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區時期反腐倡廉機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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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區時期反腐倡廉機制研究

一、中央蘇區的反腐倡廉機制

中央蘇區時期,經過不斷的努力,形成了反腐倡廉機制,使其能夠發揮出懲治腐敗,弘揚社會正氣的巨大功效。

(一)從嚴制定黨員標準,著重指出要想成為黨員就不能存在“發洋財的觀念”

1921年,中共召開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大會規定“:凡承認本黨黨綱和政策,并愿成為忠實的黨員者,經黨員一人介紹,不分性別,不分國籍,都可以接收為黨員,成為我們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們的隊伍以前,必須與那些與我們的綱領背道而馳的黨派和集團斷絕一切聯系。”這表明,建黨之初,加入中共的條件比較寬松,只要承認其黨綱、對其忠實,沒有跨黨者,就能加入中共黨組織。二大通過的《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沒有修改一大的黨員標準,但是更為注重強調必須有“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組織與訓練”。1927年9月,率部走上井岡山之后,要在落后的農村地區大力發展黨組織,就必須吸收大量的農民參加進來。當時的入黨誓詞為“犧牲個人,嚴守秘密,階級斗爭,努力革命,服從黨紀,永不叛黨”。主要強調能夠為中共犧牲一切,服從黨紀,就可以加入中共組織。到了1929年1月,在湘贛兩省國民黨軍隊的軍事壓力之下,、率領紅四軍主力前往贛南、閩西,逐漸在那里開辟了中央根據地之后,黨組織發展壯大的需求與可發展對象素質不匹配的矛盾越來越尖銳與突出。1930年2月28日,中共閩西特委《關于組織問題決議案》中指出:“目前黨內農民成分占大多數,農民意識支配一切,工作散漫、組織松懈種種現象擺列眼前。”“地方主義、保守觀念、封建思想、家庭觀念、享樂主義、金錢主義、不拿槍等現象無奇不有”。中共黨內種種錯誤思想的表現,使得黨內高層極為擔心,如果任其滋生蔓延散開,將對中共黨組織造成致命打擊,整個組織將呈現出渙散的情形。在紅四軍第九次黨代會上明確提出了糾正的方法,即:“將舊的基礎厲行清洗,如政治觀念錯誤、吃食鴉片、發洋財、賭博等,屢戒不改的,不論干部及非干部,一律清洗出黨。”同時強調:“今后新分子入黨的條件:1、政治觀念沒有錯誤(包括階級覺悟)。2、忠實。3、有犧牲精神,能積極工作。4、沒有發洋財的觀念。5、不吃鴉片,不賭博。以上五個條件完備的人,才能夠介紹入黨。”在這里,將入黨標準更加細化,為了防止中共干部出現貪污腐化的現象,特意指出要“沒有發洋財的觀念”才能夠入黨,將經濟廉潔作為考察入黨的重要指標之一,嚴把黨員的入口關。在領導層的高度重視下,中央蘇區各級黨組織也對入黨條件提出了細致條件。1930年10月,贛西南特委會上就提出:“在蘇維埃區域中發展組織,一定要有嚴格的條件。”“對黨和主義有相當了解,有相當的階級覺悟,便可入黨。”并且特別強調要保持黨員干部的清正廉潔性,對于有苗頭要貪污腐化的,要堅決清除出中共的干部隊伍。閩西特委第二次擴大會議就提出:“黨應堅決地把黨內一切消極怠工、不聽調動、富農自請脫離黨、金錢觀念重于黨、連續三月不交黨費、三次不到會、破壞搗亂、昏庸不活動及吸鴉片的分子完全驅逐出黨;同時盡量吸收城市工人、農村貧農及積極活動分子入黨,以改造黨的成分。”

(二)制定嚴格的法律,從嚴打擊中共干部隊伍貪污腐敗的行為

由于艱苦的戰爭環境,再加上缺乏革命必勝的信心,中央蘇區有一段時期,干部隊伍的貪腐現象比較普遍。1932年5月召開的江西省第一次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財政與經濟問題的決議案》指出“:各級政府浪費的情形實可驚人,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級政府的工作人員隨便可以亂用隱報存款吞沒公款,對所沒收來的東西(如金器物品等)隨便據為己有。”為了遏制住干部隊伍普遍性的腐敗行為,領導層一邊在講話中呼吁努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部的道德水平,曾經在文章指出:“蘇維埃的報刊不僅要無情揭發蘇區存在的消極腐敗現象,還必須從正面大量宣傳和表揚先進典型、先進模范,要介紹他們具有的生動的事跡,樹立學習的榜樣。”一邊制定嚴格的法律,對貪污腐敗行為進行系統性地預防與打擊。制定了嚴格審計制度,出臺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執行委員會審計條例》。《條例》指出審計的目的就是“為著保障蘇維埃財政政策的充分執行,裁判檢舉對貪污浪費的行為,使財政收支適合于目前革命戰爭的需要。”規定了具體的審計方法:“各級蘇維埃財政收支的預算和決算,由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匯編,經中央審計委員會審查,人民委員會通過,中央主席團批淮,未經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財政機關支……款,決算亦必在批準后,該用款機關不能解除其責任。”“各級蘇維埃機關必須遵照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會)規定的會計季度編制預算、決算。逾期不做決算的中央審計委員會、分會對于該機關后來的決算,將拒絕審查。”并且指出:“中央審計委員會及分會審查決算認為有浪費或貪污應處罰及應負責任的,隨時報告主席團(中央或省、中央直屬縣、市)執行,在分會應同時報告中央審計委員會。”制定了嚴格的會計制度,1932年12月16日,了《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訓令第十二號———統一會計制度》。其中指出目前會計制度的第一缺點就是“任各級自收自用,中間更免不了生出許多貪污浪費舞弊的毛病出來。”為了堵住貪污浪費的弊端,《訓令》指出要建立科學的會計制度,包括要“把收錢的、管錢的、領錢的,支配的四個機關分開”,要“把各級收入與開支都分別劃分開。”等等。制定了嚴格的懲處措施,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重點打擊貪污行為:“(甲)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處以死刑。(乙)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監禁。(丙)貪污公款在—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處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丁)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下的強迫勞動。”完善了各項規章制度后,對打擊貪污腐敗行為確實做到了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三)開展廉政教育活動,提高干部的自我約束力

中央蘇區時期開展了廉政教育活動,期望通過教育將外在的崇高目標,內化至每個個體的內心深處,從而使每個個體能夠自覺為了實現崇高目標而克制自我欲望,逐漸成為后來所說的,“毫不利己專門利人”,或者說是“毫無私心專門為公”的那種人。為了達到這樣的效果,相關負責機構想了很多辦法。加強紅軍的政治訓練,提高紅軍的政治覺悟。1930年10月7日,湘贛軍區政治部下發了一個文件———《怎樣上政治課》,其中指出了政治課的重要意義“:由一、二、三、四次戰役所得的勝利告訴我們,紅軍的百戰百勝,不僅靠我們的軍事技術上的進步,最主要的還是依靠我們紅色指戰員的階級政治覺悟,———對于我們工農階級的友愛和對階級敵人的仇恨,了解我們戰斗的任務,大家團結在共產黨的領導之下,來拼命殺敵,勇敢沖鋒,所以能爭取各次戰役的光榮偉大勝利。”強調要“發揚紅軍戰士階級政治覺悟,提高并鞏固紅軍的戰斗力。”當然,只要提高了紅軍戰士的政治覺悟,不但能夠提高單兵作戰能力,而且能夠使得普通士兵不會抱著發財的想法參加戰斗,不僅能夠做到打仗勇敢,并且能夠實現“一切繳獲要歸公”。加強黨員干部的政治教育,幫助其樹立不敢貪、不想貪的理念。黨員干部貪腐的危害性比紅軍戰士的更為嚴重,因為其直接掌管政權,面對基層群眾,“官僚主義腐化的現象,在黨內與政權機關中滋長而黨又沒有正確的執行紀律”,“不僅財政部人員可以發生貪污浪費現象,如內務部、裁判部、軍事部……一切經手收錢用的機關,都有貪污浪費的可能。”因此,中央蘇區時期,領導層非常重視黨員干部的廉政教育,著重使其樹立不敢貪、不想貪的理念。“現在在各政權機關紅軍及各種群眾組織中,多半是黨員擔負著最重要的工作。為要保障這些同志真正成為群眾中的模范者,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貪污等現象的產生,黨必須嚴格的執行紀律……黨應當加緊反對官僚腐化貪污等現象的口號,防止那些現象滋長”,通過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等形式,幫助黨員干部樹立遠大的理想,學會戰勝心中的貪欲,與貪污腐敗的現象做斗爭。加強群眾的民主教育,為黨員干部的廉政教育創造好的外部環境。“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群眾能夠奉獻一切支持一個政黨經過流血斗爭取得執政權,就能夠舍棄一切拼盡全力將一個執政黨拉下馬。中央蘇區時期,領導層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非常重視加強群眾的民主教育,為黨員干部的廉政教育創造好的外部環境。領導層認識到“蘇維埃由群眾選舉群眾撤換,使勞動群眾得以在組織上實際的監督由他們所選入蘇維埃人員的工作,我們反對貪污腐化官僚主義,必須學習使用撤換之權”,因此,在實際中,他們要教育群眾學會使用爭取民主的工具,比如工農信箱,在中央蘇區的課本中,是如此普及工農信箱的知識,工農讀本第三冊第八十九課的課文如是說:“火根看見工農補習夜校墻壁上,置了一個工農信箱,他雖然認識信箱上的字,但不十分了解。晚上,火根到工農夜校補習去,便問教師,教師告訴他說:‘工農信箱是工農檢查委員會制的,是征求工農群眾的意見,檢查蘇維埃的工作,比如群眾對蘇維埃文化經濟的改善以及蘇維埃工作人員的官僚腐化,這些,都可以寫信投到工農信箱去。’火根聽了后,從此他便時常把自己的意見,寫信投到工農信箱去。”

(四)引入外部監督,為保持黨員干部的清正廉潔樹立“防火墻”

他律重于自律,外在的監督更能促使黨員干部自覺遵守各項規定。中央蘇區時期,領導層努力引入外部監督,為保持黨員干部的清正廉潔樹立“防火墻”。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于1931年11月成立,與政府各部局一同在葉坪謝氏宗祠內辦公。1933年4月,遷到沙洲壩,駐老茶亭楊氏宗廳。1934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自此,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更名為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省、縣、區蘇維埃工農檢察部、城市蘇維埃檢察科,也一并更名為工農檢察委員會。各級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工農檢察委員會)是兼有行政監察和職務犯罪檢察等多種職能的機關。根據《工農檢察部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級工農檢察部的職能是:監督蘇維埃機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執行蘇維埃的政綱及各項法律、法令,保護工農群眾利益,若發現蘇維埃工作人員有行賄、浪費公款、貪污等犯罪行為,有權報告法院,提起公訴。為了使民眾有效地行使民主監督權利,中央蘇區建立了突擊隊、輕騎隊、工農通訊員等在工農檢察部(委員會)的管轄和指導下的群眾組織。這些群眾組織與工農檢察部密切配合,形成了檢察工作的組織和信息網絡系統。突擊隊是人民群眾在工農檢察部指導下監督蘇維埃工作的一種組織。每一支突擊隊只隸屬于一個工農檢察部,突擊隊之間沒有上下級關系。輕騎隊是受團組織的直接領導、業務上受工農檢察部指導的青年群眾組織。其任務是揭露、檢舉和控告蘇維埃機關、企業及合作社組織內的官僚主義、貪污浪費、消極怠工、行賄受賄等腐敗現象。但它的職權范圍只限于揭露、檢舉和控告,最后的處理權仍歸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工農通訊員是工農檢察部在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街道、村落中委任的不脫產人員。如發現蘇維埃工作人員違法失職、侵害群眾利益行為,以通訊方式向工農檢察部報告。

二、中央蘇區時期廉政建設存在的不足

應當承認,當時整個中共領導層非常痛恨腐敗,在不同的場合,以不同的形式,明確提出要嚴懲腐敗“,節省一切費用供給戰爭經費,嚴懲貪污浪費,實行真正的財政統一”,但實際上很難遏制得住,這與中央蘇區當年廉政建設中存在的不足有關。

(一)立法隨意性較強,科學性不夠

中央蘇區時期,尚未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進行反腐,明確規定對貪污腐化進行懲處的主要是條例和訓令。1930年3月,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頒布的《政府工作人員懲辦條例》明文規定:怠工放棄職責者、行為乖張為群眾厭惡者、違反決議案者撤職查辦;侵吞公款有據者、受賄有據者、借公報私為害他人者撤職并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侵吞公款至三百元以上者、受賄至五十元以上者槍決。條例對于貪污受賄的懲處很是嚴厲,但是收效甚微,朱欽勝在《中央蘇區反腐倡廉史》中指出:在福建,財政狀況與贛西南相似,蘇維埃財政無論收入支出都是各自為政,沒有絲毫系統,甚至有些很少收入的地方政府,苦到沒有煤油點燈,有些收入多的地力政府特別浪費(例如新泉區單單一個區蘇,每個月開支到大洋三千多元)。在閩西,甚至少數蘇維埃政府由于濫行開支,財政枯竭,開始向群眾派捐,以致發生群眾不信賴蘇維埃政府的現象。”規定如此嚴厲的情況下,還是發生了很多的貪污浪費現象,這和措施過于嚴厲,立法不完備,缺乏科學性,導致無法實施有很大關系。1934年的《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做了更為寬松的規定,強調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處以死刑。而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監禁。并沒有考慮細致,如果一個人貪污公款五百元,另一個貪污公款四百九十九元,貪污500元的就得判處死刑,而貪污499元的最高刑罰不過是5年監禁。一元錢的差距就是一條生命的代價,顯示的是革命時期立法的不細致。

(二)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很難在短期內轉變幾千年的傳統觀念“升官發財”

中共在中央蘇區開展了轟轟烈烈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運動,開啟了這個地方的民智,連國民黨也不得不承認:“匪禍前,農民不知國家為何物,更不知世界上尚有其他國家,今則知之。昔之認為須有皇帝以統治天下,至今則認為人民也可以管理國家。昔不知開會為何事,今則不但知之,且可選舉委員當主席,此外農民所知新名詞亦不少”。但是,即使是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也很難在短期內轉變國人“升官發財”的傳統觀念。對于這種觀念,陳獨秀曾經一針見血地批判過:“充滿吾人之神經、填塞吾人之骨髓,雖尸解魂消,焚其骨、揚其灰,用顯微鏡點點驗之,皆各有‘做官發財’四大字。做官以張其威,發財以逞其欲。一若做官發財為人生唯一之目的。人間種種善行,凡不利此目的者,一切犧牲之而無所顧惜;人間種種罪惡,凡有利此目的者,一切奉行之而無所忌憚。此等卑劣思維乃遠祖以來歷世遺傳之缺點。”帶著這樣的觀念,使得中央蘇區時期一大批的基層干部,在掌握了權力之后,利用職權大肆腐敗。在真金白銀之前,在各色享受之前,他們暫時性地忘記了曾經接受過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

(三)傳統的郡縣制行政管理體制,使得權力存在不受約束的傾向

紅色的中央蘇區,為什么會發生干部的貪污腐化行為?例如“于都事件”,一個縣的主要領導基本上都有腐敗行為。這與中央蘇區采取的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有關系。中央蘇區建立后,大體上采取中央———省蘇———縣蘇這樣的三層管理體制。這樣的管理體制與秦朝的郡縣制基本上一致。“秦始皇統一后,地方郡縣守令仍握有較廣泛的權力。郡守主管一郡行政,由皇帝任命,受中央節制,有權決斷一郡事務。郡設都尉主管軍事,監御史負責監察。縣是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縣令(長)由中央任免,受郡守節制,也握有一縣行政、司法、軍事、財經之權。”這樣的管理體制,如果主要領導清正廉潔,一心為公,就能夠利用權力辦大事,辦好事,如果主要領導思想上發生動搖,就會陷入貪污腐化的泥潭,而很難脫出身來。

三、中央蘇區時期反腐倡廉的啟示

中央蘇區是中共執掌地方權力的偉大嘗試,其反腐倡廉的經驗對于今天做好反腐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一)領導層的清正廉潔是反腐的首要條件

中央蘇區時期,、、等一大批領導層,一直保持清正廉潔的作風。時刻這樣要求自己及政府工作人員,1933年冬,他訓令,要求:“凡屬政府工作人員均須于不妨礙政府本身的日常工作條件下,盡可能地動員起來,親自下田去幫助政府近旁的紅軍家屬及缺乏勞動力的貧苦農民群眾耕田,以身作則地領導和鼓勵全體農民群眾千百倍的提高勞動熱忱。”而且,他帶頭執行。在葉坪時,白天幫助農民勞動,夜晚組織座談農業生產的經驗。在他的身體力行下,整個中央領導層保持了高度一致的清正廉潔,、、等中央蘇區主要領導人都嚴格要求自己。陳云、鄧穎超、毛澤覃、博古、陸定一等人,聯名致信《紅色中華》,表示每天少吃二兩米,不領熱天衣服,讓給紅軍。領導層的清正廉潔,使得群眾能夠信賴蘇維埃政府,即使發現身邊的基層干部有貪污腐化的行為,能夠做到上告有門,反映能得到及時處理,不會出現封建社會為人詬病的官官相護的弊病。

(二)群眾的監督是做好反腐工作的有力武器

中央蘇區時期,非常注重賦予群眾監督政府、監督干部的權力。為了讓群眾非常方便地行使監督權,各級蘇維埃政府在工農群眾比較集中的地方設有控告箱,并在控告箱上標明:“蘇維埃政府機關和經濟機關,有違反蘇維埃政綱、政策及目前任務,離開工農利益發生貪污、浪費、官僚腐化和消極怠工的現象,蘇維埃的公民無論是誰都有權向控告局控告!”在蘇區政府的政策鼓勵下,廣大群眾大膽行使監督權,勇于同干部的不正之風做斗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在蘇區反貪污浪費運動開始時,這些控告箱就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中央工農檢察部每天派人到各個控告箱去收取控告信,在群眾的及時檢舉揭發下,僅瑞金縣蘇區一個月就追繳貪污款6000多元大光洋。新時期做好反腐工作,也可以借鑒中央蘇區的經驗,在法治的前提下,加大群眾的監督權,讓群眾的反映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地處理,可以不斷鞏固群眾對于中共執政的信心。

(三)管住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是反腐的關鍵

領導干部掌握的權力是把雙刃劍,當其用來為群眾辦實事,謀福利時,能夠造福一方百姓;當其用來謀取個人私利時,那就會利欲熏心,將任何黨紀國法都拋之腦后,迷醉在個人的貪欲之中。中央蘇區時期,通過建立各種規章制度,運用各種監督形式,目的主要就是要引導各級黨組織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地用好手中的權力。1931年蘇區黨第一次代表大會明確指出:“為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貪污等現象的產生,黨必須嚴格的執行紀律”,“一切違反蘇維埃法律對于革命有損害行為的黨員必須比非黨員的工農分子受更嚴厲的革命紀律制裁。”新時期,要抓好反腐工作,關鍵在于管好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讓其為著利國利民的目標用好權,絕對不能將權力變成為個人及其家族甚至是利益集團牟取私利的工具。

作者:楊帆 單位:中國井岡山干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