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
時間:2022-05-08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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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國的全面改革是由農村率先啟動的。農村改革的突出之點,一是在經濟上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一是在政治上實行了以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為顯著特征的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
村民自治制度自198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實施起,已有近十年歷史,全面總結這項改革的成功經驗,尋求進一步發展完善的措施途徑,可以說理論與實踐條件皆已成熟。為此,我們對山東省章丘、安丘、萊西、招遠等四個全國村民自治模范縣(縣級市)和十多個全國模范村民委員會進行了專項調查,深切體會到村民自治制度激發起廣大農民群眾空前的政治熱情和參與意識,促進了農民政治素質與操作能力的提高,帶動了農村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使基層民眾真切地感受到了民主,真切地感受到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積極穩妥向前邁進的堅實腳步。
村民自治代表了農民的愿望和要求,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
民主是人與生俱來的政治權利,而民主權利的行使、民主能力的發揮是有條件的。只有適合經濟文化發展程度和國民特點、被大多數民眾樂于接受、能夠操作的民主,才是最積極、最有效的民主形式。在國家政權體系的最基層——村一級建立村民委員會,實行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之所以受到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迅速在全國各地農村扎根開花,并受到世界的關注,其根本點就在于它同中國當前農村和農民的實際相吻合。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群眾把參與村務管理活動同保障自己的經濟利益結合起來,同實現自身價值與理想結合起來,視為擔當國家與社會主人的實際步驟,表現出高度的政治責任心和參與熱情。農民群眾關心自己身邊的事,關注自身利益,講實際。他們不善于講大道理,不愿意把時間用在無謂爭論上,更不希望說了白說,搞形式,走過場。村民自治實踐的深入,使各項自治權利逐步落實,老百姓從中看到了其真實性、權威性,于是就更加積極地投身到這項活動中去。村民委員會通過直接選舉產生,在大多數地方已進行了四屆,參選率一次比一次高,目前多數地方不低于90%,先進縣市高達96%以上,不僅青壯年積極參與,而且老人、家庭婦女出表現出極大的熱情。在選舉日,就連一些在外地打工和做生意的人也回家鄭重地投上自己莊嚴的一票。
社會主義民主是全體人民共同享有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的民主。然而,中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又決定了必須采取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相結合的形式,必須通過最實際的民主訓練逐步推進政治民主化進程,對于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而言尤需如此。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搞政治體制改革,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們的一貫主張,但必須從本國實際出發,不能盲目求快,更不能照搬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那一套。村民自治可以喚起民眾、教育民眾、訓練民眾,培養出更多更合格的行使民主權利的公民。從這個意義上說,村民自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本質的體現,也是朝著高度民主方向邁出的最實際、最有效的一步。
村民自治的貢獻在于將基層事務納入程序化、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最好的管理制度是民主、科學、高效有機統一的制度,這一點在農村尤為重要。由于受封建專制思想的影響和農村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村一級在管理活動中長期存在著被動接受、拍腦袋決策、管理隨機性、監督無保障等現象。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經過幾年的實踐探索,逐漸形成了一套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系統管理制度及其運行機制,使村務管理工作進入依法治村的階段。這是這項改革的一大收獲,也是進一步拓展這項改革的努力方向。
民主決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是農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前提。凡是村民自治工作搞得好的村都突出抓了這個問題。他們的共同經驗,一是擴展民主決策的范圍,把一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務,如確定承包形式、劃分宅基地等都交給群眾議決;二是落實民主決策的形式,定期召開村民會議,規模大、人口多的村還實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使民主決策成為一種經常性的工作;三是樹立民主決策的權威,使村民不僅有發言權、建議權,而且要有修改權、否決權。當村民的表決同村委會的倡議發生矛盾或分歧時,只要村民說的對就堅決按村民的意見辦,使群眾真正說了算。調查中不少村干部反映,實行民主決策決不像有些人說的是自找麻煩、貽誤時機,而是減少麻煩、提高效率,況且只有不怕麻煩,才能減少麻煩。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實體,也是自治組織區別于政權組織的主要標志。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村民是村務管理活動的主體,有權參與管理活動。為了把民主管理落到實處,各地都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廣泛深入地向群眾言傳村民自治的本質,使廣大農民理直氣壯地投身到管理活動中去;二是健全各類組織,疏通村民參與管理的渠道,凡是自治活動搞得好的村,除了村委會下屬的專業委員會健全外,還普遍成立了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老干部參政會等,保證農民多渠道、多形式地參政議政;三是村民委員會在管理上改變過去那種強迫命令的方式,采取與人民群眾民主協商的方式;四是建立村民自治章程,把村民民主管理通過制度固定下來。
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也是自治活動長久堅持下去的關鍵。根據各地開展監督活動的實踐,主要有如下措施:一是村委會定期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村委會干部定期述職,接受村民的評議;二是實行村務公開,通過“村務公開欄”、“十公開一上墻”、“集體公開日”、“明白紙”等形式,把群眾關心的財務賬目、收益分配等公之于眾;三是利用監督臺、檢舉箱和婦女禁賭會等形式開展干群之間、群眾之間的相互監督。民主監督制度的實行徹底改變了只能干部管群眾的現象,使群眾既能管自己,也能管干部。同時,這一制度也成為加強農村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
村民自治可以有效地解決各類疑難問題,理順各種關系,促進農村政治穩定
工作在農村第一線的同志普遍反映,農村工作存在著大量棘手的問題,處理不好會引發各類矛盾,甚至發生一些不應有的悲劇,影響安定團結。過去有所謂老三大難:集資提留、上繳公糧、計劃生育;現在又有所謂新三大難:宅基地安排、收益分配、干部搞特權。但在村民自治活動開展得好的地方,這些問題都能迎刃而解。為什么?首先在于工作有序,按章辦事。制度好可以使好人更好地干好事,壞人不敢干壞事。凡事只要形成了慣例、規矩和程序,大家就能自覺遵守,有人違犯也能通過制度的威力及時糾正。其次在于村務公開,監督到位。公開是公正的前提,監督是公正的保障。再則還在于改變了村干部的工作立場與態度。村委會干部由群眾選舉產生,不盡職盡責地為群眾辦事就會被罷免撤換。因而,村民自治制度,使廣大農村基層干部自覺地樹立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有效地防止了以權謀私、損公濟私現象的產生。
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村雖是一個最小、最基本的社區,但它卻包容了各種各樣的復雜關系,是一個系統完備的社會單元。這些關系是否順暢,是農村穩定、發展的晴雨表。村民自治制度是否有利于理順各種關系,也就成了檢驗其優劣的重要標志。
在村級首先遇到的是村黨支部與村民委員會之間的關系。實踐證明,村民自治制度與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是不矛盾的。一方面,自治活動呈現出與黨的領導相一致的趨向。隨著自治活動的開展,有效地克服了過去舊體制下黨支部包攬村務,習慣于用行政命令方式進行管理帶來的黨群、干群矛盾,使廣大人民群眾愿望與要求的實現,同黨對農村有效領導的實現,通過村民自治這一形式有機地融為一體,村民自治也因此成為鞏固黨在農村領導地位的穩固基礎。另一方面,自治活動是以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為依據的,是在上級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的。具體而言,村級對重大事務進行決策,通常是由黨支部、村委會研究出方案,先召集黨員會議討論,然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通過調查我們認為,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是不能分離的,二者相互促進,相輔相成。可以說,黨的地位在民主自治中更加牢固,民主自治在黨的領導下更加充分。
鄉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边@清楚地說明二者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協助與被協助的關系。這種關系改變了過去對生產大隊那樣的行政命令、瞎指揮現象,有利于發揮村級的主動性、創造性,而且市場經濟越發展、農民的政治文化素質越提高,其必要性和優越性越明顯。鄉鎮干部則認為在指導關系下,鄉鎮的工作好干了,也有利于改變基層機關和干部的工作作風。
在村一級大量存在著干部與群眾之間的矛盾,村民自治制度的一大優勢是有利于理順干群關系。在我們調查所及的一些模范村委會,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干部心系群眾、關心群眾,群眾理解干部、支持干部,干群關系十分融洽。而且自治活動開展得越充分、越深入,干群之間的信任度就越高。原因何在?農民用樸實的話語道出了原由:“老百姓最講實際,現在我們意見有處提,建議受重視,愿望能滿足,村里的事情都知道,干部的所作所為都清楚,真正體會到了當家作主人的滋味,還有什么不滿意的呢?”
村民自治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村民自治制度作為我國基層政治體制改革的一種嘗試,其意義已經在政治與管理領域得到充分體現。這項重大改革,同經濟社會發展與文明程度提高相適應,促進了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這是其價值所在,也是其生命力所在。村民自治搞好了,帶來的不僅有政治效益、管理效益,而且有經濟效益、社會文化效益。村民自治的典型往往也是致富的典型、文明的典型,在這些地方,自治與富裕、文明呈現出協調發展的良好態勢。
農村的富裕、民主、文明是黨的改革開放政策的綜合體現,這里的確有村民自治制度不可磨滅的一份功勞。那么,村民自治活動為什么能夠帶動農村經濟文化的全面發展呢?首先,村民自治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鄧小平同志指出:調動積極性是最大的民主。實踐表明,村民自治作為我國基層民主的一種形式,它使民心順、社會穩,使廣大農民以主人翁的姿態,自覺地投身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歷史洪流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積極性和聰明才智。其次,村民自治解決了基層干部為誰負責、為誰辦事的問題,提高了他們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在村民自治制度下,人民群眾掌握著村干部的任免去留;村干部只有切實為群眾謀利益、辦實事,才能站住腳。權力來源與制約方式的改變導致了工作態度與作風的轉變,廣大干部的精神風貌、工作熱情大為改觀,有效地克服了基層干部中存在的不思進取、得過且過的現象。再次,放手讓人民群眾選舉自己信賴的干部,往往首先是那些點子多、路子廣、敢想敢干、開拓創新的人當選。廣大農民最關心的是致富奔小康、過幸福生活,讓他們選舉村干部,自然要選擇工作能力強的人。第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努力搞好兩個文明建設是新時期農村工作的根本點,也是村民自治活動的根本點。凡是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都把經濟發展、文明進步作為開展自治活動的中心環節來抓,把民主與富裕、文明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基層群眾性自治建設作為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新生事物,順應了時展的要求,代表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愿望,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真實性,具有重大現實價值和深遠歷史價值。黨的十五大提出,擴大基層民主,基層政權機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要健全民主選舉制度,實行政務和財務公開,讓群眾參與討論和決定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遵照十五大精神,進一步堅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證其健康發展,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必將展現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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