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鄧小平法制思想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7 05:59:00

導語:與鄧小平法制思想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與鄧小平法制思想研究論文

一、與鄧小平法制思想的一致性

(一)立法理論出發點的一致——都主張立足中國實際,同時積極借鑒世界各國的先進經驗

無論是還是鄧小平都十分重視立法工作,并把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的法律、法規作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提出立法工作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要從我國法制建設的水平出發。早在1953年他就明確指出:“應該是那樣,實際是這樣,中間有個距離。有些法律條文要真正實行,也還得幾年。”(注:《選集》第5卷,第86頁。)1954年,他在組織領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時指出: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他反對立法中的絕對化、機械化,強調要實事求是地對待我國各地、各民族間存在的差異。他指出,少數民族地區可以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力求達到切實可行。

同一樣,鄧小平指出立法必須從我國初級階段的國情和法律缺乏的實際出發,必須保證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要用適當的法律形式加以確定。1978年,鄧小平在談到民主與法制建設時指出:“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F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夠,因此法律條文開始可以粗一點,逐步完善。有的法規地方可以先試搞,然后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修改補充法律,成熟一條就修改補充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傊?,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46-147頁。)

立足中國實際的同時積極借鑒世界各國在立法方面的經驗,這是立法思想的另一個方面。1954年,他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中指出:“我們這個憲法草案,主要是總結了我國革命和建設經驗,同時它也是本國經驗和國際經濟的結合。我們的憲法是屬于社會主義憲法類型的。我們是以自己的經驗為主,也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搞起的。我們對資產階級民主不能一筆抹殺,說他們的憲法在歷史上沒有地位。”(注:《鄧小平選集》第5卷,第127頁。)同的主張一樣,1979年鄧小平在黨的理論務虛會上指出:“資本主義已經有了幾百年歷史,各國人民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所發展的科學和技術,所積累的各種有益的知識和經驗,都是我們必須繼承和學習的?!保ㄗⅲ骸多囆∑轿倪x》第2卷,第167-168頁。)1992年他再次強調,必須大膽地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立法工作的發展,正體現了從本國實際出發與適當借鑒別國立法經驗的相結合。

(二)法制目標在許多方面的一致——都認為是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促進民主政治建設、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建國初期,舊的國家機器被砸碎,舊的法律制度被廢除,新形勢迫切要求以法制確認國家的性質,制定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和保障社會穩定的新秩序。為適應這一要求,十分重視法制建設。1949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集各派、各人民團體、社會賢達討論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大政方針。此后,陸續制定出了第一批重要的經濟、民事、行政、選舉、組織等方面的法規,并于1954年頒布了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在的領導下,國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概括了國家管理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了“國家意志”的威力,打擊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實現了黨和國家對工農、財貿、稅收、文教、衛生、交通的有效管理,鞏固了民族團結,保衛了國家安全,保持發展了良好的社會秩序。

鄧小平和在建國初期追求社會穩定這一目標上是一致的。粉碎“”以后,中國正處在一個撥亂反正的時期,鄧小平根據國際國內形勢明確指出,中國的最高利益是穩定,這是中國壓倒一切的問題;能否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仍是現代化建設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在鄧小平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國家的法制建設走上了健康發展的道路。從1979年后頒布了新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大量的重要法律法規,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梢?,鄧小平為了達到社會穩定而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法律來調節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關系,肯定、促進、發展積極的有利因素,促進社會變遷穩定正常地進行。

鄧小平主張法制的另一個目標就是促進民主政治的建設。曾指出,沒有廣泛的人民民主,人民民主專政就不能鞏固,政權就會不穩,而人民民主的實現必須有法律保障。為此,從1952年到1953年,在的領導下,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以批判蔑視人民民主權利的舊法觀點為主要內容的司法改造運動。1954年以后,通過的憲法和一系列法令給予人民的民主權利是廣泛的,包括民主施政、民主議政、民主參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等等。同一樣,鄧小平也十分重視民主政治的建設。他始終把鞏固和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看作是關系國家發展方向的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長期任務,他認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他深刻認識到: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渠道,才可容納下公民源于經濟利益沖動和觀念更新而不斷主張的政治熱情避免因政治參與的危機而引發的動亂;只有民主政治提供的制度,才可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愿望得以真正實現。

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鄧小平共同追求的法制目標之一。一個國家有無法制,法制是否健全,一方面要看其法律體系是否完備,另一方面看它是否能做到有法必依,是否舉國上下一體遵行。我們決不搞封建社會“刑不上大夫”那一套。歷來堅持這一原則,早在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就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谷諔馉帟r期他又指出:各抗日階級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不能容忍干部破壞法制的行為,1937年延安抗大六隊隊長黃克功槍殺女學員劉茜,被判處死刑;原天津地區負責人、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被判處死刑就是實例。主張對那些違法亂紀、貪污腐化、官僚主義分子“輕者批評教育,重者撤職、懲辦、判處徒刑(勞動改造)?!保ㄗⅲ海骸蛾P于“三反”“五反”的斗爭》(1951年11月—1952年3月)。)為了切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指出“人民犯了法,也要受處罰,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注:《思想選集》第4卷,第1476頁。)

鄧小平歷來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說:“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黨員在黨章和黨紀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依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和義務,誰也不能占便宜,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睘榱藢崿F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鄧小平對特權持堅決的鮮明的反對立場,他說:“搞特權,這是封建主義殘余影響尚未肅清的表現。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以后,我們也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判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因此,鄧小平號召人民運用法律武器同特權現象進行堅決的斗爭:“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要求他們在經濟上退賠,并使他們受到法律、紀律處分?!保ㄗⅲ骸多囆∑轿倪x》第2卷,第332頁。)1986年,他在談及抓精神文明建設、抓黨風社會風氣時說:“越是高級干部子弟,越是高級干部,越是名人,他們的違法事件越要抓緊查處,因為這些人影響大,犯罪危害大。”“不管牽涉到誰,都要按照黨紀、國法查處。要真正抓緊實干,不能手軟?!保ㄗⅲ骸多囆∑轿倪x》第3卷,第152頁。)這種敢于碰硬充分顯示了他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原則的決心。

(三)執法守法觀點的一致——都主張嚴格執法、重視加強政法干部隊伍的建設、強調領導干部帶頭守法

嚴格執法,這是加強法制建設的決定性環節,對此,作了深刻的闡述。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為兩點:一是執法必須嚴肅、慎重,嚴禁執法中的草率從事偏向。在鎮反運動中,指示各地政法部門必須糾正草率從事偏向,對反革命分子要打得準,不要殺錯。他指出:“特別是草率從事的偏向,危險最大?!锤锩鐜滋鞖?,遲幾天殺,關系并不甚大。唯獨草率從事錯殺了人,則影響很壞”。(注:《選集》第5卷,第43頁。)1951年5月,他又一次強調指出,要堅決地反對草率從事的偏向。二是執法必須嚴格、嚴明。1951年,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黨內通報中指出,判處死刑要嚴密控制,不要亂,不要錯。并告誡公安戰線的同志必須嚴格把握政策界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注:《選集》第5卷,第40頁。)1957年又針對執法中出現的問題,強調指出:“現在政法部門有些工作人員,對于本來應當捕處的人,也放棄職守,不予捕處,這是不對的。輕刑重罪不對,重罪輕刑也不對?!保ㄗⅲ骸哆x集》第5卷,第459頁。)這些觀點無論在過去還是現在都具有指導意義。

在新的歷史時期,鄧小平將的上述思想進一步系統化、科學化。首先,他強調嚴格執法是社會主義法制基本要求。1975年,鄧小平在鋼鐵工業座談會上指出:執行規章制度寧可要求嚴一些,不嚴就建不起來。其次,他還提出嚴格執法的重點是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并且重申嚴格執法的關鍵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很重視加強政法干部隊伍的建設,他在很早就說過,在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是決定的因素。政法干部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又是打擊各種犯罪、執法法律的主體,他們的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實施。鄧小平對政法干部隊伍建設也相當重視。他多次指出要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政法隊伍。他說:“現在我們能擔任政法工作干部,包括法官、律師、審判官、檢察官、警察,起碼缺一百萬,可以當法官的,當律師的,學過法律,懂得法律,而且執法公正,品德合格的專業干部很少。”“一般資本主義國家考法官、考警察,條件很嚴格,我們更應該嚴格,除了必須通曉各種法律、政策、條例、程序、案例和有關的社會知識以外,特別要求大公無私、作風正派?!保ㄗⅲ骸多囆∑轿倪x》第2卷,第250頁。)因此,要大力加強政治、公安部門的建設和工作,提高這些部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政法干部隊伍建設之所以能夠取得較大的成就,是與實踐鄧小平這種理論、觀點分不開的。

就我國的法制建設來說,雖然立法任務很重,嚴格執法又與政法干部隊伍的素質有關,但更重要的問題還在于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守。怎樣才能使全社會公民都自覺地去守法,關鍵又在于領導干部能否帶頭守法。對于這個問題,反復告誡黨的各級干部,必須帶頭守法。1954年,在談到憲法的實行時說:“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保ㄗⅲ骸哆x集》第5卷,第129頁。)

俗話說:官要清,民則正;貪官熾,盜賊興。為此,鄧小平把黨和政府的高級干部以身作則,作為反腐倡廉舉措的一個重要內容。他指出:“黨是整個社會的表率,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又是全黨的表率。又說,高級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則,影響很大?,F在不正之風很突出。要先從領導干部糾正起。他還說:“只要高級干部帶頭,這個事情就好辦了。人民群眾反對特殊化,首先是對著我們這些高級干部的。但是,不只是對著高級干部,還有中下層干部。人民群眾對干部特殊化是很不滿意的。”(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216頁。)除要求領導干部以身作則、帶頭守法外,鄧小平還號召領導干部學會用法律辦事。因為這是現在和今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過程中,要求我們必須盡快學會處理的新課題。

二、與鄧小平法制思想的不同點

(一)對法制本身的理解有所不同

首先,對法制功能理論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在的法制思想中,他把法制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對敵斗爭、懲治犯罪和維護統治的范圍,過分地強調法律的制定主要是服務于權力的鞏固,把法律僅僅作為實現政治統治的必要工具和手段,而忽視了在新的形勢下法律對社會生活,尤其是對社會經濟生活組織管理的職能;他總是從政治斗爭的角度出發思考民主問題,導致他單純強調國家對法制的完善和強化權力的必要,而沒有把人民民主內涵中的公民權利義務,在法律思想上予以闡明;他只重視人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而忽視了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因此,當他在宣告人民當家作主的時候,留給人民的是義務主體的法律角色,結果為政治運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留下缺口,最終導致無視憲法、法律、無法無天的無政府局面,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人民民主形同虛設。他所期望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社會局面終未如期到來。

鄧小平在吸收和繼承法制功能思想中的積極因素的同時,又糾正了的一些失誤。他在強調法律對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定的同時,特別重視法律對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作用和功能。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宣布剝削階級作為一個階級在我國被消滅,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也由階級斗爭轉移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上來。在新形勢下,鄧小平強調了法律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功能。1978年鄧小平就要求國家立法部門為適應當時經濟建設形勢的需要,集中精力制定工廠法、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外國人投資法等等。他指出,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它們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他迫切地要求法制要在執行中完備起來。法制基本功能理論的及時調整,是我國實現“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尤其是現階段,對依法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對法制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地位認識不同

對法律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地位,指出:法律是上層建筑,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在這一基本思想指導下,黨的八大提出:由于社會主義革命已基本完成,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的法制,鞏固社會主義國家的秩序。國家必須根據需要,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律。但在發展經濟,提高生產力過程中,并沒有顯示出對法制的強烈要求,使法制對經濟建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未得到充分體現。他以階級斗爭為動力,改變生產關系,提高國有化程度;發動群眾運動,用“人海戰術”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樣,法律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變得可有可無,造成1959年在全國撤銷司法局后,“有事辦政法,無事辦生產”的令人費解的局面。結果經濟立法工作裹足不前,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諸多關系無法規范、調整,以至在中使得政治斗爭嚴重地沖擊了經濟建設,導致國民經濟步入崩潰的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