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紅包禮金現象的分析
時間:2022-06-07 08: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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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有著數千年歷史的禮儀之邦。發紅包送禮金本是人情往來的通常形式。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卻把贈送紅包、禮金演變成一種帶有明顯功利色彩、賄賂性質的交往行為。這種變味的紅包、禮金現象,盡管有關方面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但依然屢禁不止。
一、紅包、禮金現象的社會表現
1、贈送紅包、禮金的幾種藉口
一是初識留印象。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帶功利色彩的交往都是靠朋友介紹朋友、熟人托付熟人完成的。一些人為了達到靠近、拉攏和利用個別黨政干部的目的,他們經親朋好友介紹,初次見面后,就自然而然地封個紅包、送點禮品。禮金的多少、紅包的厚薄,左右這種功利性交往是否深入發展。
二是喜慶表祝賀。要與拉攏的人員深入發展,并逐步進行功利性交往,喜慶祝賀是必不可少的借口。固定的有國家固定節假日;臨時的有結婚、遷居、升職、評先進、出國境、外出開會等。喜慶的對象可以由父母擴大到子女,由子女擴大到父母;可以由兄長擴大到弟妹,由弟妹擴大到兄長,其實質就只有一個,借表示祝賀之名,行自己的功利之實。
三是困境表慰問。順境中表示心意,不易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在困難中表達情份,是這種功利性交往的老套手法。慰問的由頭很多,諸如生病住院要預祝康復,喪父母失伴侶要表示節哀,天災人禍要分憂解愁,提拔不成、評優落榜也要表示安慰。
四是娛樂給小費。到上面爭取項目要請客,到下面檢查工作要接待,請有權人辦事情要表誠心,向辦成事的人要說感謝,這些都免不了請客吃飯,然后是打牌唱歌、洗臉搓腳,打牌的要鋪底錢,坐臺要送小費。
五是開會發會費。比如開建筑項目、規劃方案的評審會、招投標工作會等,要以發誤工費為名,堵住與會人員的嘴;請上級單位、友鄰單位、實權部門開團拜會、工作聯席會、工作總結會等,要以發會務補貼、辛苦費為名,拉關系、套近乎,為今后的工作尋求方便。
2、贈送紅包、禮金的幾種形式
一是送物品。現在送冰箱、彩電等大件物品已顯過時和老套。如今最時尚的禮物是書畫古玩,這種東西銅臭味不濃,盡管有的價值數千上萬元,也不那么打眼。因此,送的人“光明正大”,收的人也“取之泰然”。這種以興趣相投為借口,喜歡什么就送什么,送什么就收什么的做法,大有“讀書人竊書不算偷”的意思,就是人們常說的“雅賄”。
二是送現金。送現金是最方便、最直接、最現實的一種送禮方式。有事相求的話,數千上萬元,一般場合五百、一千元;人多,上山打鳥見者有份,三、五百元,人少,如果職級不低來頭不小,三、五千元,甚至三、五萬元。
三是送證券。逢年過節,單位向單位送,單位向領導送,下級向上級送,送的花樣頗多,有禮品券、購物券、有價證券,也有銀行賬戶卡。
四是送美色。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用金錢買來美色,拉攏腐蝕黨政機關干部。或直接安排“美人”供領導長期“包享”,或借唱歌、跳舞、按摩、捶背之名,給領導安排“三陪小姐”,讓領導享一時之樂。
五是送“官帽”。有的領導調整崗位或離退休前,習慣提一批干部,送一批“帽子”。一方面作順水人情,不留罵名;另一方面也培育了自己的關系網,行事方便。也有些商人喜歡利用金錢,為看重的伙伴打通“關節”,幫助他們戴上“官帽”,培育牢固的“官商”網,賴昌星就是最典型的一人。這些現象雖然還不那么嚴重,但從社會發展來看,也的確存在,值得警惕。
二、紅包、禮金現象的存在根源
1、行政權力的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我國的行政體制正處于改革時期,政府職能轉換沒有完全到位,少數人手中掌握著決定個人發展、單位效益、企業利益的立項權、審批權、工程發包權、資金劃拔權、人事任免權等,這些公共權力有一定的彈性,掌權的人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沒有硬性的監督制約措施,可上也可下,可左也可右,朝哪個方向傾斜都有道理。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各自的利益,用紅包、禮金開路,跑項目、跑資金、跑客戶、跑官職,形成一種“跑部錢進”的特殊現象。
2、懲治收受禮金行為的手段不力。懲治收受禮金存在三個盲點。一是只懲治接受方,沒有懲治贈送方;二是懲治本級或下級容易,懲治上級難,有時不但懲治不到,而且還會影響地方項目資金的劃拔;三是懲治收送禮金行為只有紀律手段,沒有上升到法律高度。
3、主導社會的人際交往觀念不當。我國是禮儀之邦,主導人際交往的觀念就是“表示、表示”,這恰好應和了一些別有用心人的本意,給他們提供了用紅包、禮金等小恩小惠逐步拉攏、腐蝕黨政干部的機會。
三、治理紅包、禮金現象的幾個難點
一是界定合理與違紀難。禮金、紅包現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就是因為其往往穿上了合情合理的外衣。在哪種情況下送禮金合情合理?送多大數額屬于合情合理?屬于違紀的數額如何細化并量紀?這些都沒有明文規定。
二是界定違紀與違法難。收禮金是違紀的范疇,哪怕累計數十萬元,都只是違紀的范疇;收受賄賂是違法的范疇,哪怕一次僅有五千元,一萬元,都可以進入司法程序。在具體的辦案實踐中,區分禮金和賄金比較難。我們曾經辦過這樣一個案子,某鄉鎮干部王某想當副鄉長,在節日期間王某給鄉黨委書記陳某送了10000元現金,王某后來如愿當上副鄉長。在辦案過程中,王某、陳某均交待了這一事實,但就是無法查證陳某為王某當副鄉長謀了方便,不構成受賄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件,最終只有以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論處。從這一點上看,送禮金和賄賂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但懲處卻相去甚遠。
三是界定違法的尺度難把握。現在有一種新的提法,就是把累計收受數額較大的禮金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進入司法程序解決。這樣處理的難點在于,禮金中的合理成分定多少?多大數額定為違紀范疇?多大數額定為違法范疇?違法的檔次如何界定?
四、治理紅包、禮金現象的幾點思考
1、規范行政行為,制約行政權力。在社會上有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就是“領導站在臺上有人送,退下來后無人送”。這充分說明,送的人就是看中了這些人手中的權力。要進一步加大政府職能轉變力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比如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精簡行政審批項目,減少審批程序;全面實行公開招投標,實行“陽光”操作;深入開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人才競爭機制,擴大公推公選面,等等。這些辦法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讓送禮的人覺得沒有必要送。
2、明文規定正常禮金的標準。按常理,禮金的多少取決于三個方面:一是血緣關系,近就多一點,遠就少一點;二是親疏關系,親就多一點,疏就少一點;三是利害關系,大就多一點,小就少一點。前兩種關系是以情而論,后一種關系是以利而論。以情而論的禮金數額在情理之中,以利而論的禮金就存在超常。以南充的實際來論,2002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6232元,一般的工薪階層送一次禮金就100、200元,高收入者在300、500元左右。可以說,正常禮金范圍大致在1.5-8%之間。一些人為了達到其功利性目的,一次就送3000、5000元,甚至更多,超過正常范圍50倍以上,這肯定屬于超常范圍。建議把一次性正常禮金的范圍核定在本地(地級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以內。
3、劃定違紀違法的界線。加大懲治力度,就應該將累計巨額的非正常禮金納入司法范疇,既可震懾腐敗分子,又可有效防止個別違法人員將收受的賄賂往禮金上轉移。建議參照貪污受賄的標準,細化收受禮金的量紀、量刑依據。建議最重紀律處分使用“雙開”;數額特別巨大,觸犯刑律的判處最高有期徒刑15年。另外,建議在重典收受禮金人員的同時,對贈送人也進行嚴肅處理,提高腐敗成本。
4、制定《財產申報法》,掌控家庭收入。將財產申報納入法律范疇,制定《財產申報法》,規定個人必須向國家申報財產。申報不實,司法機關可以介入檢查;申報屬實,但數額超過合法收入,就必須說明來源,來源不明就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從而解決長期收受禮金并聚沙成塔和將賄賂款分解成禮金逃避法律制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