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法律本質的規定性

時間:2022-02-17 03: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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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法律本質的規定性

摘要:馬克思主義法律本質理論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經濟基礎論,即認為法律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內容和形式都是由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二是階級工具論,即法律同其他的國家政治機制一樣,共同執行階級統治的任務,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三是意識形態反映論,即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識形態的反映,這種意識形態通過各種媒介決定法律的內容。這三種觀點,對馬克思主義法律本質的認識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僅僅指出了法律本質的一個側面,沒有全面地反映馬克思主義的法律本質。本文試圖從三者的相關性來論證馬克思主義法律本質的規定性是三者的統一。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法律;本質

一、法律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

1.經濟基礎論: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隱喻

馬克思主義最基本的理論是歷史唯物主義,它解釋了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因,為研究社會發展理論提供了最基本的方法論,也是本文研究的起點。歷史唯物主義認為,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其本質、內容和形式取決于社會的經濟基礎,這種極端強調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決定性作用,即為經濟基礎論。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其自身的關系來解釋,也不能從人類精神的發展來解釋,相反,它們根源于社會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的總和被概括為‘市民社會’[1],也就是說,社會的生產關系取決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同時它又決定了包括政治、法律等在內的社會制度。當然,生產關系的總和,即經濟基礎不止決定了社會的上層建筑,還決定了包括宗教、道德、藝術、哲學等意識形態。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特定社會形態的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發展形成了一定的限制,當二者的矛盾不斷激化,進而發生社會變革。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社會的上層建筑也將或快或慢地發生變革,其中就包括了調整生產關系的法律。因此,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先進階級將會展開政治斗爭,試圖改革這些法律,使它們與新的生產關系相適應。

2.經濟基礎論的局限性

經濟基礎論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了法律的本質、內容和形式,恩格斯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一文中提到,法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法的本質是經濟關系,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也能經常看到類似的論述。但這種解釋也有它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沒有明確法律與上層建筑其他部分之間的關系。這一理論,將上層建筑中的國家、法律、宗教、道德、藝術、哲學等統統概括為生產關系的反映,但國家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以及法律與宗教之間的淵源等顯然是被忽略了。②沒有明確法律的功能。有觀點認為,法律是社會矛盾的產物,它作為調整社會行為規范的準則,同時也是人類社會的客觀需要和客觀規律的反映,[2]特別是當社會的經濟、政治發生變化時,法律的性質和功能也將發生變化,[3]而且某些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顯然已經超出了最廣泛的生產關系范疇。③沒有明確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的本質、內容和形式的方式。“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的論述只是闡述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并沒有明確經濟基礎是如何決定或產生法律的,沒有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或解決機制。有人把羅馬法以及其中對簡單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質的法的關系(如買主和賣主、債權人和債務人、契約、債務等等)所作的明確規定作為基礎,[4]但畢竟沒有深入探討法律產生的程序。經濟基礎與法律之間確實存在著某種聯系,但僅僅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說法并不能提供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

二、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1.階級工具論:統治階級的工具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現代國家是資產階級壓迫無產階級的工具”(與原文核對),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講道:“法律體系是國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并且具有相同的功能”,“法律不是被描述為生產方式的反映,它們被解釋為國家機器的創建者和統治階級的終結者”[5],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至今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斗爭的歷史”[6],一個人屬于哪個階級,是由他在社會生產關系中的地位所決定的,相互對立的階級都是特定社會形態下生產關系的產物。列寧認為:“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于他們在一定社會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7],不同的社會地位形成不同的階級,對立的階級必然產生對立的利益。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壓迫和剝削,以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和根本利益,被統治階級也不甘承受如此的壓迫,于是,產生了社會沖突,形成了階級斗爭,其本質就是統治地位和根本利益的沖突與較量,同時也必然會擴展到與經濟利益相關的政治思想領域。在這種沖突與較量中,法律成為一種斗爭手段,同其他國家機構一起執行階級壓迫的任務,即所謂的階級工具論。將法律解釋為階級統治的工具,表明法律不只是機械地反映經濟基礎,而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根本利益而特意創建的,當然,統治階級也不能隨心所欲的創制法律,否則會遭到被統治階級的反抗,但不可否認的是,政治和法律確實為統治階級追逐利益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強制組織。這種觀點表明:“經濟基礎不是瞬間和機械地決定上層建筑,而是通過統治階級的程序決定上層建筑,參與者在統治階級的過程中通過法律體系實現自己的利益”。[8]

2.階級工具論的局限

將法律表述為“階級統治的工具”、“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9]的論述,長時間在學界廣為流傳,甚至在當下的一些法理學教科書中,依然被許多學者奉為“圭臬”,但這種觀點也存在許多不足,受到了諸多學者的質疑。①將法律奉為階級統治的工具,意味著所有的法律都服務于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如此,階級工具論遇到的問題就是:統治階級如何使得其行為不偏離對最大利益的追求?信息的不充分或分析的不完整有可能導致占統治階級地位的階級喪失其優勢地位或嚴重時危及到權力的根基。②如果我們承認統治階級可以偏離追求最大利益的目標,那么階級工具論就遇到了另外一個問題:統治階級所制定的法律如何使得大部分成員對該法律所追求的利益和目標達成共識?一個人的階級身份的確定,不依賴他是否意識到自己是某個特定階級的成員,而是依賴他在生產關系中的地位,那么,統治階級就無法使得其成員擁有一致的群體意識并對法律持有共同的看法。總之,無論從哪個觀點出發,階級工具論都無法說明一個社會的統治階級如何知道自身作為一個共同的團體并共享一種共同的利益。③階級工具論還受到另外一種觀點的質疑。有學者認為,如果法律只是簡單地被看作是階級斗爭的工具,就意味著在原始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是不存在法律的,這既不符合社會歷史形態發展的實際,在理論上無法自圓其說,而且會給我們生活實踐和思想認識上帶來許多問題。[10]也有學者徹底否定法律的階級性,認為社會性才是法律的本質屬性。他們認為,法律是由國家或社會管理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并以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人們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是社會矛盾的產物,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

三、法律是意識形態的反映

1.意識形態反映論:法律產生的機制

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指出:“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理論最主要的就是物質與意識的辯證關系。馬克思說過:“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11]。比如,一位農民在農田干活,他的意識就是對農田作業活動的反映,經過他的努力,農田變成了道路甚至建筑物,隨之,農民也會產生關于道路或建筑物使用權的意識,物質世界的改變引發了意識形態的變化;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理論涉及的第二個問題就是認識論,人們對于特定事物的認識,首先是通過實踐作用于該事物,并運用人類的知識、經驗對該事物進行抽象的或具體的分析和概括,再通過一系列的思維程序形成一定的概念或范疇。根據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理論,人類認識世界所形成的一系列概念和范疇都是在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認識與實踐的持續互動會產生新的意識形態,當新舊意識形態之間的沖突變得異常激烈時,革命便會爆發,例如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斗爭。無產階級在對資產階級革命的實踐過程中,從“自在的階級”逐步走向了“自為的階級”,并迅速走向大聯合,其階級意識在同資產階級的斗爭中形成的,與其對立的資產階級的意識也在對無產階級的不斷鎮壓中逐步形成的,“相互矛盾的意識形態的出現是一切革命的必要前提”[12]。在對立的意識形態中,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顯然是無法契合被統治階級的,甚至對被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的形成造成了誤導,卻將自己的權力通過自身所占有的特殊地位合法化。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意識形態產生于社會實踐。在階級對立的社會,統治階級因其在生產關系中處于相同的地位并且有著相似的實踐經驗,于是就產生了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并且將這種意識形態通過各種途徑滲透到對其利益的認知中,而法律就是依據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而創制的。

2.意識形態反映論的局限

將法律本質設定為統治階級意識形態的反映,也受到了許多學者的質疑。季金華教授認為,我國現在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多法律并不帶有明顯的階級意志,如果按照以上這種觀點,那些沒有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規則就不能稱之為法律,而實際上這些規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顯然屬于法律范疇。[13]因此,法律不僅僅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況且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存在的諸如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服務等社會福利法,甚至普選權這樣的政治權利,無疑是對被統治階級是有利的。針對以上反對意見,一些國外學者提出了辯護。他們認為,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國家和法律在某種程度上獨立于資產階級的控制,具有相對的自主性,資本家并不直接控制政治家,而是通過其所擁有的資本操縱國家權力的運行,任何想要改變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提議都會遭到資本家的阻撓,他們會通過各種手段造成國家經濟的不穩定來給政府施壓,所以福利立法只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體系內的微調。如果按照國外學者的論斷,就意味著放棄了對法律進行唯物主義的解釋,也意味著對上層建筑其他部分的唯物主義解釋造成了威脅。如果國家具有自主性,說明法律也是自主發展的,就無法與經濟基礎產生聯系與影響,成為獨立于社會實踐的事物,這顯然是與馬克思主義相矛盾的。針對意識形態論,還有學者甚至認為“意志”是虛構的,是從人類的行為中推演出來的,無法離開人類的行為而獨立存在,所以,將法律定義為意志的反映是毫無意義的。[14]

四、質疑與超越:三者的有機結合

綜上所述,對于馬克思主義的法律本質問題,各個學說都有自己不同的觀點和價值取向,大致分為經濟基礎論、階級工具論和意識形態反映論三大主張,其爭論不休,始終沒有達成共識。每種學說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去探索馬克思主義的法律本質,對馬克思主義法律本質的界定出現差異也就不足為其了。在理論界,階級工具論曾一度占據主導地位,得到了許多學者的認可。但無論是階級工具論,還是經濟基礎論或意識形態反映論,都只是反映了法律本質的一個側面,沒有全面反映馬克思主義的法律本質。階級工具論認為,階級性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產物,在原始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是不存在法律的,不存在無階級性的法律,法律是在統治階級對自身利益的追逐中產生的,從而形成了法律的本質屬性;經濟基礎論認為,法律是在社會實踐中產生的,由經濟基礎所決定,是上層建筑的主要組成部分。即使經濟基礎論是適合所有社會形態的論述,是永恒不變的,但也只是從最廣義的角度去探討法律,并沒有與時俱進地對發展了的法律做出界定。意識形態反映論認為,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在社會中起著主導性作用,雖然被統治階級有可能通過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獲得利益,但這種利益畢竟是微不足道的。童之偉認為,在階級斗爭激烈的歷史條件下,法律首先和主要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階級壓迫的工具。[15]當然,法律作為統治階級意識形態的反映,也必須上升為國家意志才能成為法律,也才能體現國家意志。一個階級如果在經濟上取得統治地位,它就會在政治上、文化上取得統治地位,掌握國家政權,并將其意識形態上升為國家意志,通過法律表現出來,而這時被統治階級只能消極地接受這一秩序。也就是說,法律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世界上不存在超階級的、平等體現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意志的法律,而且統治階級的意志也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決定的。[16]對于馬克思主義法律本質的爭鳴和探索,不能簡單地用誰對誰錯進行評價與判斷,每一種學說最主要的意義在于它們共同組成了法理學大廈的基石,盡管每一種理論都只是揭示了部分的有限的真理,卻激勵著我們去不懈追求真理。當我們用一種更加寬闊的視野去探索法律本質時,我們就會更加感覺到自己身上所肩負的使命與責任,帶著對法律本質的無限探索,將會指引我們進一步向真理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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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童之偉.用什么方法確定法的本質———法的本質研究之二[J].法學,1998(11):7.

[16]張文顯,馬新福.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幾個問題[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2(4):3.

作者:薛燕利 單位:蘭州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