于按長官意志辦事,法律至上的觀念,以及守法、用法、護法的意識淡薄,以至違法行政的事例司空見慣。在普通民眾當中,不知法律為何物,無法無天,肆意妄為,或者屈服于長官意志的淫威,合法權益受損時,企盼“包青天”,不知道、不習慣用法律捍衛自己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要建立穩定、規范的法治秩序,歸根到底,要靠全社會成員樹立現代法治觀念,做到人人知法、守法,不僅學會用法律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主動地維護法律秩序。從而促使人們將外在的法律規范轉化為個人的法治信念,轉化為個人內在的行為動機和行為模式。
其次,要嚴格依法辦事,就必須大力強化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為此就必須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和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努力創造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與此同時要努力加強整個執法隊伍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一方面通過建立有效的執法激勵機制,激發執法人員守法護法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通過健全相應的執法責任機制,對那些執法犯法、徇私枉法,貪贓枉法,乃至“警匪一家”式的惡劣行徑予以嚴懲,保護執法隊伍的純潔性。只有當法律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維護,法律的尊嚴得到普遍的確認,人們才能真正形成對法律的信任感,才會在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主動地尋求法律的幫助;只有當人們切實地感受到法律是保障人們權益的有力武器時,他們才可能去主動地維護法律秩序。相反,如果人們對法律只有畏懼感,避之唯恐不及,法律就不能在人們心目中樹立起自己的尊嚴。
再次,要嚴格依法辦事,還必須建立健全的執法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立法機關、檢察機關對執法行為的監督職能,發揮新聞輿論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使之共同形成一個強有力的執法監督網絡,一個全民積極維護法治秩序的社會氛圍,不斷克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各種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治秩序的現象。這就需要我們在執法監督的制度安排上進行一系列創新,從根本上改變目前主要依靠自我監督、上級部門監督,以及監督機構與執法機構、行政機構的權力嚴重不對稱,以致許多監督流于形式的狀況。
總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帶來我國政治制度的一系列變革,最終必將促使政治權力的運作方式和整個公共生活秩序的現代轉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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