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法制建設論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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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法制建設論析論文

摘要

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一理論的提出,是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重大發展。二十幾年來,我國法制的建設與發展,正是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指導下順利進行的,研究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對于認清我國現時期法治發展規律,明確法治建設方向,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于通過深入地分析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條件,整體結構和主要內容,深入地分析我國法治發展的規律,為我國現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系統的理論參考。

本文在寫作中閱讀了大量相關書籍和材料。在對鄧小平相關論著認真研讀的基礎上,深刻地分析了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條件,創造性地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整體結構作了充分的闡釋,并通過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主要內容的詳盡論述,明確了其對我國現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歷史意義。同時,通過全文的論析,總結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對我國法治建設提出的基本要求。

通過本文的論證,我們看到,正是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指導下,才有了我國二十幾年來法制建設的飛速發展,才形成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才使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大踏步地前進。他的法制建設思想無疑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法寶,是我們過去和現在法治建設的重要指南,也是我們在今后法治建設中需要始終貫徹并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重要理論武器。

主題詞:鄧小平法制法治

引言

關于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國內理論界的研究較多,但所使用的概念、闡釋的角度多有不同,諸如“法制思想”、“法治思想”、“法律思想”以及“民主與法制建設思想”,從論述的內容上看,大都闡釋了其法制建設思想的某一個方面,目前尚沒有從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結構上深入地分析,理論上缺乏整體性論述。國外的部分學者,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雖也高度重視,但研究就更為有限。本文將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從總體上加以分析、論述,使我們清楚、明確地掌握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整體脈絡,這對我國現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研究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首先要明確“法制”和“法治”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制通常有三種意義上的理解。(1)是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簡稱,這是從廣義上、靜態意義上理解的法制。

在此意義上,只要有國家制定法律和制度,便有法制,《中國法制史》和《外國法制史》這兩門法學學科中的“法制”指的就是法律和制度。(2)是指按照依法辦理來治理國家的一種治國方式、原則和制度,這是從狹義上、動態意義上理解的法制。在此意義上,君主專制和封建特權的社會制度下不可能實現“以法治國”,只有在民主的社會制度下,才能實現“以法治國”,故奴隸制國家和封建制國家沒有法制,只有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才有法制可言。這種意義上的“法制”同“法治”含義相同。(3)是指由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各個環節結合起來協調運行的有機統一整體,這是從動態和靜態相結合的意義上理解的法制。這種意義上的法制,既包括國家創制的法律制度,又包括法律在現實中的運行和實現的過程,且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環節看作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在此意義上,只有近代以來的國家,即資本主義國家,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才有法制。對法治的理解也有兩種不同的含義:(1)是指中國古代法家提出的治國主張。源于春秋時期管仲、子產、鄧析等革新家的思想,經戰國時期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發展,至韓非時集其大成,秦始皇以其為立國指導思想,大力推行。(2)是指西方政治家、法學家提出的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一種治國方式和理論思想。西方的法治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提出的,其主張建立以資產階級為主體的共和政體,反對一人專制和“賢人政治”,與人治相對立。這種思想為近代啟蒙思想創立民主與法治理論奠定了思想基礎,代表人物是法國的啟蒙思想家盧梭。他們主張依法治國,并把法治與民主聯系起來,提出主權在民,宣稱法律至高無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特權,奪取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提供思想武器。現代法治是與民主密切相關的,它除了強調以法治國,還注重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制約,以極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1]

應當說,鄧小平在其論著中所使用的“法制”的概念,在不同的時期體現了上述法制的第(1)種含義和法治的第(2)種含義,為了闡釋的便利,本文在論述中所使用的法制即為其第(1)種含義,使用的法治為其第(2)種含義,而對鄧小平關于“法制”思想的整體性論述,稱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

一、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條件

任何思想的形成和發展都有其歷史、現實根源。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伴隨著鄧小平理論的形成而逐步完善的。它的形成同樣有著深刻的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的條件,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中關于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理論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論基礎。

馬克思和恩格斯一起共同創立了歷史唯物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實現了法學發展史上的偉大革命。1848年到1883年,恩格斯在直接參加無產階級革命斗爭的過程中,進一步分析批判了剝削階級法律制度,論證了建立無產階級革命法律制度的歷史必然性和具體途徑,更加深入地闡明了法的本質和運動規律。從1883年到1895年,恩格斯繼承馬克思的遺志,更加全面、系統地闡發了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在斗爭中捍衛和發展了他們的法學理論。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理論中只是闡明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質以及法與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中其他現象的關系等基本理論問題,對于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如何建設法制并沒有提出具體、系統的觀點,但為社會主義法制的形成和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并為后人提供了廣闊的研究空間。

1917年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和蘇維埃政權的建立,則為社會主義法制的產生創造了前提。從蘇維埃政權建立的第一天起,列寧就十分重視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工作。在列寧的參加和指導下,蘇維埃政權頒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決議。其中,1918年頒布的《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則為社會主義法制的建設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列寧還創造性地提出了關于社會主義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一系列嶄新的理論,極大地豐富了馬克思主義法學寶庫。為我國法制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以為領導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領導集體,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開創者,他們從理論和實踐上奠定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早在1949年9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次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個綱領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是當時中國人民的大憲章。新中國成立后,曾設想在中國建立一個比較理想的法制國家,并為此做出過巨大努力。1954年,親自領導制定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強調了憲法應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并指出:“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明確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同時,他還強調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2]1956年,劉少奇在黨的八大的政治報告中講到“國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任務,是進一步擴大民主生活,開展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后來他又講到“國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務之一,是著手系統地制定比較完備的法律,健全我們國家的法制。”[3]

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中關于社會主義法制的論述是一脈相承的,從鄧小平的法制建設思想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對于馬克思、恩格斯的法制理論有著深刻的理解。例如,他在后來強調法制對經濟建設的重要性問題上,就是對馬克思、恩格斯關于法與經濟基礎論述的現實闡述,是對馬克思、恩格斯法制理論的現實補充。對于列寧的建國法制理論,鄧小平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給予了大部分的肯定,并吸收、借鑒了其合理部分。他的許多論證,諸如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立法思想、經濟法制思想等都是對列寧法制建設思想深入闡述和合理借鑒。對于以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領導集體所完成的我國法制建設工作,鄧小平是持批判地繼承態度的,既肯定和繼承了其合理成分,同時又將一些錯誤予以及時的糾正。例如在鄧小平指導下制定的我國82年憲法,就是對54年憲法的肯定,對75年、78年憲法的錯誤思想的糾正。

可以說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是在充分繼承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中關于法制建設的理論的基礎上結合當代中國社會實際發展起來的,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再創造。

第二,建國以后我國法制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成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形成的歷史依據。

新中國成立以后,以為領導核心的中國第一代領導集體,面對中國法制基礎薄弱、人們法制觀念淡薄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將法制建設提上了議事日程。1950年4月30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1954年9月20日,由全國一億五千萬人參與討論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得以通過,國家根本大法的誕生為中國法制的發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礎。但是從50年代后期開始,由于黨和對國際國內形勢估計的失誤,加之對社會主義建設的理論準備不足等原因,黨的指導思想陷入了“左”傾,并逐步走向極端。階級斗爭被盲目擴大化,同時社會上個人崇拜、個人專斷之風盛行,法律形同虛設。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領導集體科學地總結了建國以來法制發展的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這就成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得以形成的歷史依據。

第三,改革開放和工作中心的轉移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現實條件。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把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我們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允許多種經濟成份并存,并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適度地進行宏觀調控,增強市場競爭活力。改革開放20年來,我們逐步地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展模式,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需要有法律將已有的改革成果固定下來,同時市場經濟的建設是全方面的建設,涉及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領域的改革和調整都需要在法律的指導下有序地進行,社會迫切地需要健全的法制。這就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現實條件。事實證明,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形成也正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在實踐中逐步形成的。

第四,國際法制日漸趨同的大趨勢,是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形成的時代背景。

隨著世界政治、經濟局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和平與發展成為當代世界的兩大主題。在各國謀求經濟發展,以促進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同時,各個國家以及各種國際經濟組織都在加強立法,以更好地促進和保障經濟的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使得各國的法制建設與發展也在謀求平衡和統一,只有各國法律的相互融通才能更好地促進各國經濟的相互往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進行改革開放,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與國際的交流日益頻繁,這就要求我們在加強自身法制建設的同時,努力謀求法律與國際接軌。在這樣的大的時代背景下,我國法制建設的任務越發顯得艱巨,這就需要一個系統、完善的法制建設思想對我國法制建設總的發展加以指導,以避免法制建設與發展中的盲目性,這就成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形成的時代背景。

正是在這樣的條件下,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領導集體不斷在實踐中探索、創新,逐步形成了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思想。

二、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基本結構

在鄧小平的法制建設思想中,始終貫徹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精神,同時矢志不渝地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法制建設基本原則。在這樣一個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鄧小平對我國法制建設的諸多問題作了精辟的論述。從總體上看,他的法制建設思想主要包括了兩個層次,一個是社會主義法制思想;一個是法治思想。在改革開放之初到二十世紀中后期,我國法制建設比較薄弱的情況下,鄧小平集中提出了一系列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思想,闡明了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理論,并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出了根本性的要求。在我國大力加強法制建設,法制與民主建設逐步成熟的同時,尤其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后,鄧小平又將法制建設的思想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將傳統的“法制”升華為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從而為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從法制到法治的變化,是鄧小平對我國法制建設的重大貢獻,他為我國社會主義的建設和今后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前景。

(一)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理論精髓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髓,是思想的精髓,同樣也是鄧小平思想的精髓。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中當然也始終貫穿著這一理論精髓。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提出了諸多的內在要求:

首先,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要求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要充分認識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認清法制的本質,批判地吸收一切可吸收、利用的合理因素,建立符合國內、國際實際情況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法制建設應當反映我國現實的政治、經濟情況,要尊重我國的歷史傳統,要考慮到人民的生活習慣。做到法律的制定能夠反映出真實的社會實際,能夠真正地為調整社會主義的社會關系服務。從本質上看,法制建立在國家制度基礎上,是國家制度的一個方面,因此它與專制不相對立,不與國家的形態相對立。此種情況,決定了我們對于資本主義法制建設中的合理部分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區別地予以吸收,以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這就要求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對于國外的先進經驗要大膽地解放思想,要充分地實事求是。

其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要求在我國法治的建設歷程中,充分認識法治本質的基礎上,廣泛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依法治國、依法治黨、依法行政,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法治是建立在廣泛的民主之上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重要的是要營造出一個民主、寬松的社會環境,使民主廣泛地、真實地深入到人們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以及社會生活中去。在這一過程中,最大的困難就是長期閉鎖門庭導致的對世界先進的法治文明成果的戒懼,幾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還在我國一定范圍內持續。要清除這些障礙,就要在全黨、全民中進一步解放思想,在學習、借鑒世界法治文明基礎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制度;同時更要堅持實事求是,用反映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客觀標準,排斥人治思想的干擾,樹立法律的權威地位。

再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要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做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義,準確地適用法律,審理案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追究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在審理案件中,對于不同的案件,要區分不同的性質,分別予以對待。審理民事、經濟案件,要注意使用調解的方式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審理行政案件,要認識到原告、被告之間在實體上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特殊關系,敢于否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樹立人民群眾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信心,更好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審理刑事案件,不僅要靠“嚴打”,還要注意教育、感化和挽救。維護社會的穩定,不單要著眼于打擊犯罪的數量,還要從大局考慮,努力從教育、改造入手來避免犯罪和減少犯罪。

最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要求國家加強法律的宣傳和引導,普遍開展法律、法治社會教育,不斷增強社會公民的法律、法治意識。法制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是長期的,要加強法律人才的培養,促進人們法制觀念的提高。從長遠的角度看,重要的是要從“娃娃”開始。在當前,當務之急是要加強干部的教育,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教育,使之正確、完整地把握國家法制建設的精神實質,依法行政,最終實現依法治國。

(二)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基本原則

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中,始終貫穿這樣一個基本原則,那就是“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縱觀我國二十幾年的法制建設與發展,無論是在中央還是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無不體現了這一原則的具體運用。“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這一新時期的基本路線,作為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基本原則有著深刻的內涵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

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法律從來就是一切統治階級用以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重要手段。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全黨和全國人民把注意力和工作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開始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新的歷史時期。這就需要發揮法律調整經濟關系的重要作用,將保護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作為法制發展的首要目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成為法制發展的重要原則。只有在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中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才能使法制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不應當是盲目的、隨意的,應有計劃,有意識地進行。而這種計劃性、意識性就應該體現我國現時期的基本路線。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進行,牽動著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即帶動各領域的共同發展,同時也受到各領域發展的制約。要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就要以法制來確立一個有序的社會環境。這種社會環境的確立應當照顧到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但有一個前提,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例如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一方面保護了智力勞動的成果,促進了文化事業的發展;而另一方面也推動了經濟的發展。《商標法》即確立了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同時又營造了正當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可以將黨和國家發展經濟的重大戰略方針和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使之規范化、條文化,便于操作,并賦予它們普遍的約束力,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貫徹實施,這樣可以更好地保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戰略目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也是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重要原則。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只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才能保證我國的經濟建設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和道路健康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馬克思主義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際相結合的具體實踐,只有保證其社會主義方向,才能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優越性。而這種實踐活動要有社會主義法制的保證才能順利進行。在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中只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才能制定出符合社會主義要求的法律,在社會主義法律所營造的社會環境中才能使我國經濟建設矢志不渝地朝著社會主義方向和道路健康發展。鄧小平曾深刻指出,決不允許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這個立場上有絲毫動搖,“如果動搖了這四項基本原則中的任何一項,那就動搖了整個社會主義事業,整個現代化建設事業。”[4]另一方面,只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才能使法律切實地反映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真正實現了當家做主,而四項基本原則正是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保證。在我國,要使作為反映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律反映全體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只有堅定不移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第三,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必須堅持為改革開放服務。

改革開放是我們打破閉關鎖國,增進國際交流,吸引外資,學習外國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的重要手段,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鄧小平指出:“我們把改革當作一種革命,”,“無論是農村改革還是城市改革,其基本內容和基本經驗都是開放,對內把經濟搞活,對外更加開放。”,“要實現四個現代化,就要善于學習,大量取得國際上的幫助。要引進國際上的先進技術、先進裝備,作為我們發展的起點。”[5]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必須有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作為保障,用法律將改革的成果固定下來,才能更好地實行改革,進行開放。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初,許多外商有意來我國投資,但由于當時我國還沒有制定有關保護外國人投資的法律,以至許多外商擔心政策會變,不敢進行投資,有的外商雖進行了投資,但數量和規模都很有限。直到我國相繼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才打破這一僵局,來華投資的外商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這種實踐充分證明,只有在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中始終堅持為改革開放服務,才能使改革開放深入進行,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

在鄧小平的法制建設思想中,雖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他使用了“法制”一詞,極少使用“法治”這一概念,但分析其具體環境和精神實質,我們能深切地感受到,在他所使用的“法制”一詞中是包含了法制和法治兩種不同含義的。鄧小平將傳統的“法制”升華為現代意義上的“法治”,這使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境界,達到一個新的高度。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其所根源的社會的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的基礎卻是天差地別。其所標志的一個國家的文明進步程度也是不可等同視之的。傳統的“法制”與現代的“法治”有著迥然不同的含義:

首先,二者所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同。法治必須以國家的民主為前提和基礎。沒有民主就沒有法治的成活土壤。法治是與任何形式的專制相對立的,是民主的具體貫徹和執行。法制卻不需要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它只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國家制度基礎上。法制的存在并不需要民主,使得它與各種專制并不相互排斥,而且還可以建立在專制的國家制度之上,從而與民主相互對立和排斥。

其次,二者的性質明顯不同。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治國體制和治國機制。它的性質與人治針鋒相對,格格不入。厲行法治,就是要從根本上確認和實施“法律至上”的原則,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從而排斥人治,排斥權大于法、言大于法或者領導人的意志高于法律的現象。法制從性質上講,只是一國的基本制度,是相對于政治制度、經濟制度而言的法律制度。作為一項制度,它并不針對于人治,因此并不排斥權大于法,將領導人的講話作為“法”而至于權威的地位,這并不與法制相悖。

再次,二者所治理的內容、對象和范圍均有所不同。法治所治理的內容、對象和范圍是廣泛的,在法律至上的情況下,幾乎整個國家的各個領域都被法治所涵蓋。處理、解決任何事情的標準不是個人的意志或什么領導人的講話,而應當嚴格以法律為標準。而在我國有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傳統的國家,厲行法治所針對的對象首當其沖的便應當是各級領導干部。要用憲法和法律規范各級機關和各級領導干部的行為。而在此基礎上,其次才是規范社會運行和社會公民的行為。法制的內容、對象和范圍相對狹小,作為一定階級所確立的法律制度,主要針對的對象是社會的普通百姓,主要內容表現為“治民”。

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領導集體,在對歷史深刻反思的基礎上,認識到這一將人治發展到極端的歷史時期的沉痛教訓,在大力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基礎上,開始逐漸明確地提出要實行法治,反對人治。早在1978年鄧小平在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思想的同時,就開始表達了法治的思想。他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6]這就表明了法律要上升到高于領導人的意志的權威地位。在法制建設逐步完善的情況下,鄧小平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實行法治,反對人治。1988年9月,鄧小平在會見外賓時說:“我有一個觀點,如果一個黨,一個國家把希望寄托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很健康。那樣,只要這個人一有變動,就會出現不穩定。……我認為過分夸大個人作用是不對的。”1989年6月16日,鄧小平在與幾位中央負責同志談話時指出:“一個國家的命運建立在一兩個人的聲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險的。不出事沒問題,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三個月后,鄧小平在會見李政道教授時又說:“我歷來不主張夸大一個人的作用,這樣是危險的,難以為繼的。把一個國家、一個黨的穩定建立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問題。”[7]

在這一時期,鄧小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并不是盲目的,它已經具備了相應的現實條件,也可以說鄧小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正是順應了歷史的潮流。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厲行法治的經濟基礎已經基本具備。法治的形成離不開一定商品經濟形式作為其生長的土壤和發展的動力,現代法治必須建立在商品經濟的高級形式——市場經濟的基礎上。經過改革開放,伴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和相關經濟法律制度的確立,我國的市場經濟的規模已經基本形成。原有的權力壟斷經濟所賴以存在的計劃經濟體制已經不復存在,人治也就失去存在的現實基礎。

第二,厲行法治的政治基礎已經形成。法治與人治的重要區別,就在于法治必須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礎之上。現代民主政治的實質是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實現當家作主的政治制度。雖然在建國后我國實行了社會主義的民主,但早期的民主政治僅局限在民主方法或民主作風之上,并沒有把它提高到具體的政治制度層面來認識。改革開放后,在市場經濟的建設過程中,我國的民主政治的飛速發展,法律制度的逐漸完善,政治體制的不斷改革,使人民的民主得到空前的發展,民主的政治制度也得到空前的發展,為厲行法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

第三,厲行法治的社會觀念基礎已經初步形成。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政治、經濟民主的不斷深入,在全民中傳統的人治觀念開始淡化,對西方先進民主思想的接受,使得人們在尋求個性發展的同時,不斷要求民主在全社會的各個領域內得到實現,人們的民主觀念得到空前的提高,厲行法治的觀念基礎也已經初步形成。

三、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思想

鄧小平同志多次闡述了關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思想,將其作為黨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內容,并且一再強調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

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著深遠的意義。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全面的建設,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領域,民主和法制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在經濟建設的同時沒有充分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是不行的。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說:“為了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8]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得到穩定、協調的發展,使社會主義社會得到全面發展和全面進步。民主和法制與現代化建設是密切統一的,民主和法制在整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布局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建設高度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和根本任務之一。

社會主義制度必須靠社會主義法制來保障。1979年鄧小平就提出把建立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作為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他指出:“我們的國家已經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我們要在大幅度提高社會生產力的同時、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發展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9]他的這種提法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和現實意義,是對中國社會主義革命歷史經驗教訓的科學總結。無產階級奪取政權之后,到底應該建立一個什么樣的“法制”制度,以及如何運用這種“法制”制度充分保證人民政權的民主、穩定、繁榮和發展,在世界各國社會主義的實踐中,一直沒有得到圓滿解決。“法制”始終沒有被放在應有的重要地位,以至造成了很多無法挽回的嚴重失誤和挫折。在我國歷時十年之久的“”對國家、對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生命財產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正確地總結“”的教訓,找出從根本上防止“”再發生的辦法,是保證我國今后的社會主義建設長治久安的關鍵。鄧小平對此作了深刻的闡述:“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為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這樣的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對黨對國家對他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鄧小平進一步得出結論:“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10]鄧小平在這里指出的政治制度、領導體制問題實際就是一個法律制度問題。他開始思考怎樣從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入手,防止和避免“”那樣的錯誤重演,保證國家的政治生活按照健康的軌道運行和發展。他說:“我們現在研究避免重復這種現象,準備從改革制度著手。我們這個國家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的民主和社會主義的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11]鄧小平這里所說的就是只有以社會主義法制作保障,才能解決社會主義制度自身健康發展的問題。為此,鄧小平再次向全黨重申:“要繼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這是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今后也決不允許有任何動搖”,[12]為我們運用社會主義法制來保障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指明了方向。

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相互依賴、相互促進,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鄧小平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會議上第一次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980年12月,鄧小平再次強調,“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條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3]鄧小平在這里清楚而準確地表述了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關系。社會主義的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目的和本質要求,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保障;沒有社會主義的法制,民主就沒有保障。沒有社會主義的民主,社會主義的法制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意義。二者都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鄧小平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就是強調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把社會主義民主的各個方面用法律形式全面、具體地確定下來,依靠法制保證社會主義民主。第一,要在國家根本大法上對人民民主制度加以嚴格確立。“要使我們的憲法更加完備、周密、準確,能夠切實保證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國家各級組織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要改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14]憲法是對人民民主的最基本也是最權威的保證。第二,要對公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做法律上的規定。要切實保障全體人民的民主權利,包括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全體人民真正享有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家、特別是管理基層地方政權和各項企業事業的權利,享有各項公民權利”。[15]第三,要建立監督機制以確保人民民主權利不受侵犯。為了使人民能真正充分地行使民主權利,鄧小平還提出了“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然而,民主通過法制確立下來,就不是任意的,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使。鄧小平多次批判那種不要法制,不受法律約束的無政府主義和極端民主化。

闡明了民主自由權利必須依法進行的思想。1979年在黨的理論工作務虛會議上的講話中,針對當時一些社會現象,鄧小平指出:“有個所謂‘解凍社’,發表了一個宣言,公開反對無產階級專政,說這是分裂人類的,我們能夠允許這種公開反對憲法原則的‘言論自由’嗎?”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的,“要加強民主就要加強法制。沒有廣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沒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堅持下去,法制要堅持下去。這好象兩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16]這些論述是鄧小平在新時期的歷史條件下關于民主和法制建設的綱領性表述,說明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方向是從人治走向法治,努力實現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二)關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

鄧小平關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與發展的重要貢獻之一就是提出了我國法制發展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十六字方針。這是鄧小平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前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提出的,他指出,要加強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7]這十六字方針對我國法制建設的主要領域都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有法可依是對我國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有法必依是對全體社會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基本要求。關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下文的論述中將有所涉及,這里只重點闡述一下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

執法必嚴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克盡職守,執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任任何違法行為,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維護法律的尊嚴。一部好的法律能否發揮出良好的規范作用,這其中嚴格執法是一個決定性環節。沒有嚴格的執法,法律就成為一紙空文,沒有任何意義。執法必嚴要求在執法的過程中正確適用法律,準確把握立法宗旨,做到客觀、公正、準確、及時。這是妥善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所必要的。只有嚴格執法,才能很好地打擊一切破壞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制度以及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刑事犯罪,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營造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只有嚴格執法,才能及時、公正解決人民群眾之間的各種糾紛,避免人民內部矛盾的擴大,使全體人民團結一致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違法必究要求司法機關對于一切違法行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根本保障。社會主義法律不承認任何等級的特權。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說,在我國不因違法者的性別、民族、種族、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在法律面前只有守法和違法之分,一切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的作用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違法者予以懲罰和教育;一方面是保護大多數守法者的合法權益。只有對一切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才能更好地體現法律的懲罰、教育作用,同時也就更多地維護了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這二者是密切相關的,統一起來,就要求在法制的建設與發展中做到違法必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十六字方針所提出的四方面要求是互相聯系,辨證統一的,四個方面相互促進,缺一不可,它們共同構成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任務。沒有健全的立法,守法、執法和司法就沒有依據;沒有一切公民的守法,立法的效用和執法、司法工作就會受到影響;沒有嚴格的執法和司法,法律的權威就不足以樹立,守法也就失去了有力的保障。實踐證明,鄧小平提出的這十六字方針,已經成為我們黨和國家在新時期加強法制建設的長期指導方針。

(三)關于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法制的關系

鄧小平明確指出,正確理解和處理好黨的領導和法制的關系是民主法制建設的關鍵。一是應當明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要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共產黨居于執政黨地位,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保證法律的實施方面,具有特別重大的責任,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領導人民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二是指出法律范圍內的事應該由國家和政府管理,過去,法律范圍的事,黨管的比較多,這是由于當時司法部門不完備,法制不太健全,黨管還是可以的,在法律逐漸完備后,政府也健全了司法部門,這種情況下還由黨直接管就不合適了,必須做相應的轉變。因此,鄧小平于1986年6月28日在政治局常委會上明確提出這一問題,他強調說:“黨要管黨內紀律問題,法律范圍的問題應該由國家和政府去管。黨干預太多,不利于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18]三是黨要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能否模范地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是實行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如果黨的活動不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和制約,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是根本不可能的。鄧小平再次重申:“全黨和全體干部都要按照憲法、法律、法令辦事”,黨員“人人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19]四是黨要保證司法部門依法獨立辦案。鄧小平認為各級黨委領導的第一條就是要保證法律生效、有效,特別強調“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人都不能逍遙法外”。[20]司法部門獨立行使職權也就是按照黨和人民的意志行事,絲毫不是脫離黨的領導。相反,各級黨的組織都應把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保障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作為自己的重要工作。鄧小平還提出,“要大力加強政法、公安部門的建設和工作,提高這些部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21]這些都體現了黨對司法工作的政治領導。鄧小平關于黨要保證社會主義法制有效實施的思想,為我們在新時期里處理好黨和政府,黨和憲法、法律的關系,全面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

(四)關于經濟法制思想

鄧小平經濟法制思想是其法制建設思想中的一個核心內容。“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我們要有兩手,一手就是堅持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的政策,一手就是堅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22]鄧小平經濟法制思想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含義。

第一,經濟活動要法制化。企業與政府之間長期是政企不分,政府干預太多,企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明;而企業內部職工責、權、利不分,實行平均主義,職工積極性不高;再者企業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價格的制定等企業自主經營活動受著各方面計劃指標的限制,最終導致了國有企業高成本、低效益的運行。鄧小平高瞻遠矚地提出企業權利義務關系及其自主經營活動法制化的思想,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后來鄧小平提出社會主義也可以搞市場經濟的理論,逐步實現了社會主義經濟活動法制化的構想。

第二、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思想。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經濟生活領域出現大量貪污、腐敗現象。懲貪治腐關系著人心向背,關系著我們經濟生活能否健康發展,也關系著社會主義事業的興衰成敗。對于經濟犯罪,鄧小平態度是十分明確的,一方面打擊經濟犯罪決不手軟,一方面“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85年我國對經濟犯罪實行了嚴打,營造了良好的經濟環境。

第三,進行全面的綜合治理,創造安定團結的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社會環境。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使用國家的鎮壓力量,來打擊和瓦解各種反革命破壞分子、各種反社會主義分子、各種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以便維護社會安定,是完全符合人民群眾的要求的,是完全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的”。[23]

(五)關于立法

鄧小平認為,在新時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是加強立法,不斷完善立法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他在提出中國法制建設十六字方針中,把有法可依,即立法放在首要的位置。當代社會主義的實踐證明,加強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這是治國安邦的一個重要前提,有法才有序,無法則國亂。關于立法,早在1978年鄧小平就曾指出:“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現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夠,因此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試搞,然后經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一條就修改補充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總之,有比沒有好,快比慢好。”[24]

鄧小平關于立法的思想主要表現了以下幾方面精神:第一,立法步伐要加快。經濟建設的發展,政治體制的改革,都需要法律的維護,沒有快步伐的立法,是不能滿足日新月異的社會變化的。第二,立法質量要保證。雖然立法速度要加快,但是重要的還是要保證立法質量。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法與人們的生活越來越息息相關,甚至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和社會秩序。因此必須要保證立法的質量。法律條文要清晰、明了,不能模糊不清、晦澀難懂。雖然一部法律不可能永久地一成不變,隨著社會的發展都要經過適當的修改或重新制定,但這并不是說立法是可以草率行事的。仍然要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保證新制定的法律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相對的穩定。第三,立法方法要靈活,地方立法要敢于先行一步,先行實驗。立法雖然是一件極具嚴肅性的工作,但也不應當墨守成規,要結合新形式、新政策,靈活調整。從立法技術上看,在我們這樣一個龐大的國家要制定一部全國通行的法律是較為困難的,而對地方來講,法的適用范圍要小得多,立法就相對容易得多。因此,某些法律在全國還不能統一制定的情況下,地方立法要大膽地先行一步。這樣一方面有利于針對地方特殊情況,解決地方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全國立法積累經驗,提供參考。第四,立法方式要民主、公開。法律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我國必然要反映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有在立法中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公開,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得到充分的體現。法律制定出來也更便于人們去遵守和維護。

(六)關于法的平等性原則

鄧小平多次強調要貫徹法的平等性原則。這就是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有特權存在,既不允許有逍遙于法律之外的特權,更不允許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這是實行法治的最起碼的原則。

這一原則在1954年我國制定的第一部憲法中已經得到了確認,但由于“左”的錯誤指導思想的干擾,從1957年起,憲法所確定的這一原則就不斷地受到無理的批判。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才又重新得到確認。鄧小平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成是黨和國家在法律領域所要堅決實行的重要原則之一。1980年1月鄧小平在《目前的形勢和任務》一文中強調指出,我們要在全國堅決實行這樣一些原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對立面是不平等,是特權。由于歷史的和現實的各種原因,一些干部的特權思想始終沒能消除,引起人民的強烈不滿,損害黨的威信,如不堅決改正,勢必影響我們的干部隊伍發生腐化,鄧小平對這個問題深有了解并高度重視,他強調任何人犯了法,都要依法追究。1986年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務會上的講話》中,他有針對性地強調指出:“越是高級干部子弟,越是高級干部,越是名人,他們的違法事件越要抓緊查處,因為這些人影響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處治了,效果也大。”[25]1989年5月31日他在《組成一個實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領導集體》的談話中,再次強調指出:“反腐敗、貪污、受賄,抓一、二十件,……要雷厲風行地抓,要公布于眾,要按照法律辦事,該受處罰的,不管是誰,一律受處罰。”[26]這些論述都充分體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原則精神。

(七)關于在全民中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

評價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發達程度,法制建設是一個重要方面。而一個國家只大刀闊斧地進行法制建設,全體人民卻法制觀念淡漠,決不能說這個國家的法制建設是成功的,是完善的,更不能說這個國家達到了較高的文明程度。因此,在全體人民中樹立法制觀念對一個國家至關重要。鄧小平在提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中,強調了有法必依,這是對全體公民加強守法的基本要求,堅持守法是在全體公民中樹立法制觀念的一個重要環節,守法意識的提高,也就表明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鄧小平1980年1月在中央召集的干部會議上,就曾指出:“要講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能夠積極維護法律。”[27]同年12月,他又強調指出:“在黨政機關、軍隊、企業、學校和全體人民中,都必須加強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學生從入學起,工人從入廠起,戰士從入伍起,工作人員從到職起,就要學習和服從各自所必須遵守的法律。”[28]這就提出了在我國加強全體人民法制觀念的要求和加強普法教育的任務,要使各行業的人都能夠服從其所應遵守的法律,僅僅是守法還不夠,還要使人們能夠自覺地維護法律。只有人人守法,人人護法,勇于同一切違法行為做斗爭,才能使法律發揮其應有的效力,使法律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為人民服務。此外,人人守法,人人護法還可以促進司法機關認真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切實保護人民利益。

鄧小平在強調加強全體人民法制觀念的同時,還提出了加強法制建設根本問題是教育人的著名論斷,并著重指出,教育的重點是青少年,他說:“加強法制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從娃娃開始,小學、中學都要進行這個教育,社會也要進行這個教育。”[29]這是極富前瞻性的論述,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加強他們的法制教育,是使其順利成長、成材的重要保障。青少年法律意識的培養,對一個國家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有及其重要的戰略作用。只有從青少年開始加強法制教育,才是國家的根本。鄧小平的這種思想對我國的法制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是我國法治工作的重點。

四、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歷史作用

鄧小平關于社會主義法制的思想是新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實行依法治國的科學指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指導下,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和發展,充分展示了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巨大歷史作用。

第一,以憲法為核心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初步改變了過去那種無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們在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為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鄧小平立法思想的指導下,作為我國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從1979年開始恢復工作后,明顯地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從1979年到1999年20年的時間里,全國人大一共制定了327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自1988年至1998年的10年間,各地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了約6600件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頒布了約10000件規章,國務院頒布了約4600件規章。我國的各部門法已基本齊全。為了更有效地立法,避免法律之間“打架”的現象,我國于2000年頒布了《立法法》,這一法律的頒布,必然對我國法制的建設與發展,立法工作的完善做出積極貢獻。公務員之家

第二,司法制度日臻完善。鄧小平多次強調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早在1978年12月,他在強調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時就指出:必須“加強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30]1980年12月,他又強調要大力加強政法、公安部門的建設和工作,提高這些部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二十幾年來,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部門,正是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認真履行自身職能,堅決依法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依法嚴懲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推動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依法調節經濟關系,保障和促進經濟發展;加大執法力度和司法監督,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與此同時,積極推動司法制度改革,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堅決清除司法隊伍腐敗現象,確保司法公正。

第三,法制觀念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識逐步增強。在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指導下,我國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公民的法律意識空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切實利益。從我國行政法的發展中可見一斑:人們的觀念從“官告民”發展到“民亦可告官”,每年的行政案件都在大幅度上升。1999年《行政復議法》剛頒布不久,就發生了全國首例對部委“紅頭文件”提請審查的復議案件。現在,全國“法律援助”體系正逐步形成,律師隊伍也在逐漸發展壯大,目前,全國律師工作人員已經達到10萬余人,律師事務所8300多家。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律師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

第四,為我國“依法治國”方針的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在鄧小平的著作中沒有使用過“依法治國”和“法治國家”這樣的提法,但是他對如何通過健全法制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闡述,從而為實行依法治國的方針,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他提出的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整套原則,為我們確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奮斗目標,勾畫出了一幅準確、完整和清晰的藍圖。以為核心的黨中央第三代領導集體,在領導全黨、全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近10年的奮斗歷程中,不斷豐富發展著鄧小平理論,其中,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政治體制改革與民主法制建設的目標,是對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的重大發展。在這個過程中,鄧小平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沒有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就沒有現在的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的確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結論

作為依法治國的理論基礎,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行動指南。他要求我們在今后的法治建設中,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建立完備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要進一步加強執法工作,推進司法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法律運行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黨領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把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同立法結合起來;要進一步強化和健全國家民主法律監督體系,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要進一步加強法律的宣傳和教育,大幅度地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我們要從立法、司法、執法、普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多個方面為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共同努力。

二十幾年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實踐證明,鄧小平法制建設思想是科學的,是符合我國實際的。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需要這樣一種理論來指導。過去我們一直在遵循這樣的指導,今后我們還要努力堅持,不斷在實踐中豐富和完善這一思想,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不斷深入發展。

注釋:

[1]《法律辭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1055-1056頁,第1100-1101頁。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

[3]《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頁,第253頁。

[4]《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3頁。

[5]《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頁,第82頁,第133頁。

[6]《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頁。

[7]《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273頁,第325頁。

[8]《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7頁。

[9]《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頁。

[10]《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頁。

[11]《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頁。

[12]《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頁。

[13]《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頁,第359頁。

[14]《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9頁。

[15]《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2頁。

[16]《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頁,第189頁。

[17]《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頁。

[18]《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頁。

[19]《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頁。

[20]《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頁。

[21]《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頁。

[22]《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頁。

[23]《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4頁。

[24]《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頁。

[25]《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頁。

[26]《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頁。

[27]《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4頁。

[28]《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0頁。

[29]《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頁。

[30]《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頁。

主要參考書目:

1.《從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3.《依法治國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4.《社會主義法治意識》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法治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版

6.《鄧小平思想精華》中國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

7.《鄧小平理論研究文庫》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7年版

8.《鄧小平理論全書》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8年版

9.《鄧小平理論與中國現代化》陜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10.《鄧小平發展思想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1997年版

11.《鄧小平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思想研究》遼寧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2.《鄧小平思想寶庫》紅旗出版社1993年版

13.《鄧小平理論體系研究》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4.《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巡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鄧小平改革開放思想研究》國防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16.《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

17.《馬恩選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8.《列寧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9.《選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0.《劉少奇選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1.《恩格斯和馬克思主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

22.《關于社會主義法制的若干問題》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23.《中共中央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紀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