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早期法哲學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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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早期法哲學思想探析

【正文】

列寧在19世紀末踏上俄國革命的政治舞臺之際,正是國際上修正主義、機會主義泛濫,俄國民粹派(注:民粹派是俄國革命運動中的小資產階級派別,產生于19世紀60年代到90年代。當時他們主張發動農民反對沙皇專制制度和地主統治,他們以人民的“精粹”和農民的代表自稱,著農民裝到農村去發動民眾,民粹派由此而得名。民粹派不承認社會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無視資本主義在俄國發展的歷史必然性,否認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是歷史活動的主體,主張采取個人恐怖手段,通過農民村社而過渡到社會主義。19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民粹派發生分化,一些人與俄國資產階級自由派合流,成為自由主義民粹派,他們以“人民之友”自居,提出一些違背歷史規律的“社會改造”計劃,祈求沙皇政府來實行。自由民粹派代表著富農階級的利益,主張與沙皇政府妥協,極力反對馬克思主義。)全面攻擊馬克思主義的時期。為了反對修正主義和機會主義,把馬克思主義同俄國具體革命實踐相結合,建立無產階級新型政黨和完成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迫切任務,必須掃除各種思想障礙,尤其是清除民粹主義在人民群眾中特別是青年知識分子和部分工人群眾中的錯誤影響。民粹主義作為一種觀點體系,它包含以下三個特點:(1)認為資本主義在俄國是一種衰落、退步;(2)認為整個俄國經濟制度有獨特性,特別是農民及其村社、勞動組合等等有獨特性;(3)忽視“知識分子”和全國法律政治制度與一定社會階級的物質利益有聯系。(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04~405頁。)為了批判民粹主義的錯誤觀點,列寧寫下了《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們如何攻擊社會人?》、《我們拒絕什么遺產?》等著作,著重揭露了民粹派的唯心史觀——主觀社會學,同時闡發了法律的社會基礎,從而堅持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法哲學思想

社會是活動著發展著的有機體

列寧說:“辯證方法要我們把社會看作活動著和發展著的活的機體”。(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59頁。)社會有機體范疇是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它是對人類社會這一特殊物質體系的總概括,是指由各種社會要素所構成的、有機統一的、活動著和發展著的特殊的物質形態。

在列寧看來,社會有機體有三個特點:

第一,客觀性,亦即社會有機體是一個同自然界既相區別又相聯系的客觀物質體系,是“受一定規律支配的自然歷史過程”(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36頁。),這些規律不僅不以人的意志、意識和意圖為轉移,反而決定人的意志、意識和意圖。從這一角度來看,社會發展史“是與生物學其他領域的發展史相類似的現象”。(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36頁。)因此,法律的出發點不是觀念,而只能是外部客觀現象。另一方面,我們又不能把社會規律的客觀性“與物理學定律和化學規律相提并論”。(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36頁。)因為,“更深刻的分析表明,各種社會機體和各種動植物機體一樣,彼此有很大的不同”。(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36頁。)社會規律是人的活動的規律,它的作用,又要通過人的有意識、有目的的自覺活動體現出來。

第二,整體性,即社會有機體是由各種社會要素所構成,其中的各個要素和過程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的統一整體,“而不是機械地結合起來因而可以把各種社會要素隨便配搭起來的一種什么東西”。(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35頁。)構成社會有機體的社會要素,是極其復雜多樣的,但概括起來,可劃分為如下兩類:一類是社會生活、社會關系各個領域,它包括社會的物質技術關系、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法律關系、道德關系和思想關系;一類是社會生活中人的領域,它包括個人以及由個人以特定的關系和紐帶聯系起來的人群共同體,如氏族、部落、家庭、民族、階級、政黨、國家等等。這兩大類型的社會要素相互作用、相互聯系,在勞動基礎上形成了一個具有多層次復雜結構的有機體。勞動把人同自然界聯系起來,形成生產力;同時也把人同他人聯系起來,形成生產關系;在生產關系的基礎上形成其他社會關系,派生出社會的思想和政治的上層建筑;由于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現,又產生出階級,以及與階級和階級斗爭相聯系的國家與法。列寧把生產力、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比作社會有機體的“骨骼”和“血肉”,(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11頁。)把人和人由特定關系和紐帶結成的人群共同體則比作社會的“器官”和“組織”,從而揭示出社會有機體是“活生生的形態”(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11頁。)。

第三,辯證性,即社會有機體是一個運動著的有規律的辯證過程。列寧認為,社會有機體既然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那么,它的運行和演進就是有規律可循的。馬克思的最偉大貢獻就在于揭示了“現代社會的發展規律”。(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05頁。)“主觀主義雖然承認歷史現象的規律性,但不能把這些現象的演進看作自然歷史過程”,因為,“他們只限于指出人的社會思想和目的,而不善于把這些思想和目的歸結于物質的社會關系”。(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10頁。)馬克思不是這樣,他從黑格爾所蔑視的“市民社會”中,即從社會物質生活和社會生產中揭示了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并從中發現了人類社會形態演進的客觀規律性。列寧指出,馬克思這一論斷的意義在于闡明了“調節這個社會機體的產生、生存、發展和死亡以及這一機體為另一更高的機體所代替的特殊規律(歷史規律)”(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36頁。)。

法律關系是社會物質關系的上層建筑

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的性質,是馬克思全部法哲學思想的核心問題。馬克思對法的現象的分析,是從對法的現象在社會有機體中的地位的考察入手的。(注:公丕祥:《馬克思法哲學思想述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頁。)他通過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校正了被黑格爾顛倒了的家庭、市民社會同國家與法的關系,從而為歷史唯物主義法哲學觀奠定了牢固的基石。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把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看作是觀念矛盾發展過程的三個階段,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倫理精神;市民社會是倫理精神喪失了直接的統一,進行分化,而達于相對性的觀點,它作為個人、諸家庭的聚集,是作為特殊性與差別性的階段;國家是倫理精神或實體充分實現、完成并且回復到它自身的辯證統一,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的東西。所以,國家是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決定力量。這樣,黑格爾就完全顛倒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把國家與法當作整個人類社會的基礎,而把社會的經濟關系當作由上層建筑派生的東西。在他那里,不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與法,而是國家與法決定市民社會。

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馬克思對黑格爾的唯心主義法哲學觀進行了批判,把被黑格爾顛倒了的關系再顛倒過來。馬克思明確提出:“實際上,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前提,它們才是真正的活動者。”(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0~251頁。)如果沒有家庭的“天然基礎”和市民社會的“人為基礎”,國家就不可能存在。由于當時的馬克思還不具備豐富的政治經濟學知識,無法更深入地解剖市民社會內部的奧秘,還沒有把市民社會同社會物質生活直接聯系起來考察。為此,馬克思花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政治經濟學。馬克思通過研究發現:

“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黑格爾按照18世紀的英國人和法國人的先例,稱之為‘市民社會’,而對市民社會的解剖應該到政治經濟學中去尋求。我研究政治經濟學所得到的結果,可以簡要地表述如下: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這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在考察這樣的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面兩者區別開來: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方面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像自然科學那樣精確地確定的變革,一種是人們借以意識到這個沖突并力求把它解決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我們判斷一個人不能以他對自己的看法為根據,同樣,我們判斷這樣一個人不能以他對自己的看法為根據,同樣,我們判斷這樣一個變革時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識為根據;相反,這個意識必須從物質生活的矛盾中,從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的現存沖突中去解釋。……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社會經濟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頁。)

列寧在大段地引用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提出的著名的唯物史觀的公式(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07~108頁。)之后,指出:第一,法律關系是由物質的社會關系決定的。法律屬于社會的上層建筑,因為“思想的社會關系不過是物質的社會關系的上層建筑,而物質的社會關系是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識為轉移而形成的,是人維持生存的活動的(結果)形式”。(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21頁。)這就是說,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是由社會的經濟基礎(即物質生活關系)決定的,它的產生、本質、特點和發展變化的規律等等,歸根到底都取決于社會的經濟基礎,即一定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因此,“對政治法律形式的說明要在‘物質生活關系’中去尋找”,而不能從思想關系中去尋找。這就說明雖然法律不像經濟規律那樣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性,雖然它是按照人們的意志自覺制定出來的,但這種意志歸根到底則是根源于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物質的社會關系才是法律的真正本原。

第二,法律關系的變更是由物質的社會關系引起的。既然法律關系是由物質的社會關系決定的,那么,法律關系的變更就必須是由物質的社會關系引起的。“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會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08頁。)列寧對此評價道:“達爾文推翻了那種把動植物物種看做彼此毫無聯系的、偶然的、‘神造的’、不變的東西的觀點,探明了物種的變異性和承繼性,第一次把生物學放在完全科學的基礎之上。同樣,馬克思也推翻了那種把社會看作可按長官意志(或者說按社會意志和政府意志,反正都一樣)隨便改變的、偶然產生和變化的、機械的個人結合體的觀點,探明了作為一定生產關系總和的社會經濟形態這個概念,探明了這種形態的發展是自然歷史過程,從而第一次把社會學放在科學的基礎之上。”(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11~112頁。)至此,列寧根據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法學觀,既唯物又辯證地闡釋了法的運動規律及其變化、發展的物質動因。

第三,法律是主觀形式和客觀內容的辯證統一。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任何社會意識形式,從形式上看,都是主觀的。法律作為屬于社會上層建筑的社會意識形式,也具有鮮明的主觀特征。不過,法律表現形式的主觀性,除了具有其他社會意識形式的共同表現方式之外,還具有其特有的表征。其一,法律是一種意志,是一種國家意志,實際是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掌握著國家政權的那個階級的共同意志;正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駁斥資產階級所鼓吹的超階級的法律觀時所指出的那樣:“你們的法不過是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8頁。)但是,“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8頁。)這就表明,法律的本質,雖然在其表現形式上是一種意志,它具有主觀表現形式;但就其內容來講,它卻是客觀的,因為決定這一意志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則是客觀的,是不以哪個個人或哪個階級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這就是說,從內容與形式的關系上看,法律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意志化形式,它的內容根源于一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其二,法律的制定和產生是由當時人類某種思想產生的,(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09頁。)即由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按照一定的程序,使“國家意志”固定化,使剝削階級的統治“合法化”。這也就是說,統治階級借助國家政權的力量,通過法律的制定來實現自己的意志。這一方面是說,法律的選擇和制定確實如列寧所說是由“某種思想產生的”。然而,統治階級為什么要制定這樣的法律而不是那樣的法律,既不是由統治階級少數人的“意志”,更不是個別人的“任性”所決定,而是由統治階級的整體的、長遠的和根本的利益所決定的。誠如馬克思在青年階段早就指出的那樣:“凡是在法曾給私人利益制定法律的地方,它都讓私人利益給法制定法律。”(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9頁。)在法與利益的關系中,利益總是占法的上風。可是,馬克思主義以前的法學家“不善于往下探究像生產關系(即物質利益關系——引者注)這樣簡單和這樣原始的關系,而直接著手探討和研究政治法律形式,一碰到這些形式由當時人類某種產生的事實,就停了下來”,這就難免陷入主觀唯心主義的泥潭。因此,列寧強調:“必須到俄國社會各個階級的物質利益中去尋找對于社會思想流派和法律政治制度的解釋。”(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385頁。)

第四,遺產制度以私有制為前提,而私有制則是生產和交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民粹派代表人物米海洛夫斯基歪曲和攻擊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及其法學觀,竭力否認法律的社會經濟基礎,批評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所提出的“兩種生產”的理論,即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自身的生產是人類社會存在發展的基礎的理論,認為“人自身的生產”即“子女生產是非經濟因素”,(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20頁。)“有它本身的生理根源和心理根源”,力圖證明“不僅法律關系,就是經濟關系本身也是兩性關系和家庭關系的上層建筑”。(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21頁。)他以遺產制度為例,認為“遺產制度是兩性關系和家庭關系的上層建筑”,(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22頁。)“因為沒有子女生產就不可能有遺產制。”(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22頁。)總之,在米氏看來,遺產制度同子女教育,同子女生產心理等等相聯系,“是永恒的、必要的和神圣的”。列寧批判了民粹派的這一錯誤觀點,指出:“其實,遺產制度以私有制為前提,而私有制則是隨著交換的出現而產生的。已經處在萌芽狀態的社會勞動的專業化和產品在市場上的轉讓是私有制的基礎。”(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23頁。)列寧強調,無論私有制或遺產,都是單獨的小家庭(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已經形成和交換已在開始發展的那個社會制度的范疇,而不是永恒的范疇。因此,米海洛夫斯基的觀點是資產階級的庸俗見解。“其所以是庸俗見解,是因為他用子女生產及其心理來解釋遺產制度,而用氏族聯系來解釋民族;其所以是資產階級的,是因為他把歷史上一個特定的社會形態(以交換為基礎的社會形態)的范疇和上層建筑,當作同子女教育和‘直接’兩性關系一樣普遍的和永恒的范疇。”(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24~125頁。)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社會發展與法律進步的規律性

在馬克思主義看來,人類社會由于其內在矛盾的驅動,總是處在由低級向高級、由野蠻到文明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的過程之中。在這一過程中,社會有機體內部的各個要素、各大領域相互作用,繪制了一幅社會發展與法律進步的歷史畫卷。列寧運用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理論與方法,批判民粹派否認社會發展與法律進步的相互關聯及其規律性的主觀唯心主義觀點,闡明了社會發展與法律進步的必然性和規律性。

1861年2月19日(3月3日),沙皇亞歷山大二世迫于沙皇政府在軍事上的失敗、政府的財政困難和農民反對農奴制的起義不斷高漲的壓力,簽署了廢除農奴制的宣言,頒布了改革的法令。(注:關于1861年俄國的農民改革的有關資料,參見《列寧全集》第2卷,第497~498頁注85。)這次改革共“解放”了2,250萬農奴,但是封建土地占有制仍然保存了下來;它使舊的徭役制經濟受到破壞,但沒有消滅,使得大多數農民還像以前一樣,受著地主的殘酷剝削和奴役。盡量如此,這次改革仍為俄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它是歷史的進步而不是倒退。

而民粹派分子宣布這種發展是一種衰落,退步,因此主張“遏止”、“阻止”、“制止”資本主義“破壞”俄國的歷史基石——村社制度。在他們看來,俄國的農民村社是一種比資本主義更高、更好的東西,資本主義在俄國的發展是偏離了為民族全部歷史生活所規定的道路。對此,列寧批判道,民粹派對農村村社制度的理想化和粉飾,實質上是“寧肯停滯,也不要資本主義的進步”(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09頁。),他們“寧肯讓農民繼續停留在他們因循守舊的宗法式的生活方式中,也不要在農村中給資本主義掃清道路”(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0頁。)。在思想方法上,他們總是“從自己浪漫主義的、小資產階級的觀點出發同資本主義作戰,便把任何歷史現實主義都拋棄了,總是把資本主義的現實同對前資本主義制度的虛構加以比較。”(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08頁。)他們漠視農民村社的等級制閉塞狀態、連環保、禁止出賣土地和拋棄份地與現代經濟現實、與現代資本主義商品關系及其發展處于最尖銳的矛盾中的“法律狀況與經濟現實”,“竟對警察禁止農民出賣土地的措施表示歡迎。”(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0頁。)

對于民粹派分子這種“浪漫主義的夢想”,列寧提醒人們注意這樣的一種事實:隨著經濟的發展,摧毀農民村社的等級制閉塞狀態,日益成為農村無產階級的迫切需要。農村資本主義的發展,破壞了無產者的“定居生活”,逐漸地以自由雇傭來排斥地主的盤剝。列寧用贊同的觀點引用了“遺產”派(注:指車爾尼雪夫斯基等人,參見《列寧全集》第2卷,第498頁注88。)代表之一維·伊萬諾夫對民粹派的精彩的批判。伊萬諾夫認為,民粹派與“經濟唯物主義者”(即馬克思主義者——筆者注)爭論的實質就在于:我們在這里所保存下來的舊法規殘余,據民粹派分子看來,可以作為法規進一步發展的基礎。民粹派分子所以看不到這種舊法規是不堪忍受的,一方面是因為他們以為“農民的靈魂”正在向法規方面“進化”,另一方面是因為他們確信“知識界”、“社會”或“領導階級”已經具備或定將具備完美的道德。他們責備“經濟唯物主義者”不去偏愛“法規”,而相反地去偏愛以沒有法規為基礎的西歐政治法律制度。而經濟唯物主義者則斷言:在自然經濟基礎上生長起來的舊法規殘余,在一個已經轉入貨幣經濟的國家里,變得日益“不堪忍受”,因為貨幣經濟(即商品經濟——筆者注)無論在全國各個居民階級的實際狀況方面,還是在它們的智力和道德方面,都引起了無數的變化。因此他們確信:產生國家經濟生活中有益的新“法規”所必需的條件,不可能從適合于自然經濟和農奴制度的法規殘余中發展起來,而只能在西歐和美洲先進國家那樣廣泛和普遍地沒有這種舊法規的環境中發展起來。(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3頁。)列寧對此評價道:“因此,從這一方面看來,‘學生們’同60年代的‘傳統’和‘遺產’要比民粹派分子接近得多。”(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3頁。)

在此基礎上,列寧論及了社會發展與法律進步的規律性:

第一,法律進步是與社會發展的軌跡同步的。在19世紀末,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俄國的發展是一種歷史的進步,是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當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要同它們一直活動其中的現存生產關系或作為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的財產關系發生矛盾;當“這些矛盾充分發展”(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5頁。)到一定階段,社會革命的時代就會到來了。隨著生產關系的變革,必然會改變舊的法律制度,從而實現法律制度的歷史性變革。就俄國而言,反映市場經濟的對“國家經濟生活有益的”新法律,不可能從自然經濟和農奴制度以及“適合于自然經濟和農奴制度的法規殘余中發展起來”,而只能在像歐美先進國家所具有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中發展起來”。(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3頁。)

第二,法律進步的內在根據是社會基本矛盾。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社會生活中的一切現象,包括社會經濟的發展,政治法律制度的變革,人的社會意識和價值觀念的變化,都是由于社會基本矛盾的辯證運動引起的。因此,要探究法律進步的根源,也必須從社會基本矛盾運動中去尋找。按照馬克思的看法,生產力是社會領域中最活躍、最革命的因素,它的發展具有客觀性、連續性的特點。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同它們一直在其中活動的現存生產關系或只是作為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的財產關系發生矛盾。當生產關系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的時候,革命階級必然會通過革命手段變革舊的生產關系,以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伴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包括舊的政治制度及其法律體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社會意識形態也就必然會發生或慢或快的變革。因此,我們判斷法律進步及其根源,必須從社會物質生活的矛盾中,從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的現存沖突中去解釋。列寧反駁了米海洛夫斯基對馬克思的無理責備,指出,米氏脫離社會基本矛盾而對社會和法律進步發表“純粹先驗的、獨斷的、抽象的議論”,他連任何一個社會形態都沒有研究過,甚至還未能對任何一種社會關系進行認真、實際的研究,進行客觀的分析,這樣必然“先驗地臆造一些永遠沒有結果的一般理論”。(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13頁。)對此,列寧尖銳地嘲諷民粹派,指出:“他讀了《共產黨宣言》,竟看不出那里對現代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家庭制度、宗教制度和哲學體系)的解釋是唯物主義的,看不出那里甚至對種種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理論的批判也是在某種某種生產關系中尋找并找到這些理論的根源的。”(注:《列寧全集》第1卷,第112頁。)同樣,他讀了《哲學的貧困》,讀了《資本論》,也竟看不出馬克思在分析社會形態的發展總是從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中去尋求理論根源的。

第三,法律進步是社會主體——人民群眾的事業。社會基本矛盾對法律進步與社會發展的作用是通過人的自覺活動而實現的,而廣大人民群眾則是法律進步與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而民粹派卻根本不懂這一點。他們總是以“狹隘的自以為是,或者甚至可以說是官僚主義的思維”(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4頁。)來思考和議論社會事務,總是習慣于以俄國社會“救世主”的姿態去給俄國選擇避免“災禍”的發展道路,他們根本看不到“法律政治制度與一定社會階級的物質利益有聯系”(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05頁。);因而他們對于各個根據自己的利益來創造歷史、推動法律變革與進步的社會階級的獨立趨向采取完全不信任和輕視的態度;他們以“驚人的輕率態度大談(忘記了他們的周圍環境)各種各樣的空洞的社會計劃”(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4頁。);他們無論如何也不愿意了解和不能了解這樣一個“最深刻最重要的原理”,即:“歷史活動是群眾的事業,隨著歷史活動的深入,必將是群眾隊伍的擴大”(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4頁。);他們根本看不到,“隨著人們歷史創造活動的擴大和深入,作為自覺的歷史活動家的人民群眾在數量上也必定增多起來”(注:《列寧全集》第2卷,第414頁。),因而必然陷入主觀唯心主義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