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經濟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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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經濟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于股份合作制經濟思想研究較少。本文以原始文獻為基礎,對關于股份合作制經濟的基本思想進行了梳理,客觀地反映了股份合作制經濟思想的基本面貌和有關歷史進程的基本面貌。該研究對于現階段股份合作制改革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股份合作制/經濟思想/研究

1942至1952年,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從中國革命和中國社會的具體實際出發,主要通過總結陜甘寧邊區等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長期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實踐經驗,先后創造性地提出了關于新式資本主義的股份合作制經濟和關于半社會主義的股份合作制經濟的經濟思想,比較正確地和初步地解決了在現實條件下中國應當實行何種類型與性質的股份合作制經濟的基本問題,豐富、發展了經濟思想。1950年代,在照搬外國模式的過程中,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思想的現實指導地位,被過早地否定了。然而,歷史已經證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思想不僅曾在1953年以前發揮過作用,而且在80年代以來我國股份合作制經濟重新恢復和發展的過程中再度發揮了重要作用。股份合作制經濟思想對于進一步推動我國現階段股份合作制的理論研究、進一步推動現階段我國股份合作制經濟的深入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當年所說的“合作社經濟”,實質上是股份合作制經濟

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兩種經濟形式的有機結合。1942至1952年,在闡述黨在現階段的理論和政策時所講到的合作社經濟,至少就其理想形態或典型形態而言,實質上都是股份合作制的經濟,而不是單純的合作制經濟或單純的股份制經濟。當時所主張的這種股份合作制經濟的典范,就是延安的南區合作社。當時曾指出:南區合作社式的道路,就是邊區合作社事業的道路。根據對于南區合作社的“優良特征”的概括及其其他有關論述,這種“合作社經濟”作為股份合作制經濟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這就是:

第一,從生產要素的聯合來看,一方面實行股份制的資本聯合的原則,即“合作社”的所有參加者必須首先以某種形式的資本(物質資本或人力資本)入股,成為真正的股東,方能成為“社員”。另一方面,又根據情況在一定的范圍內適當地實行合作社的聯合勞動的原則,即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工作人員均以股東(包括以身份股入股、以身份股紅利為薪金的身份股股東)的身份參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日常事務,即參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聯合勞動。但在工、商、運輸、信貸、消費等類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當中,大多數或絕大多數的股東(“社員”)并不參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日常事務,即在他們之間只是實行資本聯合的原則,并不同時實行勞動聯合的原則。只有在某些(并不是全部)“農業生產合作社”(如互助社)當中,才會在全體“社員”中普遍地同時實施資本聯合和勞動聯合的原則。再者,在從事管理勞動的股東之間實行勞動聯合的前提下,必要時還可以同時實行雇傭勞動,即建立作為私營的小型資本主義式的生產合作社的“合股雇傭企業”。

第二,從股金的來源來看,一方面實行股份制的集資原則,即不采取攤派入股的方式,實行自愿入股;不限制社員資格,各階層人民都可以加入,機關社團也可以加入;不一定要用現金入股,即除現金外,還可以用公債券、儲蓄票入股、用一切有價實物入股。另一方面,由于在管理上實行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沒有大股東控股的問題,所以又實行了“不限制社員入股數量”這種反映了合作制特色的集資原則。

第三,從股金的管理來看,不是實行只能入股、不能退股的股份制原則,而是實行了進退自由的合作制原則,即不限制社員對股金處理的權利,每個社員都有隨時退股的自由。

第四,從分配制度來看,不是實行合作制的按勞取酬的制度,而只是實行股份制的“照股分紅”的制度。

第五,從股份的權力來看,不是實行股份制的一股一票制,而是實行合作制的一人一票制,即在解決合作社的一切問題上,不管股份的多少,每一社員都有平等的權利。

由此可見,當時所說的合作制經濟,實際上是作為股份制和合作制兩種經濟形式的某種統一體的股份合作制的經濟。正確認識這一點,是我們研究股份合作制經濟思想的首要問題,也是我們研究這一經濟思想的基本出發點。

二、從實際出發,認為在現實經濟條件下,我國應當實行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

陜甘寧邊區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曾經經歷了一個從公營到民營、從以公有制為基礎到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歷史轉變。通過總結這一歷史階段的經驗教訓,明確地得出了這樣一種基本認識,這就是:在中國的現實經濟條件下,我們的股份合作制經濟不應當是公營的,而應當是民營的,不應當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而應當是以私有制為基礎并且是為私人經濟的發展而服務的。

從1942年12月起,在《經濟問題與財政問題》等著述中,對于陜甘寧邊區曾經實行過的以公股為基礎的公營性質的股份合作社,曾經給予了具體的分析和明確的否定。他分析指出:1939年以前,各地的合作社以公家的股金為基礎,再加上向群眾攤派而得的股金,這時候是帶著公營性質的,多成為縣、區政府的公營商店。由于1940年以后各地政府生產自給任務的增加,于是有許多合作社的大股社員不是人民,而是政府機關。這種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弊端便凸現出來,合作社的事業不是面向群眾,而主要的是面向政府,替政府解決經費,一切問題由政府解決。這種合作社還向群眾攤派股金,并要群眾為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優工代耕”,因而它被群眾認為是攤派負擔,而不被認為是群眾自己的;這種合作社的公股比重的提高,不是有益于群眾,反倒是合作社對群眾的利益更加無法多去照顧了。因此,這種合作社是“壞”的合作社、“糟糕”的合作社,是尚未“走上正軌”的合作社。“壞”的合作社,不知道它們應為老百姓的利益而工作。它們的糟糕就在這里。

在闡述這一問題時多次強調:適當地了解群眾的需要,把群眾需要放在第一位,是我們在一切方面成功的原因。忽視了這一點,就常常失敗。進而指出,要使合作社真正成為面向群眾、為群眾謀利的合作社,并由此而調動起群眾的積極性,使我們的經濟獲得迅速發展,其根本的出路,便只能是變公營為“民辦官助”、變以公股為基礎而為以群眾的私股為基礎。從實際出發,對于1942年陜甘寧邊區股份合作制事業中的這種“私有化”進程及其所帶來的積極效果,及時地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他指出:1942年1月,建設廳根據延安南區合作社的經驗,提出“克服包辦代替,實行民辦官助”的方針,各地合作社才從實現這一方針中,取消了攤派入股的方式,摸索地創造著和群眾密切聯系,和群眾利害相關的經驗。這樣,僅僅在10個月中,股金即突增500余萬,事業也發展了。在組織人民的經濟力量,減免中間剝削與發展人民經濟上,起了相當大的作用。只有到了這個階段,邊區合作事業才一般地開始走上了正軌。而“走”這個“正軌”,也就是走建立和發展為現實經濟條件所許可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各種生產的和消費的合作團體的發展道路。對于公營合作社的明確否定和對于延安南區合作社的充分肯定,清楚地表明了,在他看來,只有建立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社”,才能使入股群眾有權管理“合作社”的事務,真正成為“合作社”的主人,才能使“合作社”充分照顧入股群眾的利益,真正貫徹“面向群眾、替人民謀利益的方針”,真正做到減輕群眾負擔、增加群眾收入,因而也才能使入股群眾感到“合作社”確實是他們自己的,進而積極努力地推動“合作社”事業的迅速發展。

對于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的肯定,無疑的是以他對私有制、特別是對小私有制的肯定為基礎的。早在1931年批判土地國有(公有)、農民只有使用權的“左”傾政策時,就已明確指出:過去田歸蘇維埃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的空氣十分濃厚,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農民感覺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沒有權來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這種情形是很不好的。1934年,他又進一步指出:只有蘇維埃把土地分配給農民,加之以提倡獎勵,農民群眾的勞動熱忱勃發起來了,偉大的生產勝利才能得到。基于這種認識和態度,他從1942年起又意識到:群眾對于公營合作社或以公股為大股的合作社的不滿,是因為這些合作社“不被認為是群眾自己的”;而群眾對于以自己的私股為基礎的合作社的積極性,實質上也正是通過自己的合作社發展自己的私人經濟和私人利益的積極性,因而歸根到底也就是以私有欲和私有制為基礎的積極性。在發展股份合作制經濟的過程中,我們所應調動和所能調動的積極性,也正是這樣一種積極性。

可見,當時所主張的股份合作制經濟,也就不僅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而且還是反過來為發展私人經濟服務的股份合作制經濟。在《經濟問題與財政問題》中明確指出:這種合作社的“優良特點”之一,就在于它不僅僅于合作社本身的公積金、公益金的百分比的多少,而盡量將贏利分給社員。這就表明,這種合作社是服務于“社員”的私人經濟的,而不是通過合作來破壞這種私人經濟的。稱贊這種合作社在“發展人民經濟上,起了相當大的作用”。而他所說的“人民經濟”,也正是指人民(主要是個體農民)的私人經濟。在《論合作社》一文中強調,合作社的性質是為群眾服務,就是處處要想到群眾,為群眾打算,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這里所說的“群眾”,主要指的是廣大的個體勞動群眾,他所說的“群眾的利益”,主要指的也正是廣大個體勞動群眾的私人利益,因而他所說的“為群眾服務”,實際也就是為發展群眾的私人經濟和私人利益而服務。就此進一步指出:合作社為群眾服務,這是我們與國民黨的根本區別,也是共產黨員革命的出發點和歸宿。

值得注意的是,以對個人的私有欲和私有制的積極意義的肯定為基礎,當時還曾提出了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公營企業的大膽設想。1943年10月,他在《論合作社》的講話中提出,楊家嶺運輸隊在公私兩利的原則下,把運輸隊改為運輸合作社,大大提高了運輸員對工作的責任心和積極性,節省了很多經費和工具,又更加愛護牲口。因此,請大家考慮這種合作社辦法,是否可以廣泛運用于我們的公營工廠及公營農場。不久,他在《在軍事干部會議上的講話》中又進一步提到這個問題。提出的這種采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公營企業的改革方向,不僅在馬克思主義的發展史中是聞所未聞的,而且至今依然有其直接的現實意義。目前已有愈來愈多的集體企業和小型國有企業已經或者正在轉變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有些已轉變為以個人股(包括身份股)為主的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即清楚地證明了這一點。

三、認為,在不同的政治制度及其所形成的不同的現實經濟環境中,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既可能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也可能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

統觀關于股份合作制經濟的性質問題的有關論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自1944年4月至1948年9月的4年多時間內,確曾認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而從1948年9月起,他又開始轉而認為:新中國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將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提出這兩種觀點的理論基礎與方法論基礎是:股份合作制經濟的性質不僅取決于它的所有制的性質,而且同時還取決于它所處的現實經濟環境的性質。

一般認為,在延安時期已經提出:未來新中國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當時通稱為“合作制經濟”),將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但實際上,這只是由于建國初期對于《選集》的修改所形成的一種歷史誤解。

因為,事實上,第一,在寫作《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和《新民主主義論》時,陜甘寧邊區的“合作社”基本上還都是他在幾年后公開批評的“壞”的合作社、“糟糕”的合作社,因而他在這兩篇著作中也就不可能肯定這些“壞”的合作社、“糟糕”的合作社“也帶有社會主義性質”。從筆者所接觸到的材料來看,直至1944年初春以前,始終未就未來新中國的“合作社”的基本性質問題發表過任何明確的理論論述。公務員之家

第二,直至1948年9月,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提出:合作社在無產階級領導下也帶有社會主義性質,社會主義性質這種話應該講。所以,事實上,直到建國初期修訂出版《選集》時,有關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將是新中國的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成分的新論點,才開始以不同的表述方式“增補”到了在延安時期所寫的《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新民主主義論》和《論聯合政府》這三篇著作當中去。第三,這種“增補”實際上并不符合延安時期對于這一問題所形成的基本認識。因為,1944年4月,已經通過對任弼時《去年邊區財經工作的估計與今年邊區金融貿易財政政策的基本方針》的演講稿的修改和肯定,清楚地表明了當時的態度和觀點,即他已確認這種“合作經濟”按其性質來說就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任弼時在這次重要演講中說到,這種合作經濟并不消滅私有,只是限制剝削,獎勵勞動;勞動增產的成果,仍歸個人所有,使私人經濟更合理地發展。這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并非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年譜(中卷)》就此明確記載,1944年4月3日,閱改任弼時講演稿時,寫了如下批語:可以有五百人聽,中央同志及中直可去二百人左右。另在黨校第一部講一次。在

十天內印出。印五千本,發到五千個干部閱讀。這項記載清楚地證明,任弼時當時所講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合作經濟”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實際上正是反映了當時對股份合作制經濟基本性質的認識。

當時之所以認為新民主主義社會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首先是因為這種股份合作制經濟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經濟。一貫認為,農民和小工商業者的個體經濟,雖然本身并不是資本主義經濟,但在其是資本主義賴以不斷產生、發展的土壤的意義上,也是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因而,建立在這種個體經濟的基礎上、并為這種個體經濟的發展服務的股份合作制經濟,也就不能不在某些程度上是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

在延安熟讀了列寧的《論合作制》,接受了“經濟現實環境”的性質規定著“合作制經濟”的性質的理論觀點及其所形成的相應的方法論原則。據此認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既可能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也可能是“半社會主義的經濟”(當然,另一半也就是“半資本主義的經濟”);至于它究竟是什么,則取決于它所處的經濟現實環境的性質。因此,當時確認新民主主義社會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而不是“半社會主義的經濟”,是因為新民主主義社會所處的“經濟現實環境”的性質。

新民主主義社會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所處的“經濟現實環境”,按其性質來說,就是“新民主主義經濟”。“新民主主義”,實際上是“新式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一種簡稱。“新式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既是資本主義的,又是新式的,因而同樣地也可以被簡稱為“新式資本主義”。所以,在1944年3月22日《關于邊區文化教育問題的講話》中,曾經十分明確地指出:現在我們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性質是資本主義的,但又是人民大眾的;不是社會主義的,但也不是老資本主義的,是新資本主義。新式資本主義的經濟,區別于資本主

義經濟,也區別于社會主義的經濟。毋庸贅言,既然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經濟環境是“新式資本主義的經濟”,那么處于這種經濟現實環境中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和一般的合作制經濟(主要是變工隊等農業生產合作社),自然也就不能不是新式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了。所以,我們看到,就在這次講話的10天后,即通過任弼時的講演表明:新民主主義社會的股份合作制經濟,就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

四、正確理解思想變化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當時所說的新式資本主義的經濟,與其后來從1948年9月起所說的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導和主體的“新民主主義經濟”,實際上有著質的區別。這種區別就是:前者是真正的新民主主義——新式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新式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而后者則已在總體上超越了資本主義的范疇,事實上已經屬于社會主義性質的國民經濟體系了。

第二,在看來,真正的新民主主義經濟與1948年9月以后所說的“新民主主義經濟”的根本區別在于,真正的新民主主義經濟,是一種不包含任何的“社會主義因素”的經濟制度;而造成這種根本區別的關鍵,是由于這種經濟制度中的國營經濟并不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營經濟,而是一種新式的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國營經濟。

原版的著作表明,當時不僅強調要發展不操縱國民經濟命脈的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城鄉個體經濟,而且在1940年9月所作的《時局與邊區問題》的報告中明確提出:新民主主義經濟制度中的國營經濟既不是俾斯麥式的舊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的國營經濟,也不是蘇聯式的社會主義的國營經濟,而是一種“特殊的國家資本主義”,一種“新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一種“新的國營經濟”。1942年12月,他在《經濟問題與財政問題》一書中又重申了這一觀點。1945年4月,他在《論聯合政府》的政治報告中公開主張的,也仍是“新民主主義的國家經濟”,而不是“社會主義的國營經濟”。至于現行版本《選集》所載1948年9月以前關于新民主主義經濟中的國營經濟的社會主義性質的論述,則實際都是建國初期根據1948年9月后的新論點和新的實踐需要而加寫進去的,并非歷史的原貌。

正因為這種國營經濟是“新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的經濟,所以除“合作社經濟”外,在1948年9月以前所主張的真正的新民主主義經濟制度中的三種經濟成分——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國營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城鄉個體經濟——才都是資本主義的經濟成分或者至少在某種意義上也是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成分。由于這種“經濟現實環境”的性質,使處于這種“經濟現實環境”之中的“合作社經濟”,也就不能不是與之相統一的“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了。

第三,上述理論觀點的提出,是以抗戰時期和戰后初期的政治環境和政治判斷為依據的。這就是:從延安時期起,已經確認:國營經濟的性質,是由國家政權的性質所規定的。根據國共兩黨當時的力量對比,和中共中央估計:民主革命勝利后,中國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建立以國共合作為核心的多黨聯合政府的可能性。和中共中央判斷:既然是國民黨、派占頗大份量的聯合政府,那就意味著中共在這種聯合政府中只有部分領導權,并無全部的領導權。熟知并贊同列寧的觀點:只有無產階級事實上掌握了全部領導權的國家政權,才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的國家政權。以此為基礎,進而提出:中國有可能出現的這種無產階級只有部分的領導權的國家政權,并不是無產階級單獨領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政權,而只是也只能是無產階級“參加領導”的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新式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國家政權,即“新民主主義”性質的國家政權。明確地提出:判斷一個地方是不是新民主主義的,主要要以那里的政權軍權是否有人民大眾與共產黨參加為原則。認為,當時所說的這種無產階級、共產黨和人民大眾“參加領導”的國家政權,才是真正的、本來意義上的“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政權;至于建國后出版的《選集》第二、三卷,將無產階級“參加領導”均改成了“無產階級領導”,并在未提領導權的地方加寫上了“無產階級領導”的字樣,這在實質上是將“新民主主義國家”改寫成了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以便符合當時新理論和新的實踐需要,因而這種修改不符合歷史原貌。

既然認為未來新中國的國家政權有可能是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政權,那么,新民主主義的國家政權所掌握的國營經濟,也只能是新民主主義的國營經濟,即新式國家資本主義性質的國營經濟。而如前所述,正是以此為基礎,才又進一步地提出:新民主主義經濟是“新式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進而新民主主義經濟中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的經濟,也就只能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

第四,第二次國共合作破裂后,認為,中國革命的領導權已經完全轉歸中國無產階級及其政黨——中國共產黨。解放戰爭的順利進展,使愈益確信:實踐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理論的現實政治基礎和政治需要已經不復存在;新中國將不再是中國共產黨“參加領導”的國共合作的新民主主義國家,而將是無產階級及其政黨掌握著國家的全部領導權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新中國的社會性質也將和過去所預計的大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在1948年的9月會議上,便開始否定了“新資本主義”,并以調整、修改原有的新民主主義社會理論的形式,提出了名為新民主主義社會理論、實為初級社會主義理論的新的建國理論。在這次重要會議上首次提出了建立無產階級單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的新理論,并相當明顯地表現出了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視同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思想傾向。1949年2月,他在會見阿?米高揚時又更明確地提出:我們即將建立的這個政權的性質,簡括地講就是在工農聯盟基礎上的人民民主專政,而究其實質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在提出新的社會主義政治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既然政權在我們手中,既然我們建立的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那么這個國家的國營經濟自然也就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營經濟;既然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的,而且這個社會主義的國營經濟是在新中國的國民經濟體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整個國民經濟也就不再像過去所預計的是“新式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那么,處于這種“經濟現實環境”中的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也就不能不是帶有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而不再是過去所預想的那種“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

第五,從延安時期的新式資本主義的股份合作經濟觀到解放戰爭后期開始提出的半社會主義的股份合作經濟觀,的股份合作經濟思想確曾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但在這種變化中,卻仍然包含了一些至今依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比較穩定的方法論原則和重要的理論觀點,這就是:(1)建立和發展適合中國國情的股份合作制經濟,必須沖破合作社的教條主義、公式主義,不墨守成規,一切從實際出發。(2)在一切“實際”中,最重要的是群眾的利益、愿望與要求;這種群眾觀點的學說,打破了過去各種不正確的“學說”。也只有這種為群眾的學說,才能把生產搞得好。這是我們與國民黨的根本區別,也是共產黨員革命的出發點和歸宿。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想問題從群眾出發而又以群眾為歸宿,那就什么都能辦好。(3)以公股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未必符合群眾的利益、愿望與要求,未必符合生產力發展的客觀需要;如果不能符合,即應毫不猶豫地、堅決地將其轉變為以私股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否則,我們就會脫離群眾,就不能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生產力獲得應有的正常發展。(4)用股份合作制改造公營企業,是一條正確、有效的改革道路。(5)在社會主義國有經濟占居主導地位的現實經濟環境中,即使是以私股為基礎的股份合作制經濟,也仍然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而不是“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

[參考文獻]

[1]:《經濟問題與財政問題》(1942.12),《選集》(卷五),晉察冀中央局編印1947年版。

[2]:《論合作社》(1943.10),《群眾》第9卷,第3、4合期。

[3]根舍?斯坦因著:《紅色中國的挑戰》,新華出版社1987年版。

[4]《任弼時選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5]《胡喬木回憶》,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年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王占陽著:《的建國方略與當代中國的改革開放》,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8]本文參閱的30—50年代出版的大量黨史資料篇目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